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卡AV在线|网页在线观看无码高清|亚洲国产亚洲国产|国产伦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免费视频

學習啦>論文大全>職稱論文>

關于律師的湖北職稱論文(2)

時間: 家文952 分享

關于律師的湖北職稱論文篇二

近代律師制度的產生原因分析

摘 要 律師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中國律師制度存在的歷史比較短暫,它在發(fā)展的歷程中經歷了層層的阻力。本文以近代律師萌芽到發(fā)展的歷史時段為背景,以律師制度的誕生為視角,從社會文化、國家政治、教育環(huán)境、律師制度等內因層面分析清末民初律師制度產生的必然原因。

關鍵詞 近代 司法制度 律師制度

作者簡介:嚴浩真,廣西師范大學歷史文化與旅游學院2010級研究生,研究方向:近代法制史。

中圖分類號:D926.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4-053-02

中國法律文化歷史悠久,源遠流長,但是律師制度的產生卻是近代才得以完成的事情。近代以來,隨著西方國家的入侵,西方的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審判制度、檢查制度與律師制度伴隨著“西法東漸”的歷史潮流,逐步在中國落地生根,逐漸形成了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y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層次。

一、中西方文化的碰撞

(一)領事裁判權的挑戰(zhàn)

1840年,中英鴉片戰(zhàn)爭的爆發(fā)及其后《中英南京條約》的簽訂及以后的粘附條約中,英美法等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取得了領事裁判權。這些不平等條款破壞了中國的獨立,損害了中國主權,使中國處于十分不利的國際地位。領事裁判權是對一個主權國家司法主權的嚴重侵犯,中國社會各階層人士無不引以為恥,紛紛要求清政府收回治外法權。然而西方列強攝取領事裁判權的借口就是清政府法律的野蠻與不完備,這不得不教國人認真審視自己的法律。結果人們發(fā)現,中國當時的法律遠遠落后于世界潮流,不僅與現金國家無法相比,就是比一般小國,也是有很大距離的。這種難言之隱,標志著中國傳統(tǒng)法律的危機正式開始了。

中國傳統(tǒng)訴訟制度,由于缺乏與法官對抗的制約機制,既沒有律師為當事人的權利辯護,也沒有檢察官監(jiān)督法官的專擅行為,從而無法從根本上避免司法腐敗和專橫。何啟出和胡禮垣對于中國宜實行律師辯護的主張,是我國近代歷史上明確提出在訴訟法律制度中引進辯護原則的第一次。然而,在實際上,律師制度在中國的領土上早已經被采用了。

晚清后期,當時的兩廣總督袁樹勛(1847-1915)開設律師研究班,并給朝廷上奏折,希望政府仿照日本《辯護士法》,制定法律法,并要求地方各級審判法庭準予律師參與訴訟活動。

以律師制度和律師職業(yè)的發(fā)展為例。領事裁判權的存在,逐步導致西方比較先進的律師制度的引進,客觀上也對于中國人民認識律師制度與律師這個職業(yè)的產生與建設,起到推動作用。

1869年4月設立的會審公廨里,對于進行會審的案件,也逐步開始了律師辯護制度的引進。會審公廨審理的案件大多數都是涉及外國人的,對他們適用的卻是中國法律,但是外國的司法和習慣常常會被采納,其中就有律師制度。至19世紀70年代,會審公廨在審理中外國民都是當事人的混合案件時,已經進行明確,無論中國人或者外國人,無論原告或者被告,都可以聘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或者以律師身份出庭辯護。

之后,律師制度從領事法庭走進會審公廨,開始參與審理純屬中國公民之間的案件。律師出庭提供專業(yè)幫助,使得當事人的權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較好的保護。而當時在中國的法律中是不允許律師出庭作為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久而久之,中國的訴訟當事人便產生一種認識:訴訟當事人的權利沒有得到法律應有的保護。在往后的案件審理中,屬于會審公廨管轄的原被告都是中國國民之間的案件中,當事人也開始想方設法將案件當做中外國民混合的案件來審理,以此為契機,從而獲得聘請律師的機會。為了案件當事人有同等的權利,經過中外雙方的交涉,最后同意在會審公廨審理原被告都是中國人的案件時,也可聘請律師。

律師出現在會審公廨的司法審判活動上,這一社會現象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律師作為一種合法的職業(yè)人員,出現在法庭之上,成為中國傳統(tǒng)司法活動中唱獨角戲的法官的對立面。這種訴訟結構的重大改變,一方面約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另一方面在中國傳播了律師辯護的法律觀念,使人們認識到了律師存在的價值。

(二)西學東漸的傳播與司法獨立思想的促進

鴉片戰(zhàn)爭以后,西方法學知識開始傳入中國,西方的司法文明也逐步為國人所了解和認識。隨著治外法權的喪失,一系列根深蒂固的觀念也開始發(fā)生動搖,人們逐步地、不斷深刻地對清朝的司法制度的各個方面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產生了懷疑。尤其是當那些目睹過西方司法制度實行的出國人員不斷對西方的司法制度稱贊不已,對中國的司法黑暗大加抨擊以后,一種厭棄清政府司法制度的情緒在整個社會蔓延,最后形成一種共識――引進西方先進法律制度,改造本國法律制度。

伴隨著司法獨立和近代司法制度的發(fā)展,律師職業(yè)作為一個代表著民權、自由和民主的新興社會團體和法律職業(yè),也應運而生。

律師辯護,作為近代西方司法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進入中國以后,對中國人的傳統(tǒng)觀念進行了強烈的沖擊。因為,在中國封建社會,歷代法典以及司法實踐都是以嚴酷的刑罰禁止以助人訴訟為業(yè)的“訟師”的。而近代律師則是一個正當的職業(yè),并經過正當的程序,憑借專業(yè)化的知識,發(fā)揮著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導致律師的社會地位得以上升。

戊戌變法以后,清政府內部也逐漸出現了改革傳統(tǒng)訴訟體制的言論。當時的社會輿論也極力鼓吹律師制度。當時一家有影響的報紙發(fā)表社評《論中國亟宜教育律師》一文,從華洋訴訟中華人與外國教民不平等的訴訟地位的角度出發(fā),提出了中國設置律師制度的六大好處。

1899年,官員上書條陳仿效西方法律的十大有利之處,其中有兩條設計采用西方的律師制度。

在清末法制改革中,沈家本、伍廷芳極力建議實施律師制度,他們把引進律師制度,作為改革中國傳統(tǒng)司法體制、建立新型司法制度的最重要任務之一。

中華民國在一系列憲法性文件中,都規(guī)定國家必須實行法治原則,其中包括建立司法獨立制度,實行律師辯護制度等內容。1912年制定頒布了《律師暫行章程》,仿照日本和歐洲國家有關律師制度,初步建立了律師制度。在中國,傳統(tǒng)的鄙視法律、鄙視訴訟的觀念的流行,使律師制度的建立舉步維艱。   辛亥革命后,竊取革命果實的袁世凱為了實現稱帝的政治野心,公然廢棄民主共和的政治體制,律師制度和律師職業(yè)共同的發(fā)展也受到沖擊。1915年北京政府通過《律師應守義務》,將律師與封建社會中的“訟師”相提并論,并規(guī)定其不得“幫扛訴訟,教唆供述”。這一文件使剛剛草創(chuàng)的律師職業(yè)收到了一定的摧殘,并進而影響到以后律師制度和律師業(yè)的發(fā)展。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后,對律師制度同樣采取了歧視性的態(tài)度,南京政府司法部于1934年頒布的《整飭律師風紀通令》,列舉了種種律師的所謂“漠視職責與義”的行為,甚至在《刑法》中規(guī)定“挑唆訴訟”、“包攬訴訟”是妨礙秩序的犯罪行為。直到1941年《律師法》的頒布實施,才建立了比較健全的律師制度,律師職業(yè)也得到了全面發(fā)展。

二、清末新政與法律改革的推動

(一)清末新政

清朝末年,為了挽救風雨飄搖的政權,不得已,清政府開展了“新政”。清末新政,政治上的變動,推動了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變革,也為近代法律職業(yè)的發(fā)展注入新的活力。

清政府考察政治使團對西方先進國家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制度的賞識,導致了對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核心制度行政兼理司法制度的否定。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專門考察政治制度而由官員派遣大規(guī)模使團,對清末乃至民國初年的政治和社會風氣,影響極大。其于近代法律職業(yè)的養(yǎng)成,同樣關系重大。

1910年,清政府再次派遣京師高等檢察廳檢察長徐謙(1872―1940)、奉天高等審判廳廳丞許世英(1873-1964)等出使歐洲各國,專門考察司法??疾靾F回國后,撰寫《考察司法報告書》,向朝廷陳述西方國家司法審判的優(yōu)點以及中國目前可效仿的具體制度。這兩次專門考察,對促進法律改革起到了較大的催動作用。

(二)清末修律

清末修律過程中,官方派遣的主持人沈家本和伍廷芳兩人,對我國近代法律職業(yè)化,做出了重要貢獻。在他們的推動下,西方司法制度基本被引進中國,從而在制度上為我國法律職業(yè)的興起,提供基本條件。而他們之所以能夠做到這一點,主要在于他們對司法獨立和律師的興起,提供基本條件。而他們之所以能夠做到這一點,主要在于他們對司法獨立和律師制度的認識,較之一般官員士紳,更為清醒和深刻。

在清末法制改革中,沈家本、伍廷芳極力建議實施律師制度,他們把引進律師制度,作為改革中國傳統(tǒng)司法體制,建立新型司法制度的最重要任務之一。總之,國家多一公正之律師,即異日多一習練之審官也。清末改革中發(fā)生了著名的“禮法之爭”,保守的人認為在中國引入律師制度是為訴師這類人群大開方便之門,但是沈家本等人堅持認為引進西方先進的律師制度對于改變傳統(tǒng)審判官員司法專橫、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建立健全的司法獨立制度有積極建議。

三、學堂選官與法政教育的支持

清末官員的選任逐漸過渡到通過對學堂畢業(yè)生的考試錄用方面來,說明清政府對法官學專業(yè)知識以及法學教育背景開始逐漸重視。

20世紀初,清政府被迫推行“新政”,在法制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變革,法律近代化也拉開序幕。在修律過程中。沈家本、伍廷芳等人認為:“法律成而無講求法律之人,施行必多阻隔,非專設學堂培養(yǎng)人才不可?!彪S著科舉制度的廢除和我國近代第一個正規(guī)學制――“癸卯學制”的頒行,近代法學教育進入了蓬勃發(fā)展階段。僅1__1年至1__2年間,各省就籌辦了山東大學堂等18所省級大學堂。很多大學堂都開設有法律方面的課程。在實行專門化法學教育的方面,除沈家本等創(chuàng)立的京師法律學堂外,清政府有模仿日本,設司法速成學校,在京適和各地舉辦了大批的法政學堂,從而使法學教育呈現出空前繁榮的景象,法學教育的內容在科目的安排上也表現得更為細致與專業(yè)化。

清末法制改革對大量新型人才的需求,是新式法律學??焖侔l(fā)展的內在原因。清末決定實行“新政”后,新式學堂畢業(yè)生開始成為晉身仕途的另一來源。隋唐以來,科舉選官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主要的選官途徑。雖然法官選任方式在宣統(tǒng)元年至二年(1__9-1910)間確立了考試選人的辦法,但是因為學堂選官刺激而產生法政學堂,則成為考選生員的一大來源。

總體上來說,律師制度在近代的出現是必然的,律師制度對促進司法公正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在未來的律師制度建設中,更應以史為鑒,注重律師制度的合理性建設。

注釋:

袁樹勛(1847年-1915年)湖南湘潭人,字海觀,號抑戒老人。歷任江蘇高淳、銅山知縣,1891年署理上海知縣。1895年任江西景德鎮(zhèn)知府,同年調任天津知府。1__0年任湖北荊宜施道。1__1年調任上海袁樹勛半身照道臺。1__2年與駐滬領事團訂立《會審公廨追加章程》,又直接參與《蘇報》案的處理。

民國政要,現代著名法學家、政治活動家個人經歷(1872-1940.9.26)英譯名GeorgeHsu。現代著名法學家、政治活動家、民國政要。字季龍,晚年自署黃山樵客。安徽歙縣徐村人,生于江西南昌。徐謙一生為中國現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竭心盡力,貢獻頗大。主要著述有《民法總論》、《刑法叢編》、《勞資合一》、《徐季龍先生遺詩》、《筆法薈談》等。

許世英(1873-1964),字俊人,一作靜仁,安徽至德秋浦(今東至縣)人。19歲中秀才,光緒23年(1897)以撥貢生選送京師參加廷試,得一等,以七品京官分發(fā)刑部主事,從此躋身官場,歷經晚清、北洋、民國三個時期,宦海浮游60余年,成為我國近代政壇上一位著名歷史人物。

沈家本.修訂大臣奏呈刑事民事訴訟法折.東方雜志.1__6(9).

看了“關于律師的湖北職稱論文”的人還看:

1.關于律師的職稱論文

2.關于律師的核心職稱論文

3.關于律師的河北職稱論文

4.關于律師的河南職稱論文

5.關于律師的核心職稱論文發(fā)表

2605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