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祥瑞憲政思想的研究論文
憲政又稱立憲主義,是一種主張國家權力來自并被一部基本法律約束、規(guī)定公民權利的學說或理念 。這個基本法即憲法。憲政的要義有兩點:第一是保障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自由;第二是限制公共權力,一切公共權力的權威與合法性來自于憲法。以下是學習啦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龔祥瑞憲政思想的研究相關論文。內(nèi)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龔祥瑞憲政思想的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龔祥瑞是20世紀后期中國主流的政治教義憲法學傳統(tǒng)中的異類。其憲政思想的發(fā)展,根據(jù)其經(jīng)歷大體可分為五個階段。他主張憲法的規(guī)范性,強調(diào)限制公權力,肯認西方法治、民主、自由與平等、分權等的普適性,一針見血的指出中國憲法和憲政發(fā)展中存在的核心問題。他試圖融匯自由主義和社會主義,強調(diào)要在社會主義國家里實現(xiàn)憲政。他不僅身體力行,推動文官制度和行政訴訟制度在中國的落地,重視調(diào)查研究的作用,而且還是一位杰出的憲政教育家。他既是中國憲法學說史上的普羅米修斯,也是中國憲政的追夢人。
【關鍵詞】龔祥瑞;憲政;思想;中國憲法;政治體制改革
【論文正文】
我國著名憲法與行政法學家龔祥瑞(1911-1996)教授青年時代師從錢端升、張奚若等民國政治學家,以及英國政治學大師拉斯基和憲法學家詹寧斯。他較早系統(tǒng)的研究西方文官制度,1949年以后長期任教于北大公法學科。他出版于1980年代的《文官制度》《比較憲法與行政法》等至今仍被視為經(jīng)典著作。龔祥瑞在自傳中自比盲人奧里翁,一生“摸索著,向著朝陽前進,當太陽出來時,他黯然消失在空中,等待他的是無窮無盡的晝夜”。在他逝世十六年后,再次重溫這位憲政追夢人坎坷的經(jīng)歷,品讀他振聾發(fā)聵的言論,對于我們當下進行的憲政建設不無裨益。
一、龔祥瑞憲政思想的源流與發(fā)展
龔祥瑞的憲政思想按照他的人生歷程,大體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清華求學時期,他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初步形成。
清華政治學系是民國政治學研究的重鎮(zhèn),具有國內(nèi)超一流的教授陣容——張奚若、錢端升、蕭公權等,這些名師都是龔祥瑞大學時的啟蒙老師。在清華,龔祥瑞初步了解了西方政治憲法學說的圖景。晚年時,龔祥瑞回憶起其清華的求學經(jīng)歷,認為清華培養(yǎng)了自己兩大品格:一是愛國的品格,即銘記梅貽琦校長“刻刻不忘救國的重責,個人在自己的地位上,盡自己的力,則若干時期以后,自能達到救國的目的”的箴言。二是,超然的興趣,即獨立各黨派的宣傳和理論,保持自己清醒的理性思考。[1]
第二,國外留學時期,他的治學和研究方向基本奠定。
留學經(jīng)歷使他具有了國際視野,特別是師從當時著名的政治學家拉斯基、憲法學家詹寧斯,使他站在了西方公法學的前沿。
拉斯基(1893-1950)被譽為與羅素、林賽并列的英國三大思想領袖之一,他在倫敦大學政治經(jīng)濟學院執(zhí)教期間,一大批中國知識分子投身于他的門下。除了龔祥瑞,還有羅隆基、王造時、徐志摩、吳恩裕、程滄波、儲安平、王鐵崖、費孝通等人,都受到拉斯基的指導。[2]但是,因為拉斯基自身的思想也經(jīng)歷了一個變化過程——從多元主義、費邊社會主義、拉斯基-馬克思主義到民主社會主義,所以他的觀點對中國學者的影響也呈現(xiàn)多面性。
龔祥瑞晚年談到他的這位老師,認為其是一位反對暴力革命的民主社會主義者。拉斯基認為資本主義應向社會主義轉(zhuǎn)變,但是這種轉(zhuǎn)變是通過議會選舉和議會多數(shù)完成的。所以,他反對暴力和陰謀,呼吁言論自由、容忍和個性,其思想特色是站在國家的對立面,以實用主義哲學為基礎,研究國家與工會、國家與教會之間的關系。[3]
龔祥瑞繼承了拉斯基的實用主義哲學和研究方法,認為實踐和現(xiàn)實生活是理論的標準和源泉。同時,研究應著眼于人性殘酷和疾苦,以“憲政”作為預防權力被濫用的技術和方法。他后來立足實際,提出在中國發(fā)展現(xiàn)代文官制度,并倡導從體制內(nèi)部進行改革等發(fā)展中國憲政的思路,從某種意義上與拉斯基學說有暗合之處。
龔祥瑞還師從著名憲法學者詹寧斯。詹氏認為,憲法所稱“基本權利”之所謂“基本”,是因為憲法權利不同于買賣雙方和義務相對應的權利,而是與國家相對應的基本權利。有時甚至可以指“自然權利”。[4]這種把基本權利作為根本規(guī)范和公法價值核心的觀念,也成為龔祥瑞憲政思想的重要底色。
第三,1949年前的教書歲月以及在政府中的短暫經(jīng)歷,使得他的憲政觀既具有縱橫中外的宏大氣象,又有腳踏實地的風格。
龔祥瑞任教于西南聯(lián)合大學期間,發(fā)表了《論實際政治》一文,提出了政治的三條軌道:治權的劃分、黨派的劃分、官吏的劃分。三條軌道都是公法觀念的體現(xiàn),公法觀念的確立,實有待于絕對權力觀念的取消而代之以政治科學的探討。[5]
在青年干部學校和資源委員會工作期間,龔祥瑞接觸了中國實際的官僚體制。他認為,中國的官制更加注重“德行”,而不注重才能。跟隨考察團出訪美國、英國期間,他觀察到美國從自由放任主義到國家計劃管理的轉(zhuǎn)變,從感性上理解了美國的政治體制和分權制度,并寫出了《英美文官制的新發(fā)展》等書。
第四,新中國成立至“”結(jié)束,雖然他正常的科研教學被運動無情阻斷干擾,但他一直理性的思考和觀察中國當時存在的種種政治法律問題。
對于“”,打倒公檢法和無政府主義的危害性,龔祥瑞切身認識到:凡是安定有序的社會,在社會之上必然有一個強制權力,如若沒有的話,這個社會勢必是紊亂無常的。因此,“無政府是最大的專制”。[6]
這里不得不提成為龔祥瑞終身心理包袱,并被后人所詬病之事——反右時為自己“過關”而揭批自己的恩師錢端升、同學王鐵崖、樓邦彥等人。[7]這或許是那個時代特殊歷史情境下,中國知識分子人格扭曲的普遍現(xiàn)象。但這個經(jīng)歷對龔祥瑞后來在憲政研究中反復強調(diào)人性中墜落、陷溺、懈怠因素,特別是要對人的局限性和破壞性警惕和防范(即后來思想史家張灝所謂的“幽暗意識”)無疑是有深刻影響的。
第五,1980年代之后煥發(fā)學術青春,出版大量著作,影響和培養(yǎng)了一代學人,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事業(yè)做出了重大貢獻。
“”后,69歲高齡的龔祥瑞以極大的熱情重返教室,在教書育人的同時還不忘關心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他感到中國立法具有滯后性,提出應當制定一些超前的法律,以適應中國改革的發(fā)展。1980年代是龔祥瑞的學術高潮期,《比較憲法與行政法》、《文官制度》等著作,《中國需要什么樣的憲政理論》《走人類共同的憲政民主道路》《等論文均在學術界引起極大的反響。
值得一提的是,龔祥瑞還是一位卓越的憲政教育家,他身體力行的宣傳憲政理念,把推動未來中國憲政發(fā)展的期望寄予后來者,因此他對教育培養(yǎng)年輕人抱有極大熱情。在龔祥瑞的學生中,有國家,法學家姜明安、陳興良、王紹光、熊文釗,著名律師陳有西等。
曾回憶恩師對自己的提攜:“我在讀本科的時候,30年代曾留學英國的龔祥瑞先生向我們講授英美法律課程。70年代,西方發(fā)達國家正開始涌動著新技術革命的浪潮,并且向社會領域侵襲,計算機也在與法律聯(lián)姻。龔先生認為有必要向國內(nèi)介紹這種動向,于是便草擬了一篇文章。但他同時又以為,他的學生們,作為面向未來的一代,應該對此有更濃的興趣。因此,他把文稿交給了我,并要求我作補充乃至刪改。大概是因為我當時還年輕,更因為我常受先生們那種尋常心態(tài)的感染,竟然毫無顧忌地按龔先生的要求做了,而且是以平常心交還給他。龔先生收到修改稿后當即認可,并把我和他的名字并列在一起拿到一家法學雜志去發(fā)表。當時的法學雜志種類還很少,可以推測,編輯部之所以愿意很快發(fā)表這篇文章,主要是因為署有龔先生的名字。”[8]著名律師陳有西與龔祥瑞結(jié)識于北大的高級法官班,為了更加了解公檢法系統(tǒng)的實踐情況,龔祥瑞常常與陳有西交流探討,因此結(jié)下了深厚的師生情誼。他后來將自己的自傳交付給陳有西并委托其代為出版。在龔祥瑞去世15年后,2011年6月11日,北京大學舉辦了《盲人奧里翁——龔祥瑞自傳》的首發(fā)儀式。這本自傳出版后引發(fā)人們對中國法學和中國憲政道路的進一步關注和思考,也引領更多的公法學者步先賢余澤而前行。
二、龔祥瑞憲政思想的核心:西方樣本與中國特色
(一)對西方憲政理論的評價
龔祥瑞對英美為代表的憲政理論和憲政制度情有獨鐘。他長期致力于文官制度的研究:早在1934年就和樓邦彥合著《歐美員吏制度》(世界書局)。改革開放后,其專著《英國行政機構(gòu)和文官制度》《文官制度》相繼出版。對于西方國家司法制度,他也有專著研究。在晚年,他還主持翻譯了英國司法改革家丹寧勛爵的系列專著,以及自己的授業(yè)恩師詹寧斯的《法與憲法》等書。
他認為,憲政應當包含三個方面:第一,政府必須是立憲政府。第二,憲政是法治而不是人治,需要制定許多規(guī)則。第三,憲政就是民主的政治。把民主和法制結(jié)合起來,構(gòu)成政權組織形式,就叫做憲政。憲政應當是一個兼容并包的普世性的理論體系。有憲法不一定有憲政,憲政的核心在于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公民的權利,而憲法本身卻未必能體現(xiàn)出這一思想。[9]龔祥瑞憲政思想中包括法治、民主、平等、自由、分權這些關鍵詞。
1.法治觀
在談到法治時,龔祥瑞主要通過法與秩序、法治與自由、法治與政權、法治與政治責任這四組概念進行比較來展開論證。
在法與秩序方面,他認為,只有強有力的主權者才能建立起真正的秩序和公平,人類社會有必要通過法律來建立、維持秩序。國家使用強制的權力來對付少數(shù)人,強制對于不法分子來說是必要的。但是,要把社會秩序主要建立在守法上面,而不是建立在強權上面。[10]
在法治與自由方面,龔祥瑞提出,自由主義者認為法里含有一定的實質(zhì)內(nèi)容,即一切政府的公權力都要受到法律的規(guī)制。他認為,法治不僅僅包含“以法治國”,而且包含必須遵循的原則、規(guī)范和理想:法是公認的、確定的,法內(nèi)含有公平、平等、人權等原則。他肯認英國戴雪的法治理念:法治就是對違法行為設置法律障礙和對個人的合法權益加以法律保護。法治應力求公正,為此應設置公正的法庭以糾正不公正的行為。[11]
在法治與政權方面,他提出法治的涵義:一是,政府的權力受到限制。二是,政府權力的行使要遵守法定的程序。三是,設置和加強司法機關,使上述原理付諸實現(xiàn)。在談到為什么要遵守法律的時候,他批評以凱爾森為代表的規(guī)范法學派,認為規(guī)范法學派將道德規(guī)范置而不論且承認個人有不服從法律的道德義務,因此無力解決法律義務和宗教信仰之間的矛盾。必須承認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相聯(lián)系,才能解決這個矛盾,做到法律與道德的統(tǒng)一。[12]
在法治與政治責任方面,龔祥瑞批評了格林的“抵制”理論。格林認為,抵制必須以“大局”為根據(jù),有三個前提:沒有撤銷法律的途徑;政權為“私利”所操縱,不得人心;秩序已不能維持。[13]龔祥瑞認為,格林對于不服從具體的法令和不服從法律不加以區(qū)別,對于政變和革命也沒有區(qū)別,這是其理論的謬誤所在。他強調(diào)守法,法律可以依法撤銷,并有民主程序作為前提,這是法律必須被服從的法理依據(jù)。[14]
法高于法律,是龔祥瑞法治觀的核心。“法”作為一種客觀存在是人不能改變的,代表著理性和正義,“法律”則是人類出于自身的認識和社會的需求制定出來的。他認為,法律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作為社會中的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需要在一個有權威、有秩序、有法律的社會中生活,相應的個人權利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這也是法治原則的體現(xiàn)之一。
2.民主觀
民主是個好東西,但也是一把雙刃劍。過分的民主會帶來暴政,易為獨裁者所利用。把民主約束到一定的范圍內(nèi),經(jīng)過一定的程序設計,民主才會推動社會進步。
龔祥瑞認為,直接民主采用創(chuàng)制和復決,有了創(chuàng)制權,人民就可以主動地表達民意;有了復決權,人民就可以阻止當選代表違背民意的行動。直接民主的缺陷:一是,搞顛倒了所要解決問題的性質(zhì);二是,搞錯了所能代表民意的場所。他還提出,現(xiàn)代國家是一個行政國,各種立法條文細則種類繁多,有的更加涉及專業(yè)化的東西,采用直接民主有違效率原則。像我國這個人口大國,采用直接民主是不現(xiàn)實的,最多只能對國家的大政方針表達自己的觀點。對于細則,選民既不關心,也沒有足夠的知識作出明確的理智的選擇。同時直接民主過于形式化,有些問題不在于靠選民提出意見,而是應當征詢國家的精英分子。因此,民主不在于直接或間接,而在于聯(lián)系相應的利益集團。[15]
龔祥瑞談到法律主權說、政治主權說和議會主權說。他認為,民主是以議會的無限權力為前提和基礎的,人民主權學說就是議會主權,因為人民主權通常是由議會來行使的。他提出,主權學說有局限性——憲法雖然規(guī)定主權屬于人民,但是其政治體制可以是共和制也可以是君主制。因此,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實較主權問題更為重要。他進而介紹英國議會主權理論的三種不同觀點:一是,因為主權的連續(xù)性,議會的組成及其行使權力的方式是任何一屆議會所不能改變的。二是,無論是立法程序還是立法內(nèi)容,都可以由議會改變。三是,議會只可以改變議會的組成,但它行使權力的程序和方式方法,不能限制未來的議會立法。[16]對于上述三種觀點,龔祥瑞認為:議會是否改變,一切以自己的意志是從。憲法標榜的是民主的原則,而實際上行使的卻是專政的原則。憲法上的民主原則是以專政為前提的。取消議會的最高性,僅是一個事實問題,而不會發(fā)生法律問題。[17]
3、平等與自由觀
法律上的平等僅指權利平等。因為要考慮到社會不同的階級、價值觀,在立法上允許差別對待。龔祥瑞強調(diào),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其時代局限性,因為人與人在法律上也存在著權利的區(qū)別,同時國家與個人也不可能處于同一平等的位置上。
在比較英國和美國后,龔祥瑞認為,英國更注重程序上的權利平等,而美國則與之相反,更側(cè)重于實質(zhì)上的權利平等。英國的權利平等,其精義不在于“爭人權”,而是著重于立法、司法對行政的牽制,尤其是以司法機關來防止行政的違法。[18]他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應從程序平等意義上來理解,這是法院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前提和保障,也是保護公民權利的前提。
龔祥瑞還總結(jié)美國平等權保障的特點:美國人承認實質(zhì)權利。首先,美國人受自然法學派的影響,將自然權利列入憲法中,這也就是我們熟知的權利法案。而且,自然權利不依憲法而存在,美國憲法修正案第9條規(guī)定“權利列在憲法上,不得作為對人民其它權利的否認”。其次,人民基本權利高于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對憲法規(guī)定的權利,立法機關不得剝奪。美國憲法是先假定權利的存在,而后禁止政府的侵害。如果法庭認為立法機關的法律違反憲法,就可以不作為法律而適用。[19]
在平等的條件下才能實現(xiàn)自由。自由中最為人們所看重的是政治自由。龔祥瑞總結(jié)了資本主義國家對政治自由保障的經(jīng)驗:首先,自由也應當有所限制,當言論危機法律所規(guī)定的公共秩序時,言論自由應當受到限制,但是法律限制自由的程度不能超越其保障全體公民權利的要求。[20]其次,限制自由必須遵守法定程序:以“法律”而不是“命令”;對法律是否破壞政治自由要進行司法審查,對被告的審判進行陪審制。[21]
4.分權觀
龔祥瑞提出,行政機關在執(zhí)行法律的時候,必得根據(jù)一般立法原則而制定細則。在現(xiàn)代社會,制定細則的主體范圍很廣,因而很難和立法工作完全區(qū)別。而司法機關不論是解決行政機關的權限糾紛,還是解決公民之間的爭端,實際都有立法性質(zhì)。因此,國家機構(gòu)由傳統(tǒng)的三權或三類機關構(gòu)成的說法,只是形式上的,和晚近西方政治制度的發(fā)展不完全符合。[22]
他在考察美國和英國的分權制度后,首先認為,分權作為反對集權和專制的武器,在歷史上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人們享有過多的自由卻絕對不是分權帶來的好處,而是革命、民主帶來的好處。因此,只有擴大民主才能帶來自由的享有。其次,他剖析了分權學說的局限性,認為分權學說是反封建反集權的武器,但是其目的只達到“階級妥協(xié)”。統(tǒng)治權在本質(zhì)上是不可分割的,奪取統(tǒng)治權只能靠革命,而不能靠分權。再次,分權學說還有時代性。二戰(zhàn)結(jié)束后,國家的職能增加,美國出現(xiàn)許多獨立的機構(gòu)(如洲際貿(mào)易委員會,聯(lián)邦商業(yè)委員會等),享有半立法權、半司法權,這種混合權力在美國稱之為管理權,這是繼三權后又一個權力。如何在現(xiàn)有的三權基礎上面協(xié)調(diào)此種權力,是分權學說所面臨的一個難題。最后,他認可恩格斯的觀點,即分權的真正含義就是分工——國家為了處理事務而進行分工,這是完全必要的。分權的實質(zhì)不過是為了監(jiān)督國家機構(gòu)而進行的一種日常分工。[23]
(二)對中國憲政理論的探索
在談及西方理論時,龔祥瑞其實處處指向中國問題——為什么中國的憲法文本與憲政實踐相背離?中國需要什么樣的憲政理論?這是他思考的核心問題。他對中國憲政的發(fā)展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尤其是在1989年,他發(fā)表《中國需要什么樣的憲法理論》引起軒然大波,在自傳中,他因此專列一節(jié)《我的反思與答辯》,指出中國憲政理論的缺失和未來發(fā)展的方向。
1. 中國憲法存在的問題
龔祥瑞首先建議,憲法的制定應當重新開始。我國憲法學通說認為有了民主果實后,為了鞏固革命的成果,才制定憲法。龔祥瑞認為,憲法最終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權利不受專橫權力的侵犯,以保持政權與民權的平衡,權力的合法性必須建立在大眾民意上。1787年美國憲法,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1948年法國憲法等,雖然制定的歷史背景不同,但都體現(xiàn)了要同過去決裂重新開始的決心,各國的歷史經(jīng)驗彰顯出這一規(guī)律。因此,我國憲法的制定應當重新開始。我國當時憲法的指導思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不能以此來代替各門學科本身的理論。不能把它停留在以往年代的面貌上。憲法重新開始的理論,是對馬克思主義憲政理論的補充和修正,而不是否定,更不是以資產(chǎn)階級的理論取而代之。[24]
其次,龔祥瑞批評從我國四篇憲法中,未看到重新開始的理論,找不到“憲政”思想。翻開四篇憲法序言,都是一個黨派取得成果和記錄的展示,千篇一律都是歌功頌德,給人感覺有權就有一切,權力高于一切。而權大于法是和限制公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憲政原理相抵觸的。他提出,對于社會主義國家,憲法應從群眾的疾苦出發(fā)去探求救濟方法。即使是政治宣言或政治目標,若是調(diào)子定的太高,就容易使人失望。把自己說的太好,把調(diào)子定的太高,是社會主義國家受挫折的一個原因。政府的權力不能無限,有權不能擁有一切,權力必然要受到限制,這是放之四海皆準的道理,不能說是資產(chǎn)階級提出過的,社會主義國家就應該一味拋棄,不應將普遍真理當做資本主義的特色。社會主義國家更應當強調(diào)對權力的約束,否則的話就會成為斯大林式的壟斷,形成專制。[25]斯大林式憲法的問題在于,權力沒有約束,對生產(chǎn)資料、歷史考察、社會科學等都由權力來壟斷。絕對的權力不應該存在,權力平衡應當保持。[26]因為權力的先定性與腐化性、侵略性,要用憲法與行政法來約束管制,使權力分別由不同主體行使,并置于人民的監(jiān)督之下,“這才是我們重新開始要做的”。[27]
再次,他認為憲法缺乏前瞻性和權威性。改革更多的是依靠政策和行政措施,立法過分強調(diào)對已經(jīng)取得的成績和社會關系的確認,而忽視憲法應當具有的前瞻性,忽略了法律對于改革的指導作用。因為憲法的滯后性,缺乏指導性,也導致憲法缺乏權威,被束之高閣。憲法的條文由于具有抽象性,不可能面面俱到,而我們國家又沒有違憲審查制度,所以對憲法的違反比比皆是,憲法缺乏權威性。
2. 完善中國憲政的目標與途徑
龔祥瑞對中國未來憲法的基本定位是:憲法是政治法,是治國之法,治官之法,是從崇尚個性解放,保護私有財產(chǎn),保護人身、言論出版等自由,遏止暴政、苛政,保障公民利益出發(fā)的。[28]
他生前最后一篇論文,是1996年2月在美國舊金山“二十一世紀基金會”主辦的“中國形勢敘談會”上的發(fā)言稿,他認為民主并不僅意味著“人民當家作主”。作為意識形態(tài)的民主,在中國往往是極左派或極右派占主導地位。憲政主義強調(diào)政府要在憲法的范圍內(nèi)行事,憲法具有最高性。憲政的道路是建立在人性的基礎之上。憲政主義從人類共同的人性論出發(fā),其主要理念是理性相對主義、民主多元主義以及界定政府的權力和責任。憲政體制下的政府根據(jù)憲法的授權和設定的規(guī)則與標準來規(guī)范社會行為,政府權力和市場運行都限制在法治范圍,不同的政治和思想派別都遵守游戲規(guī)則,尤其是政府及其官員能率先遵守自己所立之法。只有在政府與公民中樹立起憲法權威,憲法得到了普遍的遵守,紙上的憲法才能成為活的憲法。只有真正按照憲法條文來實施,憲法才能具有生命力,才能具有權威性。也只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按照事先規(guī)定的程序,不斷修改、更新憲法,才能保持憲法權威的連續(xù)性和政府的合法性。憲政道路就是法治的道路,法治是走向民主的第一步。[29]
他特別重視通過腳踏實地的制度建設,來逐步完善中國憲政:
首先,他特別重視行政法對憲法的補強作用。作為中國較早從事行政法研究的學者,在《比較憲法與行政法》中,他詳細闡述了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關系:憲法是行政法的基礎,而行政法則是憲法的實施。行政法是憲法的一部分,并且是憲法的動態(tài)部分。沒有行政法,憲法每每是一些空洞、僵死的綱領和原則,至少不能全部地見諸于實踐。反之,沒有憲法作為基礎,則行政法無從產(chǎn)生,或至多不過是一大堆零亂的細則,而缺乏指導思想。[30]
其次,他致力于在中國引進文官制度,重視行政制度改革。文官制度就是我國后來的公務員制度。早在民國時期,在出任青年政治學校副教務處長的時候,龔祥瑞就堅持錄取學生時“公開競爭考試,”唯才是舉,不徇私情。在資源委員會工作時,他提倡考試公平競爭、政治中立、職工會自治等原則。但是龔祥瑞也深知,在當時中國,建立西方式的文官制度,是不合時務的。所以他明確提出,兩類公務員制度(政務官與事務官、選任官與委任官)只有在民主與法治的條件下才能建立,在傳統(tǒng)鄉(xiāng)土社會也是根本行不通的。
再次,他治學重視調(diào)查研究。在做理論研究的同時,他未忽視對中國實踐的實證研究。1987年,行政審判庭開始試點,《行政裁判暫行規(guī)程》也在深圳實施,學術界紛紛著書立說,以促成《行政訴訟法》在全國人大通過。龔祥瑞深感在我國行政訴訟司法實踐知識和人才匱乏,他帶領研究生南下深圳做實地調(diào)查,在往返途中又先后調(diào)查了南京、上海、杭州、武漢等地法院行政審判庭試點情況,及時研究行政訴訟中出現(xiàn)的疑難點。根據(jù)調(diào)查結(jié)果,他主持撰寫《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1991年,耄耋之年他又帶領六名研究生到天津、河南調(diào)查行政訴訟現(xiàn)狀,向高級法官班做問卷調(diào)查,指導九名研究生對全國32個城市各類人群做行政訴訟問卷調(diào)查,最后形成《憲政的理想與現(xiàn)實》(中國人事出版社1995年版)和《法治的理想與現(xiàn)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施現(xiàn)狀與發(fā)展方向》(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等專著。
三、龔祥瑞憲政思想的價值
有學者曾指出,老一代憲法學家群體開創(chuàng)的“政治教義憲法學”傳統(tǒng)具有三個特點:一是科學性,將憲法現(xiàn)象理解為一種社會現(xiàn)象(而非規(guī)范),偏向于從社會科學(而非法學)的立場去加以把握;二是解說性,主要任務是對憲法條文進行解說性的詮釋,力圖說明其立法原意及立法背景,并予以正當化,作為補強現(xiàn)體制正當性的一種根據(jù);三是政治性,具有一定政治意識形態(tài)的話語色彩和功能。[31]
龔祥瑞無疑是20世紀后期這種主流憲法學傳統(tǒng)中的異類。首先,他的學術淵源來自民國公法學和英國政治學、憲法學傳統(tǒng),不屬于“根正苗紅”。所以1949年以來,他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向組織和群眾“交心”。其次,他長期從事《外國憲法》和《比較憲法》這種在改革開放初期比較敏感且邊緣的研究領域。因此,《自傳》中他自嘲“墻內(nèi)開花墻外紅”。1993年由他主持的上海憲政史研討班、各國憲政史研究工作被歪曲和叫停。[32]1989年他因為一篇《中國需要什么樣的憲法理論》,遭受了學界同行的大批判,“抓辮子”、“戴帽子”、“打棍子”,被斥為“赤裸裸的反動的資產(chǎn)階級謬論”。[33]甚至,他生前寫就的《自傳》的出版也歷經(jīng)曲折,在其去世十五年后才向世人公開。
對中國憲法存在的問題,他直言不諱,雖然受到指責批評,仍然矢志不渝,始終以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圣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的傳統(tǒng)知識分子精神,孜孜不倦的傳播憲政精義,成為中國憲法學說史上的盜火的“普羅米修斯”。他則自稱奧里翁——古希臘追逐太陽的盲人,一個永不停歇追求真理的人。
龔祥瑞憲政思想的現(xiàn)實意義是將西方自由主義崇尚個人權利、自由和東方集體觀念融為一體,貫穿了“中庸”之道,試圖融匯自由主義和社會主義。同時,他受馬克思主義的熏陶,認為要在社會主義國家里實現(xiàn)憲政,要將社會主義和憲政相結(jié)合。
第一,他在引介西方憲法理論時,保持客觀、公允的立場,既反對排斥普世價值,更反對全盤西化。他不僅對法治、民主、平等、自由、分權等表示認同,而且也強調(diào)要看到這些普世價值在西方現(xiàn)實政治實踐中的變化,提出要重視其存在的問題。
第二,論及中國現(xiàn)實問題時,他充分考慮到社會主義原理的要求和我國現(xiàn)實政治體制的客觀情形,主張充分發(fā)揮憲法的規(guī)范性,按照憲政的要求改革、完善現(xiàn)有制度。他在其所處的那個時代,雖持論中允,但立場鮮明的支持憲政改革,主張規(guī)范主義的憲法學研究,實屬難能可貴。
第三,龔祥瑞在紛繁復雜的改革大潮中,牢牢把握住權力應受到限制這個憲法的核心和憲政的精髓問題不放松。“我是始終堅持這樣一個觀點的:就是政府權力不能無限,有權不能就有一切,權力必須受限制。我有無可辯駁的證據(jù),證明只有封建主義和法西斯主義才從根本上反對這個觀點。”[34]在他的論著中,關于中國有政治而沒有政治學,有憲法而無憲政;關于當今社會過于看重權力而輕視權利,過于重視國家而忽略社會;關于立法應當具有超前性;關于憲法不能只歌功頌德;關于憲法的價值在于限制公權力,保障私權利等真知灼見,不僅在20余年前振聾發(fā)聵,至今仍然閃爍著思想的光芒。這些充分體現(xiàn)了一個法學家的中國問題意識,和他對祖國命運的關懷,學術良知的堅守。
“人間未有無實現(xiàn)的理想,亦未有無理想的現(xiàn)實,歷史的前進是以無數(shù)人被淘汰和未被淘汰為代價向前發(fā)展的”。[35]滄海桑田,風雨蒼黃,今日再回望1980年代叱咤風云的那批老一代公法學家,會發(fā)現(xiàn)歷史則是公平的。龔祥瑞成為那代學者中,為數(shù)不多的,其論著、學說至今還具有相當學術影響力和現(xiàn)實意義的學者。正如他自己所說的“你們可以舉把火把我的書燒成灰,但我自信,它的濃煙烈火將化為下一代人的法學之光”(參見自傳的書舌部分)。實際上,逝世八年之后,他在1980年代出版的《比較憲法與行政法》就已被列入研究生精讀書系予以再版重印,他的論著至今頻頻(僅知網(wǎng)檢索就有3000余篇)被當代學者提及或征引。這恐怕和他站在時代學術前沿,成果具有深刻的洞見和冷靜且理性的思考,重視經(jīng)典研讀(直至八十高齡后他還發(fā)表多篇引介西學憲政名篇的論文)和實踐調(diào)研相結(jié)合,有的放矢的進行嚴謹學術研究息息相關。只有相當學術價值的光芒才能穿透歷史的塵埃,照射在當下的大地上,他的理論貢獻將會永遠留在中國憲政發(fā)展的史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