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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分權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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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分權的論文

  財政分權理論以新古典經濟學的規(guī)范理論作為分析框架,討論了政府職能如何在不同級次政府間進行配置,進而各項財政工具分配的內容。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財政分權的論文,供大家參考。

  財政分權的論文范文一:財政分權體制下公共文化服務問題

  摘要:公共文化服務是政府利用公共財政為公民提供的公共物品,對公共文化服務狀況的考察必須放在現有財政體制下進行。理論上財政分權能夠促進公共服務供給效率提高,但實際上財政分權并沒有達到提高效率的目標,反而導致供給不足和非均等化。合理劃分財權和事權,優(yōu)化公共財政的支出結構,著力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通過財稅政策措施引導社會力量投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對于促進公共文化事業(yè)發(fā)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財政分權;公共文化服務;效率;均等化

  公共文化服務是現代政府為保障公民文化權益和滿足公民文化需求,而向全社會無差別提供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公共文化服務不僅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公共物品特征,還因其自身特征而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這也決定了公共文化服務的提供必須立足于公共財政的基礎之上,而公共財政體制本身的因素將深刻影響到公共文化服務的提供狀況。本文力圖考察財政分權體制下我國公共文化服務發(fā)展的狀況,分析財政分權體制對我國現階段公共文化服務進一步發(fā)展的制約因素,并就如何完善財政分權制以更好地促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建設提出建議。

  一、財政分權體制下我國現階段的公共文化服務發(fā)展狀況

  我國從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依次施行的財政包干制和分稅制雖然在制度和具體規(guī)則上有很大不同,但這些財政措施也都基本滿足財政分權理論關于財政權力轉移和財政職責分工的要求的,因此把中國當代的財政體制稱為分權化的財政體制也是妥當的。而在這期間我國的公共文化事業(yè)的發(fā)展經歷了幾個階段的明顯變化,第一階段是從1980年到1992年,在此階段主要以“市場化”理念為指導來重整公共文化事業(yè);從1993年到2002年以“產業(yè)化”為導向的公共文化事業(yè)改革是第二階段;而真正意義上的公共文化服務建設從2002年之后才開始,即從2005年中共十六屆五中全會首次明確提出建設比較完備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大決策演進到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戰(zhàn)略任務的通過。在政府對構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政策的層層加碼中,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建設已經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由于公共文化服務的提供必須立足于公共財政基礎之上,而財政分權體制本身的因素嚴重影響到公共文化服務的提供狀況,制約著公共文化服務的進一步發(fā)展。接下來就重點分析財政分權體制制約我國現階段公共文化服務進一步發(fā)展的因素。

  二、財政分權體制下我國公共文化服務發(fā)展面臨的困境

  (一)公共文化服務財政投入的總量不足

  財政投入是構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源泉,我國公共文化服務發(fā)展遇到的最大問題就是財政投入不足,財政投入不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縱向(圖1)上看文化事業(yè)經費占全國財政支出比重偏低,近10年來一直未突破0.4%的水平,而2013年文化事業(yè)經費占全國財政支出比重只占0.38%,和當前國際上中等發(fā)達國家的文化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1%相比,我國還處在較低水平;二是從橫向(表1)上看,自“十一五”以來,財政總支出已有“十五”時期的16.4%增長至21.4%,但文化事業(yè)費支出由“十五”期間的16.2%增長至19.3%,顯然財政總支出的增長速度遠遠高于同時期的文化事業(yè)費的增長速度,且文化事業(yè)與教育、衛(wèi)生和科技事業(yè)之間的差距也在逐年加大,這和我國財政支出漲幅較大的背景并不匹配。

  (二)公共文化服務財政投入資金使用結構不合理

  公共文化服務財政資金支出結構不合理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財政投入資金的具體運用上,行政管理費用和相關工作人員的工資等維持性開支占去了相當一部分資金,特別是在中西部地區(qū)地方政府財政資金捉襟見肘的情況下財政已經淪為“吃飯財政”,公共文化服務專項經費都有可能被挪用的狀況下,地方政府很難為公共文化服務留出專門的發(fā)展經費來開展文化娛樂活動服務群眾,也因此導致財政資金整體使用效率低下;二是在支出項目選擇上,地方政府更熱衷于把資金投向可見的場館建設。筆者在調研中發(fā)現財政資金較為充裕的地方政府都在耗巨資比賽建設一些標志性的文化場館,諸如歌劇院、體育館等,這種忽視公眾基本文化需求,而以政績?yōu)閷虻呢斦Y金使用方式,使得群眾真正迫切需要的公共文化服務和產品的供給效率低下。

  (三)公共文化服務體系財政投入的非均等化困境

  從表2中我們不難看出公共文化投入費用呈現出嚴重的區(qū)域性失衡狀況,如東部地區(qū)的文化費用投入總數始終偏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區(qū),再從三個地區(qū)的增幅程度來看,東部地區(qū)自1995年到2013年文化費用投入增長了217.98億元,而中、西部地區(qū)分別只增長了110.47億元和143.86億元。而且中部地區(qū)文化費用占全國比例自2010年起低于東、西部地區(qū),表明中部地區(qū)的文化建設投入處于塌陷的畸形狀況。再從城鄉(xiāng)文化投入占全國文化投入比例來看,2013年縣以上文化投入比2012年提升了0.8%,縣及縣以下則降低了0.8%,這顯示城鄉(xiāng)之間的文化費用投入呈逐年縮小的趨勢,但我們也不能忽視近兩年來城市地區(qū)的文化費用投入處于增長態(tài)勢而鄉(xiāng)村地區(qū)卻呈現出倒退態(tài)勢,這對于實現城鄉(xiāng)文化服務的均等化也是一大挑戰(zhàn)。

  三、促進我國公共文化服務發(fā)展的若干建議

  從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就和地方經濟總量的增長掛鉤,經濟增長越快,經濟規(guī)模越大,地方財政收入所獲得的份額也就越多。而財政分權體制也賦予地方政府在財政支出上的更大自主權。為了促進地方經濟增長,地方政府就會更樂意提供能促進和繁榮地方經濟發(fā)展的公共物品和服務,所以中國地方政府財政支出更傾向于基礎設施建設和工業(yè)園的開發(fā)。而公共文化服務對地方經濟或者地方財政貢獻是不明顯的,在經濟利益刺激和驅使下,地方政府更注重經濟發(fā)展而忽視公共文化服務的供給也是理性且符合當前的政治邏輯的。地方政府的發(fā)展經濟的競爭必然形成地區(qū)間經濟發(fā)展的不均衡進而也造成不同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差距,這又為區(qū)域間公共文化服務的非均等化奠定了基礎。因此,在財政分權而政治不分權的情況下,只能通過完善財政分權的相關配套制度和細節(jié)來改變公共文化服務的供給狀況。

  (一)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制定文化財政投入增長率和占財政總支出比重的量化指標

  近年來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使得政府的財政收入大幅增加,這也為政府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奠定了一定的物質基礎,然而由于國家對公共文化服務的財政投入一直缺乏高層次的法律規(guī)范制定的硬性量化指標,導致公共文化服務的財政投入存在嚴重的資金不足的問題。中央政府對文化的財政投入每年只是象征性地增加投入總額增長,實際上近年來文化投入占財政總支出比重一直都是在較低的水平徘徊。所以在提出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歷史時刻,基于我國文化投入的歷史欠賬較多的現實和居民不斷增長的文化需求需要滿足的情況,高層政府應該主動以權威的法律形式制定出地方政府有關公共文化服務方面的財政預算。唯有劃定中央和省級財政每年對文化建設的投入增幅不低于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增幅的最低底線,我國公共文化服務的財政投入才有可能在較短時間內達到中等發(fā)達國家占財政總支出比重1%的指標。

  (二)健全財政轉移支付機制,實現各地區(qū)公共文化服

  務財政投入的均等化針對地區(qū)間財力差異對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產生的影響,政府做出了制度上的應對措施即建立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制度。但是目前的轉移支付制度存在較多問題,如“一般性轉移支付規(guī)模不夠,專項轉移支付分配不合理,總體設計形式過多,結構缺乏層次性”[3]26。因此,要完善財政轉移支付機制,必須在加大中央轉移支付力度的同時注重對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和監(jiān)督,并將監(jiān)管納入到法制化軌道。不僅要把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資金的項目選擇、資金投入和運行都納入監(jiān)管范圍以確保專項資金使用的規(guī)范、透明,還要積極向社會公開資金的預算、使用情況,在項目實施前實行聽證制度并且積極落實項目驗收制度,真正使得財政資金的使用能更好地滿足群眾的文化需求。同時還應擴大劃入一般性轉移支付項目的財政資金范圍,減少需要地方提供配套資金專項轉移支付,大力提高平衡財力的一般轉移支付的比重,縮小不同地區(qū)間財力上的差異,進而縮小不同地區(qū)在公共文化服務提供能力上的差距。除了完善中央對地方的縱向轉移支付體制,還應該積極發(fā)展橫向轉移支付制度,作為對前者的有效補充,也就是將目前東部發(fā)達省市對中、西部省份的財政對口支援規(guī)范化、制度化,形成橫向轉移支付體制,從而有效促進東、中、西部地區(qū)間財政力量的均等化。

  (三)優(yōu)化財政支出結構,提升公共文化服務和產品的供給水平

  在財政投入總量已定的情況下,優(yōu)化政府的財政支出結構也可以有效提升公共文化服務的供給水平。中央政府要按照財力與事權對稱的原則,統(tǒng)籌公共文化服務的城鄉(xiāng)發(fā)展和區(qū)域發(fā)展均衡,把資金投入重點放在農村和中、西部地區(qū),加大財政投入向農村和欠發(fā)達地區(qū)的公共文化傾斜力度,要保證落后地區(qū)的資金投入能真正用到提供公共文化服務上來,嚴格限制管理和工資費用等維持性開支對資金的占用,加快建設貧困地區(qū)的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的建設,提高公共文化產品與服務供給能力,同時還要注意公共文化服務的供給應當與當地居民的實際文化需求相適應,因此在項目選擇上,要堅持群眾需求導向的公共文化服務模式,以多數群眾需求作為項目優(yōu)先選擇的標準。這就要求在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中必須把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狀況作為一項重要考核指標,不僅要考核公共文化服務提供的總量,還要注重對服務提供質量和效率的考察,以此激勵地方政府有動力和有效率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務,達到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水平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文化部財務司.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2013年文化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EB/OL].(2014-05-15)[2015-08-12].

  [2] 文化部財務司.近幾年我國文化投入情況及對策建議[EB/OL].(2011-08-23)[2015-08-12].

  [3] 方堃,姜慶志.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趨勢下財政投入機制研究[J].武陵學刊,2012(1):22-32.

  財政分權的論文范文二:中俄財政分權安排比較分析

  中俄財政分權安排之比較

  中俄的政府組織結構非常相似,但各級政府之間的財政分權安排由此而形成的對地方政府的激勵條件各自有別。中國是一個財政分權和政治集權相結合的國家,有五級行政機構:中央、省級、市級、縣級和鄉(xiāng)鎮(zhèn)級,20世紀80年代初以及1994年的兩次財政改革進一步將財政權力下放,擴大了地方政府的一些稅收自主權。俄羅斯是聯(lián)邦制國家,也有五級政府機構:聯(lián)邦中央、聯(lián)邦成員、一級地方政府、二級地方政府和三級地方政府,聯(lián)邦中央、聯(lián)邦成員和一級地方政府都有權力決定本級別的財政收入與支出。在各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責任分配上,二者也非常相似。中國省級以下的政府在公共支出總額中的比重持續(xù)上升,而俄羅斯的地方政府基本上承擔著大比例的公共支出。但在地方政府的支出責任分工卻都不明確,二者的地方政府都需要承擔大學前教育、大部分的醫(yī)療和地方基礎設施建設及維護等公共品的提供,并支持和補貼國有企業(yè),如俄羅斯地方政府的最大支出是用于補貼大型國有企業(yè)以及公用事業(yè)上。同時,私人企業(yè)的管理權都集中在地方政府手中,地方政府負責審批、稅收、監(jiān)管等事務,甚至地方政府也可以向企業(yè)租售土地,并制定各種地區(qū)的法規(guī)政策。二者在財政收入來源和結構上也非常相似,尤其表現在具有一定的財政自主權。中國的地方政府財政由預算財政收入和其他財政收入組成,俄羅斯地方政府財政由地方本級財政和共享財政組成,兩國的地方政府本級財政均有各項特別的稅種設置,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費和其他費用、各種附加稅和罰款,還有非稅收的財政收入,其中主要是來自于地方的土地租售、地方政府擁有的國有企業(yè)的各種利潤以及國有資產私有化的收益等。

  中俄在財政收入的分配上有顯著差異。中國的財政收入分配形式盡管多種多樣,但一般情況下,財政收入的分配方案是下一級政府與上一級政府形成協(xié)議,按比例分成后結余自留。實際上,省一級政府相對以下各級的地方政府擁有更多的談判權,能夠保留一定的財政收入。但是省一級以下的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分成并不如省一級政府與中央政府之間財政收入的分成情況那么規(guī)范和詳細。有的地方政府通過其他收入等方式成為地方稅基的擁有者,成為刺激它們盡可能擴大財政收入的原動力。與之相對,俄羅斯政府之間的財政分配往往需要一而再、再而三的討價還價才能確定,聯(lián)邦中央政府以下各級的地方政府財政自有收入取決于各自權力的大小。即便地方政府的某些財政收入有一定比例的增加,但是其預算收入也未必隨之增長,二者并不相關。聯(lián)邦中央和聯(lián)邦成員協(xié)商制定財政分成方案,每一年或每兩年協(xié)商決定后者的財政分成方案,導致大部分的聯(lián)邦成員沒有一個固定的方案來規(guī)范共享財政的比例和財政轉移的金額。聯(lián)邦成員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財政分成也比照其與聯(lián)邦中央政府的情況考量,一般的情況是首先由聯(lián)邦成員政府估算下一級地方政府財政支出的基本水平及其相應的金額,而后與各地方政府討價還價,決定財政轉移和共享財政的分成比重,討價還價式的財政收入分配方式導致了地方政府沒有任何激勵去增加財政收入,因而也沒有動力促進該區(qū)域的經濟增長。

  理論模型

  通過對兩個典型化事實的比較分析,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政治激勵對分權下的地方政府行為選擇是有較強影響的?;贐lanchard和Shleilfer(2001)的理論模型分析,可以了解分權下的政治激勵對地方政府行為的重要影響,同時也可以從地方政府行為的角度解釋不同的變遷路徑與經濟績效的關系。假定一個國家中的政府只有兩個層面,每一個地方政府都面臨著一個簡單選擇:要么選擇增長策略,限制資源向那些瀕臨破產的舊國有企業(yè)或部門轉移,同時允許有競爭力的新生私有企業(yè)的市場準入和發(fā)展;要么選擇阻礙策略,繼續(xù)向這些舊有的國有企業(yè)或部門提供資金和政策支持,甚至直接注入資本金,并不允許新的私有企業(yè)的市場準入。

  假定y代表地方政府選擇增長策略所帶來的額外稅收收入,即如果地方政府選擇促進新生私有企業(yè)的發(fā)展,可以獲得更多的稅收收入。b代表地方政府選擇阻礙策略所獲得的財政收入,即如果地方政府還是支持舊有國有企業(yè),可以獲得的稅收收入。b可能反映國有企業(yè)的收入以受賄、現金等形式轉移給地方政府,也可能反映地方政府官員從中獲得的壟斷租金。假設中央政府的愿望是地方政府選擇增長策略,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影響地方政府的選擇:一是與地方政府分享稅收收入,a為地方政府可以獲取的來自于增長份額的分成比率,如果一個地方政府選擇促進新生私人企業(yè)的發(fā)展,那么它能獲得額外收入ay;二是控制地方政府的政治權力,如中央政府可以通過選任地方政府官員來控制他們的策略選擇。因此,地方政府有兩種不同的獲取收益的可能性,要么選擇增長策略,從新的稅收分成中獲取ay,要么選擇阻礙策略,從壟斷租金中獲得b。中央政府可以通過控制政治權力來影響地方政府的選擇,用px代表地方政府選擇阻礙策略也掌握權力的概率,py代表地方政府選擇增長策略并掌握權力的概率。定義P=Px/Py,那么P值取決于地方政府官員是否由中央政府任命產生,或是由選舉產生,即中央政府的政治權力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地方政府官員的選擇。如果地方政府官員是被任命的,可以認定中央政府能自由地選擇P的價值;如果他們是被選舉的,那么結果依賴于中央政府影響選舉結果的能力,比如是否采用推薦或特定候選人等方式。如果中央政府并不能影響地方政府官員選舉或任命的結果,那么p值可能小于1,地方政府將更傾向于被舊的利益集團“俘獲”而選擇各種方式支持原有的國有企業(yè)或部門,抑制新興的私有企業(yè)發(fā)展。因此,如果Pxay>Pyb,即Pay>b,地方政府將選擇增長策略,允許新興的私有企業(yè)進入和發(fā)展,不受舊有的國有企業(yè)各種壟斷租的“俘獲”,從而獲得了效率的提高和經濟的整體提升。

  根據這些分析和假設條件,如果地方政府選擇增長策略,必須滿足Pay>b,這意味著p值越大,政治權力越傾向向中央政府集中;或是a值越大,地方政府從增長策略中獲得的新增分成收益越多,那么潛在的y值也越大,并且要高于地方政府從舊的國有企業(yè)獲得的壟斷租b,那么其就會選擇放棄對舊的國有企業(yè)的各種扶持政策,允許新的效率高的企業(yè)發(fā)展,從而獲得增長的收益和好處。反之,其會繼續(xù)阻礙新興的私有企業(yè)進入和競爭,繼續(xù)維持獲得壟斷租,無法獲得增長的收益。在討論該模型的各參數之前,對“中央政府選擇增長策略”這一假定會存有疑問,從中國和俄羅斯的實踐經驗上觀察往往是中央政府的各項政策或措施破壞了經濟增長的正向趨勢,但這一模型考察的是地方政府的行為模式,在轉型的大背景之下,如果假定中央政府比地方政府更不易受到最初的租金持有者———國有企業(yè)或部門的“俘獲”,這一模型的假設條件就成立??紤]P值,中國的地方政府官員基本上是由上一級政府任命,并且中央政府采用績效考核評估地方政府官員是否促進了該地區(qū)的經濟增長,并以此來作為晉升或提拔的條件之一。因此,P值顯而易見在中國應該是一個較大的數值。在俄羅斯,地方政府官員是由選舉產生,并非來自中央的任命。盡管中央政府也可以通過行政職能的方式,或對地方政府官員選舉的支持來影響地方政府的選舉結果,但是與中國的中央政府相比較,俄羅斯的中央政府獎賞和懲罰地方政府的能力會受到較大的限制,其P值應該是遠低于中國的。依據這一簡單模型的分析,政治權力的不同表現形式,可能將成為分權下的中國和俄羅斯地方政府行為差異的一個重要原因。為了能保持一個足夠大的P值,即使a值略低,也能讓地方政府選擇增長策略。中國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財稅收入和支出的責任,但是由于政治權力集中,即上一級政府有任命下一級政府官員的權力,即便a值略低,分權下的地方政府也有較強的激勵來促進該地區(qū)的增長。俄羅斯中央政府面臨一個較低的P值,如果a值也較低,那么地方政府將毫無動力選擇增長策略來促進該地區(qū)的經濟發(fā)展。

  這一模型的推斷可以從俄羅斯早期的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財政分權制度演進中觀察到,在大多數俄羅斯地區(qū),中央政府根據以往延續(xù)下來的財政分成習慣會采用a>1,通過向一些產油區(qū)征稅,中央政府容忍著巨額財政赤字以彌補凈收入下降導致的財政收入不足。與此同時,中央政府也在政治上加強了對地方政府官員的管理,所以P值也相對較高。這些政策發(fā)揮了一定的作用,因此,這一時期地方政府基本上選擇增長策略來促進該地區(qū)的經濟增長。但是,后來巨大的財政赤字壓力讓俄羅斯的中央政府不得不減低a值,向各個聯(lián)邦轉移越來越沉重的財政壓力。政治權力并不像前期那么集中,地方政府官員的選舉制度日趨成熟,大大減低了P值。不斷持續(xù)的衰退不僅打擊了俄羅斯的經濟,同時也減少了對y的期望值,而在中國的分權化改革過程中,分權下的政治激勵在促進地方政府選擇合理的行為上有較大的正面效應,即政治激勵對分權下地方政府行為的影響非同小可。這也從一個側面驗證了許多學者關于分權的競爭性收益需要依賴政治集中化的結論。

  結論

  首先,中國在某種程度上強調政治激勵的財政分權在促進經濟發(fā)展中發(fā)揮了有益的作用,正如大部分研究強調中國財政分權的競爭性收益需要依賴政治集權化的觀點一樣,中國受益于這種較強的政治激勵的正面效應。

  其次,俄羅斯前期財政政策和經濟績效相對貧弱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政治權力的分散化,因此,俄羅斯的財政聯(lián)邦主義經歷了集權—分權—再集權的歷程,實際上是分權下的政治權力從相對集中化到分散化,重新又回到集中化的過程。盡管各種設計良好的稅收和財政政策能夠激勵地方政府促進經濟增長,但這些政策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有明確的稅基和財政收支責任上的分離。倘若這些條件都不滿足,就需要明確的政治激勵的信號,以引導地方政府行為的選擇,從而促進經濟的發(fā)展。

  如果擴展理論模型中P值的涵義不只是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官員任選的權力,也指來自本地區(qū)選民自由遷徙所帶來的稅基變化,即一個良好的選舉制度能夠提高P值,這一模型就可以認為是傳統(tǒng)財政分權理論“用腳投票”模型的一種擴展。由此可以總結一個良好的財政分權若發(fā)揮作用有三個條件,a值和P值的兩個涵義,即地方政府財政收支的自主性、中央政府的政治控制和良好的退出與呼吁機制,三者之間相互約束并互相影響。本文的討論集中在分權下政治激勵對地方政府行為的重要性,同時也認同一個良好的退出與呼吁機制也能大大提高P值。大量文獻更加強調分權下財政激勵的有效性即財政自主性的重要性,但若脫離對分權下政治激勵的討論,這一分析就會有失偏頗,這也是本文的研究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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