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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稅收的政治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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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稅收的政治論文

  稅收的本質是一種契約關系。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有關稅收的政治論文,大家快來跟小編一起欣賞吧。

  有關稅收的政治論文篇一

  基于稅收契約的稅收籌劃特征分析

  摘要:著名稅務專家,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稅務管理系主任,會計學(中國第一位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方向)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學博士后,《陽光財稅叢書》編委會主任,創(chuàng)立“稅收籌劃八大規(guī)律”,首次提出“稅收籌劃契約思想”,是國內稅收籌劃領域的領軍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領域為:稅收理論與實務、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企業(yè)會計準則、財務管理、產權與企業(yè)重組等。

  一、稅收契約及稅收契約關系

  從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趨勢來看,契約與稅收之間存在著一種共生互動的關系。稅收籌劃作為由社會多方契約關系制約的、多方契約力量之合力推動的一種經濟行為,也與契約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

  (一)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契約

  稅收的本質是一種契約關系。從現(xiàn)代稅收的邏輯發(fā)展來看,稅收原則是稅收征納過程中為簡化判斷而對其工作環(huán)境所作的基本約定,稅收政策是政府和納稅人之間通過博弈達成的均衡契約,納稅報告①則可看作是稅收信息供求各方博弈均衡的格式化契約。正是基于稅收與契約所具有的深厚歷史淵源及現(xiàn)代稅收所內涵的契約屬性,我們認為,把稅收的本質確定為一種特殊的契約關系是恰當?shù)摹?/p>

  1.稅收是一種公共契約。

  從契約視角觀察稅收,稅收的本質是政府與納稅人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關系。納稅人向國家提供確定的稅收,并向國家交換無差別地享受公共產權的資格。國家利用其對政治資源的獨家壟斷,通過支配收取的稅收,提供契約標明的回報,如國家安全、基礎設施等。

  古典經濟學大師亞當·斯密在論述賦稅原則時曾講過這樣一段話:“一國國民,都須在可能范圍內,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國家保護下取得收入的比例,繳納稅收,維持政府。”②接下來,他還有一段精辟的話:“一個大國的各個人須繳納政府費用,正如一個大地產的公共租地者須按照各自在該地產上所受益的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費一樣”③。由此可知,亞當·斯密關于賦稅論的觀點,很大程度上也包含著交換思想。因此,國家征稅和納稅人繳稅完全是一種權利和義務的相互交換。這種權利、義務交換的載體便是稅收。所以,國家與納稅人之間也以稅收為紐帶構成一種特殊的交換關系,這種交換本身便具有公共契約的性質。

  因此,政府和納稅人之間需要達成一種契約,這一契約通過法定形式固定下來,就構成稅收征納之間就寬泛或具體意義上產權的分隔達成的書面契約。寬泛意義的契約,是稅收程序法,如稅收征管法等;具體意義的契約,是單項稅法,如增值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④。因此,存在于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契約是政府強加給納稅人的一種不可推卸的契約,具有法定性特征,政府也成為不請自來的一個“法定契約方”,筆者傾向于把這種天然存在的稅收契約稱為“法定稅收契約”。

  稅收既然作為契約出現(xiàn),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紐帶可以引入一種與契約高度相關的概念—債,對此,我們可以說稅收是一種公法之債,它將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關系定性為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相對債務的關系。并將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關系上升為法律上保護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對應關系。

  在政府和納稅人之間稅收契約關系的履行中,超出作為這種產權契約的稅法規(guī)定的額度和范圍的征收就是掠奪,而納稅人也不應該因其向政府付費而提出某些過分的要求。但是,納稅人在一定時期既定的稅收制度下有進行合法意義上的稅收籌劃的權利,邁倫·斯科爾斯(Myron S.Scholes)對此評價說:“為實現(xiàn)各種社會目標而設計的任何稅收制度都不可避免地會刺激社會個體進行稅收籌劃活動。任何既追求財產再分配、又資助特定經濟活動的稅收制度,都會導致邊際稅率在不同契約方之間,特定契約方在不同時期、不同經濟活動中產生大幅變動。”⑤

  一旦契約訂立,總免不了違約或侵權的發(fā)生,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制定相關的條款予以限制,這在稅法中體現(xiàn)為稅收處罰。在稅收征管法中,這樣的條款極為分明。除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還有關于核定征收、稅款追征、滯納金、納稅擔保、稅收保全等一系列的條款維持征納契約的履行并隨時提供救濟。另一方面,對于政府或其稅務當局對納稅人可能造成的侵犯,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政府獲取稅務當局要承諾執(zhí)法不當下的賠償責任,如稅收保全不當下的稅收賠償,以及超征稅款的加息歸還;規(guī)范稅收征管操作,并對越軌行為給與相應處分,這體現(xiàn)在稅收征管法對于稅務人員徇私舞弊行為給與禁止性和懲罰性條款中。

  2.稅收是公共契約的前提假設。

  將稅收視為公共契約存在幾個前提假設:

  第一,國家和納稅人的地位平等,即不存在強權操縱。

  第二,稅收是中性的,體現(xiàn)一種正義精神。

  第三,納稅人的產權明晰而確定,由稅法所約定的稅收額是清晰而確定的。

  第四,國家和納稅人各自擁有獨立的利益,在法律上予以承認并保護。

  第五,法律充分考慮了征納雙方的利益,且其確定的稅率是適當?shù)摹?/p>

  在上述五項前提假設中,筆者認為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地位平等是最重要的,這體現(xiàn)了契約精神,貫穿于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契約關系的各個層面上。

  稅收倡導的正義精神也是稅收成為公共契約的重要前提。正義是政治文明與法律制度的最高理想和共遵價值理念,是判斷一種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正當根據(jù)的價值標準,“正義的許多原則—各得其所,黃金規(guī)則,絕對命令,公平原則,寬容要求,以及其他等等,被認為超越了一切歷史經驗。”⑥稅收契約關系必須遵從正義理念,正義精神是稅法的核心價值和最高境界。法國《人權宣言》第20條規(guī)定:一切公民均有權監(jiān)督稅收的用途和了解其狀況。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等國還規(guī)定了納稅人訴訟制度來保障納稅人僅依契約納稅以及獲得應得的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的權利。而且,美國、臺灣等一些國家和地區(qū)也不再把先行繳納稅款作為納稅人申請救濟的前置程序。這些在一定意義上都體現(xiàn)了稅收的正義精神。

  (二)利益相關者交易中的稅收契約

  契約是市場中交易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所確立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交易時所約定的基本內容,構成了契約的基礎。交易活動的實質是交易當事人之間對財產權利所作出的契約安排,其目的是實現(xiàn)資源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從利益相關者角度分析,企業(yè)與包括股東、債權人、供應商、客戶、職工等在內的各利益相關者之間存在著微妙的關系,他們之間的博弈競爭與合作關系是靠契約來維持的,這種契約其實是一種純粹的市場契約。

  交易中所涉及的企業(yè)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稅收契約作為企業(yè)契約集合中的一個子契約,是在經濟交易中形成、維護并履行的,其本質是稅收影響各利益相關者收益分配與資源配置的一個強有力的工具。交易中的稅收契約明顯區(qū)別于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法定稅收契約”,如果我們給交易中的稅收契約一個準確概念,可以表述如下:交易中的稅收契約是利益相關者在經濟交易中所形成的有關財產權利流轉的有關稅收方面的協(xié)議或約定。筆者傾向于把交易中的稅收契約稱為“相關者交易稅收契約”。

  “相關者交易稅收契約”被引入企業(yè)契約中,有利于解決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降低交易成本,從而有助于利益相關者之間維護適當?shù)慕洕P系。從稅收籌劃角度分析,合理簽訂并履行“相關者交易稅收契約”,可以在更大范圍內、更主動地按所訂立契約的相關約定統(tǒng)一安排納稅事宜,實現(xiàn)稅收籌劃的戰(zhàn)略目標。

  (三)稅收契約的內涵剖析

  1.稅收契約是經濟契約的一部分,如果研究“法定稅收契約”和“相關者交易契約”必須在企業(yè)契約的約束下展開,因此極易被忽視。也有人認為,稅收契約難以獨立存在,只是企業(yè)契約或財務契約的一部分,其實這種認識很難透徹領會和把握稅收契約對經濟的深度影響,這也是造成稅收契約受到關注較少,沒有形成系統(tǒng)性研究的重要原因。

  2.從現(xiàn)有文獻觀察,一些學者已經從 經濟學角度研究 稅收籌劃及其契約安排問題,譬如財務決策中的稅收因素分析,企業(yè)逃稅與稅務監(jiān)管的辯證與博弈關系。但稅收籌劃涉及面廣,綜合性強,從企業(yè)與契約方之間的關系入手研究稅收籌劃,尤其是從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均衡角度研究稅收籌劃有一定的難度。

  二、稅收籌劃的契約特征分析

  (一)稅收籌劃源于契約關系

  企業(yè)的實質是“一系列契約的聯(lián)結”,包括企業(yè)與股東、 管理者、債權人、政府、職工、供應商、客戶等之間的契約,而且各契約關系人之間又存在著利益沖突。當我們承認“經濟人”的逐利本性、契約的不完全性和部分契約是以 會計數(shù)據(jù)作為基礎等前提條件時,部分契約關系人(如股東或管理者)便有動機和機會進行某些操縱,以減輕自身負擔并進而實現(xiàn)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只要企業(yè)稅負契約中使用會計數(shù)據(jù)作為決定稅負大小的重要指標,則在稅負契約執(zhí)行過程中,投資者與經營者就會產生對會計數(shù)據(jù)及相關行為進行管理控制的動機,以謀取其自身的利益。納稅人掌握著公司真實的會計信息,理性的納稅人自然具有強烈的利用現(xiàn)有的信息不對稱性和契約的不完備性進行稅收籌劃以減輕稅負的動機??梢哉f,如果沒有契約關系的存在,稅收籌劃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性。

  (二)稅收籌劃存在多重契約方

  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要考慮多重契約方,即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僅要考慮納稅人與稅務當局之間的關系,還要考慮納稅人與其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上面我們探討了稅務當局和納稅人之間的法定稅收契約關系和交易中的稅收契約關系,所以納稅人開展稅收籌劃所涉及到的契約方包括稅務當局和利益相關者兩類不同的契約方。

  納稅人針對兩類不同的契約方,應采取不同的契約模式和稅務對策。研究稅收籌劃時引入契約方,可以將稅收籌劃看作是納稅人的最優(yōu)納稅設計行為,也可以稱之為“稅收籌劃方案設計行為”。換言之,這里引入多個契約方,意在說明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必將涉及稅務當局與利益相關者。這里引入“契約理論”作為研究的切入點,采用契約觀點,旨在說明稅收籌劃的契約方影響著稅收籌劃的決策行為。邁倫·斯科爾斯曾對契約觀點作如下評論:“契約具體說明在不同的 環(huán)境下,契約各方作出決策和收取現(xiàn)金流的權利。”⑦接下來,他在全球稅收籌劃的三方面特征中闡述了“在稅收籌劃中必須考慮所有契約方”的觀點。

  (三)稅收籌劃受到法定稅收契約關系的制約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稅制框架內通過投資、經營、理財?shù)然顒拥闹\劃、安排以降低風險和減輕稅負的稅收規(guī)劃行為。稅收籌劃之所以出現(xiàn),源于納稅人與政府之間的法定稅收契約關系。因為政府作為企業(yè)契約的參與者,在向企業(yè)提供公共物品的同時,也“強制”與企業(yè)簽訂了稅收契約,即頒布所制定的稅法,并規(guī)定應繳納的稅金??紤]到契約成本因素,政府并不與每一個納稅人進行單獨談判協(xié)調,而是單向強制規(guī)定。所謂稅法其實就是政府與納稅人簽訂的通用稅收契約。在這種契約關系下,稅款征納是由稅收的強制性來保障的。政府征稅是出于保證 財政收入以維護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而納稅人納稅則是一種責任和義務。

  在市場經濟環(huán)境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納稅人總有尋求節(jié)稅的動機。如果稅收不具強制性,而是像慈善活動一樣靠企業(yè)自愿捐贈,那么,稅收籌劃就會失去其存在的意義。所以,只要存在法定稅收契約關系,就一定會存在稅收籌劃。稅收籌劃實際上是納稅人對稅收環(huán)境的一種適應性反應。但稅收籌劃必須在稅制框架內開展,這是法定稅收契約關系對稅收籌劃的一種強制性約定。

  (四)契約的特性決定了稅收籌劃存在的必然性

  契約天生具有不完全性,這是契約自身所無法克服的。盡管完全競爭市場構成完全契約的充分條件,但在現(xiàn)實中,由于 社會和未 來事件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契約各方的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傾向、信息不對稱以及交易成本的存在,制定一份包羅萬象、完美無缺的完全契約幾乎是不可能的。同理,政府制定的稅收政策也是不可能成為完全契約的,肯定存在不完善之處,甚至是大的漏洞或缺陷。而且大多數(shù)國家的稅收制度都規(guī)定,企業(yè)的納稅活動應以會計所得為基礎,進行適當調整后確定應納稅金。這樣一來,管理者就有可能根據(jù)企業(yè)自身狀況進行稅收籌劃,以節(jié)約稅金支出。同時,納稅人對稅法可以選擇性利用、甚至“濫用”,對稅收規(guī)則的運用擁有相當?shù)淖灾鳈嗪涂刂茩?,這也部分解釋了稅收籌劃能夠存在的緣由?!?五) 稅收籌劃可以利用契約關系降低交易費用

  對于企業(yè)的交易活動,稅收籌劃的作用在于安排交易或創(chuàng)造交易,降低隱含在交易中的稅收負擔。因此,稅收籌劃擔負著實現(xiàn)稅后收益最大化的重任,即為最大化稅后收益而 組織的生產要求考慮各契約方目前和未來的稅收狀況 。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旨在對各契約方之間的交易活動進行系統(tǒng)而科學的安排,以降低交易活動中的交易費用和稅收負擔。所以,從契約角度觀察,稅收籌劃其實就是各契約方利用稅收契約關系的變化來實現(xiàn)節(jié)稅的。當然,稅收契約關系的變化過程也是打破原有契約、構建新契約的過程,這一過程有可能是長期的。

  (六)利用契約形式的變化節(jié)稅

  納稅人的 經濟活動可以通過契約形式約定,不同的契約形式界定不同的業(yè)務模式。在企業(yè)利益相關者之間合理安排或調整其契約關系,可以在更大范圍內、更主動地安排納稅事宜以期達到節(jié)稅的目的。舉例來說,納稅人購買設備或者租賃設備都可以達到更新設備的目的,但這兩種方式對納稅人稅負的影響是截然不同的。稅法允許對 建筑物、設備、機器進行加速折舊來鼓勵資本性投資。因此,納稅人購買設備加速折舊可以多抵扣應稅收入,從而降低投資成本。如果納稅人租用的設備超過了經濟壽命,租賃費就只能按實際發(fā)生額進行稅前扣除,而租賃費扣除額的現(xiàn)值通常遠遠小于折舊扣除的現(xiàn)值,這其中就存在稅收籌劃的空間。即稅收將取決于設備的投資方式,而設備的投資方式則完全依賴于納稅人與設備供應商簽訂的一項安排財產權的契約。

  如果納稅人之間存在稅率差異,并不一定需要納稅人擁有不同稅負的附屬經濟實體才能進行籌劃。面臨不同稅率,互不相關的納稅人也可以通過訂立契約而相互約定,將應稅收入從高稅率的納稅人那里轉移到低稅率的納稅人那里。⑧這是納稅人之間的一種稅收博弈合作模式。進一步分析,納稅人之間的契約形式稍作調整,極有可能引起稅收負擔的較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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