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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學術論文格式范文篇一
淺議個人破產制度
摘要本文指出設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實現市場主體平等化,促進公平競爭,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維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彌補民事訴訟程序的不足,以及與國際破產規(guī)則接軌的需要。
關鍵詞個人破產 特殊規(guī)制 主體平等化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03-052-01
一、個人破產制度的概念與相關理論分析
(一)個人破產制度的概念
個人破產制度,是指當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和以后應盡義務的一種制度安排。
(二)個人破產制度實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個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是完善市場主體體系,貫徹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競爭原則的需要;是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的需要;有利于保護其作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國加入WTO后,在法律制度上同國際慣例全面接軌的需要。
2.個人破產制度的可行性
市場經濟的迅猛發(fā)展,為我國個人破產立法奠定了社會物質基礎;公民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為個人破產的實施營造了有利的環(huán)境;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個人信用體系的逐步建立,便利了個人破產的實施;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保證了個人破產不會影響社會安定。
(三)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重要意義
使市場主體平等化,貫徹公平競爭原則要求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平等是社會正義的化身,是法律價值體系中首要的構成內容;維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克服民事訴訟中“執(zhí)行難”問題;加強國際交往,與國際規(guī)則接軌。
二、建立我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幾點構想
(一) 設立個人破產免責制度
所謂免責制度,是指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于破產人未能依破產程序清償的債務,依照破產法的規(guī)定,在何種條件下和什么范圍內予以免除繼續(xù)清償責任的制度。
個人免責制度有以下幾點好處: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債務人利用破產逃避債務現象的發(fā)生;二是債權人可以借此獲得更多的受償利益,從而盡可能周全地保護其債權;三是債務人在該制度下仍然可以期待獲得一定程度的債務免除;四是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免除債務由法院確定,體現了適用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設立自由財產制度
所謂自由財產,是同破產財產相對應的概念,僅存在于自然人破產之中,是指在破產程序開始后,破產人所擁有的,不受破產程序干預和限制,可以自由支配和處分的那部分財產。
設立自由財產制度具有其重要意義的:首先,自由財產制度是保障基本人權,體現社會文明的需要;其次,自由財產制度有利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經濟文化發(fā)展;再次,自由財產制度有利與鼓勵債務人主動提出破產申請;最后,自由財產制度有利于保護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雙重利益。
(三)建立破產無效行為制度和撤銷權制度
破產無效行為制度,指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的一定期限內實施詐欺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如以轉移、隱匿、不正當處分等手段減少自身財產),依破產法的特別規(guī)定構成無效行為的制度,其法律效果是經破產無效行為轉讓的財產或利益回歸于破產財產。撤銷權制度,指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的一定期限內,實施詐欺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破產管理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制度,其法律效果同樣是被撤銷行為轉讓的財產或利益回歸于破產財產。二者的區(qū)分在于破產無效行為因符合相關法定要件與情形而當然無效,如破產法可以直接規(guī)定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六個月內隱匿、私分財產或捏造債務的,其行為無效。而對于債務人以非正常低價出售財產的,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因涉及相對人利益,故而不宜直接一律宣告無效,而由權利人針對該特定行為向法院申請撤銷為宜。
三、實施個人破產制度的相關問題及對策研究
(一)破產案件數量可能大幅度增長
面對這種問題,應采取以下相應措施:
一是推進破產案件審理機構專業(yè)化建設;二是引入設立“小破產”處理程序;引入“小破產”程序有利于提高辦理破產案件的效率,減輕法院的工作壓力。
(二)自然人破產成本過高可能引發(fā)破產人的生存危機
一方面這種破產成本的發(fā)生是實施破產制度不可避免的,但同時,也應使這種成本的負面影響減小到最低限度。嚴格堅持自由財產制度的要求,堅持保障破產人能夠維持基本的生存條件。通過社會福利救濟手段給予破產人必要的支持和幫助,使其盡快渡過難關,獲得“再生”。
(三)部分自然人可能濫用破產程序以達到逃債目的
相應對策:一是嚴格界定自然人破產的范圍和標準,堅持自然人只有在實施合法行為而陷入債務困境無力清償時方可適用破產程序擺脫債務困境。二是在堅持許可免責主義的同時,以專門條款規(guī)定基于公平或善良風俗原則不能免除的債務支付。三是加強財產和個人信用監(jiān)控機制。四是完善自然人破產犯罪的法律規(guī)定。
注釋:
王彥英,王燕霞.試論在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商場現代化.2007年4月(中旬刊)總第500期.
文秀峰.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72頁,第140頁.
洪玉.略論建立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若干法律問題.法學論壇(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3(5).
參考文獻:
[1]黃喜春,孫睿.論我國應當設立個人破產制度.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7.
[2]李南玲.“負債消費”呼喚個人破產制.經濟參考報.2006.
[3]齊樹潔.破產法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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