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交通這幾種輕微違法不予處罰
據(jù)說現(xiàn)在2017交通七種輕微違法不予處罰,快來和學習啦小編看看吧!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對城市道路交通輕微違法行為的處理,保護輕微違法行為人的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的規(guī)定,結(jié)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輕微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教育與處罰相結(jié)合的原則,教育廣大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實現(xiàn)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相統(tǒng)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城市道路通行的車輛及駕駛?cè)恕?/p>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交通輕微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是指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等危害后果的下列行為:
(一)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時,在人行橫道、網(wǎng)狀線區(qū)域內(nèi)停車等候的;
(二)在車門沒有關好時行車的;
(三)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檢驗合格標志的,且能當場改正的;
(四)未隨車攜帶駕駛證或行駛證的,經(jīng)查驗處于有效狀態(tài)的;
(五)實習駕駛?cè)宋窗匆?guī)定粘貼、懸掛實習標志的;
(六)外地(市級行政管轄區(qū)域以外)機動車因不熟悉道路駛?cè)虢新范蔚?
(七)駕駛室放置物品妨礙駕駛員視線的,且能當場改正的;
(八)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停放、臨時停車,駕駛?cè)嗽诂F(xiàn)場,交通警察指出違法行為,駕駛?cè)肆⒓瘩傠x的;
(九)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停放、臨時停車,駕駛?cè)瞬辉诂F(xiàn)場的。
第五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等危害后果,不適用本辦法:
(一)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在一個自然年度內(nèi),具有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同一種違法行為達到兩次或兩次以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之一的行為造成交通不暢、交通事故以及其它危害后果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客貨車、校車、教練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適用口頭警告處罰的其它情形。
第六條 適用本辦法第四條且當場發(fā)現(xiàn)的違法行為,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處理,并依照下列程序?qū)嵤?/p>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開具《道路交通輕微違法行為提示單》,糾正違法行為后放行,同時告知違法行為人本次違法行為已被錄入違法信息系統(tǒng);
(三)《道路交通輕微違法行為提示單》應當載明違法行為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違法代碼及實施機關名稱,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蓋章、違法行為人簽名后交付當事人;
(四)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的輕微違法行為,駕駛?cè)瞬辉诂F(xiàn)場的應采取拍照或者錄像方式收集、固定相關證據(jù),并將《違法停車提示單》粘貼于機動車側(cè)門玻璃或摩托車座位上;
(五)交通警察應當全面、及時、合法收集能夠證實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情節(jié)輕重的證據(jù),并于48小時內(nèi)錄入輕微違法行為處理系統(tǒng)。適用本辦法第四條第一至第七項,由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經(jīng)審核信息無誤后,開具《道路交通輕微違法行為提示單》交付當事人。
第七條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nèi),具有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同一種違法行為,第一次給予口頭警告,第二次及以后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處罰。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cè)?、所有人應當及時查詢違法信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違法行為人提供查詢違法記錄及相關證據(jù)的便利。
第九條 《道路交通輕微違法行為提示單》和《違法停車提示單》由各公安交警支隊自行印制,具體式樣除提示內(nèi)容外,參照《公安部關于印發(f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公通字[2009}10號)、《道路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及《違法停車告知單》式樣?!短崾締巍肪幪柺褂媒y(tǒng)一的編號規(guī)則:《道路交通輕微違法行為提示單》文書編號為16位,第1至6位為執(zhí)法機關代碼,第7位為6,第8位為7,第9位至15位為流水號,第16位為校驗碼;《違法停車提示單》文書編號為長度為16位,第1位至第6位為執(zhí)法機關代碼,第7位為7,第8位為7,第9位至15位為流水號,第16位為校驗碼。校驗碼取每8位至第15全數(shù)字和除以8的余數(shù)。
第十條 本辦法第四條所規(guī)定的輕微交通違法行為的適用范圍發(fā)生變化的,山西省交通管理局及時予以修改。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2015年1月1日起首先在太原市公安交警支隊試點運行,2月1日在全省正式施行。2009年6月30日發(fā)布的《關于明確輕微交通違法行為適用口頭警告的通知》(晉公交管[2009}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