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具外觀專利侵權案例
目前,國內燈具企業(yè)遭遇專利侵權的困擾一方面是專利“批發(fā)”審查不嚴,另一方面是打贏官司索賠不易。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燈具外觀專利侵權案例,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燈具外觀專利侵權案例篇1:
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嘉利燈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井口鎮(zhèn)井口楊家灣。
法定代表人黃玉明,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白樹生,重慶華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大學,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辦公室主任,住重慶市沙坪壩區(qū)北站東路172號11-4。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重慶市北碚區(qū)天利燈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碚區(qū)童家溪鎮(zhèn)陡石村。
法定代表人李天華,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胡榮琿,女,1955年8月18日出生,漢族,重慶志合專利事務所員工,住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文化六村13棟2單元3樓1戶。
委托代理人徐和平,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漢族,重慶志合專利事務所員工,住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文化六村13棟2單元3樓1戶。
上訴人重慶嘉利燈具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重慶市北碚區(qū)天利燈具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3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04年12月29日受理本案后,由審判員張勤、代理審判員李佳、代理審判員黑小兵組成合議庭,于2005年2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重慶嘉利燈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樹生、張大學,被上訴人重慶市北碚區(qū)天利燈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榮琿、徐和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7月26日,原告重慶市北碚區(qū)天利燈具有限公司向國家專利局申請了“摩托車前大燈(風暴2代)”和“摩托車前裝飾燈(風暴2代)”兩項外觀設計專利,國家專利局于2003年1月22日和2月26日分別授予專利權,頒發(fā)《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專利號分別為ZL02355885。7、ZL02355886。5,授權公告號分別為CN3274647D、CN3280346D,專利權人均為重慶市北碚區(qū)天利燈具有限公司。該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詳見判決書附件。之后原告于2004年3月2日繳納上述外觀設計專利的年費,專利權至今合法有效。
被告重慶嘉利燈具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依法成立,其經營范圍為:生產、銷售汽車燈具、摩托車燈具,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2004年4月24日,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生產的摩托車哈雷前大燈、哈雷前裝飾燈的外觀,與其享有外觀設計專利的摩托車前大燈(風暴2代)和摩托車前裝飾燈(風暴2代)相同或相近似,向重慶市北碚區(qū)公證處提出申請,對被告生產、銷售涉嫌侵權的摩托車哈雷前大燈、哈雷前裝飾燈,進行證據(jù)保全。北碚區(qū)公證處對原告以成都永貿公司的名義,在被告處購買其生產、銷售的摩托車哈雷前大燈、哈雷前裝飾燈行為進行了公證,出具了公證書,并對原告購買的摩托車哈雷前大燈、哈雷前裝飾燈進行封存。為此原告向公證處支付公證費1200元,購買被告產品支付了202元。
2004年6月4日,原告認為被告侵犯專利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于7月15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于同年7月16日作出無效受理通知書,被告于7月19日向一審法院提出了中止訴訟的申請。在庭審中,原告指控被告生產、銷售的摩托車哈雷前大燈與享有前大燈專利的外觀設計相同,摩托車哈雷前裝飾燈與其享有前裝飾燈專利的外觀設計相近似,被告予以認可;被告認為在原告專利申請日前浙江嘉利公司就已經生產了上述前大燈、裝飾燈,并且在《摩托車商情》(2001。10。16第741期)和《中國機械》(2001年14期)上,已公開了原告享有專利的技術方案,不構成侵權。同時原告在庭審中,提供了損失的證據(jù)即原告購買產品包裝的數(shù)量減少,并由此得出損失的依據(jù),以及向專利代理公司支付的訴訟代理費10000元的證據(jù)。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10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屆滿后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中止訴訟,但經審查認為有必要中止訴訟除外”,本案被告是2004年7月15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已超過答辯期,且經審查也無必要,因此中止訴訟的請求不合法,其請求予以駁回,本案不應中止訴訟。從被告提供的浙江嘉利公司與重慶勁隆摩托車制造公司簽訂的《新產品開發(fā)協(xié)議》、圖紙、《價格協(xié)議》及該公司《(證明)》、《證明(二)》的證據(jù)看,只是載明勁隆摩托車JLl50-6C的前大燈、裝飾燈,沒有該燈的圖片,無法與原告的專利公報所載明的圖片進行對比;另外被告提供了摩托車前大燈圖紙的復印件,沒有原件,原告在庭審中不予認可,按證據(jù)規(guī)則的規(guī)定,被告應出示圖紙的原件。因此,被告認為在原告專利申請日前,專利公報所載明的外觀設計是已有的技術,證據(jù)不充分,其抗辯不成立。從被告提供的《摩托車商情》(2001.10.16第741期)和《中國機械》(2001年14期)公開出版物的證據(jù)看,該雜志所載明的圖片所反映摩托車的前大燈、裝飾燈,通過與原告的專利公報進行對比,沒有充分體現(xiàn)前大燈、裝飾燈的六面圖,其主要的設計要點沒有充分體現(xiàn),因此該證據(jù)不能充分證明原告專利是公知技術,被告的抗辯不成立。
燈具外觀專利侵權案例篇2:
2010年9月2日,賈某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為景觀燈(J0909)的外觀設計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1年4月6日發(fā)布公告,授予其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專利證書號為:ZL2010燈具外觀專利侵權案例號,該專利至今合法有效。其后賈某與濟南某燈飾公司簽訂了專利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約定濟南某燈飾公司對該項專利享有獨占使用權。
2010年10月株洲市某房地產公司在對株洲市某廣場地段進行房地產開發(fā)時,在廣場中心及后門處所使用的景觀燈與濟南某燈飾公司所申請的景觀燈外觀設計專利相一致,涉嫌侵犯濟南某燈飾公司的專利權,據(jù)調查株洲房產公司是從南京某路燈公司處購得的侵權燈具。濟南某燈飾公司為維護己方的合法權益,遂將包括生產商、銷售商、使用者在內的各侵權人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承辦過程:
本所在接受濟南某燈飾公司的委托后,由辦案經驗豐富的鄭毅主任承辦此案。鄭主任指派謝恩杰等律師遠赴株洲,現(xiàn)場查看了實際情況后于2011年10月19日向株洲市公證處申請作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公證,侵權證據(jù)得以固定,后經多方取證,于2011年11月,將江蘇某照明有限公司(生產者)、湖南某集團有限公司(使用者)、株洲某房地產公司(被告湖南某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子公司,使用者)作為被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2年1月11日,本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被告株洲某房地產公司辯稱:1、其并未實施景觀燈的采購及安裝行為,其所使用的景觀燈來源合法。2010年7月12日,被告株洲某房地產公司與北京某園林公司簽訂合同,將被告株洲某房地產公司某廣場工程發(fā)包給北京某園林公司建設施工。2011年9月18日,北京某園林公司與北京某照明銷售中心(個體工商戶)簽訂采購合同,采購了承包工程所需的景觀燈。巫某為北京某照明銷售中心的業(yè)主。2、其作為景觀燈的終端用戶不存在采購和使用侵權產品的主觀故意,更不存在明知是專利侵權產品而仍然使用的行為。答辯人湖南某集團有限公司的答辯內容與株洲某房地產公司相同。答辯人江蘇某照明公司辯稱其不應承擔責任。為了查清侵權事實,我方當庭申請追加北京某園林公司和巫某為本案被告,參與本案訴訟,后南京市中院裁定將北京某園林公司、巫某追加為本案被告。
2012年3月13日,本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我方主張:
1、原告濟南某燈飾公司對景觀燈(J0909)享有外觀設計專利獨占使用權,合法有效,原告為適格主體。原告于2011年10月14日與賈某簽訂協(xié)議約定景觀燈(J0909)的外觀設計專利若遭遇侵權,賈某對侵權人的請求權屬于濟南某燈飾公司,濟南某燈飾公司可自行提起訴訟,所得賠償也歸濟南某燈飾公司所有。
2、被告江蘇某照明有限公司制造銷售侵權產品,該侵權產品在湖南株洲被使用,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結合被告江蘇某照明有限公司自己提供的證據(jù),其與北京某照明銷售中心簽訂了購銷合同,該合同約定生產的涉案侵權路燈附件圖紙說明其與原告2011戶外照明產品名錄所載圖片一致,作出的技術參數(shù)介紹、燈具說明幾近相同。后其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未經原告同意,生產、銷售與景觀燈(J0909)專利相同的產品。另,公證書及公證書照片顯示,每個景觀燈燈桿下部都鑲有“江蘇某照明有限公司”的名牌。經比對,江蘇某照明有限公司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景觀燈(J0909)相同,落入了該景觀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從整體而言,在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角度審視侵權產品,其視覺效果與涉案外觀專利的產品完全一致,極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綜上,被告南京某照明有限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2012年4月26日,本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次開庭。法院主持進行調解。最后,原告與五被告達成調解協(xié)議,該案以調解方式結案。由被告巫某一次性給付原告補償款7萬元,原被告各方就本案爭議的事實再無其他糾紛。
承辦結果:
本案以調解結案。由被告巫某一次性給付原告補償款7萬元,就本案爭議的事實再無其他糾紛
資深律師點評:
公證作為一種有效地證據(jù)固定方式,律師在辦案過程中要善加利用。
燈具外觀專利侵權案例篇3:
(2007)蘇民三終字第004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宜興市宏力燈桿燈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宜興市萬石鎮(zhèn)港北路64號。
法定代表人呂國峰,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許一一,江蘇無錫陽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許中偉,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寧波燎原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西南街道肖東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邵運蒸,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顧曉寧,南京眾聯(lián)專利代理有限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戴喜艷,南京眾聯(lián)專利代理有限公司職員。
上訴人宜興市宏力燈桿燈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力公司)因與寧波燎原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燎原公司)專利侵權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寧民三初字第2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7年4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宏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一一、許中偉,被上訴人燎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顧曉寧、戴喜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燎原公司一審訴稱:寧波燎原燈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燎原燈具公司)于2001年8月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高壓鈉燈(海螺絲NBDD-40)”的外觀設計專利,于2002年3月6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01343627。9。其后于2002年4月8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上掀蓋內藏式照明燈具開啟機構”的實用新型專利,于2003年1月15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02208653。6。上述兩個專利至今合法有效。最近其發(fā)現(xiàn)宏力公司未經同意,擅自生產、銷售與其專利相同的產品,實施專利侵權行為。據(jù)此,請求法院判令:1、宏力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等侵犯燎原公司專利權的行為,收繳、銷毀侵權物品(模具、侵權產品);2、宏力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3、宏力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引起的相關費用。
宏力公司一審辯稱:1、宏力公司對被控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依法不應承擔侵權責任;2、燎原公司要求的賠償數(shù)額過高,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一審法院查明:
1、燎原燈具公司于2001年8月3日申請了名為“高壓鈉燈(海螺絲NBDD-40)”的外觀設計專利,于2002年3月6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01343627。9,至今有效。結合該專利主視圖、仰視圖、左視圖、右視圖可知,該外觀設計專利為一端尖、另一端呈橢圓,面蓋上有三條與面蓋輪廓相同的曲線,曲線之間向內凹進,整體形狀為近似海螺的造型。
燎原燈具公司還于2002年4月8日申請了名為“上掀蓋內藏式照明燈具開啟機構”的實用新型專利,2003年1月15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02208653。6,至今有效。該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為:一種上掀蓋內藏式照明燈具開啟機構,上蓋與面框由鉸鏈鉸接,其特征在于面框在一端部橫向分成前部和角部,角部繞轉軸轉動,鉸鏈位于上蓋與面框扣合的燈具內部,鉸鏈中的固定鉸鏈固定在面框內面,活動鏈鉸座上端與上蓋內面固定,下端連接面框角部,活動鏈鉸座中部與固定鉸鏈座活動連接。
燎原燈具公司于2006年4月20日更名為燎原公司現(xiàn)名。
2、2004年11月10日,宜興蘇源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源公司)與宜興市供電局簽訂購銷合同,由蘇源公司向宜興市供電局供應11米單臂路燈304套,單價2650元,總金額為805600元。2004年12月1日,蘇源公司又與宜興市供電局簽訂購銷合同,由蘇源公司向宜興市供電局供應11米單臂路燈8套,單價2650元,總金額為21200元。
2004年11月13日,宏力公司與蘇源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由宏力公司向蘇源公司供應11米單臂路燈303套,單價為1900元,總金額為575700元。2005年1月30日,宏力公司出具編號為№05971646的增值稅發(fā)票,載明的貨物名稱為“單叉桿陶都路307套實業(yè)路35套”,共計342套,單價為1623。931624元,金額為555384。62元。宏力公司確認向蘇源公司銷售了安裝在陶都路、實業(yè)路上的海螺燈,但是陶都路、實業(yè)路上的海螺燈并非全部由其銷售。
3、2006年6月24日,江蘇省公證處公證員芮劍魁與公證人員李才法會同燎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佩佩來到宜興市陶都路和興業(yè)路,對上述路上的路燈進行察看、拍照,制作了《現(xiàn)場工作記錄》1頁,拍攝照片15張,均與(2006)寧證內民字第4356號公證書相粘連。根據(jù)《現(xiàn)場工作記錄》記載,陶都路上的路燈燈桿標牌上有“宜興市宏力燈桿燈具有限公司”的字樣,燈桿上均有編號,分別是“73”至“442”,每根燈桿上有一個藍色的燈頭,共有370個燈頭。興業(yè)路上的路燈燈桿標牌上有“宜興市宏力燈桿燈具有限公司”的字樣,燈桿上均有編號,分別是“1”至“97”,每根燈桿上有一個綠色的燈頭,共有97個燈頭。根據(jù)公證書所附的現(xiàn)場拍攝的照片,陶都路上安裝的被控侵權產品外形為一端尖另一端呈橢圓,面蓋上有四條與面蓋輪廓相同的曲線,曲線之間向內凹進,整體外形呈近似海螺形狀。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區(qū)別僅在于:被控侵權產品面蓋上與面蓋輪廓相同的曲線,比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多了一條。同時,陶都路、興業(yè)路上安裝的被控侵權產品,還包括外形為一端尖另一端呈橢圓,面蓋上有三條與面蓋輪廓相同的曲線,曲線之間向內凹進,整體外形呈近似海螺形狀的燈具,經比對,上述燈具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在外形特征上相同。
4、宏力公司陳述,其與江蘇省丹陽順達燈具廠(以下簡稱順達廠)存在長期的業(yè)務關系。其提供的證據(jù)表明,2004年1月20日,宏力公司通過建設銀行向順達廠匯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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