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交通事故違規(guī)處罰規(guī)定
內蒙古交通事故違規(guī)處罰規(guī)定
各地關于交通事故違法違規(guī)的規(guī)定不一。那么,內蒙古地區(qū)的具體規(guī)定是怎樣的?下面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內蒙古交通事故違規(guī)處罰規(guī)定。
內蒙古交通事故違規(guī)處罰規(guī)定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規(guī)定予以處罰。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當事人在現(xiàn)場的,應當指出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后放行。
給予警告和罰款處罰的,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四條 未經(jīng)許可,占用道路從事擺攤設點、堆物作業(yè)等妨礙通行的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 使用設立乘客站立區(qū)的城市客車從事公路旅客運輸?sh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違法狀態(tài)消除后,應當及時返還車輛。
第五十六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等有關規(guī)定,處警告或者5元至50元罰款。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并責令改正:
(一)實習期內未粘貼或者懸掛實習標志的;
(二)在車況良好、道路暢通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慢行、停駛,阻礙后車通行的;
(三)在機動車上粘貼、噴涂文字、圖案,影響機動車特征及號牌識別的;
(四)嬰幼兒乘坐家庭乘用車時未使用安全座椅的。
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一)在設有乘降站點的道路上,駕駛客運機動車在乘降站點以外的地點停車上下乘客的;
(二)駕駛拖拉機駛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三)駕駛摩托車時手離開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四)駕駛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時不戴安全頭盔的;
(五)駕駛摩托車違反載人規(guī)定的;
(六)機動車行駛時,不使用安全帶的;
(七)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八)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九)違反規(guī)定使用喇叭的;
(十)在同車道行駛中,違反規(guī)定不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十一)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且駕駛人不在現(xiàn)場或者駕駛人雖在現(xiàn)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十二)機動車在單位院內、居民區(qū)內不低速行駛、不避讓行人的;
(十三)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第五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100元罰款:(一)駕駛機動車違反路口通行規(guī)定的;
(二)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網(wǎng)狀線區(qū)域內停車的;
(三)違反機動車載物或者載人規(guī)定的;
(四)機動車行經(jīng)積水路面、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未低速通過的;
(五)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的;
(六)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
(七)行經(jīng)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或者行經(jīng)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八)在機動車未停穩(wěn)時上下人或者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的;
(九)駕駛機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的;
(十)駕駛不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行駛記錄設備的機動車的;
(十一)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未依次交替駛入車道減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十二)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guī)定車道行駛或者違反規(guī)定使用專用車道的;
(十三)駕駛機動車時使用手持電話、觀看電視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十四)車輛進出道路沒有讓已在道路內正常通行的車輛、行人優(yōu)先通行的。
第六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50元罰款:(一)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指示或者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
(二)駕駛機動車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禁行時間、路線上行駛的;
(三)違反規(guī)定拖帶掛車或者牽引車輛的;
(2013年11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qū)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四)單人連續(xù)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五)營運客車駕駛人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xù)駕駛時間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xù)駕駛時間超過2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每次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六)特種車輛違反規(guī)定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七)不避讓執(zhí)行任務的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警車或者穿插、阻擋的;
(八)學習駕駛人違反指定路線、時間上道路學習駕駛或者使用非教練車上道路駕駛的;
(九)學習駕駛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教練車乘坐與教學無關的人員或者在教練不隨車指導下上道路駕駛教練車的;
(十)機動車行駛時遺灑、飄散載運物的;
(十一)違反規(guī)定更換發(fā)動機、車身、車架的。
第六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證丟失、損毀、被依法扣留期間、違法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二)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無機動車行駛證、車輛號牌、保險標志、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的;
(四)駕駛機動車逆向行駛的;
(五)違反規(guī)定超車、會車、讓行、掉頭、倒車、變更車道、使用燈光的;
(六)違反鐵路道口、渡口通行規(guī)定的;
(七)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駕駛機動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
(九)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執(zhí)行任務的特種車輛、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牽引掛車的機動車的;
(十)駕駛機動車突然變更車道、急停、急轉彎,妨礙其他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十一)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故障或者事故,不按照規(guī)定設置警告標志、使用警示燈光的;
(十二)運載危險物品、超限物品違反規(guī)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十三)故意遮擋、污損、不按照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或者在機動車和機動車號牌上安裝、噴涂、粘貼影響號牌識別或者交通技術監(jiān)控信息接收材料的;
(十四)未按照規(guī)定噴涂放大的牌號,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粘貼、安裝車身反光標識或者燈具的;
(十五)加裝壓縮天然氣或者液化天然氣燃料裝置,未在規(guī)定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十六)發(fā)生輕微道路交通事故,未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造成擁堵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的手續(xù)后,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六十二條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元罰款:
(一)從匝道進入或者駛離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時違反規(guī)定使用燈光的;
(二)通過施工作業(yè)路段,不減速行駛的;
(三)違反規(guī)定變更車道的;
(四)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五)機動車行駛時,不使用安全帶的;
(六)正常情況下低于規(guī)定最低時速行駛的;
(七)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違反規(guī)定速度行駛的;
(八)沒有正確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牌的。
第六十三條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一)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機動車駛入的;
(二)機動車發(fā)生故障或者事故,車上人員未迅速轉移到安全地帶的;
(三)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的;
(四)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五)載貨汽車車廂內載人的;
(六)違反規(guī)定拖曳、牽引故障車、肇事車的;
(七)駕駛兩輪摩托車載人的;
(八)實習期內上高速公路行駛,未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駕駛人陪同的。
第六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將機動車交由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的人駕駛的,處1000元罰款;駕駛營運載客汽車的,處1500元罰款。
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將機動車交由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的人駕駛的,處1000元罰款;駕駛營運載客汽車的,處2000元罰款。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的,處2000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血液酒精濃度在每100毫升20毫克以上,不足每100毫升40毫克的,處1000元罰款;
(二)血液酒精濃度在每100毫升40毫克以上,不足每100毫升60毫克的,處1500元罰款;
(三)血液酒精濃度在每100毫升60毫克
以上,不足每100毫升80毫克的,處2000元罰款。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5000元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處200元罰款;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處1500元罰款。
第六十七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載客人數(shù)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載客人數(shù)百分之二十以內的,處200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載客人數(shù)百分之二十以外百分之五十以內的,處1000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載客人數(shù)百分之五十的,處2000元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經(jīng)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5000元罰款。
違法行為人無法自行消除違法狀態(tài)的,對超載的乘車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聯(lián)系轉運。消除違法狀態(tài)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狀態(tài)消除后,應當立即發(fā)還被扣留的機動車。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不得超過額定乘員。在載客人數(shù)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guī)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額定乘員的百分之十。
第六十八條 貨運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載貨,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一)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內的,處200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外百分之五十以內的,處1000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五十的,處2000元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經(jīng)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5000元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罰款:
(一)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二)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三)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違反交通管制的規(guī)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五)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收繳警報器和標志燈具。
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第七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500元罰款: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二)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chǎn)損失的;
(四)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排除妨礙,拒不執(zhí)行的。
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第七十一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5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3000元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七十二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收檢驗費用10倍罰款,并由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zhí)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四)使用依法扣留、收繳的車輛的;
(五)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jù)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
(六)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
(七)非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八)違反規(guī)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九)非執(zhí)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的;
(十)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下一頁更多有關“交通事故的一般處理程序”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