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理局——境外投資
外匯管理局——境外投資
指中國境內機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除外),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具對外擔保,關于外匯管理局對于境外投資的看法與管理方針的規(guī)定,小編帶你們去看看把。
外匯管理局 境外投資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推動“走出去”發(fā)展戰(zhàn)略的深入貫徹實施,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工作,進一步完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進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地區(qū)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試點分局”),可以直接出具中方外匯投資額不超過300萬美元的境外投資項目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試點分局可授權轄內境外投資業(yè)務量較大的支局直接出具中方外匯投資額不超過100萬美元的境外投資項目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
非試點地區(qū)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權維持現狀不變。
二、經試點分局核準,投資主體可以在所投資境外企業(yè)注冊成立之前,按照實需原則向境外匯出項目前期資金。試點分局應當按照有關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見附件1),審核投資主體匯出項目前期資金的申請。
(一)項目前期資金包括籌建境外企業(yè)所需的開辦費、為收購境外企業(yè)資產或股權所支付的履約保證金等。前期資金應當被納入中方外匯投資總額之內進行管理,由投資主體依照項目實際情況使用。
(二)對于開辦費項下的前期資金,投資主體應當直接支付給境外機構或個人,無須開立境外專用賬戶存放。投資主體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試點分局申請辦理開辦費項下的資金匯出手續(xù):
1、書面申請(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名稱、開戶銀行、賬號、幣別、支付金額、開辦費使用清單等內容);
2、外匯局出具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
3、項目審批部門關于該境外投資項目的批復和批準證書;
4、境外有關機構出具的對確需支付開辦費的證明材料;
5、試點分局視情況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對于履約保證金項下的前期資金,投資主體應當在境外開立專用賬戶存放,不得直接支付給境外的機構或個人。投資主體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試點分局申請開立境外專用賬戶和資金購付匯:
1、書面申請(包括開戶事由、擬開戶銀行、幣別、金額、使用期限、用途說明等
內容);
2、投資主體經工商管理部門年審合格的營業(yè)執(zhí)照;
3、境外專用賬戶開戶地的賬戶管理有關規(guī)定;
4、對擬收購資產或股權的情況說明、專業(yè)中介機構對擬收購資產或股權的評估報
告、境外有關機構出具的確需繳納履約保證金的證明等材料;
5、試點分局視情況要求的其他材料。
境外專用賬戶應當以投資主體名義開立,并首選在境外中資銀行開戶,如有變更事項應當事先經試點分局核準。投資主體憑試點分局出具的境外開戶核準件、境外開戶證明材料及資金購付匯核準件辦理履約保證金項下前期資金的購付匯手續(xù)。
(四)所投資境外企業(yè)成立后,剩余前期資金可直接劃入該境外企業(yè)賬戶。需要劃轉的,投資主體應當在境外企業(yè)成立后7日內將剩余資金劃入該境外企業(yè)賬戶(開立有境外專用賬戶的,應當同時關閉該境外專用賬戶),并在境外企業(yè)成立后20日內,將該筆前期資金的已使用情況、剩余資金劃轉情況及有關境外專用賬戶開立、關閉情況一并報原核準匯出資金的試點分局備案。
由于籌建失敗、股權收購失敗等原因使所投資境外企業(yè)未能成立的,投資主體應當在作出終止該項投資的決議后7日內將剩余前期資金全額調回境內(開立有境外專用賬戶的,應當同時關閉該境外專用賬戶),并在作出終止該項投資的決議后20日內,將該筆前期資金的已使用情況、剩余資金調回情況及有關境外專用賬戶關立、關閉情況一并報原核準匯出資金的試點分局備案。
三、投資主體從事境外投資,除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03]43號)的規(guī)定提交相關材料以外,對于收購境外資產或股權的項目,另須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擬收購資產或股權的說明文件、收購協(xié)議、中介機構對擬收購標的的評估報告等證明材料。對已設立境外企業(yè)增資的,另須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項目主管部門關于設立境外企業(yè)的批復以及該境外企業(yè)設立時外匯局出具的資金來源審查意見、外匯資金匯出核準件、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企業(yè)注冊登記證書和營業(yè)執(zhí)照等合規(guī)性材料。
四、已在境外成立、但未按規(guī)定辦理外匯登記手續(xù)的境外投資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2004年5月31日之前,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補辦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1、書面申請(包括對項目歷史概況和資金來源等的說明);
2、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對項目的批復、批準證書或確認函;
3、境外企業(yè)的注冊登記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
4、境外企業(yè)的章程、合同;
5、境外企業(yè)的董事會構成及人員名單;
6、境外企業(yè)賬戶開立情況(包括開戶銀行及賬號等內容);
7、境外企業(yè)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
8、外匯局視情況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匯局收到完整的上述材料并審核無誤后,應當15個工作日內為投資主體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補登記,并頒發(fā)《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對于提出了補登記申請、但不能提供前款所列第2項材料的境外投資項目,外匯局應當先將該境外投資項目的有關情況備案,待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確認函后,再頒發(fā)《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
五、各分局應當在每月的前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上報新的《境外投資外匯業(yè)務統(tǒng)計表》(見附件2),試點分局原報送的《境外投資試點統(tǒng)計匯總表》不再報送。
本通知自2003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執(zhí)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總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 1、境外投資前期資金匯出的操作規(guī)程(略)
2、境外投資外匯業(yè)務統(tǒng)計表(略)
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