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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論文怎么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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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論文范文篇二

  亞里士多德的倫理性政治學

  摘 要:《尼各馬可倫理學》一開始就規(guī)定,這門科學研究至善,而研究至善的學問是政治學。人們馬上就會產(chǎn)生兩個困惑:一、名為倫理學的書怎么會規(guī)定這門科學叫做政治學?二、為何是政治學研究至善和幸福?因為亞里士多德似乎規(guī)定,沉思的生活才是至善。事實上,《尼各馬可倫理學》和《政治學》只是一門科學,名為政治學;至善是分成不同領域的:政治學研究的是實踐領域的至善,是第二等的;理論科學研究的至善才是最高的。在這門廣泛的政治學內部,按照明智的區(qū)分,又分成關乎個人的、家政的、城邦的。關乎個人的可被看作是倫理的;關乎城邦的則被稱作狹義的政治的。倫理與政治的區(qū)分標準有兩個,一是關乎個人還是關乎城邦,二是適用于賢人還是大眾。第一個標準和第二個標準是相同的,最終是關乎統(tǒng)治和被統(tǒng)治的區(qū)別,也是關于好人和好公民的區(qū)分。倫理與政治適用于這兩個不同的人群。二者又互相支持:倫理美德都是通過習慣產(chǎn)生的,需要城邦的法律和習俗的規(guī)范;而《倫理學》中對于幸福、美德、友愛和快樂的倫理考察,又為政治的運行提供了基礎。

  關鍵詞:政治學 幸福 明智 倫理 政治

  [中圖分類號]B502.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8862(2012)11-0057-08

  亞里士多德10卷本的《尼各馬可倫理學》(以下簡稱《倫理學》)和8卷本的《政治學》之間的關系是一個具有持久吸引力的話題。如果兩者分別是亞里士多德倫理學和政治學的主要著作,那么在他那里,倫理學與政治學是什么關系?它們是否構成了亞里士多德意義上的兩門科學?如果這18卷書構成一套著作、一門科學,為何又分為兩個部分,區(qū)分的依據(jù)何在?兩部分之間是否存在互相支持?

  很顯然,亞里士多德認為這兩門學科只是一門科學,名稱就是政治學(πολιτικ? ?πιστ?μη),而非倫理學(?θικ?)。由于在他那里,科學與哲學經(jīng)常換用,政治科學就是政治哲學(πολιτικ? φιλοσοφ?α)。由此我們這些熟悉現(xiàn)代學科分類的人將對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的性質有一個全新理解,并對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的研究對象、基本問題和目的等,達到全新認識。

  一、政治與倫理只是一門科學

  1、至善-幸福

  在《倫理學》第1卷,亞里士多德很清楚地規(guī)定了他現(xiàn)在研究的科學是政治學。“我們應該概略地把握它(至善)是什么,以及科學和能力中哪一個是關于它的?它似乎是最具支配性的和統(tǒng)治性的技藝中最高的。很顯然政治學就是這種科學”(1094a25-28)。[1]在這里,他是從所有活動的目的出發(fā),對政治學的研究對象加以規(guī)定的。“所有的技藝和所有的探究,以及所有的實踐與選擇,似乎都追求某個善”(1094a1-2)。緊接著,亞里士多德又重復了這三種東西(技藝、探究、實踐),“因為實踐、技藝和科學是多樣的,他們的目的也就是多樣的”(1094a6-8)。這三種東西基本可以對應亞里士多德的三類科學,即實踐科學、制作科學和理論科學[2],相當于涵蓋了人類活動的全部。在亞里士多德那里,目的(τ?λο?)與善(?γαθ??)基本是換用的,一個東西的目的就是它追求的善。而所有的目的之間有一個等級關系,追求較低的目的是為了更高的目的,而這樣就會推至一個最高的目的,“設想在實踐中有某個目的我們追求它是因為它本身,而追求別的東西都是因為它……很清楚它就是那個善和至善”(1094a18-22)。最高的目的就是最高的善,也就是至善(?ριστον)。研究至善的學問就是政治學。但初讀《倫理學》,人們都會產(chǎn)生疑問,政治學怎么會研究至善?至善是理論哲學的研究對象,作為一門實踐哲學,政治學的研究對象怎么會是理論科學的研究對象?事實上,亞里士多德的限定非常清楚——政治學是研究實踐中的(πρακτ?ν)至善,而非一般而言的至善,它研究的幸福也是相關于人事的幸福,而非沉思的幸福。

  政治學研究實踐中的至善,實際上只是一個形式上的規(guī)定,表明它在目的等級中的最高性,并沒有任何實質的規(guī)定。亞里士多德進一步說道,“政治學追求的善是什么以及所有的實踐的善中最高的是什么呢?正如大家都同意的名稱,大眾和有教養(yǎng)的人都說是幸福,他們說活得好與做得好和幸福是同一的,但是關于幸福的‘是什么’(本質),大眾與智慧的人給出的答案是不同的”(1095a15-22)。

  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至善就是幸福(ε?δαιμον?α),但亞里士多德同時認為,幸福的本質仍然沒有被澄清。“至善與幸福是相同的是所有人都同意的,但我們應該更清楚地澄清它的本質。如果我們首先抓住了人的功能,就可以發(fā)現(xiàn)它”(1097b22-25)。他認為,要抓住幸福的本質,要從人的功能(?ργον)的分析入手,而人的功能是理性(λογ??),因而,幸福即“靈魂中符合理性或不能沒有理性的部分的實現(xiàn)活動(?ν?ργεια)”(1098a7-8)。每一個功能發(fā)揮得好就是合乎美德(?ρετ?)的,于是又由理性引向了美德,幸福的規(guī)定即“人的善,是靈魂中符合美德的部分的實現(xiàn)活動”(1098a16-17)。

  隨之而來的困惑是,亞里士多德明明認為理論生活才是最高的,它高于實踐生活,作為實踐科學的政治學,怎么會研究最高的善?而且,根據(jù)他在Ⅰ.5提出的三種生活,政治的生活和沉思的生活(理論生活)是并列的。“人們提出了三種最高的生活:享樂的,政治的,第三種是沉思的”(1095b17-19)。難道政治的生活高于沉思的生活,并構成了最高的生活,而最高的生活就是幸福?這個問題形成了所謂幸福的包容性與排他性的爭論[3],也即,幸福只包括沉思生活,還是也包含政治-倫理美德的生活,甚至還包括其他的外在善。當然,沉思生活與政治生活的爭論是其焦點。

  在筆者看來,不僅《倫理學》第10卷對兩種幸福(最高的生活)的討論是清楚的,而且,第1卷中的規(guī)定也是明晰的。亞里士多德在說政治學研究的對象是至善時是有修飾語的,它是“實踐中的至善”或“實踐的善中最高的”。也即,政治學研究的并不是籠統(tǒng)而言的至善,更不是沉思生活中的至善,而只是實踐中的至善(πρακτ?ν)。

  亞氏用兩種美德的區(qū)分標準,對實踐生活和沉思生活進行了區(qū)分,“美德有兩種,思慮美德和倫理美德”(1103a14-15)。他認為,不同的領域可以有各自最高的善。比如實踐領域和沉思領域,如果兩者的至善有目的上的等級關系,便可以通過目的等級來區(qū)分高低;如果沒有這種關系,便只能通過其他標準來區(qū)分。不同領域的幸福都是至善,它們之間不存在什么包容關系。不過,亞里士多德并不認為實踐與沉思有直接的目的等級關系:實踐生活并不是直接給沉思生活做工具,否則,實踐生活就不能也叫幸福或至善,實踐領域的最高境界也是一種至善。實踐或政治有其自足性。他在Ⅹ.7中論證沉思的生活比實踐的生活高時,使用的是更加持久、完善和自足三個標準,也即Ⅰ.7的完善和自足的標準:更加完善是指,沉思僅僅是因為它自身,沒有東西從沉思中產(chǎn)生;而實踐則是從實踐本身獲得了某種實踐之外的東西。更加自足則是指,除了兩者都需要的必需品之外,沉思的實現(xiàn)活動是完全不需要其他東西的,而很多實踐卻都需要與其行為相關的東西,比如,正義需要他人接受他的正義的行為。

  因而,在Ⅰ.2規(guī)定政治學研究的是至善時,亞里士多德也已規(guī)定,它是“實踐中的至善”或“實踐的善中最高的”。雖然實踐的(πρακτ?ν-πρ?ξι?)有廣義的用法,可以包括理論、實踐、制作在內的所有活動,而且在第1卷也這樣廣泛地使用過,但是,Ⅰ.2開頭的“實踐中的至善”是承繼Ⅰ.1的理論、實踐、制作三分而來,指的是狹義的實踐;而且,Ⅰ.2又用到“人事的善”(τ?νθρ?πινον ?γαθ?ν),從而更明確地把政治學研究的至善限定到狹義的實踐或人事的至善。在Ⅹ.7中,亞里士多德使用神性的以及與之相對的人事的(屬人的?νθρ?πινο?- ?νθρ?πειο?)對這兩種生活進行了限定:“這種沉思的生活超過了人的層次,不是作為人的生活,而是作為在他里面的某種神性的生活”(1177b26-28)。“這個實現(xiàn)活動是最高的,因為在我們里面努斯是最高的”(1177a19-20)。沉思生活是我們里面,也即靈魂中最高部分努斯的實現(xiàn)活動,而這是對神的分享,并不是屬人的。與之相對,“合乎另外的美德(倫理美德)的生活是第二等的,因為合乎這種美德的實現(xiàn)活動是屬人的”(1178a9-10)。屬人的或人事的生活就是實踐的生活,也就是關乎倫理美德的。“諸神的成全是最有福祉的,是沉思的實現(xiàn)活動。屬人的實現(xiàn)活動最接近于神,接近于最幸福。別的動物是完全不分享幸福的”(1178b21-24)。顯然,屬人的實現(xiàn)活動即實踐生活也是一種幸福,雖然只是第二等的幸福。

  亞里士多德還使用了“人事的”來修飾“善、美德、幸福”等。Ⅰ.13更是對政治學研究的至善、幸福、美德全都用了“人事的”限定,“研究的美德顯然是人事的美德,并且我們探究的是人事的那個善和人事的幸福”(1102a13-15)。最后,亞里士多德直接稱政治學為人事的哲學,“我們需要一般地研究政體,以便完善關于人事的哲學”(1181b14-15)。因此,亞里士多德是用了實踐的、人事的(屬人的)、政治的、倫理的來界定政治生活追求的至善。

  當然在《倫理學》中少數(shù)地方也提到了一般而言的和超出倫理人事之外的幸福、美德和理性,如Ⅰ.7的幸福的功能界定,第6卷討論人的理性的各種樣態(tài),Ⅹ.6-8討論沉思的生活與倫理的生活的差別。最終,這些都是為了給倫理的生活在整個人的活動中的位置給出一個規(guī)定。

  2、倫理美德

  亞里士多德用美德界定了幸福,并將政治學從關乎幸福落實為關乎美德。 “認為至善是在持有還是在運用中,即在稟有(品質,?ξι?)還是實現(xiàn)活動中,有不小的差別”(1098b31-33)。當然,亞里士多德對幸福-至善的界定是實現(xiàn)活動而非稟有。他在Ⅱ.5規(guī)定了“美德是一種稟有”,幸福則是稟有美德之后的發(fā)揮或實現(xiàn)活動。而要達到這一步,必須經(jīng)歷從沒有品質到稟有美德再到成全美德的過程,一旦稟有了美德,實現(xiàn)活動則只要碰到適宜的場合就必然發(fā)揮了。因此,政治學的目的是追求幸福也即美德的實現(xiàn)活動,而實現(xiàn)活動的關鍵則在于美德的養(yǎng)成或稟有。因此政治學的絕大部分內容是澄清美德的養(yǎng)成或稟有,而這也是《倫理學》一書的主要章節(jié)分析各種具體美德的原因之所在。從第2卷開始,除了第6卷和第10卷的少部分段落,亞里士多德使用美德時,基本都是指倫理美德。

  因為人有理性可以分為兩種:本身沒有理性而能聽從理性的欲求,以及本身就有理性,從而,美德也可兩分為倫理美德和思慮美德。思慮美德依據(jù)教導而產(chǎn)生和生長,而“倫理美德從習慣產(chǎn)生,它的名字就是從對習慣的微小變化而來”(1103a17-18)。這一關于倫理美德的規(guī)定是根本性的,倫理的(?θικ?)必然跟習慣(?θο?)相關,而且從習慣中產(chǎn)生。所以,“立法者造就好公民的途徑是習慣化”(1103b3-4)。Ⅹ.9區(qū)分賢人(?πιε?κεια)與大眾(πολλο?)養(yǎng)成美德方式的不同,也是基于這一基本規(guī)定,這是倫理的根本屬性,“一方面理性有力量去激發(fā)和鼓舞年輕人中的自由人,培養(yǎng)有良好出身的人,正如從美德中制作出真正愛好美好的人;另一方面,理性不能促使大眾去追求美好和善好,因為大眾在本性上只服從恐懼而非羞恥”(1179b7-10)。法律的懲罰固然是一種習慣化,賢人具有美德卻并非只需聽從理性而不需要習慣化。法律或倫理是更加廣泛和高級的習慣,“在城邦里,法律和倫理有力量;在家庭里,父親的言辭和習慣有力量”(1180b3-5)。

  同樣,倫理美德涉及的理性也是實踐性的。Ⅱ.6對倫理美德的界定如下:“美德是選擇的稟有,處于對于我們而言的中道,被理性而界定,也即由明智而界定”(1106b36-1107a2)。顯然,與倫理美德相關的理性是明智,Ⅵ.5對明智的界定直接指出明智是實踐的理性,并且是關乎人事的,“明智是符合實踐的理性的真的稟有,關乎人事的善與惡”(1140b4-6)。而Ⅵ.8也直接明確了政治學與明智是相同的,“政治學與明智是相同的稟有”(1141b23-24)。

  由此可見,政治學關注的是實踐性的美德,即倫理美德,相關的理性也是實踐的理性,即明智。而倫理美德是通過習慣化而養(yǎng)成的,

  同時也需要法律的作用。不過,亞里士多德又把倫理美德歸納為美好和正義,“政治學探究的是關于美好和正義”(1094b14-15)。在Ⅰ.4中,他又重申,“要成為關于美好和正義或者一般的政治學的充分的學習者”(1095b4-6)。政治學主要研究的是美好和正義,這并不是亞里士多德的隨意羅列,而是從不同的側面代表美德整體。

  3、立法者造就好公民和好人

  政治學追求實踐中的至善即幸福,而幸福由美德來界定,從而引向了倫理美德的培養(yǎng),而倫理美德又與習慣相關,由于城邦中的習慣即法律,政治學研究最終便與法律相關聯(lián)起來。

  “我們設定政治學的目的是至善,最關注是造就(ποιε?ν)出這種人,即造就出好的公民和有好的實踐的人”(1099b29-32)。亞里士多德這里是在寬泛的意義上使用一般用于制作科學(技藝)的制作、造就(ποιε?ν),但顯然并非指技藝的制作,而是習慣化的培養(yǎng)的意思。立法學是政治學的核心環(huán)節(jié),立法者也常被等同于政治家。“好的公民和有好的實踐的人”則可以看作是“好公民”與“好人”。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詳細探討了“好公民”與“好人”的區(qū)分——他在《倫理學》Ⅲ.8中討論政治勇敢與出于美德的勇敢時,已間接顯示好公民與好人的區(qū)別,此處只是做出一般性的規(guī)定。

  緊接著,亞里士多德又在守法的意義上對“好公民”與“好人”進行了規(guī)定,“真正的政治家最致力于美德,他想制作出好的公民和守法的人”(1102a7-10)。由此處“守法的”并不能看出是一般的好人還是好公民,V.1提到守法意義的正義是一種全德,所有的美德都包括在內,則可以說就是“好人”,“守法意義上的正義,是一種完善的美德,不是無條件的,而是關涉到他人的完善的美德”(1129b25-27)。“這種正義是全德(完全意義的美德)而非部分意義的美德”(1130a8-9)。

 ?、?9某種意義上說的是美德本身而非政治意義上的美德,正如出于倫理美德的勇敢和政治勇敢的區(qū)分在于,出于美德的勇敢是以美好(κ?λο?)為目的,而政治勇敢則是因為恐懼和懲罰才做勇敢的行為。“因此立法者需要促使人們趨向美德并盡力使他們以美好為目的”(1180a5-7)。“法律是在某種明智和努斯之下的理性”(1180a21-22)。立法者要造就的人“以美好為目的”,直接就是“好人”本身,但一般大眾可能只能具有政治美德,只是“好公民”。

  從幸福、美德和好人這些不同的層次來看,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顯然是目的論式的,幸福即至善,是最高的目的。而政治是某種至善,表明了政治生活的自足性和自然性,與柏拉圖一方面貶斥塵世生活一方面又塑造理想城邦有所不同。亞氏政治學與現(xiàn)代政治的一個主要區(qū)別在于,古代政治哲學是用這種共同的美德或幸福導向來實現(xiàn)政治的統(tǒng)一性(τ? μ?αν),成為一個城邦而非別的共同體,如家庭、村莊或城邦聯(lián)盟;現(xiàn)代政治則是用所有平等自由的個體的同意形成一個統(tǒng)一的意志,一個人為性的人格(person)[4],來代表政治體的統(tǒng)一性。在某種意義上,古代的幸?;蛎赖绿峁┑慕y(tǒng)一性是客觀性的,而現(xiàn)代的同意帶來的人格的統(tǒng)一性則是主觀意志的產(chǎn)物,當然并非完全沒有自然性。

  二、政治學內部各門知識的等級

  政治學研究的是實踐的至善,然而政治學內部是分成不同層級的,如個人倫理和家政學都包括在內。亞里士多德在Ⅵ.8對政治學內部各門知識的等級進行了勾畫,這個勾畫又是在明智的名義下加以區(qū)分的,因為“政治學與明智是相同的稟有”(1141b23-24)。政治學研究的是倫理美德,而有倫理美德的人就是明智的人。“明智與倫理美德是不可分離的。因為明智的本原是合乎倫理美德,倫理中的正確是合乎明智”(1178a16-19)。某種意義上,明智的人就可以直接代稱有倫理美德的人,也即政治家。

  “關于城邦的明智中,一方面是作為統(tǒng)治性的明智,即立法學;另一方面是關于個別事物的明智,即政治學,擁有了本應是共同(關于普遍事物和關于個別事物)所有的名字,它是實踐和考慮,法令是行為(實踐)中最后的東西。

  關于個人的明智最是明智,它擁有了本應是共同(關于城邦、家庭和個人)擁有的名字:明智。別的種類中,一個是家政學;一個是立法學;一個是政治學,它之中一個是關于考慮的,一個是關于司法的”(1141b24-33)。

  個人:明智

  政治學-明智 家庭:家政學

  普遍:立法學

  城邦:政治學 考慮

  個別:政治學

  司法

  明智的劃分也就是作為一門科學的廣義政治學的劃分。依據(jù)關乎對象的不同,它首先分為三個領域:關乎個人的,它擁有了本來是共同擁有的名字(個人、家庭、城邦三者合起來的名字是明智),直接叫作了明智(φρ?νησι?);關于家庭的,叫家政學(ο?κονομι?);關于城邦的,是狹義的政治學(πολιτικ?)。而關于城邦的明智中,根據(jù)關乎的東西是普遍的還是個別的,又可分為兩類,即立法學和最狹義的政治學。當然,亞里士多德在這里只提到最狹義的政治學關乎個別的東西,而并沒有直接說立法學是關乎普遍的。他在《政治學》中才指出,“法律必須統(tǒng)治所有普遍的事情,官員統(tǒng)治個別的事情”(1292a32-34)。格勞秀斯在引述亞里士多德的這個區(qū)分時,也提出立法是關乎普遍的。[5]但這種普遍并不是與明智相對的理論科學意義上的普遍,理論科學意義上的普遍是關乎本原不變的東西,如一顆樹的本原是不會變化的;明智中的立法學,關乎的仍是本原可變的東西,在不同的城邦有不同的立法和政體。

  在關乎城邦的明智中,立法學(νομοθεσ?α)不僅是關乎普遍的,還是統(tǒng)治性的,因此政治家也經(jīng)常就等同于立法者。關乎個別東西的明智又被區(qū)分成兩種,一個是關乎考慮的(βουλευτικ?),一個是關乎司法的(δικαστικ?)。亞氏對于狹義政治學的三分,與現(xiàn)代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古代的立法一般相當于現(xiàn)代的立憲,是一個源始性的行為,之后并沒有一個獨立的立法機關存在,具體的法律修補由公民大會或議事會進行即可;考慮則包括了現(xiàn)代意義上作為最高權力機關的議會的決策和行政部門的執(zhí)行權。

  從亞里士多德的著作特別是他在《政治學》中的說明來看,家政學并不需要寫成獨立的著作,它直接被包含在《政治學》中了。當然,他也承認有人寫成獨立的著作。而政治學這門科學或廣義的明智的劃分中,最重要的就是關乎個人和關乎城邦的部分,而這在現(xiàn)代分別被稱作倫理學和政治學。在Ⅵ.8的劃分中,亞里士多德并沒有把關乎個人的稱作倫理的,而是用了共同的名字即明智。但是,從內容來看,可以把關乎個人的明智叫作倫理的。而且,亞里士多德在其他著作(如《政治學》Ⅱ.1和《形而上學》Ⅰ.1)提到《倫理學》時,也是說“在關乎倫理的(?ν το?? ?θικο??)”討論中。而Ⅹ.9對賢人和大眾的區(qū)分,則從倫理的討論轉入《政治學》的政體討論。由此,我們有理由把這兩部著作分別叫作關于政治的和關于倫理的。因而,雖然《倫理學》是后人加的名稱,但也有其合理性,只是亞里士多德并沒有把它當作一門獨立的科學。

  一個緊要的問題是,亞里士多德整本《倫理學》討論的明智和倫理美德,究竟是指關乎個人的明智,還是作為一般意義上的明智?顯然,當亞里士多德舉出伯里克利作為明智之人的例子時,強調的是他在城邦事務上的明智。然而,從通篇的討論來看,所有的倫理美德,無論是勇敢還是慷慨,又都有政治性,都與城邦相關,但又并非直接就是管理和統(tǒng)治城邦事務??梢哉f,倫理的部分主要是賢人的自我統(tǒng)治,而政治的部分則轉向了統(tǒng)治他人的立法、執(zhí)行問題。所以,倫理部分的著眼點是一般而言的明智,包括個人、家庭和城邦的事務,但各種美德分析的出發(fā)點則主要是個人性事務。

  三、倫理與政治研究的劃分依據(jù)

  現(xiàn)代視野的倫理與政治劃分,主要基于倫理只有軟性的約束力,而政治有硬性的強制力。但是,在亞里士多德那里,這個標準并不適用。我們也不能不假思索地認為從倫理的轉入政治的討論是自然的。我們必須要給出轉向或區(qū)分的依據(jù),因為亞里士多德在《倫理學》最后轉入《政治學》關于政體的討論時說,“讓我們來討論它,有一個開端”(1181b23)。為何政治學的討論又是一個開端(?ρξ?μενοι),而不同于《倫理學》整本書的討論?這個新的開端需要給出理由,給出倫理與政治區(qū)分開的依據(jù)。亞里士多德確實給出了自己區(qū)分的依據(jù),而且有兩個依據(jù),分別是個人與城邦、賢人與大眾的區(qū)分。不過在最后,我筆者認為這兩個標準在根本上是相同的。

  1、倫理與政治分別適用于個人與城邦

  “如果那個善對于城邦和個人是相同的,那么很顯然追求和保有城邦的善是更大的和更完善的。僅僅對于個人的善就是令人滿意的,而對于人民和城邦的善是更美好的和更神圣的”(1094b7-10)。

  亞里士多德首先認定那個善對于城邦和個人是同一的,都是一種明智和幸福。在《政治學》中,他直言個人的幸福與城邦的幸福是相同的,“剩下的問題是,個別人的幸福與城邦的幸福是否是相同的,很明顯是相同的”(1324a5-7)。城邦有一個同一的共同善,這也是古典政治的基本出發(fā)點。亞里士多德認為,如果沒有了這個至善,城邦就變成了聯(lián)盟。“城邦必須關注美德,否則共同體就變成了一個聯(lián)盟(συμμαχ?α),法律就變成了協(xié)約(συνθ?κη)”(1280b6-10)。有意思的是,現(xiàn)代政治哲學正是用亞里士多德反對的協(xié)約(契約)或同意來建構的。

  不過,城邦的善與個人的善的等級是不同的,追求城邦的善是更美好和更神圣的。另外,如果考慮到城邦有不同的部分,各自有不同的美德,那么城邦的善與個人的善的問題就演化為好公民與好人的關系。馬爾科姆·斯科菲爾德(Malcolm Schofield)認為政治與倫理沒有根本的不相容,因為公民是參與統(tǒng)治的,都是統(tǒng)治者,而只有通過參與統(tǒng)治才能達到美德。“僅僅是臣民,不會達到一個真正善的人的完善美德。只有一個參與統(tǒng)治的公民,才有能力具備需要的明智。” [6]而阿德金斯(Adkins)則認為,正是因為有統(tǒng)治者與臣民的區(qū)別,個人的善與城邦的善才不可能是相同的。[7]

  雖然在一般意義上亞里士多德認為兩者是相同的,但實際上好公民與好人總是不同的。好人的形態(tài)是單一的,都是一樣的,但好公民的形態(tài)卻各不相同,“不要求好公民具有好人的美德是可能的”(1276b34-35)。而這主要是就統(tǒng)治與被統(tǒng)治而言的,“但是好的公民的美德與好的人的美德是否是相同的?一個好的統(tǒng)治者必須是善的和明智的,而好的公民則不需要明智”(1277a13-16)。統(tǒng)治者的美德可以說與一般意義的“好人”是相同的,而其他的好的公民則不需要明智,與一般意義的“好人”不同,例如,政治勇敢可以是僅僅出于恐懼和懲罰而做勇敢的行為。

  在一般意義上,城邦的善與個人的善是相同的;但是具體到城邦內部,作為好的公民的美德與一般意義的“好人”是不同的。“有些人能夠分享幸福,有的人只能分享很小的部分或者是完全不能夠分享”(1328a38-40)。就統(tǒng)治者而言,雖然其作為好人和好公民是一致的,但是畢竟可以區(qū)分為不同的事務。亞里士多德也舉到了伯里克利,他能夠很好地管理城邦,但卻不能很好地教育自己的孩子,他在家政與政治上并沒有同一。就被統(tǒng)治者而言,則只有出于追求榮譽和避免懲罰而產(chǎn)生的政治美德。

  因此,在究竟是涉及個人自我統(tǒng)治的事務還是城邦統(tǒng)治的事務,以及“好人”和“好公民”的區(qū)分時,可以把倫理的部分與政治的部分區(qū)分開。倫理的部分主要是自我統(tǒng)治的事務,同時也具有處理城邦統(tǒng)治事務的能力,是一般而言的“好人”;而政治的部分主要是統(tǒng)治者城邦統(tǒng)治的事務,以及被統(tǒng)治的公民因為服從而產(chǎn)生的政治美德,是具體而言的“好公民”。[8]當然統(tǒng)治者和被統(tǒng)治者都是自由的公民,而非自由人與奴隸的區(qū)別。

  2、倫理與政治分別適用于賢人與大眾

  適用于個人與城邦的區(qū)分,落實在自我統(tǒng)治和城邦統(tǒng)治上,從而也與第二個區(qū)分關聯(lián)起來。自我統(tǒng)治的人就是賢人,而在城邦中被統(tǒng)治的就是大眾。

  亞里士多德在Ⅹ.9做了賢人與大眾的區(qū)分,但有時他也用較含糊的自由人(?λευθ?ριο?)來代稱賢人,這里的自由人也是指真正具有倫理美德的人,而非一般意義上的擺脫了體力勞動和有政治參與權。

  “賢人聽從理性,為了美好而活著”(1180a10-11)。大眾則只服從恐懼,避免作惡僅僅是因為追求榮譽和避免懲罰。這里的賢人與大眾的區(qū)分是在公民之內的區(qū)分。這正是亞里士多德從倫理討論轉向政治討論的原因:倫理討論主要是在理性-道理的意義上的,真正成年的賢人或體面的人看了《倫理學》就可以聽從理性而具有倫理美德,(當然,事實上在其年輕時期也需要外在法律和父親的教導);而政治的討論則轉向更多地依賴情感和法律的懲罰,看了《倫理學》的書還不能夠具備倫理美德,或是具備后仍然會因為不自制而無法達到美德,因而需要《政治學》中政體的法律設置。因此要轉向立法乃至其他的政治統(tǒng)治的討論,“那些想通過他的關注使得人們變得更好的人,需要立法學,如果法律是產(chǎn)生善的一種方式”(1180b23-25)。所以我們要轉向一般的政體的研究,以便完善關于人事的哲學。主要的問題包括,“我們將更好地把握什么是最好的政體,每一種政體怎么組織才是最好的,以及什么法律和習俗要遵守”(1181b20-22)。

  法律是一個復雜的東西,同時是理性的教導,有一個美好的指向,但也通過榮譽和懲罰而作用于情感和欲求。在《政治學》中,需要討論榮譽和懲罰,通過引導人們的快樂與痛苦而達到政治美德,成為一個好公民。因此賢人與大眾是之前適用于個人還是城邦的善的區(qū)分的基礎,它落實在“好人”和“好公民”的區(qū)分上。從而在《倫理學》討論了賢人的倫理美德養(yǎng)成之后,需要從《倫理學》轉入《政治學》。

  值得注意的是,亞里士多德的倫理與政治的區(qū)分,并不像現(xiàn)代的道德與政治的區(qū)分,即同一群人的兩個不同的領域,比如倫理是軟性約束力,而政治是硬性的約束力。亞里士多德的倫理與政治分別關乎于一個城邦中的兩個不同群體——賢人和大眾,其中也有作用方式的區(qū)別:倫理針對的賢人直接聽從理性,而政治針對的大眾,則既有美德引導又有賞罰輔助,但這些都來自于賢人的立法。倫理針對的賢人為了美好而做出美德的行為,對政治針對的大眾的美德的養(yǎng)成有引導和目標指向的作用,如果不能直接為了美好而做出有美德的行為,即不能成其為賢人、好人,也可以通過城邦的獎賞和懲罰,模仿真正的美德,從而做出符合美德的行為,養(yǎng)成政治美德,成為一個好公民。整個城邦仍然是一個共同的美德-幸福指向,它通過賢人對大眾的規(guī)約和引導而具有政治的統(tǒng)一性。

  四、倫理與政治的相互支持

  1、城邦對倫理美德養(yǎng)成的支持

  個人的善的養(yǎng)成是需要城邦的法律支持的。即使是賢人倫理美德的養(yǎng)成,也是需要城邦法律的。這正是倫理美德的本質屬性,它不同于思慮美德可以通過教導而產(chǎn)生,倫理美德從習慣產(chǎn)生。不僅培養(yǎng)好公民需要通過習慣化,立法者造就好的公民是通過習慣化,而且自由人成為好人也是需要法律規(guī)定,賢人會服從理性而追求美德,而法律是某種理性。尤其是,當賢人處于年輕時期,理性還未成熟,則更需要法律作為外在理性給以指導;否則,年輕的賢人長大后也不可能出于美好而追求美德了。因此“已經(jīng)存在的習俗必須適宜于美德,喜歡美好而拒絕丑惡”(1179b24-26)。法律為年輕人提供習俗,給出正確行為的規(guī)定,年輕人養(yǎng)成了良好的習慣,等到自己的理性成熟,才能自己聽從理性而追求美德。“因此立法者需要促使人們趨向美德并盡力使他們以美好為目的”(1180a5-7)。立法者的目的,是培養(yǎng)出以美好為目的的有美德的人,即使大眾也是以這個目的為指向,即便達不到出于美好而有美德,也要能夠因為城邦的獎賞和懲罰而模仿真正的美德,從而做出符合美德的行為,達到一種政治的美德。

  另外,從事政治對于個人的倫理養(yǎng)成也是有幫助的。三個層次的明智是相關的,家政和政體對于個人的倫理也是有作用的。“似乎一個只知道自己的人并汲汲于此的人才是明智的人,而政治家是過于實踐了。……然而沒有家政和沒有政體也不會有關于自己的好”(1142a1-10)。只有真正的政治家才能有真正的倫理美德,同時具有處理城邦統(tǒng)治事務和自我統(tǒng)治的事務的能力,才能成為真正的“好人”。因此,倫理需要政治,《倫理學》需要《政治學》的支持。

  2、政治的倫理基礎

  《政治學》之前需要《倫理學》,正如柏拉圖《法律篇》正式討論之前需要有一個序言[9]。亞里士多德從四個方面即幸福、美德、友愛和快樂的倫理考察為政治的運行提供了基礎。

  首先,至善-幸福分析是從人的功能入手的,城邦的善在根本上與個人的善是相同的。倫理的目的指向是城邦立法的基礎。立法者需要促使人們趨向美德并盡力使他們以美好為目的。而只有城邦有了共同的善,有共同的對好和壞的感覺,才能成其為一個城邦,否則只是一種聯(lián)盟。

  其次,各種倫理美德本身就是具有政治性的[10],例如,勇敢本身就是要勇于為城邦赴死,保護身邊的戰(zhàn)友從而保護整個城邦;慷慨主要是為城邦提供資助,個人出資為城邦建造船艦和維修公共建筑;正義則是關于“他人的善”,使每個人得到他的應得,而應得的標準的不同還區(qū)分成不同的政體。

  再次,倫理討論中的友愛是對正義的一種補充,有了友愛則就可以不需要正義了。城邦中總是有法律達不到的縫隙,而基于美德的友愛為這種縫隙的縫合提供了基礎。

  最后,法律的懲罰和榮譽獎賞主要是作用于情感和欲求,一般而言的情感就是快樂與痛苦。政治學的主要目的是培養(yǎng)好的人,培養(yǎng)倫理美德。只有在并非所有人都能成為出于美好追求美德的人,才通過快樂與痛苦的獎賞與懲罰刺激人追求榮譽,成為好的公民。因此,對美德、情感的一般考察,為立法者法律規(guī)定榮譽和懲罰提供了基礎,也即為立法者規(guī)范大眾提供了情感基礎。

  “我們對幸福、美德、友愛和快樂的概述已經(jīng)足夠了。……知道這些美德是不足夠的,而是盡力去擁有和運用它們,或者以別的方式變成善的”(1179a33-1179b4)。雖然僅僅知道幸福、美德、友愛和快樂,并不就能成為有美德的人,還需要法律提供的習慣化的基礎。但是,關于幸福、美德、友愛和快樂的倫理考察,為立法者的具體立法規(guī)定提供了前提;而關于幸福的同一、友愛的團結,則為城邦的團結為一提供了基礎。因此《政治學》對具體政體的立法規(guī)定,必須有《倫理學》中關于幸福、美德、友愛和快樂的倫理考察為之提供基礎。

  因此,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這門科學必須要包括《尼各馬可倫理學》和《政治學》這18卷書,倫理的部分和狹義的政治的部分相互提供支持,才能真正實現(xiàn)個人幸福和城邦的幸福。

  注釋

  [1] 本文所有的原文引用,由筆者依照希臘文譯出,其間參照了珥汶(Irwin)的《尼各馬可倫理學》英譯和瑞夫(Reeve)的《政治學》英譯,主要譯名根據(jù)廖申白譯本,部分參考了余紀元的著作。希臘文本有:Aristotle, Aristotelis Ethica Nicomachea, Ingram Bywater ed.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90; Aristotle, Politica, W.D.Ross e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7. 英譯本有:Aristotle, Aristotle Nicomachean Ethics, Terence Irwin tans,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1999; Aristotle, Politics, C.D.C.Reeve trans,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1998. 中譯本有:亞里士多德:《尼各馬可倫理學》,廖申白譯,商務印書館,2003;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65。余紀元:《亞里士多德倫理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

  [2] Aristotle, Metaphysics, W.D.Ross trans, in The Complete Works of Aristotl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 Ⅵ.1.

  [3] 參見Cooper, M, “Contemplation and Happiness: A Reconsideration”, in Cooper, Reason and Emo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212-236.

  [4] Hobbes, T, Leviathan, Edwin Curley ed. ,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1994, pp. 109.

  [5] Grotius, H, The Right of War and Peace, Richard Tuck ed. , Liberty Fund, 2005, pp. 257-59.

  [6][10] Schofield, M, “Aristotle’s political Ethics”, in Richard Kruat ed. , Blackwell Guide to Aristotle’s Nicomachean Ethics,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2006, pp.305-322.

  [7][8] Adkins, A, “The Connection between Aristotle’s Ethics and Politics”, in David Keyt and Fred D. Miller eds. , A Companion to Aristotle’s Politics, 1991, Basil Blackwell Ltd, pp.75-93.

  [9] Plato, Laws, in The Complete Works of Plato, John M. Cooper ed. ,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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