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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稅收籌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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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稅收籌劃案例

  消費稅作為我國的一個重要稅種,進行合理的籌劃能使企業(yè)利潤最大化。納稅人可以利用不同的方法進行籌劃,如稅基式、稅率式及稅額式,其中基于計稅依據(jù)(即稅基式)的稅收籌劃具有更大的現(xiàn)實可行性。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消費稅稅收籌劃案例,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消費稅稅收籌劃案例篇1:

  納稅環(huán)節(jié)是應稅消費品生產、消費過程中應繳納消費稅的環(huán)節(jié)。消費稅的納稅行為發(fā)生在生產領域(包括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而非流通領域或終極的消費環(huán)節(jié)。利用納稅環(huán)節(jié)進行稅務籌劃時,應盡可能避開或推遲納稅環(huán)節(jié)的出現(xiàn)。例如,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時,可以采取“物物交換”或者改變和選擇某種對企業(yè)有利的結算方式推遲繳稅;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時,可以采取與受托方聯(lián)營的方式,改變受托與委托關系節(jié)省此項消費稅。關聯(lián)企業(yè)中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企業(yè),如果以較低的銷售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則可以降低銷售額,從而減少應納消費稅稅額。而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由于處在銷售環(huán)節(jié),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可使集團的整體消費稅稅負下降,但增值稅稅負不變。

  某煙草集團下屬的卷煙廠生產的甲類卷煙,市場售價為每箱1000元(不含增值稅),該廠以每箱800元(不含增值稅)的價格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100箱。

  卷煙廠轉移定價前:

  應納消費稅稅額=1000×100×50%=50000(元)

  卷煙廠轉移定價后:

  應納消費稅稅額=800×100×50%=40000(元)

  轉移定價前后的差異如下:

  50000-40000=10000(元)

  轉移價格使卷煙廠減少10000元稅負。

  消費稅稅收籌劃案例篇2:

  消費稅條例規(guī)定,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征消費稅的產品,連同產品一起銷售的包裝物,無論包裝物如何計價,也不論會計如何處理,均應并入消費品的銷售額中計算征收消費稅。

  如果想在包裝物的納稅上作文章,其做法是:包裝物不能作價隨同產品一并銷售,而應采用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并且押金應單獨開發(fā)票和計賬,這樣包裝物就不并入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廣州市某輪胎生產企業(yè),2003年3月銷售汽車輪胎1萬個,每個銷售價1000元,其中包裝材料價值100元,消費稅率為10%.

  采用連同包裝一并銷售,其應納稅額為:

  應納消費稅=1×1000×10%=100(萬元)

  如果包裝物用收取押金的形式銷售,且包裝物單獨開發(fā)票并單獨記賬,則應納稅額為:

  應納消費稅=1×(1000-100)×10%=90(萬元)

  很明顯,只是把包裝物以押金的形式收取,并單獨列賬,則可少交稅款10萬元,說明進行納稅籌劃是很有必要的。

  消費稅稅收籌劃案例篇3:

  2009年1月1日開始執(zhí)行的消費稅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交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

  我們用具體的數(shù)據(jù)算一下:

  某企業(yè)銷售應稅消費品(非從價征收的酒類產品),單價100元其中包裝物10元,消費稅稅率為20%。

  包裝物連同應稅消費品銷售,應交消費稅為:100×20%=20(元)

  包裝物周轉使用1收取押金,應交消費稅為:(100-10)×20%=18(元)

  包裝物周轉使用可以節(jié)約10%的稅金。

  在我們的現(xiàn)實生活中,一些小商店讓我們“拿啤酒瓶換啤酒(加上酒錢)”,就是廠家依據(jù)相關政策,讓啤酒瓶這個包裝物“周轉使用”,節(jié)約消費稅的一個具體行為。

  消費稅稅收籌劃案例篇4:

  恒生輪胎廠經營各種型號的汽車輪胎,隨著輪胎生產廠家的日益增多,輪胎市場的競爭日趨激烈。該廠在提高自身產品品質,開拓新的消費市場的同時,力求盡可能降低成本,以增加產品的競爭力。1999年4月,企業(yè)銷售1000個汽車輪胎,每個價值2000元,其中包含包裝物價值200元,該月銷售額為2000×1000=2000000元,汽車輪胎的消費稅稅率為10%,因此該月應納消費稅稅額為200萬×10%=20萬元。該廠領導專經過分析,認為稅收成本過高,因此要求財務人員采取措施,減少企業(yè)的應納稅額。

  消費稅稅收籌劃案例篇5: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會計如何處理,均應并入銷售額中計算消費稅額。因此,企業(yè)如果想在包裝物上節(jié)約消費稅,關鍵是包裝物不能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此"押金"不并入銷售額計算消費稅額。

  某企業(yè)銷售1000個汽車輪胎,每個價值2000元,其中含包裝物價值200元,如采取連同包裝物一并銷售,銷售額為2200×1000=2200000元3消費稅稅率為10%,因此應納汽車輪胎消費稅稅額為220萬×10%=22萬元。如果企業(yè)采用收取包裝物押金,將1000個汽車輪胎的包裝物單獨收取"押金",則節(jié)稅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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