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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世界政治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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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是一種科學,是一種藝術。學習啦小編整理的當代世界政治論文,希望你能從中得到感悟!

  當代世界政治論文篇一

  當代世界主要民族國家民族政治發(fā)展政策比較及啟示

  摘 要:民族政治發(fā)展既賴于各民族的努力爭取,也需該民族所屬國政府高瞻遠矚,建立一套適合各民族平等、和平、共同發(fā)展的機制。當今世界,中國、美國、俄羅斯、澳大利亞、加拿大等許多國家基于本國文化、歷史情況,相繼出臺了不少民族政策,以利本國民族政治發(fā)展,取得了一定成績,也存在一些問題。其成敗得失對中國民族政治發(fā)展政策的制定有一定啟示作用。

  關鍵詞:當代;民族政治發(fā)展政策;比較研究

  作者簡介:皮學軍,吉首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師,博士(湖南 吉首 416000)

  李樂為,吉首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湖南 吉首 416000)

  1960年代以來,許多西方學者論述過“政治發(fā)展”。如亨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認為,一個發(fā)展的政治體系,其政治制度化與政治參與的程度必高,且能達致平衡狀態(tài)。反之,未發(fā)展的政治體系,其政治制度化與政治參與的程度必低,結果會導致政治衰退{1}。白魯詢(Lucian W. Pye)認為政治發(fā)展包括十方面:經濟發(fā)展的前提、工業(yè)社會的典型政治形態(tài)、政治現(xiàn)代化、民族國家的運轉、行政和法律的發(fā)展、大眾動員和大眾參與、民主制度的建立、一種穩(wěn)定而有序的變遷、動員和權力、多元社會變遷過程的一個方面。認為政治發(fā)展的總特征是“平等的關注,有能力的政治體制,并與非政府組織的分化或專業(yè)化”{2}。陳鴻瑜在其著《政治發(fā)展理論》中,列出了杰克森(Robert J.Jackson)和史坦恩(Michael B.Stein)、畢爾(Samuel H.Beer)、柯爾曼(James S.Coleman)、阿爾蒙德(Gabriel A.Almond)等的觀點{3}。西方學者均認為“政治發(fā)展”是社會變遷中政治制度、結構、組織、角色等隨之演進的過程或結果,其包括政治生活的各方面內容。

  綜上所述,“民族政治發(fā)展”可理解為民族國家或一國內各民族在社會發(fā)展中的政治進步,亦包括各民族成員政治生活的各方面,尤其是民族認同和民族政治權利擴大方面。影響民族政治發(fā)展的因素主要有:民族的歷史文化傳統(tǒng)、民族素質、民族抗爭性、民族內部結構、民族間關系、政府的民主性程度等。“民族政治發(fā)展政策”則指政府部門頒布的涉及民族政治發(fā)展的相關政策,因頒布機構不同、地區(qū)差異等,故其呈多樣化。本文在比較世界主要民族國家民族政治發(fā)展政策的基礎上,試探討其對中國的啟示。

  一、當代世界主要民族國家民族政治發(fā)展政策概況

  隨著社會發(fā)展,世界各民族之間的交往越來越頻繁,他們在追求自身發(fā)展的同時,越來越關注自身民族(族群)的政治地位及相關政治利益;又因各民族歷史、文化等傳統(tǒng)的差異,各國民族政治發(fā)展的樣式、水平、程度及相關政策也大有懸殊。在此,可將世界主要國家民族政治發(fā)展政策等做如下分類:

  1. 受歧視民族(種族)政治發(fā)展的政策

  自人類歷史進入近代以來,因開發(fā)新大陸或殖民、“黑奴貿易”等,致使不少新成立的國家中民族成分復雜,加上國家政權建立者往往以“優(yōu)等民族”自居而歧視其他移民或土著,故引發(fā)民族(種族或部族)歧視現(xiàn)象,甚至頒發(fā)民族歧視政策,招致受歧視民族的反抗。所以,許多國家政府為保國家穩(wěn)定,被迫制定相關政策以改變受歧視民族的處境。

  (1)受歧視的移民政治發(fā)展政策

  在美國,其民族歧視政策主要針對黑人移民和土著印第安人(下文再談)。美國黑人是15~18世紀被作為“黑奴”賣到美洲的黑人的后代。黑人自來北美,就受種族歧視,盡管18世紀美國獨立,仍未消除歧視。這樣,黑人為爭取自己的利益,特別是為政治地位進行了長期抗爭。二戰(zhàn)后,隨著第三世界獨立運動和西方國家內部的種族平等運動的興起,美國黑人掀起了大規(guī)模人權運動。這樣,1963年11月20日聯(lián)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大會第1904(XVIII)號決議)宣告,“迅速消除全世界一切種族歧視形式及現(xiàn)象及確保對人格尊嚴的了解與尊重,實屬必要”{4}。1966年11月9日,第21屆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一項決議,把每年3月21日定為“國際消除種族歧視日”。美國政府為改變其在國際上的形象,除在1954年最高法院判決公立學校所實行的種族隔離教育是不平等的,違反《憲法第14條修正案》外,美政府繼聯(lián)合國消除種族歧視的宣言、決議出臺后,在黑人福利方面、選舉權方面做了改進。如1965年,美國會通過《選舉權法》,取消黑人必須通過語言考試才能投票等地方選舉法規(guī),清除了限制黑人參政的障礙。于今,黑人的政治地位、參政權利明顯提高,連現(xiàn)任總統(tǒng)也是黑人。不過今天,美國種族歧視仍未完全清除。

  如加拿大,以前也存在種族歧視,但在1988年,加向二戰(zhàn)中被強制遷居內地、農場的日裔道歉、政府予以賠款。同時政府宣布設立“加拿大種族關系基金”,推動族裔關系的改善。且在20世紀80年代,加政府還有鑒于美國的反歧視“積極行動”,聯(lián)邦和各省政府都在公共機構實行了增加少數民族雇員的政策{5}。特別是自1970年代開始采取“多元文化主義”政策(1971年加拿大特魯多宣布了一項新的國家政策即多元文化主義;1988年加拿大正式頒布了《加拿大多元文化法》),化解了法裔聚居地魁北克多年鬧獨立的難題。至1995年的獨立公投中,魁北克雖以一個百分點之差(贊成獨立和反對獨立的得票率分別是49.4%、50.6%,值得一提的是那年的投票率達到93.5%)留在加拿大聯(lián)邦。但2009年6月的一次調查顯示,對獨立持積極態(tài)度的人僅為28%,而超過70%的人認為脫離聯(lián)邦已無望。{6}

  結果,因民族政治發(fā)展政策差異,美國、南非的種族歧視無法消除,而加拿大移民的政治與文化可在互動中發(fā)展。

  (2)受歧視的土著政治發(fā)展政策

  自15世紀興起世界性移民潮至20世紀上半期,世界上許多移民國家對土著采取了一些歧視政策,二戰(zhàn)后他們開始為改善土著的地位而努力。

  如19世紀末20世紀初,美國政府將土著印第安人強制圈入“保留地”中,使其與外界孤立、隔離,直到1934年,美政府才通過《印第安人重新組織法》,鼓勵他們建立自己的政府,不再分配保留地的土地。并停止說服或強迫印第安人放棄傳統(tǒng)文化和宗教的政策{7}。讓印第安人管理自己的事務。在1950~1960年代黑人爭取人權大潮中,1961年肯尼迪總統(tǒng)頒布行政命令,首次使用“反歧視積極行動”。這時印第安人也提出“紅色權力”要求,致美國會于1975年通過了《印第安人自治法》,就教育、福利方案及法律實施等事務給了各部族更大掌控權,并認可政府有義務保證印第安人最大限度地參與這些領域的聯(lián)邦政策的治理{8}。   20世紀初至70年代,澳大利亞政府強行從土著父母身邊帶走近10萬兒童交給白人撫養(yǎng),讓這些“被偷走的一代”與歐洲移民同化。另一方面,政府給土著以政治上的自由和基本權利時要求:“一個土著人只有當他(她)注定不再成為土著人時方可成為一個公民;一旦他(她)不再被歸入土著,其就可擁有與其他人一樣的選舉權”{9}。事實上,即使土著放棄土著身份,依然以邊緣人身份生存,直到1967年他們在國家人口統(tǒng)計中都不被計入。甚至被剝奪交往自由,限制他們在一些城鎮(zhèn)及附近活動,這樣的規(guī)定到1971年才廢除。進入21世紀,悉尼奧運會之前,土著事務部長約翰・黑倫否認他在議會和電視上反復重申當年交給白人撫養(yǎng)的兒童只占所有土著兒童的十分之一,不能被稱作“一代人”。由此激起了土著的憤怒,土著認為只有通過暴力方式破壞當年9月在悉尼舉行的奧運會,來向全世界表達他們對澳政府的不滿。后因澳政府主動將2000年定為“和解年”,并完成了《與澳大利亞土著及托雷斯海峽島民修好文獻》,終于避免了暴力襲擊。近幾年來,澳土著和政府基本達成和解,未爆發(fā)由土著制造的恐怖、騷亂事件。

  在南非,歷史上,白人和布爾人(早期殖民者后裔,也是白人)建立聯(lián)盟,對其他族群實行“種族隔離”(Apartheid),此制度以排斥和剝奪原住民及其他“非白人”族群的生存和發(fā)展權來維護歐洲移民后裔對南非土地與資源的控制。從1910年到1948年,白人政府制訂了49項種族主義法律。在1948~1961年的13年間,白人當局就炮制了《隔離設施法》(1953年)、《班圖人城市區(qū)域法》(1954年)等50多項新的種族主義法律。1961年后又繼續(xù)推出《黑人家園公民身份法》(1970年)等100多項此類法律。這些法規(guī)一起構成了保留地制度(后演變?yōu)楹谌思覉@制度)、通行證制度、特定住區(qū)制度和工業(yè)膚色壁壘制度等四大隔離制度{10}。但受歧視族群經1912~1980年代中的多種形式斗爭及聯(lián)合國頒布的“制裁南非種族主義決議”(1960年)、設立“反對種族隔離特別委員會”(1962年)與終止南非出席第29屆聯(lián)大資格(1974年)、世界多國對南非的經濟制裁等。1990年,戴克拉克就任總統(tǒng)后,即下令釋放因反種族隔離政策而入獄的非洲人國民大會領袖納爾遜・曼德拉,并在1990年解除戒嚴。1991年南非廢止了種族隔離政策的三大基石:《人口登記法》、《原住民土地法》和《集團地區(qū)法》,從法律上取消了種族隔離政策。1994年4月南非舉行首次不分種族的全民大選,曼德拉當選總統(tǒng),宣告種族隔離制度終結。但具諷刺意味的是白人開始遭“反向種族歧視”,不少政府部門和公司根據“公平就業(yè)法”大量解雇白人員工,招收黑人。且原來白人政治地位高于黑人,但1994年后白人政治地位有低于黑人的趨勢。

  2. 處理被征服民族的政治發(fā)展政策

  今天世界上不少國家是由近幾百年來通過征服他族建立起來的大國家,如蘇聯(lián)。二戰(zhàn)后的英國因其原來在海外的大批殖民地基本自治或獨立,故民族問題變得簡單了。

  至于蘇聯(lián),“十月革命”前,列寧說沙俄是“各族人民的監(jiān)獄”。革命成功后,他要求蘇維埃政府以“民族平等”口號來促進各民族的獨立,使各邊境的民族獨立后“可以作為俄國與各國的緩沖地”{11}。隨后采取“民族自決”、“民族自治”方式,以“自愿和平”原則,按照“盟員共和國”、“自治共和國”、“自治省”、“民族州”四種形式組建“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lián)邦”(即“蘇聯(lián)”),聯(lián)盟中“盟員共和國”達16個{12}。列寧逝世后,蘇聯(lián)領導人所推行的民族政策有得有失,但始終未能擺脫大俄羅斯主義的羈絆,且民族矛盾愈演愈烈。斯大林執(zhí)政前期,基本繼承發(fā)展列寧的民族政策,反對大俄羅斯沙文主義和解放被壓迫民族。這樣,“許多被壓迫民族獲得了新生,他們第一次可以自由地運用自己的語言,發(fā)展自己的文化和經濟”{13},并注意培養(yǎng)民族干部。但斯大林的民族政策也有負面,如強制推行俄語等俄羅斯化,甚至因某部分人的錯誤就遷就這些人所屬的整個民族,如1930年代“大清洗”運動中,借口烏克蘭、白俄羅斯存在地方民族主義組織就大批逮捕、處決、流放這些民族的知識分子、干部。斯大林去世后,赫魯曉夫迫于壓力,在1955~1957年間,將某些全聯(lián)盟的權力下放到諸共和國。被斯大林放逐的民族主義者,除伏爾加的日耳曼人(1960年恢復了名譽)和克里米亞的韃靼人(1964年恢復了名譽)外,都在1957年恢復了名譽{14}。這樣,車臣―印古什自治共和國也得以恢復。但車臣人和印古什人由此埋下了仇恨的種子,加上車臣人篤信伊斯蘭教,車臣―印古什共和國內,伊斯蘭穆里德教派共有300余個!宗教活動極端分子多達1.2萬人{15}。蘇聯(lián)瓦解后,葉利欽用戰(zhàn)爭鎮(zhèn)壓民族暴動,仍無效果,反而導致恐怖主義蔓延。普金時期,俄采用和解政策,恐怖主義才稍有收斂。

  3. 鬧分立民族地區(qū)的政治發(fā)展政策

  由于歷史原因,世界不少國家中,有些民族鬧自治或獨立。蘇東劇變后,東、南歐部分鬧自治或獨立的民族地區(qū)已重新洗牌,現(xiàn)在除了原蘇聯(lián)境內的一些民族要繼續(xù)分立,最明顯的是印度東北、東南諸邦等。

  如印度本身除了原印地民族等外,在英國殖民印度期間,殖民政府將原本不屬于印度的曼尼普爾、阿薩姆、中國藏南(1987年印度設為阿魯恰納爾邦)等納入其疆域。1947年印巴分治,印度因繼承了原英國殖民遺產,其在管理殖民前印度本地和殖民遺產之間,是分別對待的。印度政府的政策提高了印度教和印度教教徒(尤其是說印地語的印度教教徒)的地位,而其他宗教徒和“語族”的權益卻不受重視,特別是東北地區(qū)的曼尼普爾邦(Manipur,1972年從阿薩姆邦分離)、阿薩姆邦(Assam)等地,因本來是接收的英國殖民地,加上這里因貧困、民族矛盾、教派沖突,故印度對這些地區(qū)的管理比較嚴格,甚至還封鎖曼尼普爾等邦,加劇了此地居民的貧困和民族矛盾。此外,印度還對占自中國的藏南地區(qū)加強管理,并大量將印度人移往該處,使該地區(qū)印度人口數(人口近60萬)大大高于傳統(tǒng)居民珞巴族、門巴族等(人口只有35萬人){16},為民族關系惡化埋下了禍根。直到今天,因本身社會、經濟等發(fā)展不夠,加上印度當局的壓制政策,印度東北部的曼尼普爾、阿薩姆等地少數民族雖然不斷反抗印度當局,且分離主義組織欲自治或要求獨立,政治發(fā)展并沒有起色。另外,印度東南部安得拉邦境內的泰盧固人曾在過去的幾十年間抗議示威,一致要求獨立???009年12月10日,印度宣布計劃在此成立特侖甘納邦后,引發(fā)了強烈沖突,特侖甘納邦的成立計劃被迫推遲??傊?,印度的民族政治發(fā)展政策并不成功。   二、世界主要民族國家民族政治發(fā)展政策的近似點與差異

  1. 民族政治發(fā)展政策的近似點

  就全世界講,各國民族政治發(fā)展政策都有其自身特點,從以上內容及未列入其中的許多情況看,他們之間無相同點,只有些近似點:

  (1)民族政治發(fā)展政策多在政府妥協(xié)中出臺

  從以上列舉的幾種民族政治發(fā)展政策的類型看,雖找不到相同樣本,但很多政策都是在弱勢民族(族群)反抗后,政府妥協(xié)或被動的結果。

  如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早先殖民地、后來的移民國家,因原本此地有土著人生活,而后來的殖民活動,大大擠壓了他們的生存空間,一個時期甚至還把他們圈入保留地中,打著“保護”的幌子,侵占他們的土地。但當國家獨立且社會發(fā)展后,因土著的抗爭、政府從緩解民族矛盾出發(fā),就頒布有利土著的土地政策,讓土著享有和其他國民甚至比其他國民更優(yōu)越的土地權利。

  像南非,白人控制政府后,采取了歧視黑人及其他少數民族的政策,而布爾人和白人因屬同一種族故和白人地位相當。當黑人此起彼伏的斗爭不斷蔓延后,白人政府也不得不適當提高黑人等少數民族的政治、經濟地位,并擴大了他們的權利。

  如西班牙的巴斯克地區(qū),雖然其居民與西班牙國民不屬于同一種族,連語言、文字都沒多大瓜葛,可歷史上西班牙政府管理過巴斯克且如今主權仍屬西班牙,盡管巴斯克人民要高度自治甚至要獨立,但西班牙政府在考慮歷史文化傳統(tǒng)的特殊情況上,給予了其自治權。

  又如,土耳其共和國自1923年成立以來,政府都表態(tài)說土耳其沒有庫爾德人,有的只是“忘記了母語的、生活在山里的土耳其人”??山泧鴥韧鈳鞝柕氯说呐範?,近年來,土耳其為了加入歐盟,也采取了允許使用庫爾德語等退讓的姿態(tài)。

  反過來講,妥協(xié)政策實際上是民族政治的另一種發(fā)展。

  (2)民族政治發(fā)展中的模糊政策

  從民族自由發(fā)展與國家統(tǒng)一的關系講,二者既有矛盾性也有一致性。所以,許多國家在概念上玩弄“模糊”,以消除民族認同。

  一方面民族要自由發(fā)展,必然會強化本民族民族意識,若此意識更強,易生出分離主義。為避免此類問題產生,美、加、日、歐美諸國多以“族群”、“族裔”來研究某民族群體,泛用“人”稱呼“族群”,如“白人”、“黑人”、“華人”、“日本人”、“俄羅斯人”等,以淡化民族意識。實際上這些被稱為“人”的群體,可能含有多個民族。如“黑人”,主要有蘇丹尼格羅人、班圖尼格羅人、科伊桑尼格羅人、庫希特尼格羅人(黑白混血)、澳大利亞原住民等,但都被稱“黑人”。又如“日本人”,也有大和人、琉球人、阿依努人等,也都只稱“日本人”。

  另一方面,為防民族分離主義,國家以統(tǒng)一國民身份消除民族認同。今天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采用國民身份認同方式而不是民族身份認同來處理民族或種族的同化問題。如日本用“為了避免民族歧視”的理由,在“住民票”、“戶籍簿”,即各種身份證和履歷書中都不設“民族”欄。且在日本,也沒有為少數民族的選舉名額,也沒有公務員錄用、大學升學時的民族名額,他們認為這樣“不平等”{17}。又如俄羅斯,鑒于蘇聯(lián)時期的民族政策,1997年正式取消公民身份證上面的“民族成分”一欄,以消除國家內部“民族身份”隔閡。2000年以來,普京和梅德韋杰夫在許多場合下開始宣講“俄羅斯國家民族”,并把它和“族裔”“民族”(以前的少數民族)區(qū)分開來。2008年梅德韋杰夫在總統(tǒng)就職儀式上向“俄國民族宣誓”,“這表示現(xiàn)任俄羅斯領導人已經開始從根本上修訂了斯大林的民族理論,開始重新構建沙皇時期開始的‘俄羅斯民族’”{18}。

  2. 民族政治發(fā)展政策的差異

  民族政治發(fā)展的水平總是與該國政府的民族政策、少數民族的政治抗爭相隨。因各國具體情況不同,故各國處理民族政治發(fā)展的政策也有明顯差異。

  (1)民族政治發(fā)展政策有“冷”“熱”差異

  今天,世界許多國家,基本都是多民族國家。但是,許多國家政府為了替自己所屬的民族謀取特殊利益,往往不惜犧牲其他民族的利益。體現(xiàn)在政治發(fā)展上,有“冷”“熱”之分。“冷”的表現(xiàn)是對少數民族采取不作為態(tài)度,如印度等;“熱”的表現(xiàn)主要是壓制或隨意遷移少數民族等,如蘇聯(lián)、1994年后的南非等。

  如今的印度,雖然其政府致力于建設新印度,但是,印度政府在確保主體民族印度斯坦人的權利外,在處理東北部的阿薩姆、曼尼普爾等民族政治發(fā)展問題時,明顯滯后甚至故意如此,導致該區(qū)沖突不斷。

  二戰(zhàn)中,因蘇軍將領指揮不當,導致3萬多卡爾梅克族士兵犧牲,卡爾梅克人反而被指控叛國,1943年幾十萬卡爾梅克人被流放到中亞地區(qū)。1945年,克里米亞韃靼人被指控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通敵”,與德國人合作,原來的自治共和國――克里米亞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被撤銷。大批克里米亞韃靼人被驅逐到烏茲別克和哈薩克,還禁止他們使用韃靼語言。類似被處理的民族還有車臣人、印古什人等十多個民族。到1978~1990年代時,這些民族游行示威、采取恐怖行動等,要求回故土并建立高度自治國家,為“破壞了的歷史公正平反”,故引發(fā)大動亂,使蘇聯(lián)解體。

  南非在1994年取消種族隔離政策后,其民族政策發(fā)生了逆轉。本來占南非人口少數的白人以前地位優(yōu)勢,但1994年黑人政府建立后淪為弱勢群體。特別是非國大制訂的向黑人傾斜的《公平就業(yè)法》(1999年)頒布后,許多黑人優(yōu)先進入政府、企業(yè),而原來幾乎零失業(yè)率的白人,失業(yè)率達40%,引發(fā)新危機。

  由此可見,“冷”“熱”兩種政策都是獨攬權利的民族政府撇開他民族獨享利益,以致無法獲得持久和平、穩(wěn)定。

  (2)民族政治發(fā)展政策不同步

  各國民族政治發(fā)展政策差異大、發(fā)展水平也不完全同步。如從曾屬英聯(lián)邦的加、美、澳等國的民族政治發(fā)展看,因各國獨立時間、民族關系、民族政治抗爭的影響度不同等,各國處理少數族群政治發(fā)展的進程也有明顯差異。如對土著的關照,美國獨立100多年后的20世紀30年代就開始關心因紐特人,比加拿大關心因紐特人早10~20年,因加拿大從英屬殖民地升格為自治領比美國獨立時間晚了近150年。又如1934年,美政府通過《印第安人重新組織法》,承認被劃入“保留地”的印第安人擁有土地,并讓他們管理自己的事務。而澳大利亞則自1912~1970年間強制民族同化,將土著孩子從家中帶走,集中起來教育以最終消滅土著人,人為造成“被偷走的一代”。至1962年,土著才獲得了在聯(lián)邦政府中的投票權,但至1967年,土著還未被列入澳的人口普查。至1977年,才在一次全民公決中,98%的投票者支持人口普查時把土著作為“人”統(tǒng)計在澳人口之內。事實上,澳大利亞聯(lián)邦的建立(1901年)比美國遲了200多年。   (3)民族政治發(fā)展政策不平衡

  各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地位上的平等,是民族之間和平共處、國家安定的重要基礎。而民族政治發(fā)展不平衡,更容易誘發(fā)沖突、分裂主義。通常,民族政治發(fā)展中的不平衡政策有:

  強制推行民族同化政策。一些國家的主體民族奉行大民族主義,強制推行民族同化政策,如前蘇聯(lián)搞大俄羅斯主義,南斯拉夫搞大塞爾維亞主義、捷克搞大捷克主義、斯里蘭卡搞大僧伽羅主義,激起了各少數民族的不滿和反抗,甚而導致國家的解體。

  民族虛無主義。一些國家政府無視客觀現(xiàn)實,搞民族虛無主義。如土耳其一直不承認庫爾德族存在,希臘、保加利亞否認其境內存在馬其頓族,更不給予民族平等權利,因民族尊嚴和民族利益受到極大損傷,故萌生了反抗斗爭。

  經濟政策上的偏袒或歧視政策。一些國家的政府在執(zhí)行經濟政策上的偏袒或歧視,人為地扶植或拉平,造成發(fā)展差距或現(xiàn)實利益分配不當,一方不愿當“二等公民”,另一方不愿當“奶牛”,也會激化不同民族或不同地區(qū)的民族矛盾。如前蘇聯(lián)的中亞和波羅的海地區(qū)、南斯拉夫的斯洛文尼亞和馬其頓、西歐諸國存在的地區(qū)分立主義均屬于這種情況。{19}

  三、主要民族國家民族政治發(fā)展政策對中國的啟示

  由于世界上主要民族國家之民族構成、民族關系復雜、發(fā)展程度有異,故各國采取的民族政策,特別是政治發(fā)展政策的差異也大。但中國作為多民族發(fā)展中國家,在制定該類政策時可從中受到一些啟示。

  1. 堅持“民族平等”原則

  民族平等,指各民族均處于平等地位并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語言、生活方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方面享有平等權利,任何民族都不能享有特權。其包含多方面的“平等”:“民族平等”是國際國內一切民族的平等。“民族平等”是各民族在一切權利上的完全平等。

  由于歷史原因,各民族之間在經濟文化方面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從而影響后進民族平等權利的實現(xiàn)。故“民族平等”要求不只是形式上,法律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要求在事實上使落后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只有誠心誠意地幫助后進民族消滅事實上的不平等,民族平等才能實現(xiàn)。以前美國、南非等政府執(zhí)行“種族歧視”、前蘇聯(lián)強制部分少數民族移民、土耳其否認庫爾德人的存在等政策導致其國內民族抗爭,均為當局忽視了“民族平等”原則所致。

  毛澤東指出:“國家的統(tǒng)一,人民的團結,國內各民族的團結,這是我們的事業(yè)必定要勝利的基本保證。”{20}處理好民族平等,則是實現(xiàn)國內民族團結的關鍵。另一方面,處理好世界各民族的平等,也是實現(xiàn)各民族自由發(fā)展的前提。“國際合作只有在平等者之間才有可能,甚至平等者中間居首位者也只有在直接行動的條件下才是需要的。……排除民族壓迫是一切健康和自由的發(fā)展的基本條件。”{21}當然,無產階級取得勝利后,也不能將自己追求幸福的理想強加給其他受壓迫民族,正如恩格斯所說:“勝利了的無產階級不能強迫他國人民接受任何替他們造福的辦法。否則,就會斷送自己的勝利。”{22}

  實際上,“民族平等”既是目的也是手段。從上文可知,像前蘇聯(lián)、南非、美國、印度等國家,因不能妥善處理國內民族平等問題,最后遭致受歧視民族的反抗。在中國,1949年頒布的《共同綱領》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對帝國主義和各民族內部的公敵,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反對大民族主義和狹隘民族主義,禁止民族間的歧視、壓迫和分裂各民族團結的行為”(第50條)。幾十年來,中國政府用“民族平等”原則處理民族問題,有一定成效,但某些方面,仍需改進,不能只把“民族平等”當作手段而忽視其本來目的,不能矯枉過正,不能出現(xiàn)南非民族政策似的逆反。

  2. 處理好“民族融合”與“民族同化”的關系

  民族融合,指民族間通過聯(lián)姻、友好往來等方式,形成一個新的民族聯(lián)合體或聚居區(qū),但各民族可以保持自己的許多特色。

  民族同化,分“自然同化”和“強制同化”兩類。“自然同化”是指不同民族之間通過經濟、文化等方式,在和平、自愿的基礎上,相互學習、融合的過程或結果,一般是落后民族失去本民族特色而被先進民族同化。“強制同化”指通過強制手段,迫使其他民族消除本民族特色,變成和主體民族一樣的民族,其可分為“顯性”和“隱性”兩種,前者指采取暴力等明顯激起公憤的手段,而后者則指通過模糊、淡化民族意識的某些策略,如日本身份登記時用“統(tǒng)一國民”原則取消“民族”一欄等。

  民族融合是民族同化的基礎,民族同化是民族融合的過程或結果。像多民族的美國,其自然同化的效果很明顯,以致列寧說“紐約州活像一個磨掉民族差別的磨坊”{23}。當然,采取強制方式將一個民族的語言、風俗、聚居地、宗教信仰等趨同于某個民族的政策“同化”,容易引發(fā)民族反抗和動亂。

  列寧說:“無產階級不能支持任何鞏固民族主義的做法,相反,它支持一切有助于消滅民族差別、消除民族隔閡的措施;支持一切促進各民族間日益緊密的聯(lián)系和促進各民族打成一片的措施。”“無產階級……歡迎民族的一切同化,只要同化不是強制性的或者依靠特權進行的。”{24}故多民族國家尤其是社會主義國家要妥善、徹底解決好民族問題,必須堅持自然同化,不能一蹴而就地統(tǒng)一語言、生活、政治方式等。若像斯大林那樣推行“俄羅斯化”、澳大利亞早期施行的“被偷去的一代”、印度的“印地語化”等終導致社會危機。在我國,1949年《共同綱領》強調:“各少數民族均有發(fā)展其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應幫助各少數民族的人民大眾發(fā)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的建設事業(yè)”(第53條)。后來,中國政府奉守這一法律原則,努力發(fā)展少數民族地區(qū)的政治、經濟、文化等事業(yè),民族間差距越來越小,地區(qū)間因受環(huán)境影響差別仍較明顯。故今后我國的民族政策應打破戶籍限制,促進民族交往、人口流動,擴大少數民族與漢族的雜居區(qū)域,以促進民族自然同化,在保證民族差距繼續(xù)減小的基礎上,努力縮小地區(qū)差距。不過,當國內各民族融合、發(fā)展到一定程度時,也可像日本那樣在登記身份時取消“民族”一欄,甚至在選拔民族自治地方的區(qū)長、州長、縣長時,不一定由“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25},以淡化民族意識,增強對“一體”――“中華民族”的認同感。   3. 不能將“民族自治”與“民族自決”相提并論

  民族自治(national autonomy),指少數民族在本民族聚居的地區(qū)建立自治機構,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性事務的形式,民族區(qū)域自治是當今世界上一些多民族國家處理民族問題的一項重要政策。因我國的民族構成特點是“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且“中華民族作為一個自覺的民族實體,是近百年來中國和西方列強對抗中出現(xiàn)的,但作為一個自在的民族實體則是幾千年的歷史所形成的”{26}。既不同于沙俄、蘇聯(lián)在近幾百年來征服許多民族后采取加盟共和國方式統(tǒng)一起來;也不同于美國、加拿大經上百年多民族移民后、印度繼承殖民地遺產后采取聯(lián)邦制統(tǒng)一。不過,建國初,中國政府就學蘇聯(lián)推行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如1949年通過的《共同綱領》規(guī)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qū),應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凡各民族雜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區(qū)內,各民族在當地政權機關中應有相當名額的代表”(第51條)。1952年,政務院第125次政務會議通過、同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實施綱要》正式出臺。這是新中國成立后第一部專門性的民族區(qū)域自治法律。195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tǒng)一的多民族國家”,并規(guī)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qū)域自治”。至此,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正式成為國家的基本制度。198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2001年修改)規(guī)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單位分三級: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在相當于鄉(xiāng)的民族聚居地方設立民族鄉(xiāng)。甚至規(guī)定“自治區(qū)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同時,中國政府還學習蘇聯(lián)培養(yǎng)民族干部,并大量培養(yǎng)民族人才。

  幾十年來,在民族區(qū)域自治政策下,蘇聯(lián)許多民族的民族認同感加強導致蘇聯(lián)瓦解,而“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的我國少數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達到了當地漢族人民的水平,甚至還高于當地漢族。事實上,中國的“民族區(qū)域自治”政策在努力促進民族地方發(fā)展的同時,不同程度地強化了各民族意識,某些貧困地區(qū)的漢族倒成了弱勢。就當前政策看,可否將原來對少數民族的普遍優(yōu)惠政策改為對少數民族地區(qū)貧困居民的優(yōu)惠政策、取消“兩少一寬”(1980年代政府提出的“對少數民族犯罪分子要少捕少殺,在處理上要盡量從寬”)等,這樣,或許更能消解貧困、消除民族間誤解、打擊恐怖主義、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且一些少數民族代表也提出了類似看法{27}。

  民族自決(People’s Self-determination),就是每個民族自己處理自己事務,決定自己命運{28}。列寧認為“民族自決,就是民族脫離于外族集體的國家分立,就是組織獨立民族國家”。且將民族自決權解釋為“國家分立權”{29}。據聯(lián)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即指在沒有外部壓迫或干擾的情況下,人民可以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fā)展。

  現(xiàn)代意義的民族自決,是17~18世紀西方資產階級民族主義者在反對封建專制和貴族壓迫的斗爭中,要求建立獨立、統(tǒng)一、民主的民族國家的斗爭中提出來的一個民主主義政治原則。從“民族自決”概念的產生時起,其基本成為被征服民族或受壓迫民族,特別是殖民地人民爭取民族獨立、自治、統(tǒng)一的口號,且受到聯(lián)合國憲章或宣言的支持,如《聯(lián)合國憲章》(1945年)、《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196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1970年)等。但二戰(zhàn)后,當絕大部分殖民地獨立或被并入主權國家,以往的國際法原則仍在支持民族自決行為時,其與許多國家主權完整產生了矛盾,故部分政治家和學者又對此做了調解。如興戈蘭尼(Hingorani,D.)認為:“如果國家是獨立的,少數民族地區(qū)沒有要求脫離的權利……每一社會,以及每一國家必定有少數民族。若每一少數民族地區(qū)都要求脫離,那么國家就有四分五裂的危險。這時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多數民族應贏得少數民族的信任,并確保少數民族的某些權利。”{30}又如1975年8月1日,美國、蘇聯(lián)、加拿大及除阿爾巴尼亞外的所有歐洲國家在“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即“歐安會”)上簽署《赫爾辛基最后文件》,與會專家達成共識:自決原則與領土完整原則之間并沒有矛盾,領土完整原則優(yōu)先于自決原則{31}。至2000年聯(lián)合國公布的《聯(lián)合國千年宣言》中,也只規(guī)定“給予仍處于殖民統(tǒng)治和外國占領下的人民以自決權”{32}。這更為存在多民族的國家防止民族分立和維護領土主權完整提供了支持。

  現(xiàn)在,許多國家為了滿足少數群體的需求,預防國家分裂,用權力下放或分散的方式將一部分權力下放到地方政權中,甚至設立相應的自治區(qū)。這一權力往往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如限制少數群體對保持民族文化的要求,在非自治區(qū)領土以國家公會的形式進行文化方面的管控。但這種情況只適用于已放棄分裂國家尋求建立獨立國家的群體,在這種狀態(tài)下的區(qū)域政府往往在政治和司法方面擁有高度自治權,但必須以該國家地區(qū)的名義存在{33},如中國的香港、澳門;西班牙的巴斯克等。

  所以,中國除兩個曾被殖民的香港、澳門及由于歷史原因孤懸海外的臺灣可在尊重國家主權統(tǒng)一、領土完整的情況下實行高度自治,也符合國際法和人權原則。而某些民族自治區(qū)鬧分裂的少數民族上千年來都由中國中央政權管轄,早已融入“中華民族一體格局”。他們在中共領導下,政治、經濟等已取得巨大進步,不能以為實行了“民族區(qū)域自治”就可以“民族自決”鬧分裂。不能將“自治”與“自決”相提并論。

  四、結 語

  民族政治發(fā)展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則是“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共同繁榮”。任何民族的政治索求均為本民族利益所左右,他們只有在所居國度、地區(qū)的民族政治發(fā)展了、通過政治手段獲取利益的途徑便捷了,利用非正常手段謀求政治發(fā)展、政治利益的欲望才會減弱、消失。任何政府對該國民族地位的認識、處理方式及采取的相關政策不妥,必然引發(fā)民族矛盾。   從人性論講,利欲的無限膨脹終將導致理性的民族政治出軌,因此,我們呼吁民族政治發(fā)展、研究民族政治發(fā)展政策的目的,只是希望部分政治不發(fā)達、利益訴求無法與該國主體民族平等實現(xiàn)的少數民族達到他們的目的,并非支持任何無限的政治要求。要審慎制定相關民族政治發(fā)展政策,每個民族國家的民族關系、民族政治發(fā)展都各有特點,所以,我們在制定民族政治發(fā)展政策時,要實事求是,不能盲目復制。

  注 釋:

  {1}Samuel P. Huntington:“Political Development and Political Decay”,World Politics,Vol. XVII,No.3(1965),pp.386-430.

  {2}Lucian W. Pye:“The Concept of Political Development”,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Vol.358,No.11-13,1965.

  {3}陳鴻瑜:《政治發(fā)展理論》,長春: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9年,第9-11頁。

  {4}《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

  {5}高鑒國:《加拿大文化與現(xiàn)代化》,沈陽:遼海出版社,1999年,第113頁。

  {6}于福堅:《加拿大是如何化解魁北克問題危機的》,《中國民族報》2009年11月13日。

  {7}劉緒貽,李世洞主編:《美國研究詞典》,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第1045頁。

  {8}[美]馬克・C・卡恩斯,約翰・A・加勒迪:《美國通史》(第十二版),濟南:山東畫報出版社,2008年,第702頁。

  {9}Michael.E.Brown,Sumit Ganguly:“Government Polices and Ethnic relations in Asia and Pacific”,Cambrige,Mass:MIT Press,1997,pp.408.

  {10}嚴慶:《沖突與整合 民族政治關系模式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第255頁。

  {11}楊幼炯:《蘇俄民族政策之解剖》(上),《中央半月刊》1928年第16期。

  {12}趙儷生:《斯大林與民族問題》,《文史哲》1953年第3期。

  {13}(挪)T.歐格里姆:《馬克思主義是科學還是“啟示錄”》,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87頁。

  {14}(加)拉考斯卡―哈姆斯東:《陷入困境的蘇聯(lián)民族問題》,見上海師范大學歷史系編:《外國史學摘譯》(內部刊物),1974年1月第1期。

  {15}金鑫、辛偉主編:《世界熱點問題報告》,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61頁。

  {16}于冬:《軍情觀察:印度“四招”控制中國藏南地區(qū)》,《國際先驅導報》2009年8月10日,第3版。

  {17}趙宏偉:《日本的民族政策和中國的民族政策》,中文導報網,2009年8月4日。

  {18}馬戎:《當前中國民族問題的癥結與出路》,見潘蛟主編:《人類學講堂》(第一輯),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年,第22-23頁。

  {19}程人乾:《渦流:20世紀民族主義潮汐透視》,北京:西苑出版社,2000年,第303頁。

  {20}毛澤東:《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見《毛澤東選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363頁。

  {21}恩格斯:《恩格斯致卡・考茨基(1882年2月7日)》,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28頁。

  {22}恩格斯:《恩格斯致卡・考茨基(1882年9月12日)》,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49頁。

  {23}{24}列寧:《關于民族問題的批評意見》,見《列寧選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42頁,第348頁。

  {2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中國政府門戶網站,2005年9月12日。

  {26}費孝通:《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北京: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3頁。

  {27}2014年3月16日,《環(huán)球時報》邀請12位居北京的新疆維吾爾族同胞訪談,來自烏魯木齊的熱漢古麗(女,44歲,北京民族文化宮信息中心副主任)說:“一些少數民族政策也應調整。比如少數民族高考加分,政策初衷是好的。但經過多年發(fā)展,烏魯木齊絕大多數維吾爾族孩子漢語水平很好,可以在不享受任何加分的條件下跟漢族孩子一樣參加考試。而在喀什、和田,經濟、師資力量、民眾的漢語水平不能跟烏魯木齊比。我覺得給少數民族加分應該改成給貧困地區(qū)加分”。“對民族政策,我覺得該保留的要保留,該調整的要調整,該取消的也要取消。像一些地方仍實行“兩少一寬”政策,就應取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了就該抓,該槍斃的槍斃,不能因為是少數民族,犯法了不抓,還說是國家優(yōu)待政策。這會養(yǎng)成一些人的惡劣習慣,長大了就會成為犯罪分子。”見《應取消兩少一寬 犯罪就抓該斃就斃》,《環(huán)球時報》,2014年3月21日第6、7版。

  {28}楊昌儒:《民族理論概要》,貴陽:貴州民族出版社,1989年,第169頁。

  {29}列寧:《論民族自決權》,莫斯科:外國文書籍出版社,1950年,第7頁。

  {30}(印度)興戈蘭尼:《現(xiàn)代國際法》,重慶:重慶出版社,1987年,第232 頁。   
{31}CONFERENCE ON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 FINAL ACT(HELSINKI 1 August 1975).

  {32}《聯(lián)合國千年宣言》(聯(lián)合國大會2000年9月8日第 55/2 號決議通過)。

  {33}Aleksandar Pavkovic,Peter Radan:“In Pursuit of Sovereignty and Self-determination:Peoples,States and Secess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Order”,Index of papers,Macquerie University Law Journal,1,2003.

  A Comparison of Policies of National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Major National Countries of Contemporary World and Its Revelation to China

  PI Xue-jun,LI Le-wei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politics depends on the striving of people of each nationality. The governments should also establish a set of mechanism contributing to the equal,peaceful and common development for all nationalities. Nowadays,countries such as China,the United States,Russia,Australia,and Canada all have worked out their own national policies according to their own cultural and historical condition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politics and have made some achievements though problems still exist. The success or failure of these policies offers some revelati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policies of Chinese national political development.

  Key words:contemporary;policy for national political development;comparative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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