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不賠怎么破解
保險不賠怎么破解
隨著人們保險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愿意花錢為生活買份保障,同時,關于保險理賠的抱怨之聲也不絕于耳:在購買保險時產品被銷售夸得天花亂墜,出了問題申請理賠時卻感覺無比艱難,甚至被拒絕賠付。以下學習啦小編就通過幾個案例,教您以法律為準繩,巧破常見保險不陪事。
案例一:買車沒有及時進行過戶
馬女士要出國深造,把自己的轎車賣給了朋友陳先生,可由于馬女士走得匆忙,沒來得及給陳先生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雙方約定,等馬女士回國后再辦理。此后,在保險公司為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費用都由陳先生交納,但在保單特別約定處注明行駛證車主為馬女士。一天,陳先生駕車去上班時,不慎與對面駛來的一輛汽車相撞,最后他支付了修理費3.8萬元。陳先生想,雖說修理費花得不少,還好有保險。但沒有料到,在他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陳先生不是行駛證載明的實際車主,不具有保險利益”為由,拒絕給予他賠償。
保險專家破解: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中明確規(guī)定:財產保險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范圍內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本案當中,陳先生也是投保人之一,保險公司應該依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理賠。
案例二:核保超期沒有明確答復
小劉駕駛著自己購買的水泥攪拌車去工地路上,不慎發(fā)生車禍,不僅造成了水泥攪拌車的車頭受損,而且裝有已經攪拌好水泥的罐體也受損,并導致水泥凝固,罐體無法再使用。
小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了案,保險公司隨后派出定損人員到現場對水泥攪拌車進行了查勘,在攪拌車被拖到修理廠后,保險公司又派定損人員多次進行查勘。然而兩個月過去了,小劉仍然沒有得到保險公司出具的受理意見。不得已,他只好主動聯系定損員,但每次對方都以“車輛受損部位特殊、情況復雜”為由進行拖延。
保險專家破解:
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侗kU法》司法解釋第十五條中明確規(guī)定:《保險法》規(guī)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間,應自保險人初次收到索賠請求及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算。
案例中的小劉與保險公司并未就核定期限另行約定,如保險公司故意拖延,建議小劉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對于超過三十日出具核定意見的,被保險人除有權獲得保險金外,還可以向保險公司主張因拖延核定遭受的相關損失。
案例三:網絡投保沒標免責條款
張女士喜歡自駕游,經常會自己一個人駕著車去旅行,這次,她準備到自己向往已久的一個草原風景區(qū)去旅游,因為擔心發(fā)生意外,在出發(fā)之前她決定在網上購買一份短期意外傷害保險。網上買保險很方便,自行操作速度也快,張女士選好保險產品后,想了解一下產品的免責條款,可是在網上沒有找到,因為著急買,她在網頁上填寫了相關信息后,便點擊付了費。很快她便收到了保險公司向她發(fā)來的保單號與保險條款電子郵件,但在保單條款后也沒有明確的免責條款。張女士在風景區(qū)騎馬時不慎從馬背跌落,造成摔傷骨折,于是她便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不料保險公司卻以“張女士從事高危活動,屬免責條款”為由,拒絕理賠。
保險專家破解: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中明確規(guī)定: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而在這一案例當中,保險公司并沒有盡到免責范圍的提示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非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