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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補貼的已有補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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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補貼公積金補貼

  一般認為,房改以后,政府依然在對住房建設進行“補貼”,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建設補貼最為典型??梢姷?ldquo;補貼”有:土地出讓金和部分稅費的減免。我認為這種觀點不完全成立。與商品住房購買者相比,經濟適用房購買者在房屋購買時的確少付了土地出讓金和部分稅費。但問題是:購買時“少付”并不等于可以永久性“不付”。土地出讓金減免,涉及到住房用地的權益問題。既然購房者未交土地出讓金,他(她)對于土地只有暫時使用權。理論上講,產權人可以隨時收回讓與的使用權。經濟適用住房再交易時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政策,實質上已經明確:少交的土地出讓金只是暫時性緩交,而不是可以永久性不交(當然,你可以為了永久性不交,而永遠也不出售經濟適用房。也可以按市場租金出租,獲得商品房利益,而不交租金。這涉及另一個問題,即現(xiàn)行土地利用制度的完善問題)。從現(xiàn)有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導向看,土地出讓金減免似乎更具無息貸款的意味。假如減免的稅費是不合理的稅費,那么,經濟適用住房的政府補貼就只剩下土地出讓金利息了。

  經濟適用房的市場表現(xiàn)可以證實以上分析。理論上講,在國家給出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補貼和價格上限以后,經濟適用房的需求將大于供給,“排隊”等待將會出現(xiàn)。然而,排隊購買現(xiàn)象在我國經濟適用住房市場中并沒有出現(xiàn)。經濟適用房不但沒有求大于供,而且還稍有積壓。經濟適用房的購買增長率遠小于商品住房的購買增長率。1998年個人購買商品住房面積為7792.6萬平方米,1999年增至10408.5萬平方米,增幅為33.6%;1998年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面積為3466.4萬平方米,1999年增至3970.4萬平方米,增幅14.5%。在對經濟適用房購買者幾乎沒有任何實際限制的情況下,大部分購房者選購商品住房而不是有“補貼”的經濟適用房,表明存在著某些與“補貼”相抵觸的因素。當然,經濟適用房質量與商品房質量有一定差距。從經濟角度考慮,如果補貼的價值大于質量差距的價值,人們自然會選擇經濟適用住房。在市場上,人們更多地選擇商品住房,表明經濟適用住房補貼價值并不明顯。

  經濟適用住房,是一種政府補貼性住房。提供補貼性住房,并不是中國政府的獨有做法,大多數(shù)政府都提供補貼性住房。其動機在于保持新住房能有較低的價格以適合低收入階層需求。問題是:中國經濟適用住房提供的數(shù)量很大,補貼面很寬,戶均補貼量卻很小。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補貼的享用者是該類房屋的購買者。無論他供職于國家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還是三資企業(yè)、私人企業(yè)等單位,只要他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他就得到了該項補貼。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房改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對住房市場化有積極意義。按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的交納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10%(近期高校已提高至16%,單位和個人負擔8%),其中職工個人交納5%,職工所在單位交納另一個5%。從補貼角度提出的問題是:住房公積金中的單位繳納部分是什么性質的住房補貼?顯然,它不是來自于政府財政的補貼,它是單位理應支付的職工勞動力價值中應有的住房含量。政府對單位交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強制,實質是對單位在職工工資中應加入住房含量的一種強制,是在勞動力市場不完善時的一種政府調節(jié)。

  有人會說,單位所交納的住房公積金最終是要計入成本并抵扣稅收,政府在單位支付職工住房公積金時,減少了原有的稅收,稅收減少量構成了政府的一項“暗貼”。果真如此,政府的“暗貼”不就給予了效益好單位的職工了么?因為只有具備支付住房公積金能力的單位能得到政府補貼,無力支付單位則不能得到補貼。效益好單位的職工得到了單位住房公積金補貼,而效益差單位職工則不能得到公積金補貼。效益好的單位,又較好地解決了職工的住房。急需解決住房問題的效益差單位職工,在單位無力交納住房公積金狀況下,又失去了運用公積金購房的權利和政府“暗貼”??偟恼f來,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強化勞動力價值中的住房含量、推進住房升級意義重大,對解決低收入職工住房短缺作用不明顯。[2]

  分配貨幣化“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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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7月,國務院發(fā)出了《關于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明確指出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什么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目前有很多種解釋。有人認為,住房分配貨幣化就是住房分配工資化、市場化。即改變住房實物分配制度為發(fā)放貨幣形態(tài)的住房補貼,也就是將過去單位以實物方式給職工分配住房,轉換為在按勞分配的前提下把住房分配列入職工工資。也有人認為,住房分配貨幣化就是以住房補貼的形式將住房含量全部打入工資之內。還有人認為,住房分配貨幣化就是在原來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從根本上取消實物分房方式,轉而根據(jù)職工工資、工齡、級別、現(xiàn)行住房狀況,將原來用于建房、購房等資金以住房補貼、住房津貼、住房有價證券的方式發(fā)給職工,由職工自己到市場上去購買或租賃住房,從而實現(xiàn)住房的社會化和商品化。林文俏教授認為,實現(xiàn)住房商品化,首先要求住房按照價值規(guī)律進行流通與消費,即國家把用于住房消費的國民收入部分以貨幣形式發(fā)給職工個人,由職工自己買房或租房。[13]住房實物分配向住房貨幣化分配轉換,實質上是把原來用于住房建設的資金等轉化為住房補貼資金。考察兩個命題。命題一:住房分配貨幣化是強調“職工貨幣化工資a中應有住房含量”;命題二:住房分配貨幣化是指“職工原有貨幣化工資a+住房(含量)補貼b=貨幣化分配政策下的職工貨幣化工資c(即a+b=c)”。比較命題一和命題二,我們不難看出,命題二是命題一的特例。在命題一中,若a中完全沒有住房含量b,則b應與a相加,形成含有住房消費因素的貨幣化工資c,即a+b=c,命題二發(fā)生,命題一與命題二同義。若命題一中職工貨幣化工資為大于特例中a的任一其它值(完全包含b時,a=c,b=0),命題一與命題二的含義不同。不區(qū)分這兩個命題間的差異,并以命題二取代命題一,是現(xiàn)有住房貨幣化認識的共性。從一項政策應有的深度和廣度看,命題二顯然缺乏應有的政策內涵。

  住房實物分配向貨幣化分配轉換的實質性意義在于:進一步明確了職工對勞動力價值中住房含量的一種個人所有權。原用于住房建設的資金是國家或單位的資金,用它建造的房屋在名義上屬于國家或單位所有。將建設資金轉化為住房貨幣化“補貼”以后,如果國家或單位不再對其擁有所有權而職工擁有所有權,那么就意味著住房分配貨幣化不僅僅是資金使用形式上的轉換,而是資金所有權的重新分配,是對住房補貼屬于職工勞動力價值中應有住房含量的一種政策確認。因此,住房分配貨幣化在強調或倡導職工勞動價值中應有住房含量的同時,明確了職工的住房含量所有權。我們習慣了“成本+利潤=售價”的思維模式,所以,在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問題上正在進行a+b=c的嘗試。這是一種人為的調節(jié)嘗試,也是一種很難見效的嘗試。既然住房分配貨幣化是對職工工資中應有住房含量的強調,那么,住房含量的支付者無疑是三主體經濟模型下的單位。在三主體經濟模型下,市場決定工資,工資中就包含有住房含量,進入命題一所示的a = c狀態(tài)。市場經濟體制下,供求關系對價格具有真正發(fā)言權與最終決定權。由市場確定的a 或c,自然包含b。無需我們費力確定b,再去確定c。市場自行實現(xiàn)住房分配貨幣化。因此,住房分配貨幣化,不是工資市場化操作的必要條件,而是工資市場化的必然結果。當然,市場調節(jié)的漸進性,決定了住房分配貨幣化進程是一個漸進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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