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傷害事故發(fā)生的原因
學生傷害事故發(fā)生的原因
近年來,中小學生在校傷害事故及由此引發(fā)的訴訟案件呈快速上升趨勢,給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工作帶來了很多問題,這極大的影響了學生的健康成長,影響了素質教育的開展。那么,學生傷害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學習啦小編告訴大家學生傷害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吧!
學生傷害事故發(fā)生的原因
(一)因學校設備設施原因引起
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而導致學生受傷。如2006年10月,某校學生胡某,在回寢室途中,推開男生公寓玻璃門時,玻璃門突然破裂,導致胡某右手四指受傷。學校男生公寓大門采用玻璃結構,危險系數較高,但學校并沒有對易碎的玻璃門進行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從而導致胡某被玻璃門劃傷。一些體育設施年久失修,安全隱患很大,易發(fā)安全事故。如某校一學生在校內健身器材場地“蕩千秋”,突然繩子斷折,致使學生跌落腳部骨折。一些破損的教學儀器或過期的化學實驗品等也很容易發(fā)生安全事故。
(二)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管理不力而引發(fā)
學校開展各種教育教學活動,如果組織不夠嚴密,教師思想上麻痹大意,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在可預見的范圍內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那么偶發(fā)傷害事件很容易發(fā)生。如2006年12月,某校學生余某在實驗課上做實驗時,同班另一同學的手從他的酒精燈上劃過,不慎將正在燃燒的酒精燈碰到,隨即酒精燈爆裂,揮灑出來的酒精噴射到余某臉部,導致余某臉部起火,造成面部小面積燒傷。又如某一學校組織近50位志愿者,前往該校文明共建單位進行文明共建活動,幫助其打掃大樓的公共衛(wèi)生。而組織活動的老師在活動過程中沒有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在打掃過程中,該校女生曹某誤將頂層的三角透明窗戶當成厚層塑料,將手按壓在上面時,玻璃破碎,從大樓二樓跌落,造成手臂和脊柱骨骨折。類似學校組織的各種課內外活動中,因教育管理不到位而引發(fā)的學生傷害事故屢見不鮮。
(三)兒童自身原因所致
由于兒童處于生長發(fā)育過程中,兒童在活動中往往很難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有效控制,即便各種教育管理措施都已到位,有許多時候也不可避免的發(fā)生活動時“不小心絆倒”,以及相互之間的碰撞,導致摔傷頭、磕掉牙、骨折等傷害事故。這是因為兒童安全知識存在空白區(qū),缺乏一定的防范能力。據有關部門調查發(fā)現(xiàn),在低齡兒童中有近一半的孩子沒有一定的安全意識,有一成多的孩子安全意識極其淡薄,對生活中可能出現(xiàn)的危險缺少應有的防范,不知道躲避危險。瑞典和日本的有關專家研究表明:兒童對迎面而來的汽車常常不知道躲閃,過馬路只注意一個方向的車輛而不顧另外一個方向,對汽車車速的快慢缺乏正確的判斷力,誤認為噪音小的汽車沒有危險等等。
(四)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引起
現(xiàn)在學校涉及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非常多,可謂“制度健全”,但真正落實到位的卻很少,以致發(fā)生事故后悔莫及。如學校制訂的各種安全應急預案束之高閣,既不組織師生學習,也不演練,導致事故發(fā)生時措手不及。在“5.12”大地震中,平時經常組織緊急安全疏散演練的四川安縣桑棗中學等校,在地震發(fā)生的第一時間快速有序的組織師生緊急疏散,師生無一傷亡,但許多學校卻未能在第一時間作出有效反應,付出了許多生命的代價。雖然在這種嚴重自然災害下導致的非正常傷亡,社會和家長不會追究學校和教師的責任,但留給了我們教育工作者深深的思考。
(五)監(jiān)護人沒有履行好責任所致
在家父母是兒童的監(jiān)護人,在校教師承擔了兒童的監(jiān)護人角色。一些家長和教師安全監(jiān)護意識淡薄,對可能發(fā)生的安全隱患考慮不足,導致發(fā)生意想不到的安全事故。例如1999年,北京一名5歲半的兒童下午從幼兒園回家后,在家里哭鬧,家人為了哄他,逗他開心,將一粒日本豆塞進他嘴里,結果日本豆誤入氣管,家長迅速將孩子送往附近醫(yī)院,但孩子因窒息已死亡。又如,2004年一天中午,某學校一年級的小朋友等待著吃午飯,保育員將剛燒好的飯菜從食堂拿到教室,隨手將盛滿熱湯的鋁桶放在教室進門處,桶上沒有加蓋,兩位老師在給小朋友分飯菜時,在湯桶邊排隊領飯菜的某某小朋友突然被身后的小朋友一碰撞,不小心跌進滾燙的湯桶里,造成深度燙傷。又如,某校組織學生到溪灘郊游,因帶隊教師看管不力,幾名學生不知溪灘深淺,下水玩耍,結果一名學生滑入深水區(qū)溺水身亡。類似悲劇不勝枚舉。
學生傷害事故防范對策
(一)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學校要制定科學合理的安全工作規(guī)章制度,明確學校各部門和教師在校期間各個方面、各個時間段,甚至各個場合的安全工作職責,切實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特別要重視制訂好食品衛(wèi)生、樓道疏散等各類安全應急制度和有關家長安全教育監(jiān)管方面的制度,使安全教育與管理制度有效覆蓋到學生校內校外的各個時空、各個方面和各個角落。
(二)加強安全教育。安全事故重在預防,學校和監(jiān)護人要切實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高度重視學生安全教育,要充分利用墻報、校報、廣播、國旗下講話、班會、警校共建等載體,根據學生年齡和學習生活實際,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教育周”、“安全生產月”等主題教育活動。要不厭其煩地根據季節(jié)特點開展預防傳染病、森林防火、防溺水、食品衛(wèi)生、交通安全、活動安全教育,以及在家和校外安全防護知識教育,切實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安全防護能力,預防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同時,要利用“家長學校”、“小手拉大手”等形式,加強對家長的安全教育,切實轉變家長教育觀念,提高家長安全責任意識和安全監(jiān)護意識,實現(xiàn)家校共育目標。
(三)重視活動安全管理。一是外出活動要準備充分?!段闯赡耆吮Wo法》第12條規(guī)定,學校組織兒童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要防止發(fā)生人身安全事故。按民法原理而言,這也是由于當事人的先引行為所產生的義務。組織外出活動時候,一定要保證在安全的前提下進行。要對活動的具體時間、地點、內容、責任人及應急措施等做好充分計劃和安排。要盡可能地配備足夠的教師,確保活動安全有序進行。二是要根據學生身心狀況開展活動。要建立學生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等,及時了解學生身體健康狀況,并根據兒童的身體狀況安排具體的教育教學活動,對體質特殊或有疾病的兒童給予適當的照顧;要根據學生身心發(fā)展特點,開展學生體能訓練,不要開展超乎學生耐力的高強度、高密度的體育鍛煉活動,以防事故的發(fā)生。三是要重視和加強學生體育鍛煉,積極開展“陽光體育”活動,提高學生體質和在活動中的機體反應敏捷度,杜絕一些不必要的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四)要定期檢查教育活動場所和安全設施,提供安全衛(wèi)生的學習環(huán)境?!督逃ā返?6條、第27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第52條明確規(guī)定,學校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要符合標準,保證兒童在校內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它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的,將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教育法》第44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2條都要求學校給兒童提供安全的體育活動設施和衛(wèi)生的校園環(huán)境。為此,學校要定期檢查學校校舍、電器、用水、教學儀器、體育器材等設施設備,保證學生的飲水、飲食衛(wèi)生,防止食物中毒和預防各種疾病在校內傳播流行,保證學生實驗操作的安全和體育活動的安全等。發(fā)現(xiàn)學校教學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時,一定要及時維修和整改,絕不讓學生因有安全隱患的危險設施設備而發(fā)生傷害事故。
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界定
如何界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教育工作者不容回避的問題。許多學校對事故發(fā)生后,家長要求學校承擔不合理的法律責任時感到困惑、不公,但又覺得無奈,以致在處理時常常抱著息事寧人的心態(tài),盡量滿足家長的索賠要求,在學校能夠負擔的前提下,往往以“私了”的方式解決糾紛。其結果不僅不利于雙方法律責任的劃分,而且往往損害了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我認為,學校傷害事故的責任界定必須要堅持公平和公正的法律底線,不能一味的遷就家長的無理要求,而應盡量做到合法合情合理解決。對此,作為主持調解者或學校管理者要注重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要以法律法規(guī)為準繩。學校管理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處理學校安全事故也當然不例外。學校管理者一定要善于學法、懂法和用法,要認真學習《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學校管理條例》、《學校工作規(guī)程》、《學生意外傷害處理辦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guī),了解熟悉必要的法律知識和基本的處事常識,明確知道哪種情形下發(fā)生的傷害事故,學校應承擔責任或無需承擔責任。像以上一些案例中,因學校校舍設施設備、組織不力、監(jiān)管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傷害事故,學校或教師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和全部或部分民事賠償責任。在界定學校安全事故責任時,要結合事故實際尋找法律法規(guī)依據,如果學校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則認定學校有過錯,反之則認定學校沒有過錯;如果雙方都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則雙方都有過錯。在明確雙方當事人法律責任的基礎上,再根據當事雙方的實際,于情于理予以解決。
其次,要以合情合理為基礎。本著“大事講原則、小事講風格”,同情關心弱者的思想出發(fā),在遵循法律法規(guī)的基礎上,善于靈活處事,合情合理解決問題。從實際來看,雖然有些事故是由于學?;蚶蠋煹呢熑涡牟粡娀蚴孪葲]有考慮周全造成的,但更多的是防不勝防的意外事故。例如:放學后,學生在校自主活動,奔跑時不小心發(fā)生了跌傷事故,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這是由于學生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無需承擔事故責任。但家長往往認為學校具有教育管理責任,要求學校賠償。對此,學校應理直氣壯向家長道明法律法規(guī)依據,由監(jiān)護人家長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在家長明確并接受責任界定的基礎上,學??蓮耐殛P心學生的角度考慮,根據家長的實際承擔能力,對救治學生在精神和物質上提供適當的幫助。
再次,要防范于未然。要在思想上、行動上積極做好應對處理各種學生傷害事故的準備,以防范于未然。比如,做好校方責任險和學生平安險等上保工作。“校方責任險”由學校單方面負責投入。在因校方過失給學生造成傷亡時,由保險公司代替校方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校方責任險的理賠范圍,包括學校安排學生集體活動發(fā)生的安全事故、學校食堂中毒事件及學生受傷事件等。“學生平安險”由家長負責投入,是針對未成年學生的一種低保費、高保障的特殊險種,最大的特點是價格便宜,保障程度和范圍較大,被保險人只需交納幾十元的保費就可以獲得包括意外傷害、意外傷害醫(yī)療以及住院醫(yī)療在內的多項保障。做好保險工作可為順利解決學生傷害事故,提供一定的經濟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