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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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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大綱

  司法部制定的《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已經于5月19日與考生見面,這是司法考試命題和廣大考生備考的重要依據,下面小編整理的2017司法考試大綱下載及全文解讀。一起來看看2017司法考試大綱有什么變化吧。

  2017司法考試大綱下載_2017司法考試大綱全文解讀

  2017司法考試大綱下載:點擊進入

  與2016年相比,2017年司法考試大綱在總體框架不變的基礎上,主要有以下變化:

  一是為加強憲法實施,維護憲法權威,在憲法科目中增加了“特別行政區(qū)公職人員就職宣誓”考點。

  二是為貫徹落實《民法總則》,對民法科目相關章節(jié)內容及考點進行了調整完善,確保與《民法總則》規(guī)定一致。

  三是根據立法及司法實踐發(fā)展,對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yè)道德、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商法等科目的考點進行了修訂完善,并根據2017年3月底前法律法規(guī)修訂情況,對大綱附錄法律法規(guī)目錄進行了相應增刪。

  四是在考試說明中明確,在數個試點考場采取部分試卷計算機答題的方式。

  此外,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考試、錄取等政策繼續(xù)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等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解讀之刑訴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已經出臺,和2016年相比,今年刑事訴訟法的變化較小,主要的變化集中于一個程序和四個文件(新增三個,刪除一個),請考生重點掌握。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一個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在該程序中,新增了一些制度,請考生重點掌握: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適用的案件范圍;

  《高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審理:

  (一)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的案件;

  (二)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并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左寧: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的變化還有,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審理,由院長根據少年法庭工作的實際情況決定。”

  《高檢規(guī)則》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本規(guī)定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涉嫌犯罪行為時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刑事案件,但在有關未成年人訴訟權利和體現對未成年人程序上特殊保護的條文中所稱的未成年人,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嫌疑人實施涉嫌犯罪行為時未滿十八周歲,在訴訟過程中已滿十八周歲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適用本規(guī)定。”

  (解析:考點是,并非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都能適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這個特別程序。請考生重點掌握《高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適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只有兩種人,一是犯罪不滿十八,立案不滿二十的單獨犯罪案件;二十犯罪不滿十八,立案不滿二十的共犯中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對于(1)犯罪時不滿十八、法院立案時已滿二十的案件,以及(2)犯罪時不滿十八、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一般共犯,不適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

  《高法解釋》第四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確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情況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有條件的,可以采取視頻等方式對其陳述、證言進行質證。”

  (解析: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并非應當出庭作證,如果確需出庭,應當進行保護,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視頻方式質證。)

  《高法解釋》第四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

  (解析:對于未成年被害人一方,經濟困難的,法院有義務幫助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注意的,不是法院給提供,而是幫助申請。)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與普通刑事訴訟程序的關系;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是 2012 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被確立的。但該特殊程序只是規(guī)定了有別于普通程序的特殊規(guī)定,該特別程序中未予以規(guī)定的內容,適用刑事訴訟法關于普通程序的規(guī)定,同時要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

  (三)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方針和原則,刪除了及時、和緩原則,增加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針,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原則,保密原則,全面調查原則與社會參與原則。

  《高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資料。查閱、摘抄、復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開和傳播。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適用前兩款的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jiān)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

  《高法解釋》第四百六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同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共青團、婦聯、工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團體的聯系,推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審、情況調查、安置幫教等工作的開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積極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

  (解析:需要注意,保密原則同樣適用于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

  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復習,雖然新增了上述“(一)、(二)、(三)”,但主要內容沒有太大變化??忌鷱土晻r,除了重點復習上述新增制度外,仍應當重點復習對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嚴格限制逮捕措施、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到場、附條件不起訴、不公開審理、犯罪記錄封存等制度,需要重點掌握《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

  四個文件:新增三個,刪除一個。今年的司法考試大綱中,新增三個法律文件,分別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死刑復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以下就這三個文件的重點法條進行解析。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解析,新增文件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法發(fā)〔2016〕18 號)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要求,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依據憲法法律規(guī)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證據裁判要求,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都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標準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認定證據,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于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于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三、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檢查、搜查、辨認、指認等過程錄音錄像制度。完善技術偵查證據的移送、審查、法庭調查和使用規(guī)則以及庭外核實程序。統(tǒng)一司法鑒定標準和程序。完善見證人制度。

  四、偵查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偵查機關應當依法收集證據。對采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偵查機關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對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一般應當提取原物、原件,確保證據的真實性。需要鑒定的,應當及時送檢。證據之間有矛盾的,應當及時查證。所有證據應當妥善保管,隨案移送。

  五、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要求,在規(guī)范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逐步實行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并同步錄音錄像。經核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

  (解析:關于訊問時錄音錄像,我國目前的狀況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訊問時,并非無區(qū)別地全部錄音錄像,僅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以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錄音錄像。未來將逐步實行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關于偵查終結前核查訊問合法性,屬于新規(guī)定,是檢察院監(jiān)督權的具體體現。需要注意的是,核查針對的案件類別:重大案件;核查主體: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核查方式:詢問并錄像。核查結果:及時排除。)

  六、在案件偵查終結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辯護律師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偵查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核實。

  (解析:本條屬于新規(guī)定。偵查終結前,對于嫌疑人和律師的無罪、罪輕意見,偵查機關應當核實。)

  七、完善補充偵查制度。進一步明確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建立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和說理機制,明確補充偵查方向、標準和要求。規(guī)范補充偵查行為,對于確實無法查明的事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書面向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對于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后,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解析:檢察院退補需要引導和說理;偵查機關確實補不來,應當書面說理。)

  八、進一步完善公訴機制,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對被告人不認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強化庭前準備和當庭訊問、舉證、質證。

  九、完善不起訴制度,對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完善撤回起訴制度,規(guī)范撤回起訴的條件和程序。

  (解析:我國有三大不起訴:法定不訴、酌定不訴、存疑不訴。本條說對“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應當不起訴,屬于存疑不訴的范疇。)

  十、完善庭前會議程序,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證據展示制度,聽取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方面的意見。

  (解析:庭前會議的目的主要是對一些程序事項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法庭可以在庭前會議中組織控辯雙方進行證據展示,但不能對展示的證據進行審查和認證。)

  十一、規(guī)范法庭調查程序,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辯雙方的質證權利。對定罪量刑的證據,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應當單獨質證;對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證據,可以簡化舉證、質證。

  (解析:對于有爭議的證據,應當組織控辯雙方對該證據進行單獨質證,即不是一組一組證據的出示和質證,而是專門針對這一個證據,單獨質證。)

  十二、完善對證人、鑒定人的法庭質證規(guī)則。落實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提高出庭作證率。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健全證人保護工作機制,對因作證面臨人身安全等危險的人員依法采取保護措施。建立證人、鑒定人等作證補助專項經費劃撥機制。完善強制證人到庭制度。

  十三、完善法庭辯論規(guī)則,確??剞q意見發(fā)表在法庭。法庭辯論應當圍繞定罪、量刑分別進行,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主要圍繞量刑進行。法庭應當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論辯護權。

  十四、完善當庭宣判制度,確保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外,一律當庭宣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應當當庭宣判;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逐步提高當庭宣判率。規(guī)范定期宣判制度。

  (解析:速裁程序是新規(guī)定。速裁程序的具體制度目前還沒有出臺,但可以了解的是,速裁程序是比簡易程序更為簡易的程序,有些試點地方對于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甚至要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抓到判不超過 48 小時。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沒有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一律當庭宣判。)

  十五、嚴格依法裁判。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依據法律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十六、完善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和刑事審判活動的監(jiān)督機制。建立健全對強制措施的監(jiān)督機制。加強人民檢察院對逮捕后羈押必要性的審查,規(guī)范非羈押 性強制措施的適用。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抗訴工作,保證刑事抗訴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全面性。

  十七、健全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論辯護權、申請權、申訴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有義務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辯護。依法保障辯護人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fā)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完善便利辯護人參與訴訟的工作機制。

  十八、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于實施上述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九、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遵守法庭紀律。對擾亂法庭秩序、危及法庭安全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法律援助機構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駐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請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和辦案機關通知辯護工作機制。對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辯護職責的辦案人員,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解析: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提供的是法律幫助,值班律師此時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對于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一定都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此時值班律師的責任主要是了解案件情況,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介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如果發(fā)現其具備法律援助條件,為其啟動法律援助程序。)

  二十一、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輕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簡化審理。

  (解析:速裁程序屬于新規(guī)定。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1)清楚充分輕微,或者(2)自愿認罪認罰。)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解析,新增文件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

  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為規(guī)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一、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fā)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fā)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于電子數據。確有必要的,對相關證據的收集、提取、移送、審查,可以參照適用本規(guī)定。

  (解析:注意電子數據的形成時間必須是在案件發(fā)生的過程中。并非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材料都是電子數據,也可能是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其他證據)

  第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第四條

  第五條

  電子數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應當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法保護電子數據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

  (二)計算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

  (三)制作、封存電子數據備份;

  (四)凍結電子數據;

  (五)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六)其他保護電子數據完整性的方法。

  (解析:注意保護電子數據完整性的方法包括:扣押、封存、計算、備份、凍結、錄像)

  第六條

  初查過程中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以及通過網絡在線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解析:(1)立案前初查中獲取的電子數據以及(2)在線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電子數據的收集與提取

  第八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能夠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并制作筆錄,記錄原始存儲介質的封存狀態(tài)。

  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應當保證在不解除封存狀態(tài)的情況下,無法增加、刪除、修改電子數據。封存前后應當拍攝被封存原始存儲介質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張貼封條處的狀況。

  封存手機等具有無線通信功能的存儲介質,應當采取信號屏蔽、信號阻斷或者切斷電源等措施。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可以提取電子數據,但應當在筆錄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原因、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并計算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校驗值:

  (一)原始存儲介質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計算機內存數據、網絡傳輸數據等不是存儲在存儲介質上的電子數據的;

  (三)原始存儲介質位于境外的;

  (四)其他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情形。

  對于原始存儲介質位于境外或者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上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網絡在線提取。

  為進一步查明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對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進行網絡遠程勘驗。進行網絡遠程勘驗,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依法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

  第十條

  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或者不宜依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guī)定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并在筆錄中說明原因。

  (解析: 電子數據的原始存儲狀態(tài)是被存儲于原始存儲介質中,譬如電子文件存儲于 U 判中、電腦硬盤中等。因此在提取時最好能夠扣押原始存儲介質,并制作筆錄。如果原始存儲介質不便封存或者位于境外,或者對在線的內存、網絡數據,可以不用扣押原始存儲介質而使用其他方式提取電子數據。如果既不能扣押原始存儲介質,也不能將電子數據提取出來,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可以對電子數據進行凍結:

  (一)數據量大,無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二)提取時間長,可能造成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滅失的;

  (三)通過網絡應用可以更為直觀地展示電子數據的;

  (四)其他需要凍結的情形。

  第十二條

  凍結電子數據,應當制作協(xié)助凍結通知書,注明凍結電子數據的網絡應用賬號等信息,送交電子數據持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協(xié)助辦理。解除凍結的,應當在三日內制作協(xié)助解除凍結通知書,送交電子數據持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協(xié)助辦理。

  凍結電子數據,應當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法:

  (一)計算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校驗值;

  (二)鎖定網絡應用賬號;

  (三)其他防止增加、刪除、修改電子數據的措施。

  (解析:注意可以凍結電子數據的情形:(1)量大;(2)時長;(3)網絡直觀。譬如,快播案,偵查機關不需要將快播網站上的全部影片都提取出來,數據量太大,可以通過對這些影片數據進行凍結的方式來固定證據。凍結電子數據的方式包括計算完整性校驗值、鎖定賬號等。)

  第十四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筆錄,記錄案由、對象、內容、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時間、地點、方法、過程,并附電子數據清單,注明類別、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驗值等,由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無法簽名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有條件的,應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解析: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筆錄并附清單,相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有條件的應當錄像。沒有條件的可以不錄。)

  第十五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針對同一現場多個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可以由一名見證人見證。

  (解析: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有見證人,沒有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并錄像。)

  第十六條

  對扣押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恢復、破解、統(tǒng)計、關聯、比對等方式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電子數據檢查,應當對電子數據存儲介質拆封過程進行錄像,并將電子數據存儲介質通過寫保護設備接入到檢查設備進行檢查;有條件的,應當制作電子數據備份,對備份進行檢查;無法使用寫保護設備且無法制作備份的,應當注明原因,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電子數據檢查應當制作筆錄,注明檢查方法、過程和結果,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進行偵查實驗的,應當制作偵查實驗筆錄,注明偵查實驗的條件、經過和結果,由參加實驗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解析:對電子數據進行檢查,應當對拆封過程錄像并通過寫保護設備進行檢查。有條件的,制作電子數據備份,只對備份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對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制定。

  (解析:針對電子數據,可以出具鑒定意見,也可以出具專門報告。)

  三、電子數據的移送與展示

  第十八條

  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電子數據,應當以封存狀態(tài)隨案移送,并制作電子數據的備份一并移送。

  對網頁、文檔、圖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電子數據,可以不隨案移送打印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因設備等條件限制無法直接展示電子數據的,偵查機關應當隨案移送打印件,或者附展示工具和展示方法說明。

  對凍結的電子數據,應當移送被凍結電子數據的清單,注明類別、文件格式、凍結主體、證據要點、相關網絡應用賬號,并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說明。

  第十九條

  對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程序、工具以及計算機病毒等無法直接展示的電子數據,應當附電子數據屬性、功能等情況的說明。

  對數據統(tǒng)計量、數據同一性等問題,偵查機關應當出具說明。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當將電子數據等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過程中發(fā)現應當移送的電子數據沒有移送或者移送的電子數據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補充移送或者進行補正。

  對于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發(fā)現應當移送的電子數據沒有移送或者移送的電子數據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后三日內移送電子數據或者補充有關材料。

  (解析:公安機關報請審查批捕、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將電子數據移送檢察院。)

  四、電子數據的審查與判斷

  第二十五條

  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網絡身份與現實身份的同一性,可以通過核查相關 IP 地址、網絡活動記錄、上網終端歸屬、相關證人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進行綜合判斷。

  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存儲介質的關聯性,可以通過核查相關證人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進行綜合判斷。

  第二十六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電子數據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對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的報告,參照適用前三款規(guī)定。

  (解析: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或者制作專門報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或者專門報告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八條 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電子數據系篡改、偽造或者無法確定真?zhèn)蔚?

  (二)電子數據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影響電子數據真實性的;

  (三)其他無法保證電子數據真實性的情形。

  (解析:電子數據被“篡改、偽造、刪除,無法確定真?zhèn)?rdquo;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新增文件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死刑

  復核程序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

  第一條 死刑復核案件的辯護律師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詢立案信息。

  辯護律師查詢時,應當提供本人姓名、律師事務所名稱、被告人姓名、案由,以及報請復核的高級人民法院的名稱及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夠立即答復的,應當立即答復,不能立即答復的,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答復,答復內容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辦案件的審判庭。

  (解析:死刑復核程序關乎被告人的生死走向,至關重要,辯護人在此階段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重大意義不言自明。但是,死刑復核程序具有一定的封閉性,不采取開庭審理方式,而是以閱卷加訊問的方式進行不開庭審理。因此,不存在律師在庭審中與檢察院進行對抗、辯論的情況,這就需要通過其他途徑來保障辯護人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的辯護權。本條規(guī)定了死刑復核案件中辯護人的知情權。需要注意,律師需要查詢立案信息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原則上應當立即答復,無法立即答復,二個工作日內答復。)

  第二條 律師接受被告人、被告人近親屬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死刑復核案件案件辯護律師的,應當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提交有關手續(xù)。辯護律師應當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個半月內提交辯護意見。

  (解析:律師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后應當在三日內提交手續(xù),這是向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自己的辯護人身份,為后續(xù)在最高人民法院開展辯護工作做好鋪墊。辯護律師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后,可以閱卷或者會見被告人,一個半月的時間應當足以形成辯護思路,寫出并提交辯護意見。)

  第三條 辯護律師提交委托手續(xù)、法律援助手續(xù)及辯護意見、證據等書面材料的,可以經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隨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辦案件的審判庭或者在當面反映意見時提交;對尚未立案的案件,辯護律師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案后隨案移送。

  (解析:本條規(guī)定了辯護律師提交書面材料的途徑:

  1、高院代收移送?!拘柰狻?/p>

  2、直寄最高法院。【立案后,寄審判庭;立案前,寄立案庭】

  3、當面反映提交。

  第四條 辯護律師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場所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但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摘抄、復制。

  (解析:本條保障了死刑復核程序中辯護律師的閱卷權,但原審的合議庭評議筆錄、審判委員會討論記錄等材料不供查閱。)

  第五條 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及時安排。一般由案件承辦法官與書記員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也可以由合議庭其他成員或者全體成員與書記員當面聽取。

  (解析:

  1、如何聽?

  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應當“當面”聽取,不能是打電話等方式。

  2、誰來聽?

  【1】案件承辦法官與書記員;

  【2】合議庭其他成員與書記員;

  【3】合議庭全體成員與書記員。)

  第六條 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辦公場所進行。辯護律師可以攜律師助理參加。當面聽取意見的人員應當核實辯護律師和律師助理的身份。

  (解析:

  1、在哪聽?

  【1】最高法院辦公場所;

  【2】地方法院辦公場所。

  2、法官可以帶書記員,律師也可以帶助理。)

  第七條 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時,應當制作筆錄,由辯護律師簽名后附卷。

  辯護律師提交相關材料的,應當接收并開列收取清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給辯護律師,另一份附卷。

  (解析: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必須制作筆錄,筆錄需要附卷。)

  第八條 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時,具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全程錄音、錄像。其他在場人員不得自行錄音、錄像、拍照。

  (解析:

  1、應當錄音、錄像,沒條件的除外;

  2、律師或者其他人員不能私自拍錄。)

  第九條 復核終結后,受委托進行宣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判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送達辯護律師。

  (解析:

  【1】“受委托”進行宣判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一般會委托地方法院,即原審法院進行宣判。

  【2】宣判后五日內送達律師復核的裁定書或者判決書。)

  第十條 本辦法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實施。

  今年的司法考試大綱中,刪除一個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范圍的規(guī)定》。該文件為 1998 年施行,因條文過時而刪除,考生不必過意。

  附:新大綱配題及解析

  1、戴小新(17歲)因與李佳佳爭奪女朋友將李佳佳(15歲)用匕首刺傷,案件發(fā)生時,女朋友杜胖胖(15歲)目睹了案發(fā)全過程。戴小新被某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于本案的復雜性,當某縣檢察院向某縣法院提起公訴時,戴小新已經19歲。

  下列表述正確的有:

  A法院審理戴小新時無需適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B證人杜胖胖應當出庭作證

  C若法院發(fā)現李佳佳家庭貧困,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法院應當為李佳佳提供法律援助

  D法院審理該案時,不得向外界披露戴小新和李佳佳的姓名、住所、照片等信息

  答案:D

  考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解析:

  A項,《高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審理:

  (一)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的案件;

  (二)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并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審理,由院長根據少年法庭工作的實際情況決定。”

  可見,戴小新犯罪時 17歲,檢察院提起公訴被法院立案時已經 19歲,屬于上述(一)的情形,應當由少年法庭適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審理,A錯誤。

  B項,《高法解釋》第四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確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情況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有條件的,可以采取視頻等方式對其陳述、證言進行質證。”可見,未成年證人杜胖胖不是必須出庭,B錯誤。

  C項,《高法解釋》第四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可見,李佳佳家庭貧困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法院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而非直接為其提供法律援助。C錯誤。

  D項,《高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資料。查閱、摘抄、復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開和傳播。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適用前兩款的規(guī)定。”可見,本案中戴小新適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李佳佳屬于未成年人,法院不得向外界披露該他們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他們身份的其他資料。D正確。

  綜上所述,本題應當選 D。

  2、張三涉嫌盜竊 2000元現金被某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張三聘請了辯護律師李四。經過偵查,某縣公安機關收集到了足夠的證據,張三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請問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有:

  A在偵查終結前,某縣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本案的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

  B如果在偵查終結前,某縣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的訊問合法性進行了核查,核查應當由偵查監(jiān)督部門負責進行

  C如果在偵查終結前,某縣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的訊問合法性進行了核查,核查詢問過程應當同步錄音錄像

  D某縣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如果張三拒不認罪,應當對訊問過程同步錄音錄像

  答案:C

  考點: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

  解析:

  A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第五條規(guī)定:“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要求,在規(guī)范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逐步實行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并同步錄音錄像。經核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

  本案中,張三涉嫌盜竊 2000元現金被某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顯然不屬于重大案件,因此不必要在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A錯誤。

  B項,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 ,并同步錄音錄像。可見,應當由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進行,而非偵查監(jiān)督部門進行。B錯誤。

  C項,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由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并同步錄音錄像。C正確。

  D 項,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逐步實行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梢?,目前我國還沒有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施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可見,對于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我國目前只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錄音或者錄像。D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應當選 C。

  3、李四因涉嫌搶劫一部手機在某縣人民法院受審,李四沒有委托辯護人,關于本案的審判程序,下列表述正確的有:

  A若法庭組織召開了庭前會議,法官可以組織控辯雙方進行證據展示,審查證據的可采性

  B在庭審過程中,對于與定罪量刑相關的證據,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應當單獨質證

  C若某縣法院對李四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應當當庭宣判

  D若李四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在某縣人民法院派駐的值班律師可以為李四提供法律援助

  答案:B

  考點:庭前會議、速裁程序

  解析:

  A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第十條規(guī)定:“完善庭前會議程序,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證據展示制度,聽取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方面的意見。”《高法解釋》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召開庭前會議,審判人員可以就下列問題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一)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

  (二)是否申請有關人員回避;

  (三)是否申請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證據;

  (五)是否對出庭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有異議;

  (六)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七)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

  (八)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

  可見,庭前會議中確實可以進行證據展示,但庭前會議只處理一些程序事項,不會審查證據的可采性。A錯誤。

  B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第十一條規(guī)定:“規(guī)范法庭調查程序,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辯雙方的質證權利。對定罪量刑的證據,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應當單獨質證;對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證據,可以簡化舉證、質證。”可見,對定罪量刑的證據,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應當單獨質證,B正確。

  C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第十四條規(guī)定:“完善當庭宣判制度,確保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外,一律當庭宣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應當當庭宣判;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逐步提高當庭宣判率。規(guī)范定期宣判制度。”可見,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情況下一律當庭宣判,但如果存在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除外,C錯誤。

  D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第二十條規(guī)定:“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法律援助機構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駐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需要注意,此時值班律師只是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而非“法律援助”,因為,一方面,此時的值班律師沒有經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屬的委托。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一定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所以此時出現的值班律師只是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等方面的幫助,并非辯護人身份。D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應當選 B。

  4、下列關于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的表述,不正確的有:

  A電子數據作為重要的證據種類之一,既可以產生于案發(fā)過程中,也可能產生于案發(fā)前后

  B李佳佳與希希系男女朋友關系,后李佳佳被希希拋棄。李佳佳萬念俱灰打算報復希希,在殺害希希前夜,李佳佳用手機錄制了一段視頻,在視頻中李佳佳描述了對希希的愛之深、恨之切,并聲稱要讓希希付出代價。該視頻后被警方提取,應當屬于電子數據

  C在 B項中,李佳佳殺害希希后藏匿在某市親戚家,警方根據當地小區(qū)監(jiān)控攝像拍下的影響鎖定了李佳佳的住處并將李佳佳抓獲,該監(jiān)控攝像拍下的視頻屬于電子數據

  D偵查機關在初查過程中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答案:ABC

  考點: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

  解析:

  A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電子數據是案件發(fā)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可見,電子數據要求形成于案件發(fā)生過程中,不包括案發(fā)前或者案發(fā)后形成的影響。A錯誤。

  B項,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李佳佳錄制的視頻產生于案發(fā)前,屬于破案線索,不屬于電子數據。B錯誤。

  C項,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小區(qū)監(jiān)控記錄了李佳佳的行蹤,不屬于產生于案發(fā)過程中,也沒有記錄下犯罪過程,屬于偵破線索,不屬于電子數據。C錯誤。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初查過程中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以及通過網絡在線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可見,初查過程中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D正確。

  綜上所述,本題應當選 ABC。

  5、張三涉嫌網絡詐騙被某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搜查張三家時,偵查人員發(fā)現了張三用于詐騙的電腦屏幕上,還顯示著正在編輯的中獎詐騙信息,下列表述正確的有:

  A偵查人員能夠扣押該電腦的,應當扣押該電腦,并制作筆錄

  B偵查人員還封存了張三用于詐騙的手機一部,對該手機可以關機

  C偵查人員經過搜查還發(fā)現張三使用一臺筆記本電腦進行詐騙,通過審查發(fā)現張三是用這臺電腦在線上傳詐騙信息至云端,該詐騙信息沒有儲存于電腦中,偵查人員可以不扣押該電腦而使用其他方式取電子數據

  D在 B中,偵查人員也可以對手機屏幕反映的詐騙信息通過拍照、錄像的方式取證而不用封存該手機

  答案:ABC

  考點: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

  解析:

  A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收集、提取電子數據,能夠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并制作筆錄,記錄原始存儲介質的封存狀態(tài)。”可見,偵查人員應當扣押本案電子數據的原始存儲介質即電腦,A正確。

  B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封存手機等具有無線通信功能的存儲介質,應當采取信號屏蔽、信號阻斷或者切斷電源等措施。”可見,可以對手機切斷電源,B正確。

  C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可以提取電子數據,但應當在筆錄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原因、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并計算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校驗值:

  (一)原始存儲介質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計算機內存數據、網絡傳輸數據等不是存儲在存儲介質上的電子數據的;

  (三)原始存儲介質位于境外的;

  (四)其他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情形。

  對于原始存儲介質位于境外或者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上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網絡在線提取。

  為進一步查明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對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進行網絡遠程勘驗。進行網絡遠程勘驗,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依法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見,本案中,根據上述(二),詐騙信息沒有儲存于電腦中,偵查人員可以不扣押該電腦而使用其他方式提取電子數據,C正確。

  D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或者不宜依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guī)定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并在筆錄中說明原因。”可見,對于電子數據,原則上還是要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的,只有確實不能或者不宜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或者提取電子數據時,才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D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應當選 ABC。

  6、快看視頻公司常年利用網絡傳播淫穢色情電影被某市公安局立案偵查,下列關于偵查過程中電子數據的收集和審查,表述正確的有:A偵查人員在取證過程中,應當將該公司上萬部高清淫穢影片下載保存留作證據

  B偵查人員在取證過程中,經某市公安局長批準,可以對電子數據通過鎖定網絡應用賬號等方式進行凍結

  C偵查人員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時,應當制作筆錄,附電子數據清單,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D偵查人員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時,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否則該電子數據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答案:B

  考點: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

  解析:

  AB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可以對電子數據進行凍結:

  (一)數據量大,無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二)提取時間長,可能造成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滅失的;

  (三)通過網絡應用可以更為直觀地展示電子數據的;

  (四)其他需要凍結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凍結電子數據,應當制作協(xié)助凍結通知書,注明凍結電子數據的網絡應用賬號等信息,送交電子數據持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協(xié)助辦理。解除凍結的,應當在三日內制作協(xié)助解除凍結通知書,送交電子數據持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協(xié)助辦理。

  凍結電子數據,應當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法:

  (一)計算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校驗值;

  (二)鎖定網絡應用賬號;

  (三)其他防止增加、刪除、修改電子數據的措施。”

  可見,快看視頻公司的淫穢影片多達上萬部,一一下載并不方便,可以通過計算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校驗值、鎖定網絡應用賬號等方式凍結電子數據。故而,A錯誤,B正確。

  C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筆錄,記錄案由、對象、內容、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時間、地點、方法、過程,并附電子數據清單,注明類別、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驗值等,由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無法簽名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有條件的,應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可見,“有條件的”,應當錄像,并非全都要錄像。C錯誤。

  D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針對同一現場多個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可以由一名見證人見證。”可見,偵查機關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時,一般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但是,如果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也可以通過在筆錄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的方式使電子數據具備可采性。故 D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應當選 B。

  7、王某因詐騙李某錢財被某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偵查機關收集到王某詐騙時發(fā)微信消息的手機一部,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有:

  A某縣公安機關收集涉案手機時,應當以封存狀態(tài)隨案移送,并制作電子數據的備份一并移送

  B某縣公安機關在報請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王某時,應當將從手機中提取的電子數據一并移送某縣人民檢察院

  C若本案隨后由某縣法院進行審判,法院審理中發(fā)現某縣公安機關提取的電子數據有修改痕跡,影響電子數據真實性,該電子數據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D若本案隨后由某縣法院進行審判,法院審理中發(fā)現某縣公安機關對提取的電子數據未以封存狀態(tài)移送,該電子數據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答案:D

  考點:電子數據的審查和判斷

  解析:

  A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電子數據,應當以封存狀態(tài)隨案移送,并制作電子數據的備份一并移送。”可見,A的表述正確。

  B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當將電子數據等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過程中發(fā)現應當移送的電子數據沒有移送或者移送的電子數據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補充移送或者進行補正。”可見,公安機關在報請審查批捕時,應當將電子數據移送檢察院,B正確。

  C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電子數據系篡改、偽造或者無法確定真?zhèn)蔚?

  (二)電子數據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影響電子數據真實性的;

  (三)其他無法保證電子數據真實性的情形。”可見,根據上述(二),該電子數據不得作為定案根據。C正確。

  D項,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電子數據只有存在上述(一)、(二)、(三)情形的,才不得作為定案根據。本項中說電子數據沒有被以封存狀態(tài)移送,不屬于上述(一)、(二)、(三)情形,本項中所述情形屬于瑕疵,允許偵查機關進行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不必然不得作為定案根據。D錯誤。綜上所述,本題應當選 D。

  8、甲因故意殺人被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甲委托了律師乙,案件層報至最高人民法院復核,下列標準正確的有:

  A乙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詢立案信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應當立即答復,不可拖延

  B乙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后一個半月內提交辯護意見

  C乙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一般由案件承辦法官或者書記員當面聽取乙的意見

  D最高院法官當面聽取乙意見,乙可以攜律師助理參加

  答案:D

  考點:死刑復核程序聽取辯護律師意見

  解析:

  A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死刑復核程序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夠立即答復的,應當立即答復,不能立即答復的,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答復,答復內容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辦案件的審判庭。”可見,并非應當立即答復。A錯誤。

  B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死刑復核程序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辯護律師應當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個半月內提交辯護意見。”可加,是從“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個半月,而非立案后,B錯誤。

  C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死刑復核程序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及時安排。一般由案件承辦法官與書記員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也可以由合議庭其他成員或者全體成員與書記員當面聽取。”可加,書記員是必須參加的,C錯誤。

  D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死刑復核程序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辦公場所進行。辯護律師可以攜律師助理參加。當面聽取意見的人員應當核實辯護律師和律師助理的身份。”可見,乙可以攜帶律師助理參加,D正確。綜上所述,本題應當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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