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有什么規(guī)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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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有什么規(guī)定
上海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zhí)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產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第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15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第三、 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
按國家規(guī)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并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并申請勞動仲裁。
河南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guī)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