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出車禍的責任劃分標準
闖紅燈出車禍的責任劃分標準
大家都知道闖紅燈是一種十分危險的行為,同時在我國也屬于交通違章行為當中的一種。下面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闖紅燈出車禍的責任劃分標準。
闖紅燈出車禍的責任劃分標準
(一)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二)無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規(guī)定認定事故責任: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完畢后,應當制作責任認定書,并按規(guī)定宣布和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應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 理機關書面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應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決定書》原件,并提出書面申請或填寫申請表。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nèi)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闖紅燈處罰的依據(jù)
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
闖紅燈違法行為是依據(jù)代碼為1302的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規(guī)定通行的 道路交通法第38條第1種行為、第90條,《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 38、40、41、42、43條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zhuǎn)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zhuǎn)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3]
第三十九條
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jīng)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xù)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
車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三條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駕駛機動車行經(jīng)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的,處兩百元罰款;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未停車避讓的,處五百元罰款。發(fā)生輕微交通事故不執(zhí)行“快處快賠”,以至于造成交通阻塞的,處五百元罰款。
此次立法中各方意見爭議最大的沖紅燈罰款,最終定格在五百元,但一年內(nèi)三次以上的,第三次起每次罰一千元;五次以上的,除罰款外每次扣駕駛證三個月。
另外,在快速路、高速路上若有下列四種情況也要被罰五百元:逆行或者倒退行駛的;遇緊急情況臨時停車未按規(guī)定設置警示標志的;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路肩行駛的;正常情況下低于規(guī)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一年內(nèi)五次以上者每次扣證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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