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我國行政訴訟法受案排除范圍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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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佼佼1由 分享
論文摘要 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存在著諸多的缺陷和不足,本文從行政訴訟法的受案的否定范圍即,通過對抽象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行政指導這些被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排除的行為的再思考,說明將其納入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的可行性與必要性,以不斷完善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
論文關鍵詞 行政訴訟法 受案范圍 擴大
一、概述
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是指人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第二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guī)定了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除了對受案范圍的整體劃定,還列舉了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與不予受案范圍。說明行政訴訟法將受案范圍限定在比較有限的范圍,這是與我國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行政訴訟司法實踐與理論研究相對薄弱、法官隊伍相對素質不高法制狀況相適應的。正如王名揚教授所言:“訴訟的范圍在最初階段不宜太寬,公民不能對于任何違法侵害權益的行政行為都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所保護的權益以法律和法規(guī)中有規(guī)定者為限。”
如今距離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已經長達二十多年,為了適應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要求,同時擴大公民權利的保護力度和范圍,促進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應當適當擴大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司法機關人員素質的不斷提高,公民的權力意識和自主意識的蓬勃發(fā)展,迫使行政訴訟法應該重新考慮其受案范圍的確定。
從實踐來看,1999年審結行政案件98759件,總審結案為5698000件,行政案件僅占1.7%。2010年全國法院新收刑事、民商事、行政一審案件6999350件,行政收案129133件,僅占全國的1.8%。這種維持不變的狀態(tài)是不是可以樂觀的認為政府行為的一貫良好所致,特別是在政府參與經濟生活范圍之廣、程度之深的今天。我們不敢妄下結論,民告官的困難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并且隨著行政活動日益深入人們的生活,人們的權力意識也越來越強,時常發(fā)生的糾紛與民告官的困難形成尖銳的對立,因此人們呼喚著更加有效的救濟,這勢必要拓寬行政訴訟應訴范圍。
論文關鍵詞 行政訴訟法 受案范圍 擴大
一、概述
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是指人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第二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guī)定了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除了對受案范圍的整體劃定,還列舉了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與不予受案范圍。說明行政訴訟法將受案范圍限定在比較有限的范圍,這是與我國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行政訴訟司法實踐與理論研究相對薄弱、法官隊伍相對素質不高法制狀況相適應的。正如王名揚教授所言:“訴訟的范圍在最初階段不宜太寬,公民不能對于任何違法侵害權益的行政行為都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所保護的權益以法律和法規(guī)中有規(guī)定者為限。”
如今距離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已經長達二十多年,為了適應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要求,同時擴大公民權利的保護力度和范圍,促進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應當適當擴大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司法機關人員素質的不斷提高,公民的權力意識和自主意識的蓬勃發(fā)展,迫使行政訴訟法應該重新考慮其受案范圍的確定。
從實踐來看,1999年審結行政案件98759件,總審結案為5698000件,行政案件僅占1.7%。2010年全國法院新收刑事、民商事、行政一審案件6999350件,行政收案129133件,僅占全國的1.8%。這種維持不變的狀態(tài)是不是可以樂觀的認為政府行為的一貫良好所致,特別是在政府參與經濟生活范圍之廣、程度之深的今天。我們不敢妄下結論,民告官的困難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并且隨著行政活動日益深入人們的生活,人們的權力意識也越來越強,時常發(fā)生的糾紛與民告官的困難形成尖銳的對立,因此人們呼喚著更加有效的救濟,這勢必要拓寬行政訴訟應訴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