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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法制與社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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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法制與社會論文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經濟的快速發(fā)展,國家或組織的相關制度必須跟上社會發(fā)展的步伐。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淺談法制與社會論文,供大家參考。

  淺談法制與社會論文篇一

  《 論法制社會的政府與行政 》

  摘要我國的法制社會建設落后于政治、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完善法制體系及如何確保社會行為主體在法制體系中運行是我國政府的重要議題,同時,政府集中政府權力與行政權力的弊端顯現,需在法制體制中確立政府與行政的新關系。本文以我國為對象,從公共選擇理論角度論證了法制社會下政府與行政適度分離改革的必要性。

  關鍵詞法制社會 政府權力 行政范圍

  中圖分類號:D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03-139-02

  在君主和臣民、獨裁集體與受壓制群眾等存有次級權力觀念的社會里,由于權力的絕對化導致某些個人或家庭有種出身、文化、財產等方面高于他人或家庭的意識,這促使其產生與生俱來的控制指揮他人的想法和行為。但在現代社會,不論當前這個國家或地區(qū)的社會形態(tài)如何,社會的進程和發(fā)展都趨向于平等、民主時代,社會系統(tǒng)給予平民百姓參與政治、社會等方面的權利,造就了平等時代里的人的思維觀念轉變,這個轉變就是利益得到保護、權利受到尊重、參與機會能夠落實、要求受到重視。

  隨著身份在社會中顯現平等,每個人感到與他人無實質性差異,每個公民變得與其他一切公民相同,個人的形象、權力、地位和力量等消失在群眾中,以致于存在一種簽訂契約的平等的原始狀態(tài),人們不知道自己在社會中的地位,不論是階級地位還是社會出身。在平等時代,人們的思想產生單一的中央權力觀念,這促使人們產生統(tǒng)一的立法觀念。因此,在人們看來統(tǒng)一的立法是保證其享有與他人同質性利益、權利的條件并認為社會的特權是高尚的而不是個人的特權高尚。如果出現特權,不論是從感性上還是理性上都會產生憎恨甚至彼此沖突。

  一、立法與政府

  從世界范圍來看,多數國家采用政權政黨制度,即由政黨執(zhí)掌或參與國家政權。一般而言,國家的政策法規(guī)由執(zhí)政黨或利益集團提出,交由立法機關負責立法及表決通過,而政府是立法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且由執(zhí)政黨負責組閣,政府的意志和行為能體現在立法環(huán)節(jié)中。因而,政府與立法機關的立法關系,既是立法問題,也是憲政問題。

  法制社會要求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達到幾個目標或標準,即憲政民主的基本價值標準、產生良法的能力標準和實效標準。其中憲政民主的基本價值包括人權、民主、法治和控權;產生良法的能力標準要求能產生基于可靠的信息基礎,具有及時性、融貫性、有效性和回應性的良性法規(guī)政策;實效標準,即一種制度安排是否在現實中有效地運行,并實現其原初設計之功用和目標。比如,我國越來越多的立法采取征求群眾意見,一方面體現群眾參與國家政策法規(guī)制定的環(huán)節(jié),又能掌握較為可靠的信息,另一方面,法規(guī)政策中體現的群眾想法,易被廣大公眾接受,從而提高法規(guī)執(zhí)行速度和效用。

  二、政府與行政

  在公共行政學學科知識發(fā)展初期,學者們圍繞政府與行政的關系進行論爭。爭論的結果是政府與公共行政領域沒有徹底分開,都屬于同一個連續(xù)統(tǒng)一體,只是兩者分別處在一個連續(xù)統(tǒng)一體的兩端。本篇文章認為,隨著社會的現代化化進程和經濟的市場化改革,政府應作為社會管理服務的領導者,只需集中精力研究提供政策法規(guī)以及社會運行的規(guī)則,做出戰(zhàn)略決策和進行宏觀調控,成為社會的集體CEO,而政府的下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則依據政府做出戰(zhàn)略選擇意志并在相關的法規(guī)制度內開展行政工作,即政府權力和政府活動領域與行政權力及行政范圍適度分離。

  其原因,一是社會的現代化推進及市場化改革,有限政府目標要求政府縮小活動領域,給予行政部門更多的主動性;二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多由考試選拔錄用,政治上并沒強烈的政治感,只有只需組織授予的職權。從公共選擇理論出發(fā),如果政府集中政府權力與行政權力,將會增加社會運行成本,這與當代政府改革的小政府大社會目標相悖,并且政府的無效率很可能導致公共產品的缺失。就社會公共成本而言,經濟學一般認為是政府推行國家干預政策和福利國家發(fā)展的結果,但我認為,還應該考慮一國內的利益集團和政府官員政治,利益集團特別是多數投票規(guī)則下利益集團的存在和政府官員政治促使政府公共支出的增長,其表現在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時付出的成本和官員政治中的政府官員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犧牲公共財產。因此,中央統(tǒng)一立法和政府與行政適度分離是降低政府公共支出的又一出路。

  政府擁有的公共權力及以此為基礎形成的政府權力關系需要通過政府體制固定下來。在政府間權力方面,需要解決如何集權與分權,而在政府體制方面,則需解決不同層級政府擁有和運用的事權、財權以及相應責任和利益問題。建國后至改革開放前,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體制,與之相適應的政治體制和政府系統(tǒng)得以建立。在計劃經濟模式下,我國的政府權力和行政權力高度集中,行政權力極度依賴政府權力,導致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在權力上出現“一放就亂、一收就死”的惡性循環(huán),其原因,一是沒有設計和安排相應的機制,政府權力未能轉化為政府體制,必然出現一面是放與收的問題,另一面是亂與死的局面。二是法制體系不健全且屢遭破壞,集體領導制度受到嚴重挑戰(zhàn),造成個人權力超越社會賦予和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絕對的權力產生絕對的干預行為。改革開放后,中央政府簡政放權,表現為中央向地方放權,政府給予企事業(yè)單位一定的行政權。計劃經濟模式下的惡性循環(huán)現象得以減輕,其根本原因是分稅制、區(qū)域經濟發(fā)展等機制的設計和安排,中央簡政放權形成了新型的政府體制,政府權力在較大程度上得以轉化為政府體制,即各層級政府相對明確的事權、財權及與之相應的責任和利益。三、政府與行政改革

  公共選擇理論認為,政府活動的結果未必能校正社會失靈,政府活動本身也許就有問題,甚至造成更大的資源浪費。政府失靈是指政府的活動或干預措施缺乏效率,或政府做出了降低經濟效率的決策或不能實施改善經濟效率的決策,其主要表現是公共產品短缺或過剩、信息不足、官僚主義、缺乏市場激勵、政府政策頻繁變化等,而行政失靈是指政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因受對相關政策法規(guī)理解程度,機構及個人官本位思想主觀控制等而無法解決問題或其行為違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現象。從嚴格意義上說,行政失靈是政府失靈組成部分之一,但隨著社會的公平、民主趨勢發(fā)展,社會將顛覆行政失靈的原有涵義。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國家的興衰必須依靠市場的高度發(fā)展,但任何一個階段的市場化過程中都會出現問題,往往需要政府進行干預,在這個環(huán)節(jié)中政府也會出現失靈的現象,這種失靈直接具體表現為政府的行政失靈。因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政府與行政改革:

  (一)統(tǒng)一立法

  在平等時代,人們的思想產生單一的中央權力觀念,這促使人們產生統(tǒng)一的立法觀念。統(tǒng)一立法是指立法結果盡量體現地區(qū)、職業(yè)、民族和社會地位等方面的平等,而不是指社會中的每一項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章制度都有具有全國性的立法機構進行立法,是不可能的,沒有必要的,還是不可行的。如果每一部政策法規(guī)都交由一個立法機構進行,那會加大立法機構的立法成本和規(guī)章制度的運行成本,而且這些規(guī)章制度可能不具適應性和可行性。統(tǒng)一立法的好處在于,一是每個人對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都擁有平等的權利,這種基本自由是與他人的類似的自由相容的,二是對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做出安排,使處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獲得最大利益以及與機會公平平等相聯系的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它能促使社會具有平等自由原則和機會平等原則。

  (二)市場化改革

  政府市場化改革需用法律保證政府市場化改革的方向機目標,表現為公共產品和服務市場化何政府職員雇員化,即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通過市場競爭和交換制度的運作而不完全依賴政府權威制度的運作來實行政府職能的調整。中國是傳統(tǒng)的計劃經濟管理體系,一系列的計劃審批管理方式,在引導市場化合理發(fā)展的同時,也造成經濟的畸形化。政府的市場化改革是針對政府內部機構及其人員,即政府內部機構引進市場管理運行機制,政府退出部分領域并交由市場運作,按市場原則招聘政府機構事務人員等,這可解決政府機構僵化問題和政府失靈,還可解決政府工作人員能上不能下的現象并促使政府工作人員改變官本位的思想以及打擊腐敗行為。

  (三)分權改革,即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放權和政府權力與行政權力適度分離

  前者可以發(fā)揮地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后者是解決組織官僚化的有效途徑,能一定程度上克服行政低效、增加官員與公眾獲得信息的機會,使社會系統(tǒng)減少或免受政府決策失誤的有效途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矯正政府失靈和行政失靈。

  (四)促進公民參與與監(jiān)督,即提高民主程度

  公共選擇理論在用經濟模型分析政治決策時指出民主程序不一定能產生最優(yōu)的政府效率,但是,高水平的民主程度促使立法、行政接近法規(guī)政策均衡點,從而提高法規(guī)的代表性和行政措施的可接受性。

  社會的有序運行必須依靠法治,法制社會下必須充分發(fā)揮中央政府與各級政府的積極性和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的積極性,這就要求政府放權與分權。政府的放權與分權應從政府權力與行政權力適度分離改革開始,精簡政府冗官冗員,一些政府活動領域讓給行政機關和其他企事業(yè)單位,騰出政府資源使政府從事政府該辦的事務。

  參考文獻:

  [1][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下卷).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年版.

  [2]方福前.公共選擇理論.政治的經濟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3]毛壽龍.有限政府的經濟分析.上海:三聯書店.2000年版.

  [4]施雪華.政府權能理論.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5]袁祖社.權力與自由――市民社會的人學考察.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

  淺談法制與社會論文篇二

  《 社會主義法制與道德規(guī)范淺談 》

  [關鍵詞]社會主義法制;道德;規(guī)范

  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依法治國”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不可否認法治存在著其強大的生命力,在當今有著其無可取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純粹的法治是有缺陷的,也是空洞的,只有與德治的完美結合才能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才能真正降低社會治理成本。

  一、法治與德治的內涵

  法治思想的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與古羅馬時期。早在古希臘時期各城邦就實現了較為徹底的民主與“法治”,而古羅馬更將這一民主與“法治”的思想發(fā)揚光大。德治更可以從古代中國儒家的“仁政德治”思想中找到其歷史原形。同時由于中西方對人性善惡的不同認識導致了對“法治”與“德治”地位和作用認識的巨大反差。西方人性惡的思想促使人們優(yōu)先選擇通過法律而非內在的道德機制來調控人們的行為,而中國人性善的理論促使人們希望通過人類道德的自我調節(jié)來達到理想社會的實現。這兩種不同的社會治理模式導致了近代中西方法律發(fā)展的巨大反差。

  近代西方由人性惡的認識出發(fā),認為任何權力的本質也是邪惡的,因此任何權力都必須以有效的手段加以制約,而法律便是最佳之手段:同時由于資本主義的不斷發(fā)展以及社會關系的契約化,使得平等自由的理念深入人心,“分權制衡”以及“平等自由”的法律思想使得“法治”愈加完善。而近代中國由于儒家“為政以德”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德治”愈加根基深厚。但是從其本質上講。無論是資本主義的“法治”或是舊中國的“德治”都不是純粹意義上的法治與德治。

  首先,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因此任何資產階級的法律都是資產階級利益的體現,都是為維護資產階級統(tǒng)治,實現資本家利益最大化而制定的,也就是說這種法律是一種“惡法”而非“良法”。而法律的優(yōu)良性是法治的必備要件之一。同時由于這種法律的壓迫性使得這種法律并非在全社會范圍內都能得到普遍遵守,因此這種法律本身也是缺乏普遍約束力的。也就是說道德并非一個人或一類人的善惡評價觀念,而是全社會公認的價值取向。

  而舊中國的“德治”之“德”無非是統(tǒng)治者為維護其統(tǒng)治而提倡的君臣、父子尊卑有分之德,其雖于一定時間為特定社會群體所認可,但卻并非為人類社會所公認的正義平等之觀念。即使其中部分內容體現了正義平等,但其也是不完整的,也是狹隘的。因此真正意義上的法治是指人們通過或主要通過法律對國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會的實現。并且必須具備法的優(yōu)良性以及法的普遍性兩個基本構成要件。而真正意義上的德治是指人們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對社會進行調節(jié)和控制而求理想社會的實現。并且這種道德是為全社會所公認的正義平等之觀念。

  二、法治與德治的關系

  面對法治與德治的抉擇,有人認為法律是萬能的,只有在法律的完全掌控下,社會才會正常有序;又有人認為道德的作用是強大的,只有道德才能深入人們的內心世界中。才能治本,由此泛道德主義應運而生。但是現實告訴我們,純粹的法治是不可行的,而純粹的德治是不可靠的。首先。在當今世界無論是純粹的德治或是純粹的法治都會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

  就社會現實而言,不可能每個人都自覺地按照道德的要求去行事,也不可能每個人都追求社會利益的最大化而寧愿放棄個人利益。實際的情況很可能是:人們自然地認為他人都會依道德而行事,那么自己一個人的違反并不會造成全社會范圍內的混亂,從而大部分人只期待他人依道德行事,而自己卻違背道德的要求去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最終使得少數遵循道德要求的人的行為也變的毫無意義。

  由此看來,在當今純粹的德治是一種巨大的冒險,其結果只能是社會的極度混亂。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而純粹的法治必然要求有一種無時無處不在的監(jiān)督工具,即采取“人盯人”的監(jiān)督模式,那么任何人每天都處于一種監(jiān)督他人與被他人監(jiān)督的狀態(tài)之中,這不僅造成社會生產的停滯,社會資源的浪費,從根本上講也是與平等自由的法治思想向違背的。其次,任何法律從根本上講都是一種道德。法治之法應該有而且必然有道德性。

  實際上法律都是人們對某種道德的確認,道德規(guī)范實際上構成了法律規(guī)范的源泉。人們將一種道德法律化,或是因為人們認為其極其重要,必須將其上升為法律以突顯其重要性,或是因為這種道德自覺遵守的程度極其不理想,需要用國家的強制力加以規(guī)制。而且可以說任何一部良法都是一部人類道德的薈粹集。同時人們也必須認識到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本身并非是一個完美無瑕,毫無缺陷的。法律的滯后性是法律的致命弱點,任何法律都不可避免地將這一致命弱點展現于世人之前。

  相比較而言道德就更具有時代性,其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而及時應變,它能及時對社會發(fā)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加以調整,并且這種調整也為日后的立法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經驗。而且由于法律只能對人們的外部行為加以調整,無法深入人們的內心世界:而道德作為一種內心確信能夠彌補法律的這一不足,由人們的內心出發(fā)去規(guī)制人們的外部行為,從而使法律的調整更加高效。由此可見,在當今的歷史條件下法治離不開德治,缺少法治的德治是有缺陷的。綜上所述,在如今的歷史條件下,法治與德治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兩者缺一不可,只有兩者的完美結合才是當今社會的最佳治理模式。

  三、德治――人類社會發(fā)展的必然

  任何社會個體都企求生活在這樣一種社會之中:在這個社會中。人們以一種高尚的情操無條件地自覺維護社會秩序,追求社會利益的最大化,甚至在某種情況下,愿意犧牲個人利益以維護社會利益。有人會問,這不就是一種德治模式嗎?的確,這就是一種德治模式。但是既然純粹的德治是不可靠的,那么這種理想的社會不是永遠都實現不了嗎?其實不然。這實際上涉及了必然性和實然性的問題。即理想與現實的問題。就現實而言,人們的道德水平遠沒有達到那種可以純粹德治的程度,純粹的德治只能引起全社會的混亂,而純粹的法治又造成了社會資源的巨大消耗,因此于現實法治與德治的完美統(tǒng)一才是最佳的社會治理模式。而于人類社會發(fā)展的規(guī)律來看,德治是一種必然,是人類社會發(fā)展的理想目標,是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發(fā)揮作用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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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談法制與社會論文篇一

  《 論法制社會的政府與行政 》

  摘要我國的法制社會建設落后于政治、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完善法制體系及如何確保社會行為主體在法制體系中運行是我國政府的重要議題,同時,政府集中政府權力與行政權力的弊端顯現,需在法制體制中確立政府與行政的新關系。本文以我國為對象,從公共選擇理論角度論證了法制社會下政府與行政適度分離改革的必要性。

  關鍵詞法制社會 政府權力 行政范圍

  中圖分類號:D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03-139-02

  在君主和臣民、獨裁集體與受壓制群眾等存有次級權力觀念的社會里,由于權力的絕對化導致某些個人或家庭有種出身、文化、財產等方面高于他人或家庭的意識,這促使其產生與生俱來的控制指揮他人的想法和行為。但在現代社會,不論當前這個國家或地區(qū)的社會形態(tài)如何,社會的進程和發(fā)展都趨向于平等、民主時代,社會系統(tǒng)給予平民百姓參與政治、社會等方面的權利,造就了平等時代里的人的思維觀念轉變,這個轉變就是利益得到保護、權利受到尊重、參與機會能夠落實、要求受到重視。

  隨著身份在社會中顯現平等,每個人感到與他人無實質性差異,每個公民變得與其他一切公民相同,個人的形象、權力、地位和力量等消失在群眾中,以致于存在一種簽訂契約的平等的原始狀態(tài),人們不知道自己在社會中的地位,不論是階級地位還是社會出身。在平等時代,人們的思想產生單一的中央權力觀念,這促使人們產生統(tǒng)一的立法觀念。因此,在人們看來統(tǒng)一的立法是保證其享有與他人同質性利益、權利的條件并認為社會的特權是高尚的而不是個人的特權高尚。如果出現特權,不論是從感性上還是理性上都會產生憎恨甚至彼此沖突。

  一、立法與政府

  從世界范圍來看,多數國家采用政權政黨制度,即由政黨執(zhí)掌或參與國家政權。一般而言,國家的政策法規(guī)由執(zhí)政黨或利益集團提出,交由立法機關負責立法及表決通過,而政府是立法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且由執(zhí)政黨負責組閣,政府的意志和行為能體現在立法環(huán)節(jié)中。因而,政府與立法機關的立法關系,既是立法問題,也是憲政問題。

  法制社會要求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達到幾個目標或標準,即憲政民主的基本價值標準、產生良法的能力標準和實效標準。其中憲政民主的基本價值包括人權、民主、法治和控權;產生良法的能力標準要求能產生基于可靠的信息基礎,具有及時性、融貫性、有效性和回應性的良性法規(guī)政策;實效標準,即一種制度安排是否在現實中有效地運行,并實現其原初設計之功用和目標。比如,我國越來越多的立法采取征求群眾意見,一方面體現群眾參與國家政策法規(guī)制定的環(huán)節(jié),又能掌握較為可靠的信息,另一方面,法規(guī)政策中體現的群眾想法,易被廣大公眾接受,從而提高法規(guī)執(zhí)行速度和效用。

  二、政府與行政

  在公共行政學學科知識發(fā)展初期,學者們圍繞政府與行政的關系進行論爭。爭論的結果是政府與公共行政領域沒有徹底分開,都屬于同一個連續(xù)統(tǒng)一體,只是兩者分別處在一個連續(xù)統(tǒng)一體的兩端。本篇文章認為,隨著社會的現代化化進程和經濟的市場化改革,政府應作為社會管理服務的領導者,只需集中精力研究提供政策法規(guī)以及社會運行的規(guī)則,做出戰(zhàn)略決策和進行宏觀調控,成為社會的集體CEO,而政府的下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則依據政府做出戰(zhàn)略選擇意志并在相關的法規(guī)制度內開展行政工作,即政府權力和政府活動領域與行政權力及行政范圍適度分離。

  其原因,一是社會的現代化推進及市場化改革,有限政府目標要求政府縮小活動領域,給予行政部門更多的主動性;二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多由考試選拔錄用,政治上并沒強烈的政治感,只有只需組織授予的職權。從公共選擇理論出發(fā),如果政府集中政府權力與行政權力,將會增加社會運行成本,這與當代政府改革的小政府大社會目標相悖,并且政府的無效率很可能導致公共產品的缺失。就社會公共成本而言,經濟學一般認為是政府推行國家干預政策和福利國家發(fā)展的結果,但我認為,還應該考慮一國內的利益集團和政府官員政治,利益集團特別是多數投票規(guī)則下利益集團的存在和政府官員政治促使政府公共支出的增長,其表現在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時付出的成本和官員政治中的政府官員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犧牲公共財產。因此,中央統(tǒng)一立法和政府與行政適度分離是降低政府公共支出的又一出路。

  政府擁有的公共權力及以此為基礎形成的政府權力關系需要通過政府體制固定下來。在政府間權力方面,需要解決如何集權與分權,而在政府體制方面,則需解決不同層級政府擁有和運用的事權、財權以及相應責任和利益問題。建國后至改革開放前,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體制,與之相適應的政治體制和政府系統(tǒng)得以建立。在計劃經濟模式下,我國的政府權力和行政權力高度集中,行政權力極度依賴政府權力,導致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在權力上出現“一放就亂、一收就死”的惡性循環(huán),其原因,一是沒有設計和安排相應的機制,政府權力未能轉化為政府體制,必然出現一面是放與收的問題,另一面是亂與死的局面。二是法制體系不健全且屢遭破壞,集體領導制度受到嚴重挑戰(zhàn),造成個人權力超越社會賦予和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絕對的權力產生絕對的干預行為。改革開放后,中央政府簡政放權,表現為中央向地方放權,政府給予企事業(yè)單位一定的行政權。計劃經濟模式下的惡性循環(huán)現象得以減輕,其根本原因是分稅制、區(qū)域經濟發(fā)展等機制的設計和安排,中央簡政放權形成了新型的政府體制,政府權力在較大程度上得以轉化為政府體制,即各層級政府相對明確的事權、財權及與之相應的責任和利益。三、政府與行政改革

  公共選擇理論認為,政府活動的結果未必能校正社會失靈,政府活動本身也許就有問題,甚至造成更大的資源浪費。政府失靈是指政府的活動或干預措施缺乏效率,或政府做出了降低經濟效率的決策或不能實施改善經濟效率的決策,其主要表現是公共產品短缺或過剩、信息不足、官僚主義、缺乏市場激勵、政府政策頻繁變化等,而行政失靈是指政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因受對相關政策法規(guī)理解程度,機構及個人官本位思想主觀控制等而無法解決問題或其行為違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現象。從嚴格意義上說,行政失靈是政府失靈組成部分之一,但隨著社會的公平、民主趨勢發(fā)展,社會將顛覆行政失靈的原有涵義。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國家的興衰必須依靠市場的高度發(fā)展,但任何一個階段的市場化過程中都會出現問題,往往需要政府進行干預,在這個環(huán)節(jié)中政府也會出現失靈的現象,這種失靈直接具體表現為政府的行政失靈。因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政府與行政改革:

  (一)統(tǒng)一立法

  在平等時代,人們的思想產生單一的中央權力觀念,這促使人們產生統(tǒng)一的立法觀念。統(tǒng)一立法是指立法結果盡量體現地區(qū)、職業(yè)、民族和社會地位等方面的平等,而不是指社會中的每一項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章制度都有具有全國性的立法機構進行立法,是不可能的,沒有必要的,還是不可行的。如果每一部政策法規(guī)都交由一個立法機構進行,那會加大立法機構的立法成本和規(guī)章制度的運行成本,而且這些規(guī)章制度可能不具適應性和可行性。統(tǒng)一立法的好處在于,一是每個人對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都擁有平等的權利,這種基本自由是與他人的類似的自由相容的,二是對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做出安排,使處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獲得最大利益以及與機會公平平等相聯系的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它能促使社會具有平等自由原則和機會平等原則。

  (二)市場化改革

  政府市場化改革需用法律保證政府市場化改革的方向機目標,表現為公共產品和服務市場化何政府職員雇員化,即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通過市場競爭和交換制度的運作而不完全依賴政府權威制度的運作來實行政府職能的調整。中國是傳統(tǒng)的計劃經濟管理體系,一系列的計劃審批管理方式,在引導市場化合理發(fā)展的同時,也造成經濟的畸形化。政府的市場化改革是針對政府內部機構及其人員,即政府內部機構引進市場管理運行機制,政府退出部分領域并交由市場運作,按市場原則招聘政府機構事務人員等,這可解決政府機構僵化問題和政府失靈,還可解決政府工作人員能上不能下的現象并促使政府工作人員改變官本位的思想以及打擊腐敗行為。

  (三)分權改革,即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放權和政府權力與行政權力適度分離

  前者可以發(fā)揮地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后者是解決組織官僚化的有效途徑,能一定程度上克服行政低效、增加官員與公眾獲得信息的機會,使社會系統(tǒng)減少或免受政府決策失誤的有效途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矯正政府失靈和行政失靈。

  (四)促進公民參與與監(jiān)督,即提高民主程度

  公共選擇理論在用經濟模型分析政治決策時指出民主程序不一定能產生最優(yōu)的政府效率,但是,高水平的民主程度促使立法、行政接近法規(guī)政策均衡點,從而提高法規(guī)的代表性和行政措施的可接受性。

  社會的有序運行必須依靠法治,法制社會下必須充分發(fā)揮中央政府與各級政府的積極性和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的積極性,這就要求政府放權與分權。政府的放權與分權應從政府權力與行政權力適度分離改革開始,精簡政府冗官冗員,一些政府活動領域讓給行政機關和其他企事業(yè)單位,騰出政府資源使政府從事政府該辦的事務。

  參考文獻:

  [1][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下卷).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年版.

  [2]方福前.公共選擇理論.政治的經濟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3]毛壽龍.有限政府的經濟分析.上海:三聯書店.2000年版.

  [4]施雪華.政府權能理論.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5]袁祖社.權力與自由――市民社會的人學考察.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

  淺談法制與社會論文篇二

  《 社會主義法制與道德規(guī)范淺談 》

  [關鍵詞]社會主義法制;道德;規(guī)范

  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依法治國”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不可否認法治存在著其強大的生命力,在當今有著其無可取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純粹的法治是有缺陷的,也是空洞的,只有與德治的完美結合才能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才能真正降低社會治理成本。

  一、法治與德治的內涵

  法治思想的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與古羅馬時期。早在古希臘時期各城邦就實現了較為徹底的民主與“法治”,而古羅馬更將這一民主與“法治”的思想發(fā)揚光大。德治更可以從古代中國儒家的“仁政德治”思想中找到其歷史原形。同時由于中西方對人性善惡的不同認識導致了對“法治”與“德治”地位和作用認識的巨大反差。西方人性惡的思想促使人們優(yōu)先選擇通過法律而非內在的道德機制來調控人們的行為,而中國人性善的理論促使人們希望通過人類道德的自我調節(jié)來達到理想社會的實現。這兩種不同的社會治理模式導致了近代中西方法律發(fā)展的巨大反差。

  近代西方由人性惡的認識出發(fā),認為任何權力的本質也是邪惡的,因此任何權力都必須以有效的手段加以制約,而法律便是最佳之手段:同時由于資本主義的不斷發(fā)展以及社會關系的契約化,使得平等自由的理念深入人心,“分權制衡”以及“平等自由”的法律思想使得“法治”愈加完善。而近代中國由于儒家“為政以德”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德治”愈加根基深厚。但是從其本質上講。無論是資本主義的“法治”或是舊中國的“德治”都不是純粹意義上的法治與德治。

  首先,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因此任何資產階級的法律都是資產階級利益的體現,都是為維護資產階級統(tǒng)治,實現資本家利益最大化而制定的,也就是說這種法律是一種“惡法”而非“良法”。而法律的優(yōu)良性是法治的必備要件之一。同時由于這種法律的壓迫性使得這種法律并非在全社會范圍內都能得到普遍遵守,因此這種法律本身也是缺乏普遍約束力的。也就是說道德并非一個人或一類人的善惡評價觀念,而是全社會公認的價值取向。

  而舊中國的“德治”之“德”無非是統(tǒng)治者為維護其統(tǒng)治而提倡的君臣、父子尊卑有分之德,其雖于一定時間為特定社會群體所認可,但卻并非為人類社會所公認的正義平等之觀念。即使其中部分內容體現了正義平等,但其也是不完整的,也是狹隘的。因此真正意義上的法治是指人們通過或主要通過法律對國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會的實現。并且必須具備法的優(yōu)良性以及法的普遍性兩個基本構成要件。而真正意義上的德治是指人們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對社會進行調節(jié)和控制而求理想社會的實現。并且這種道德是為全社會所公認的正義平等之觀念。

  二、法治與德治的關系

  面對法治與德治的抉擇,有人認為法律是萬能的,只有在法律的完全掌控下,社會才會正常有序;又有人認為道德的作用是強大的,只有道德才能深入人們的內心世界中。才能治本,由此泛道德主義應運而生。但是現實告訴我們,純粹的法治是不可行的,而純粹的德治是不可靠的。首先。在當今世界無論是純粹的德治或是純粹的法治都會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

  就社會現實而言,不可能每個人都自覺地按照道德的要求去行事,也不可能每個人都追求社會利益的最大化而寧愿放棄個人利益。實際的情況很可能是:人們自然地認為他人都會依道德而行事,那么自己一個人的違反并不會造成全社會范圍內的混亂,從而大部分人只期待他人依道德行事,而自己卻違背道德的要求去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最終使得少數遵循道德要求的人的行為也變的毫無意義。

  由此看來,在當今純粹的德治是一種巨大的冒險,其結果只能是社會的極度混亂。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而純粹的法治必然要求有一種無時無處不在的監(jiān)督工具,即采取“人盯人”的監(jiān)督模式,那么任何人每天都處于一種監(jiān)督他人與被他人監(jiān)督的狀態(tài)之中,這不僅造成社會生產的停滯,社會資源的浪費,從根本上講也是與平等自由的法治思想向違背的。其次,任何法律從根本上講都是一種道德。法治之法應該有而且必然有道德性。

  實際上法律都是人們對某種道德的確認,道德規(guī)范實際上構成了法律規(guī)范的源泉。人們將一種道德法律化,或是因為人們認為其極其重要,必須將其上升為法律以突顯其重要性,或是因為這種道德自覺遵守的程度極其不理想,需要用國家的強制力加以規(guī)制。而且可以說任何一部良法都是一部人類道德的薈粹集。同時人們也必須認識到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本身并非是一個完美無瑕,毫無缺陷的。法律的滯后性是法律的致命弱點,任何法律都不可避免地將這一致命弱點展現于世人之前。

  相比較而言道德就更具有時代性,其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而及時應變,它能及時對社會發(fā)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加以調整,并且這種調整也為日后的立法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經驗。而且由于法律只能對人們的外部行為加以調整,無法深入人們的內心世界:而道德作為一種內心確信能夠彌補法律的這一不足,由人們的內心出發(fā)去規(guī)制人們的外部行為,從而使法律的調整更加高效。由此可見,在當今的歷史條件下法治離不開德治,缺少法治的德治是有缺陷的。綜上所述,在如今的歷史條件下,法治與德治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兩者缺一不可,只有兩者的完美結合才是當今社會的最佳治理模式。

  三、德治――人類社會發(fā)展的必然

  任何社會個體都企求生活在這樣一種社會之中:在這個社會中。人們以一種高尚的情操無條件地自覺維護社會秩序,追求社會利益的最大化,甚至在某種情況下,愿意犧牲個人利益以維護社會利益。有人會問,這不就是一種德治模式嗎?的確,這就是一種德治模式。但是既然純粹的德治是不可靠的,那么這種理想的社會不是永遠都實現不了嗎?其實不然。這實際上涉及了必然性和實然性的問題。即理想與現實的問題。就現實而言,人們的道德水平遠沒有達到那種可以純粹德治的程度,純粹的德治只能引起全社會的混亂,而純粹的法治又造成了社會資源的巨大消耗,因此于現實法治與德治的完美統(tǒng)一才是最佳的社會治理模式。而于人類社會發(fā)展的規(guī)律來看,德治是一種必然,是人類社會發(fā)展的理想目標,是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發(fā)揮作用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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