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消費相關論文(2)
農村消費相關論文
農村消費相關論文篇2
淺析農村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意識、能力日益增強,但在農村,當前假冒偽劣商品仍舊泛濫,農民消費權益屢屢受損。本文在分析了農村消費權益保護缺陷形成原因以及相關因素的基礎上,指出農村假冒偽劣商品的根源在于農村的經濟發(fā)展,相關的制度保障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關鍵詞:農村 消費權益 保護
1 農村消費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種種假冒偽劣產品最猖獗的地方,是農村;假冒偽劣產品集散地,在城鄉(xiāng)結合部;受假冒偽劣商品傷害最深的,是農民。目前,我國農村消費環(huán)境以及廣大農民的消費維權意識令人堪憂,給農村的消費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隱患,農民正在由消費者成為消“廢”者。令人憂慮的是,一些執(zhí)法部門對此還沒有引起高度的重視。
1.1 經濟能力滯后
對于農村消費來說,農民收入相對較低,在消費中對價格因素過分看重。覺得只要能用就行,沒必要買多好的,很少去計較產品質量,更不要說去辨別真假,索要票據。也正是這一點,這就為成本低、價格低的假冒偽劣產品在農村市場提供了溫床。而正規(guī)廠家生產的產品價格高,假冒偽劣產品成本低、價格低,因此購買廉價的商品就成了農村消費者的必然選擇。
1.2 相關知識缺乏
第一、由于大部分農村地區(qū)受地域限制,農民對一些科學知識、商品知識掌握有限,對產品質量好壞和真假辨別能力較弱,品牌意識更是薄弱。第二、農民維權意識淡漠,即使買了假貨,也很少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一方面因為農民自身法律意識淡薄,缺乏相關法律知識,缺少相關證據。另一方面,維權成本較高,而且受“以和為貴”傳統(tǒng)思想的影響,所以到最后常常是自認倒霉,放棄維權。
1.3 市場情況混亂
目前,農村市場體系、銷售網絡不健全不完善,缺少一些規(guī)模大、信譽好、制度健全、管理措施到位的商業(yè)企業(yè)或零售部門。在農村,人們買東西主要還是去各村、各鄉(xiāng)鎮(zhèn)的零售部門,如小賣部,供銷社,服務站等;而部分生產者經營者缺乏誠信經營,制假售價。假冒偽劣產品都是生產于一些不正規(guī)的小廠家和小作坊等,而這些生產者正是以廣大農村或城鄉(xiāng)結合部為根據地,并且可以在當地形成產供銷一條龍?,F有的農村市場體系對于各個經銷地的進貨渠道和銷售情況來說,沒有一套有效地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的制度。
農村市場分散,打假力度不足。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難以到位,如一個工商所可能管幾個鄉(xiāng)鎮(zhèn),而執(zhí)法人員就十多個人甚至更少。十幾個人監(jiān)管上百平方公里、分布在不同村組的銷售網點,很難及時發(fā)現問題、監(jiān)督到位。更何況基層工商所不僅監(jiān)管商品質量,還要履行工商部門的其他職能。
2 農村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
2.1 提高農民消費素質、凈化農村消費環(huán)境
2.1.1 在農村市場的商業(yè)網絡建設方面,要讓大城市一些好的商業(yè)企業(yè)經營網點向農村延伸。
老百姓如果能夠到這些大的、信譽好的商業(yè)企業(yè)的連鎖店、分支店去購買商品的話,假冒偽劣商品就會自然而然地失去它的市場,但前提是符合當地老百姓消費水平,例如,在廣大農村開辦農民超市,首先從商品供應上給這些經銷商以便利,使商品從出廠到零售之間的中間環(huán)節(jié)在集團內部完成,直接配送到農村的零售網點,以節(jié)省中間環(huán)節(jié)的流通費用,從而以較低的價格賣給農村消費者,這樣有利于節(jié)省農村居民的開支,從而最大程度的降低商品價格。當地有關部門應從多方面聯系進貨渠道,很多正規(guī)廠家的商品質量上有保證,但價格并不一定很高。
2.1.2 打假與扶優(yōu)相結合,在打假的同時,應使農民朋友認識到更多的優(yōu)質商品。
例如,對于農資產品,可以將根據有關政策、法規(guī),積極扶持和宣傳經認可的優(yōu)質農資產品介紹給老百姓,通過發(fā)放,辦產品直銷店等方式,將假冒偽劣農資擠出農業(yè)生產應用領域。
2.1.3 要不斷提高農民的消費素質和維權意識。
加大宣傳力度,當地質檢工商等部門應開展多項“維權知識下鄉(xiāng)”活動,請專業(yè)人員給農民講解識別假冒偽劣商品的專業(yè)知識,或舉辦消費者權益講座,在進行消費信息的咨詢服務時,要考慮農村消費者的思維習慣、交通成本與接受程度。接受農民投訴和進行消費教育時,要適合農民的特點,運用通俗易懂的信息傳遞方式。如在農忙時節(jié),請專家講解種子、農藥等的選擇、識別、使用方法;在村民小組設立宣傳欄,張貼宣傳單,發(fā)放單頁印刷品;在村辦小學集中農民消費者開辦消費指導學校,針對流行的產品介紹其安全性能以及購買時的挑選方法、使用方法等,來增強農民的維權意識和識別假貨的能力。
2.2 完善消費權益保障制度
2.2.1 賦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權益糾紛行政裁決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國家市場管理的執(zhí)法部門,具備專門的知識和人員,有豐富的市場管理經驗和專業(yè)水平。各級農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消費者、經營者的聯系最密切,賦予工商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權,可以充分發(fā)揮其優(yōu)勢,能在第一時間內高效地處理權益糾紛,防止糾紛的進一步擴大,對及時制止和打擊不法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都有很大的作用。
2.2.2 建立一套農村消費者權益仲裁機制,專門用于解決農民消費者權益糾紛。
在程序法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我國應當仿效國外的做法,針對實際情況建立靈活的行政裁決制度和設立小額消費糾紛法庭,專門受理并解決農民朋友們因缺陷產品造成損害、爭議標的額較小的糾紛案件,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中雖有簡易程序的規(guī)定,但對于爭議標的較小,發(fā)案又較多的消費者權益糾紛來說仍顯繁瑣,消費者往往不堪費時、費力的訴訟拖累而選擇放棄。
完善現行消費糾紛的訴訟程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方便農村消費者提起訴訟,根據實際需要并按規(guī)定采取對消費者更有利、更簡便快捷的方式解決消費糾紛,如簡化起訴方式,寬延交納訴訟費用、先予執(zhí)行、財產保全和適用督促程序等切實可行的方法,為廣大農民提起訴訟、解決權益爭議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讓農民們敢打官司、打得起官司。另外法院也可以對特殊消費者實行訴訟費用救濟制度,體現在司法程序中保護弱者的原則,同時還可以賦予消協(xié)于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使其能參與到訴訟中來,更積極、有效的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發(fā)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