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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訪對象選擇中的新聞倫理

時間: 朱永紅1 分享
  2010年12月13日,某大型媒體黑龍江分支機構作出決定,鑒于某記者有部分稿件把家人作為采訪對象,違反了新聞報道的有關規(guī)定,停止該記者采訪報道工作,調離記者崗位。
  這是到目前為止,記者因為將家人或者親友作為采訪對象,而被停止報道工作的個案。但此現象并非個別,而是普遍存在。有關能否將本報員工或者記者個人親友作為采訪對象的爭議,在業(yè)界一直存在。雖然普遍認為記者將親友作為采訪對象有違報道的客觀公正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沒有一定之規(guī)。且有些報道并未構成失實,沒有上升為法律問題,也就一直沒有得到太多的重視。
  筆者認為,此問題應該列入媒體的報道手冊,成為采編人員道德自律的一部分。凡違反規(guī)定者,無論是否違背法律,均應負道義上的責任。
  “心神不寧”事件背后的媒體倫理缺失
  2009年6月18日,某大型媒體機構刊播的專題節(jié)目中,一位名叫高某的大學生接受采訪時痛斥了谷歌中國鏈接色情信息,說黃色信息害得他的同學“心神不寧”。這番話受到了觀眾的唏噓,高某本人遭人肉搜索,因此一炮而紅,被網民稱作“純情的大學生”。其間提到的“心神不寧”等詞語一時間成了網絡熱詞。
  事后,有認真的網友發(fā)現,高某本人確實是一名在校生,但當時其人正在這家媒體機構實習,因此是半個員工。一般來說,媒體采訪自己的員工,多在評論節(jié)目中出現,極少出現在新聞節(jié)目中。至于主持人連線記者時采訪在現場的記者,其實是另一種表達形式,其實質仍然是通過現場記者的采訪,來還原當時的情況,現場記者并非新聞當事人。
  雖然被人揭示,但高某事件并未得到充分發(fā)酵,有關媒體機構也沒有作出任何解釋,此后便不了了之。
  同是這家機構,終于為此類不負責任的行為付出了代價。某女記者將其男友的兄長作為采訪對象,并接受了男友一輛車的饋贈,終被以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刑。
  撇開饋贈與受賄的界限不說,其報道男友兄長的案件,一點也不避嫌,自然難脫偏袒的嫌疑。其報道的客觀公正性,更無從體現。
  實際上,此次處分采訪家人的記者,并非來自行業(yè)自律或者主動發(fā)現,而是網友們通過總結發(fā)現的。這名記者的丈夫先后以高校教員、哈爾濱市民等身份在報道中不斷出現,甚至其父也以“顏大爺”的面目出現。這反映了媒體在審查記者的稿件時,核實環(huán)節(jié)不得力。
  無法核實的采訪對象應認定為虛假采訪
  有關采訪對象的倫理困境不僅限于采訪其家人親友,更惡劣者,干脆虛構采訪對象。相較真名實姓采訪家人的情形,這種情形更惡劣,卻并不為人所注意。
  比如“張大媽”、“王大爺”之類的人物,根本無法核實,其是否真實,存在很大疑問,頂多算“道聽途說”。再如“業(yè)內人士”、“相關人士”之類的,更是生造的采訪對象。
  有些干脆不交待消息來源,比如“據了解”應該是“據記者向XX了解”,而“據了解”三字,貌似交待了消息來源,實際上只交待了這是記者了解到的消息,至于消息來源,成謎。這樣的消息來源交待,還不如不寫,因為肯定是記者了解到的消息,是句廢話。
  媒體上經常會有“相關部門負責人”這樣的說法。按照新聞操作規(guī)程,必須列出具體的機構和負責人名稱,以便編輯和讀者核實。否則,這個消息來源是經不起推敲的。
  如果有關負責人不愿意具名,則應在報道中說明,這也是向讀者的一個交待。有人戲謔,“相關部門”已成為中國權力最大的部門,不管發(fā)生任何事情,都由“相關部門”出來說話。在這個笑話當中,媒體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記者要么干脆沒有采訪,以“相關部門”指代,貌似采訪過了,編輯也無法核實,因“相關部門”畢竟不是真實存在,即使這是記者生造的,“相關部門”也不可能站出來否認。
  筆者在與國外同行交流時發(fā)現,他們非常重視對采訪對象的選擇,并且一定要親自采訪當事人。即使在語言不通的情況下,通過電話進行三方通話,也要進行直接采訪,絕不借助第二手消息,以保證采訪對象的真實存在。美國《職業(yè)新聞記者協(xié)會(SPJ)職業(yè)倫理規(guī)范》第三條就是:“任何可能的時候,都要指明消息來源。公眾應該有盡可能多的信息來判斷消息來源的可靠性。”
  回避規(guī)則適用于新聞采訪
  就在前些天,筆者在編輯版面時,否決了一張小狗穿衣服迎大雪的照片。因為此類照片雖然可以保證其真實性,但此風一開,有可能會造成記者跟風模仿,根據自己想像的情景制造和導演新聞事件。
  有段時間,一家報紙經常刊登有趣的車貼,以及寫在墻上的標語口號,筆者認為這是很不應該的。連新聞事件都有可能是記者導演,此類簡單的事情,更無法杜絕記者本人一時興起,自己制造自己報道,自己直接就成了采訪對象。
  美國《職業(yè)新聞記者協(xié)會(SPJ)職業(yè)倫理規(guī)范》認為,除了公眾的知情權之外,新聞記者不應該對任何其他利益負有責任。新聞記者應該避免自己的利益與采訪發(fā)生沖突,不管是現實的利益還是可能的利益。
  而采訪對象的選擇,本身就有利益牽扯。比如上文提到的被調離報道崗位的女記者,事前就被網友懷疑,其丈夫的升職,與女記者在文章中渲染其先進性有關。作為被媒體屢屢報道的人物,其丈夫理所當然地具有比別人更高的知名度,再加上夫妻之間,其在傾向上只可能大加贊美,而不可能批評。這樣的話,報道的公正性早已蕩然無存。
  建議,一旦記者發(fā)現有其家人或者親友參與的事件很有新聞價值,應該請求報社派他人采訪報道,以避免倫理困境。
  實際上,國際上一些大牌媒體,均有編輯核實這一環(huán)節(jié),以防止記者可能的粗疏造成當事人意思的曲解,或者記者個人的造假或者其他有違職業(yè)倫理的情形。但在國內,很少有媒體能夠在核實環(huán)節(jié)對采訪對象的真實性作核實。
  南方一家媒體就曾經發(fā)生過一起笑話:有人以某市委宣傳部部長的身份接受了采訪,刊發(fā)后才發(fā)現,那人根本不是宣傳部長,而是冒充的。
  可見,我們的編輯核實環(huán)節(jié),往往側重于對事件本身的核實,但對采訪對象的身份、以及記者與采訪對象的關系極少作了解,或者以事實本身無誤為由,放任記者放棄工作回避原則。
  尤其在中國這個溫情脈脈的社會環(huán)境中,更應堅守比歐美國家更嚴格的回避制度,最大限度防止有可能出現的傾向性報道,這應該成為我們新聞倫理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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