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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馬爾科維奇的人道主義辯證法觀

時間: 李躦雯 潘麗君 1 分享

摘要:在南斯拉夫“實踐派”中,值得人們關注的是馬爾科維奇的人道主義辯證法觀,尤其是他在是否存在自然辯證法問題上的獨特的看法。他認為,辯證法既不是一種絕對的、抽象的精神結構,也不是自然界的一種一般結構,應該是人類歷史的實踐及其本質方法的一種總體結構——批判思維,它的本質是人的歷史的自我實現(xiàn)。在辯證法的分類上,他不同意徹底否定自然辯證法的觀點,認為辯證法不應該僅僅是社會辯證法,它還包括自然辯證法,但這種自然辯證法不是指自在自然的辯證法,而是人化自然的辯證法。在辯證法的原則問題上,他認為辯證法有五大原則:總體性原則、歷史性原則、自決原則、矛盾原則及超越原則。
  關鍵詞:馬爾科維奇;辯證法;自然辯證法
  
  在過去,學術界對馬爾科維奇的關注較多的是其實踐觀,比較少的人對他的辯證法思想進行專門的研究,或者只是籠統(tǒng)地認為馬爾科維奇對傳統(tǒng)辯證法的批判和對人道主義的建構只不過是在新的條件下重復了盧卡奇的老調。事實上,這是馬爾科維奇的重大誤解。馬爾科維奇雖然深受盧卡奇的影響,但在理解和詮釋馬克思的辯證法思想上,與盧卡奇相比,馬爾科維奇又向前走了一步。
  一、南斯拉夫“實踐派”與“正統(tǒng)派”之爭
  在上世紀哲學界關于辯證法的爭論中,東歐新馬克思主義的流派中——南斯拉夫“實踐派”與南斯拉夫“正統(tǒng)派”(即辨證唯物主義派)的爭論具有很大的影響。雙方在辯證法問題上的激烈爭論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上:第一,辯證法是不是關于自然界、人類社會和思維運動和發(fā)展的最一般規(guī)律的學說?第二,有沒有自然辯證法?在這兩個問題上,實踐派的基本傾向是從人的存在來重新理解辯證法的概念,并主張將辯證法人道主義化。
  然而,在實踐派內(nèi)部,意見又有分歧,正如馬爾科維奇所指出的,“實踐派”同仁“在拒絕正統(tǒng)的辯證法概念”時,又分成兩種人。一種人因而從根本上喪失對辯證法的興趣,另一種人則仍然相信,“辯證法對批判哲學是恰當?shù)姆椒?并一方面試圖通過深入研究黑格爾的《精神現(xiàn)象學》和《邏輯學》以及馬克思著作中的內(nèi)在辯證法,另一方面通過對當代其他方法(分析方法、現(xiàn)象學方法、結構主義方法)的批判考察來發(fā)展辯證法” [1]。前一種人指的是以M.坎格爾等人為首的“激進派”,他們否認辯證法是關于客觀現(xiàn)實的普遍規(guī)律的學說,同時也最堅決、最徹底地否定自然辯證法。而后一種人,顯然是指以馬爾科維奇本人為代表的“溫和派”,他們主要研究馬克思主義的人本主義——人道主義問題,而在一定范圍上并不否認自然辯證法的存在。
  二、人道主義化的辯證法
  在馬爾科維奇看來,當前對辯證法的定義存在諸多弊端,只有從人的角度來研究辯證法,才能真正理解馬克思的辯證法本質。
  (一)辯證法的定義
  在馬爾科維奇看來,在當時無論在南斯拉夫還是在其他國家,辯證法的概念都存在著巨大的混亂。許多馬克思主義者對辯證法的定義及辯證法方法的著述上都是不盡人意的,尤其是當時的教科書,對辯證法的定義存在著種種弊端。他認為主要有以下三點:1、對辯證法的一些重要范疇(如發(fā)展、進步、對立、質、量、必然性等等)的分析、解釋或定義仍是含混不清的;2、把辯證法原則無批判地、教條地理解為絕對的獨立于人及其經(jīng)驗的現(xiàn)實規(guī)律,這些規(guī)律所表達的觀點則被認為是神圣的、普遍的、絕對正確的和已被證明的,這樣一來,辯證法也就被當成了一種已經(jīng)完成了的東西;3、建立和應用辯證法的方式極其有限,很少作用自然科學以外的其他領域(如心理學、社會學、經(jīng)濟學等)的知識來豐富發(fā)展辯證法的嘗試。
  針對傳統(tǒng)的辯證法定義——“辯證法就歸結為關于外部世界和人類思維的運動的一般規(guī)律的科學,這兩個系列的規(guī)律在本質上是同一的” [2],馬爾科維奇認為,辯證法“既不是一種絕對的、抽象的精神結構(如黑格爾所說),也不是自然界的一種一般結構(如恩格斯所說),而是人類歷史的實踐及其本質方法的一種總體結構——批判思維” [3]。而這種批判思維區(qū)別于其他類型的批判思維的地方在于:前者的最終目標是“人在歷史上的自我實現(xiàn)” [4],這也是辯證法的本質所在;而后者基本上都是從某種超人的價值(如上帝、邏各斯、世界精神等)出發(fā)來研究現(xiàn)實。因此,只有馬克思的辯證法才是真正從一種人本身存在的角度出發(fā)來研究現(xiàn)實,也只有這種批判思維才是人道主義的,即“它還必須被理解為一種研究和解決人道主義問題的方法,歸根到底,被理解為一種決定人類行動的目標與適當手段的方法” [5],其他的都是非人道主義的。
  可以說,在辯證法的定義問題上,馬爾科維奇的看法基本上與盧卡奇是一致的,都強調了辯證法的批判性及人在歷史中的自我實現(xiàn)這一本質特征。不過,對于辯證法的特征,馬爾科維奇作了更系統(tǒng)更深刻的分析。
  (二)辯證法的特點
  這種方法與其他方法的區(qū)別在于以下幾個特點:1、總體性:現(xiàn)實必須被理解為一個具體的總體,而不能被當作彼此孤立的各個部分的組合;2、具體性:劃定嚴格的兩分法,只是概念探究過程的最初摸索;只有更深入的分析才能揭示對立面之間的中介;3、歷史性:對共時性、結構性關系的研究必須以對歷時性、歷時性關系的研究為補充。一切表面上靜止的對象不過是其歷史的一個階段,只有根據(jù)其起源和未來可能,才能全面地理解它;4、矛盾性:一切事物的動力在于事物內(nèi)部各種對立力量和傾向的沖突;思維的動力在于矛盾的發(fā)現(xiàn);全部問題無不是這樣或那樣的矛盾;解決問題就意味著解決矛盾;5、自覺性:實踐這一特殊的人類活動,同物質(以及被物化了的人類存在)世界之外部的、嚴格的規(guī)定性不同,是以自覺為特征的,即人自覺地、有目的地投身于實踐之中,并通過實踐去實現(xiàn)人之特殊的、自由選擇的可能性;6、否定性(革命性):使對象發(fā)生根本質變的原因,是對象突破了其內(nèi)在本質的局限(否定之否定)。
  三、人化自然的辯證法
  過去,在辯證法的分類上,傳統(tǒng)的辯證法觀認為,辯證法可分為客觀辯證法和主觀辯證法。前者指的是與人的意識相區(qū)別的自然界、社會及人的活動過程的辯證法,是指以客觀事物相互作用、相互聯(lián)系的形式出現(xiàn)的各種物質形態(tài)的辨證運動和發(fā)展的規(guī)律;后者則是指人類認識和思維運動的辯證法,是指以概念作為思維細胞的辯證法思維的運動和發(fā)展的規(guī)律。主觀辯證法是客觀辯證法的反映,而客觀辯證法又可劃分為客觀事物自然界的辯證法和人類社會的辯證法。
  然而,一些馬克思主義者開始對恩格斯的辯證法觀尤其是他的自然辯證法觀提出異議。盧卡奇在《歷史和階級意識》(1923年)一書中指出:恩格斯的自然辯證法觀是違背馬克思的本意的,因為馬克思只是把辯證法限定在歷史-社會范圍內(nèi),而并沒有把他擴大到自然界;恩格斯對辯證法的表述之所以造成人們的誤解和爭議,“主要是因為他錯誤地跟著黑格爾把這種方法也擴大到對自然界的認識上。然而辯證法的決定因素,即主體和客體的相互作用、理論和實踐的統(tǒng)一、在作為范疇基礎的現(xiàn)實中的歷史變化是思想中的變化的根本原因等等,并不存在于我們對自然界的認識中” [6]。在青年盧卡奇看來,辯證法只能是主體的歷史的辯證法,它的核心內(nèi)容是主體和客體的辯證法關系。恩格斯的錯誤主要因之于試圖在顯然并不存在著自覺的主體的外部自然界中尋找所謂的“自然辯證法”,而沒有主體的外部自然界是絕不可能自發(fā)產(chǎn)生革命功能的歷史辯證法。
  針對盧卡奇的這種批判,馬爾科維奇認為,盧卡奇對恩格斯的質疑是合理的,但他在在拋棄自然辯證法時走得太遠了。
  第一,盧卡奇強調把辯證法運用于社會歷史領域,這是他的深刻之處,這也恰恰是許多馬克思主義者所忽視的,但是盧卡奇把辯證法僅僅歸結為社會科學的方法,這種觀點過分狹窄地限制了辯證法的地位和作用范圍,將導致他陷入困境:如果我們對自然界的認識仍停留在歷史之外,或者說,如果我們對自然現(xiàn)象和人類實踐變革的認識并不是社會歷史的一部分,那么人們究竟怎樣才能思考和討論自然呢?這樣一來,作為一種社會理論的哲學,一方面要通過自然討論總體性,另一方面這種總體性的某些部分又處于哲學以外,便是自相矛盾的了。

第二,盧卡奇籠統(tǒng)地批判自然辯證法,卻沒有對“自然”和“自然辯證法”范疇的內(nèi)涵作出精確的限定。他指出,如果人們要談論自然辯證法,首先要區(qū)分清楚三種不同的概念:1、自然界本身的過程(即自在自然的過程);2、關于這一過程的理論;3、通過人改造和認識自然的過程而導致的理論形成及實踐應用(即人對自然的認識和改變)。而盧卡奇的結論之所以引起很大的爭論,就在于他在批判自然辯證法時,并沒有區(qū)分開以上這三種不同的自然范疇。馬爾科維奇認為,如果盧卡奇是在自在自然的辯證法的意義上討論辯證法,那么,他的批判是合理的,“不言而喻,這里的確不存在什么主體與客體的相互作用以及理論與實踐的統(tǒng)一” [7]。但是,否定自在的自然過程中的辯證法,并不意味著我們在任何意義上都不能談論自然辯證法。他指出,盧卡奇的失誤在于他沒有將人對自然的改變和認識同自在自然進程區(qū)分開來,“盧卡奇不但沒有批判這種自在自然的辯證法概念,反而把批判的目光轉向人對自然界的認識及辨證方法在自然界中的應用” [8],從而他也否定了人對自然的改變和認識過程中的辯證法問題。在馬爾科維奇看來,否定自然辯證法并不意味著在“人化自然過程”中,即在人的認識與活動所改變了的自然過程中也不存在辯證法;相反,“在自然成為人的歷史的組成部分的范圍內(nèi),辯證方法不僅可以用于社會現(xiàn)象,也可以用于自然現(xiàn)象” [9]。因為,如果說,盧卡奇認為自然界不存在主體和客體的相互作用,那么人對自然的認識和改造這一過程,正是主體和客體的相互作用、相互統(tǒng)一,因此,辯證法同樣使用于人化自然。
  第三,馬爾科維奇認為,盧卡奇把辯證法的特征概括為總體性、歷史性、主體性及革命性本無可厚非,但他以此來作為否定自然辯證法的論據(jù)則有點站不住腳。對此,馬爾科維奇批判地指出:1、關于總體性。盧卡奇認為自然科學的方法是以孤立的事實或復雜的事實為特征的。然而,事實上,迄止盧卡奇那個時代,“自然科學在建構囊括了一個單一領域中各種現(xiàn)象之總體性的體系方面,已經(jīng)充滿了成功的嘗試……自然科學已經(jīng)發(fā)展了部分與整體、分析與綜合的辯證法,這是社會科學的發(fā)展所無法相比的——至今仍然如此” [10]。2、關于歷史性。盧卡奇認為自然科學忽視了其材料的歷史特點,而且更主要的是,它不懂得討論自然客體的質的發(fā)展。針對他的這個觀點以及他所舉的例子(一支矢和一條河),馬爾科維奇指出“一支矢就是一支矢,一條河就是一條河,質變在此并不象在生產(chǎn)過程中那樣迅速。不過,奇怪的是,盧卡奇忘記了人首先創(chuàng)造矢,然后才停止這樣做;正是人才使得河流成為交通動脈、農(nóng)業(yè)灌具和人造湖泊。因此,河流、生物物種和化學元素都有其歷史” [11]。3、關于主體性。盧卡奇認為自然只是無主體的“純客體”。然而,馬爾科維奇認為“……在對自然界的認識中,在建構一種自然理論時,人總是在場的。而且這個‘人’不是一個抽象的人,而是一個存在于特定的時代、有其特殊的需要、受其研究目的和意識形態(tài)偏見及其價值驅使的具體的、歷史的社會成員” [12],因此,人就是人化自然的主體。4、關于革命性。在盧卡奇看來,如果辯證法應用于自然界便失去了其革命性。對此,馬爾科維奇認為,如果“革命”的含義被極其過分狹隘地設想為無產(chǎn)階級的政治革命,那么革命的辯證法在這種意義上就只能被理解為更一般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方法的一種特例。
  第四,馬爾科維奇指出,馬克思主義的辨證方法是對動態(tài)的、具體的總體性的一種綜合的、批判的考察和理解:因為這種批判的考察和理解能夠確保實現(xiàn)馬克思主義意義上的共產(chǎn)主義。就它能被理解為歷史上人類解放和自我實現(xiàn)的現(xiàn)代革命過程的一個要素而言,人類歷史上的一切事件以及發(fā)現(xiàn)和把握自然的一切活動,都獲得了一種辨證的意義。這樣一來, 馬爾科維奇就比盧卡奇更精確地界定和批判了自然辯證法,集中否認自在自然進程中的辯證法,而把人認識與改變自然的過程劃歸人的實踐活動領域。
  總之,馬爾卡維奇所謂辯證法的人道主義化,實際上就是將辯證法從客觀的和自在的自然過程的辯證法轉變?yōu)槿说臍v史活動本身的辯證法,即人的自由自覺的實踐活動的辯證法,換言之,要將人置于辯證法的核心。可以說,馬爾科維奇對辯證法的概念和本質的見解并沒有突破盧卡奇的辯證法思想的框架,都是從人存在的角度出發(fā),去批判傳統(tǒng)的辯證法定義,由此強調一種人道主義的辯證法,強調了人及其實踐活動在辯證法中的主體作用。但在自然辯證法存在與否問題上,他并沒有固守盧卡奇的看法,而是認為既不應該像M.坎加爾那樣徹底地、激進地反對自然辯證法,也不應該像盧卡奇那樣立場模棱兩可,而是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即討論辯證法在不同的自然范疇內(nèi)適用的情況。他認為,自然辯證法在自在自然的角度上談是沒有意義的,而在人化自然的范疇上則是存在的。馬爾科維奇的這種看法雖然仍存在一些問題,但與盧卡奇、坎加爾等人相比,在探討自然辯證法的問題上,又向前走了一步。總的來說,馬爾科維奇的辯證法觀難免還存在一些問題,但他對盧卡奇的辯證法觀的繼承和發(fā)展尤其是在自然辯證法問題上的分析與總結,對辯證法的完善和豐富具有很大的研究價值,尤其是對我們建構當代哲學的工作具有巨大的啟迪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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