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學科對學術論文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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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學科對學術論文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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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文范文
論法的價值劃分
摘要法的價值依托于價值的內在界定,離不開與道德的比較。法的價值有多種內涵,并且有多種劃分標準,其中形式價值、目的價值、評判標準是較為有意義的學術研究視角,值得深入探究。
關鍵詞價值道德
中圖分類號:D9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1-034-02
法的價值在傳統(tǒng)認識上可大體表現為正義、秩序、自由、安全、平等、效率等諸多形態(tài)。在對法的價值進行劃分之前,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法的內涵不同于法律的內涵,對法與法律的內涵在此筆者不做贅述;而法的外延又比法律的外延更為開闊,法除了包括制度狀態(tài)的法外,還應該包括觀念狀態(tài)下的法和社會實際運行狀態(tài)中的法。于此相呼應,法的價值也不同于法律的價值,就法的價值討論具體細化而言,在法的價值使用這一層次上可以分為三類價值,分別為“目的價值”、“評判標準”和“形式的價值”�P。筆者以為,價值的含義關鍵有兩個方面:首先,價值代表的是一種關系,這是一種需求關系,存在于主客體之間,主體有所需求,客體相應的給予滿足。即,只有客體對于主體為有用,客體才具有價值;其次,價值代表的是一種指引意義,即事物所有的對主體有意義的、可以滿足主體需要的功能與屬性。�Q而法的價值作為價值范疇在法學領域的展開自然依托于前述兩個方面的認識,關于法的價值的表現在理論上學者已做過很多精彩的論述,其中就包括新自然法學的富勒、拉德勃魯赫等對此的觀點。
同時,法的價值更多的源于法與道德的命題而來。法和道德同樣都作為規(guī)范人們行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發(fā)展的基本社會規(guī)范,在內容、形式、屬性和目的上具有某些共同性,某一社會的法中一定蘊含著當時社會的主流道德理念,一定與當時社會人們的道德心理認同大體一致;同樣地,某一社會的主流道德規(guī)范、道德原則、道德觀念和道德精神只有融入法之中,才能最大限度的發(fā)揮其對人們指引、督導、評價的作用。法和道德的這種內在聯系絕非偶然,而是源于兩者相似的社會屬性和社會功能;法和道德都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兩者存在必然聯系,兩者都是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并都要受到某一個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兩者的總體精神和主要內容大體相同。又或者說,如果非要對法進行評價的話,那么,至少“好”的、“善”的法一定與道德存在著上述的必然聯系。正如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所認為的那樣,法與道德,特別是與特定生活中的主流道德,在物質根基、指導思想、社會任務和終極目標上都相一致或相近,因此,它們的內容和功能就有了交叉,也同時決定了法作為價值的特有內涵。
一、形式的價值
毫無疑問,法是具有形式的。“形式價值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優(yōu)良品質,盡管這些品質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會目的但卻是構成了‘良法’或‘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須具備的特殊品質。”�S區(qū)別于法的目的價值,法的形式價值指,法在形式上應當具備的值得肯定的或者“好”的、“善”的品質或屬性。比如,法律應當邏輯嚴謹,而不應當自相矛盾;法律應當簡明扼要,而不應當含混繁雜;法律應當精確易懂,而不應當模糊不清等。法的形式價值是用來保障其目的價值能夠有效實現的必要條件,是對法作為存在的基本要求。這類似于富勒所提出的“內在道德”的概念。富勒提出了法律道德性的八項標準,并將其概括的稱為法的內在道德(the “Inner Morality of Law”)。這八項標準分別是:(1)法律的一般性;(2)法律應當頒布;(3)法律不應當溯及既往;(4)法律內容應該清晰明白;(5)法律不應該要求不能或無力做到之事;(6)法律不應存在矛盾;(7)法律在時間之流中應該具有連續(xù)性;(8)官方行動與頒布的規(guī)則應該一致。�T筆者認為,法的形式價值具體表現為:
(一)法律體系層面的統(tǒng)一
法治是規(guī)則之治,法治的發(fā)展必然要求法規(guī)則自身是統(tǒng)一協調的。這種統(tǒng)一首先表現在不同位階之間法的統(tǒng)一;其次表現為同級各法律部門之間的一致;再次表現為一個法律部門內部各法規(guī)之間的統(tǒng)一完善;最后表現為同一法規(guī)內各規(guī)則之間的默契。具有良好形式價值的法應該是一部運轉和諧良好的機器。然而,我國的法律體系自身仍存在著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具體表現為,憲法與部門法的矛盾。部門法的規(guī)定并不能很好的體現憲法的精神,甚至與憲法精神相悖;各法律法規(guī)之間的矛盾,特別是同位階法律法規(guī)之間的矛盾。導致法律實踐中法律適用上的歧義。
此外,法的價值要求實現法律與其它社會調整規(guī)范之間協調,這首先表現為法與道德的和諧關系,比如,法的立法指導思想不能違背基本的道德觀念,不能違背公序良俗的社會風尚。法律體系層面的統(tǒng)一還體現為法的效力與執(zhí)政黨政策的協調,其它還有涉及到法與一個社會的政治文化,經濟發(fā)展的要求相調等,以及“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的統(tǒng)一與矛盾的法律內化問題。
(二)法律技術層面的高超
通常意義的良法之治要求注重法的邏輯性、。邏輯是人們思維的一之規(guī),是基本模式和基本準則。法的制定必須遵守基本的邏輯方法,這是對法的最基本要求;另外,法的精確性、對稱性、體系性、穩(wěn)定性、可預見性等都十分重要。只有具備了這些特征的法才具備了法的“內在道德”,也即“程序道德”、“形式道德”。在我國的立法實踐中,立法機關也在不斷努力提高立法技術,展現立法的法治原則的一面,盡管這種改變和磨合可能經歷漫長的過程。例如在物權法制定過中關于物權基本原則的確立、民法體例的選擇、關于篇章結構的安排的等等爭論都體現出了一種法技術意義上的價值選擇。
二、目的價值
法是意志和規(guī)律的結合,是規(guī)律性與目的性的密切統(tǒng)一。法的目的性使法滿足人不斷發(fā)展的多方面需求。法的規(guī)律性是人通過實施法律實現自身需要的前提條件。人的各種精神和物質需求,從根本上講,是人性實現和自身發(fā)展的需要。所以,法的根本標準和尺度應當是,在符合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的前提下,合乎人性的要求,即人性化。法為人的目的而存在。在作為目的價值意義上使用時表現為法律公平的體現,目的價值的視野較為開闊,不僅規(guī)定了當代人與人之間價值的實現,還強調了當代和后代之間的價值實現,主要在于對自然資源的公平配置、是對資源有效合理的利用。這一目的價值的提法對法發(fā)展提了新的要求,同時也為法律發(fā)展指出了可能的方向,由此可見目的價值在促進法發(fā)展中的重要作用。
目的價值是指法律在發(fā)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增加的價值,�U例如,人的生命安全、公民自由、財產安全、社會福利、環(huán)境保護等,反映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會理想。構成了追求的社會目的,反映著法創(chuàng)制和實施的宗旨,它是關于社會關系理想狀態(tài)的權威性藍圖,也是一社會權利義務分配格局怎樣安排的基礎。
基于法運行的認識,如前所述,法的目的價值之一就是要求人與自然的統(tǒng)一,把人與自然的統(tǒng)一納入法的價值,就需要將對生態(tài)秩序的調作為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樣必然使原有法的不足之處得以修正。傳統(tǒng)意義上的法的價值主要定位于同代人的價值,即它調整的范圍基本限定在一代人之間,而沒有考慮到代際價值。而代際價值強調的對自然資源的可持續(xù)發(fā)展,要求人們不要把目光僅局限于眼前利益而使后代的發(fā)展受到阻礙。法理念的價值體現為法分配權利義務,處理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之關系,指導立法、司法、執(zhí)法和法律監(jiān)督行為,貫穿法運行全過程的理念。在此層面,最近學術界所探討的協調價值應該作在目的價值系統(tǒng)中統(tǒng)領其他價值,在多元化的價值系列中居核心地位;在目的價值的有序性上,處于最高位階,作為調整價值沖突的準則,是一種人對法的絕對超越指向。
三、評價標準
談到價值,其另一種含義非指一種確定性的意義,而是一種話語模式。例如,“人權價值”合乎正義,體現著正義的本質,也是正義的主要和重要內容。反過來說,正義與人權一樣也是以人的現實生活的基礎,從人性、人的本質出發(fā),保障人的生存,促進人的發(fā)展,此時,“人權價值”構成了一種話語模式。再例如陳興良討論“犯罪價值論”時,其是從價值判斷的角度來研究犯罪問題,其是用來證成目的價值的準則。
法運行的重要目標之一就是實現社會的整體運行協調,法的其他價值比如自由、秩序、效率等最終的歸宿點也是實現社會的評價標準,此種意義上的法律價值是指對法律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對價值原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曾是法學家們的主要活動。”�V法的價值一個側面看是從各個部門法中抽象出來的,反過來又對法的實現有具體的指導意義的一個概念,這就體現為法的運行。例如,在民法等私法領域法的實踐價值表現為通過平等、誠實信用等具體原則指導個體行為,使各個交易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不損害對方利益而達到互惠的法律效果,促進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協調;在行政法等公法領域,法的運行價值表為通過對公權力的有效控制,達到人與社會、人與國家的關系協調,在市場經濟的背景之下尋求公權利與私權利的平衡,;在環(huán)境法等第三法領域中,法的運行價值表現為:本著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方針,加強了對自然資源的保護力度,促進了人與自然的協調。需要明確的是,傳統(tǒng)法律沒有體現出對自然秩序的合理確認和保護,從而缺失了可持續(xù)發(fā)展所倡導的自然價值的保護,法與生物文明也就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的。
在諸種評價標準中,正義作為法的價值是最重要的部分,是人類的真正之義,體現著人性準則??梢哉f法的人權價值是法的正義價值的主要和基本內容。總之,正義是法的價值的實質,法的其他所有價值都是正義價值的展開和邏輯體現,共同組成一個價值體系。法的評判價值表現在法的諸多價值中的平衡作用,在法的其它價值比如秩序、自由、效率等發(fā)生沖突時,確定它們的位階,并且在這些價值不可兼得時決定如何取舍、平衡。解決價值確認問題,按一定的標準來確定什么樣的要求、期待、行為或利益是正當的,尋求價值平衡,按一定的標準來尋求各種價值得以共存的條件。在評價標準體系中對其除了原有的經濟標準、人道主義標準、現實原則、歷史原則外,法律評判的標準是對其重要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