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基準利率
人民銀行基準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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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利率高于人民銀行基準利率是否合理?
一、案情簡介
申請人:某銀行白云支行
第一被申請人:廣州某皮具公司
第二被申請人:王某
第三被申請人:南某
第四被申請人:趙某
第五被申請人:趙某麗
第六被申請人:廣州某科技公司
第七被申請人:廣州某商業(yè)公司
2012年10月31日,申請人(貸款人)與第一被申請人(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合同借款金額為400萬元;借款期限為24個月,自2012年10月31日至2014年10月25日,具體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據(jù)所載明的實際發(fā)放日和到期日為準;借款月利率為11.275‰,借款利息采用按月結息的方式,付息日為每月的10日,最后一次付息日為合同到期日;借款還款方式為混合還款,具體方式:350萬元期限2年,采用按月等額還款方式;50萬元期限不超過2年,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方式。
同日,申請人與第二至第七被申請人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方式為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各保證人承擔共同連帶保證責任,申請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xiàn)的義務;《借款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擔保的,申請人有權選擇優(yōu)先行使本合同項下權利,要求第二至第七被申請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第二至第七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承擔的保證責任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其保證責任的承擔也不以申請人向第一被申請人或其他任何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或進行仲裁為前提。保證期間為自《借款合同》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第一被申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包括主債權分次到期)未依約還款的,申請人均有權要求第二至第七被申請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申請人還與第一、第五被申請人簽訂了《抵押合同》。約定:第一、第五被申請人將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現(xiàn)有及將有的皮革原材料、皮包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存貨(見抵押財產(chǎn)清單)作為抵押物,為《借款合同》的債務履行提供擔保?!督杩詈贤讽椣逻€存在其他擔保的,申請人有權選擇優(yōu)先行使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第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承擔擔保責任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其擔保責任的承擔也不以申請人向其他任何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或進行仲裁為前提。抵押物分別在2012年10月30日及2012年11月7日辦理了抵押登記,申請人取得《動產(chǎn)抵押登記書》及《廣東省房地產(chǎn)他項權證》,載明抵押權人為申請人。
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分別簽訂了三份《借款借據(jù)》。其中兩份約定申請人向第一被申請人共發(fā)放貸款350萬元,借款月利率為11.275‰,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款,借款到期日為2014年10月25日。另一份約定申請人向其發(fā)放貸款50萬元,借款月利率及還款到期日與前述兩份相同,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
合同履行期間,第一被申請人多次拖欠到期應付的本金及利息,七被申請人亦未履行擔保責任。申請人提起仲裁申請,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裁決第一被申請人立即償還貸款逾期本金232441.57元,欠息99344.13元(暫計至2013年6月5日),合計331785.7元,逾期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息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貸款逾期本息清償完畢之日止;(二)裁決第二至第七被申請人對第一被申請人拖欠的貸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裁決申請人對第五被申請人所有的抵押物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在債權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四)裁決七被申請人承擔全部仲裁、財產(chǎn)保全等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二、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1.第一被申請人認為其執(zhí)行的月利率為11.275‰,即年利率是13.53%,高于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一年至三年的貸款基準利率6%,該利率不合理。2.《借款合同》約定罰息利率及復利利率為約定利率加收50%,罰息和復利的利率過高,亦不合理,且計算復利違反金融法規(guī)的的規(guī)定。
三、裁決結果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和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仲裁庭作出裁決:(一)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逾期本金232441.57元,利息99344.13元,及逾期利息、復利(逾期利息及復利分兩部分:第一部分,截至2013年6月5日,逾期利息20206.13元,欠復利6309.04元;第二部分,從2013年6月6日起,以逾期本金232441.57元為基數(shù),按16.9125‰/月的標準向申請人支付逾期利息,對于第一被申請人未能按約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按16.9125‰/月計收復利,計算至本息清償完畢之日止);(二)第二至第七被申請人對上述第(一)項裁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申請人對第一被申請人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權限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四)七被申請人補償申請人財產(chǎn)保全費1089元;(五)本案仲裁費15196元由七被申請人承擔。
四、裁決理由
(一)關于第一被申請人抗辯執(zhí)行利率不合理的問題。
第一被申請人抗辯稱《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月利率是11.275‰,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上浮范圍,而且罰息利率的約定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對此,仲裁庭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第三十八條“商業(yè)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的規(guī)定,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fā)[2003]251號)第三條“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的規(guī)定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fā)[2004]251號)第二條第(一)項“金融機構(城鄉(xiāng)信用社除外)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商業(yè)銀行貸款和政策性銀行按商業(yè)化管理的貸款,其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仍實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數(shù)為貸款基準利率的2.3倍”的規(guī)定,經(jīng)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年利率為6.15%,因此,《借款合同》中的約定“月利率11.275‰;逾期還款的,罰息利率為約定利率加收50%,不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為約定利率加收100%”并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的規(guī)定,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guī)定,而且《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達一致簽訂的,并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因此,仲裁庭對該抗辯不予采納。
(二)關于申請人要求第一被申請人償還逾期貸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復息的請求。
三份《借款借據(jù)》載明,第一被申請人有350萬元的還款方式是按月等額還本付息,有50萬元的還款方式是按月付息一次性還本。由于第一被申請人從2013年4月10日起開始逾期向申請人償還應還本息,已經(jīng)構成違約。截至2013年6月5日的月結息日,第一被申請人已欠申請人逾期本金232441.57元,欠利息99344.13元。申請人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款借據(jù)》及第一被申請人《還款記錄表》及《欠息情況表》予以證明,《還款記錄表》及《欠息情況表》雖然是申請人自行制作的文件,但能與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可以形成證據(jù)鏈證明申請人的主張。根據(jù)《借款合同》第13.4條“本合同項下借款發(fā)生逾期,按月計收逾期利息、罰息和復利”的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規(guī)定,第一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歸還逾期本金及相應利息、逾期利息、復利。
由于《借款合同》約定貸款是按月還款結息,至裁決之日,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借款等額還本付息的350萬元的本金以及按月還息一次還本的50萬元的利息均已經(jīng)發(fā)生逾期,故逾期本金及利息計算至裁決當月的結息日,即2013年6月5日止。此后應還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尚未發(fā)生逾期,故仲裁庭不予處理。
逾期利息和復利的計算分兩部分:第一部分,截至2013年6月5日,第一被申請人尚欠申請人利息99344.13元。第二部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月利率為11.275‰,第一被申請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償還到期(含提前到期)應付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加收50%作為罰息利率,計收逾期利息。第一被申請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應按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因此,從2013年6月6日起,第一被申請人以逾期本金232441.57元為基數(shù),按16.9125‰[11.275‰×(1+50%)]/月的標準向申請人支付逾期利息,對于第一被申請人未能按約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按16.9125‰/月的標準計收復利,計算至本息清償完畢之日止。
(三)關于申請人要求第二至第七被申請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仲裁請求。
申請人與第二至第七被申請人簽訂了《保證合同》,合同約定第二至第七被申請人為第一被申請人的《借款合同》主債務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在保證期間內,第一被申請人沒有依約償還到期貸款,根據(jù)《保證合同》第6.2條“第一被申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包括主債權分次到期或申請人宣布債務提前到期)未依約還款的,申請人均有權要求第二至第七被申請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約定,申請人有權要求第二至第七被申請人對第一被申請人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雙方簽訂的《保證合同》第3條約定,各保證人承擔共同連帶保證責任,申請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xiàn)的義務;《借款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擔保的,申請人有權選擇優(yōu)先行使本合同項下權利,要求第二至第七被申請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申請人對第二至第七被申請人承擔的保證責任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的規(guī)定,申請人在第一被申請人沒有按期還貸的情況下,有權按照合同約定要求第二至第七被申請人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申請人該項仲裁請求有事實及合同依據(jù),符合法律規(guī)定,仲裁庭予以支持。
(四)關于申請人要求對第一、第五被申請人的抵押財產(chǎn)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請求。
第一、第五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了《抵押合同》,約定了抵押物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申請人取得《動產(chǎn)抵押登記書》及他項權證,載明申請人為抵押物權人?,F(xiàn)第一被申請人沒有按期償還貸款,根據(jù)《抵押合同》第8.1條“發(fā)生主債權到期第一被申請人未予清償?shù)?,申請人有權實現(xiàn)抵押權”的約定,申請人有權實現(xiàn)抵押權,對第一、第五被申請人的抵押財產(chǎn)在抵押權限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申請人該項仲裁請求有事實及合同依據(jù),仲裁庭予以支持。
(五)關于財產(chǎn)保全費用的承擔。
如前所述,七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歸還逾期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申請人此前向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申請了財產(chǎn)保全,支出了財產(chǎn)保全費1089元,有《民事裁定書》、《保全被申請人財產(chǎn)通知書》及《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專用票據(jù)》予以證明,屬于為處理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根據(jù)《仲裁規(guī)則》第七十四條第六款規(guī)定,仲裁庭可以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但補償金額最多不超過勝訴方所得勝訴金額的百分之十。申請人要求七被申請人承擔財產(chǎn)保全費1089元的金額,并未超過其勝訴金額的10%,仲裁庭予以支持。
(六)關于本案仲裁費的承擔。
本案是因第一被申請人逾期還款的違約行為引起,第二至第七被申請人應當對第一被申請人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基本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故本案仲裁費15196元應由七被申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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