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刑法保護論文
食品安全刑法保護論文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迅猛發(fā)展,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衡量國民生活質量、社會管理水平和國家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食品安全刑法保護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食品安全刑法保護論文篇1
試談食品安全刑法保護
摘 要 不管是三鹿奶粉事件還是肯德基抗生素事件,都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問題。對于食品保護來說,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能夠在法律機制中發(fā)揮重要作用。本文從當前我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中存有的不足進行分析研究,繼而對我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體系提出了完善建議。
關鍵詞 三鹿奶粉 肯德基 食品安全
一、食品安全的含義
所謂的食品安全有廣義以及狹義的區(qū)別,在狹義方面主要是指對食品依照其用戶在進行食用以及制作的過程中對消費者的一種安保,主要是在食品的消費以及生產過程中沒有有害物質以及因素的加入,從而能夠使得消費者的安全不會受到危害,這樣的危害主要包括對攝入者自身及其后代的影響;對于廣義的食品安全來說,還有因為食品中的某一種必須的營養(yǎng)成分卻是而造成的比例失調,消費者如果長期如此就會出現健康上的問題。
我國在食品相關法規(guī)中對食品安全進行了定義,必須要滿足無毒以及無害的要求,同時還應當符合食品所應當具有的營養(yǎng)要求,對消費者以及食品攝入者不會帶來慢性的或者是急性的危害。我國的《食品安全法》中將原有的食品衛(wèi)生用食品安全替代了,這樣的變化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出我國食品安全在制度方面的進步,當前國際上針對食品安全也基本上有了共識,所謂的食品安全主要就是指食物在養(yǎng)殖、包裝、加工、銷售、運輸等活動中應當符合國家的要求以及標準。
二、我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狀況
(一)調整范圍比較窄
對于刑法來說,其直接的目的是預防犯罪。因為受到傳統(tǒng)歷史背景的影響,我國的司法以及立法過程中比較重視“懲罰犯罪”作用,但是卻沒有真正意識到“預防犯罪”自身所具有的價值。隨著實踐經驗的不斷豐富,“懲防并重”已經成為基本的刑事政策??墒窃诋斍靶谭ㄖ?,有關食品安全的犯罪主要是體現出傳統(tǒng)的刑法在事后的懲罰色彩,并沒有突出預防的方針,在對風險的預防上不夠重視。
第一,從相關性的直接罪名層面來看,其懲罰范圍主要是在銷售以及生產環(huán)節(jié),但是對原材料供應環(huán)節(jié)卻沒有相應的措施加以制裁,預防的效果也不夠顯著。第二,我國的刑法中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罪名,主要是在事件發(fā)生之后以及引起社會爭議之后才對其進行懲處。有些行政處罰的力度還不夠,甚至沒有將其一些嚴重的威脅行為歸入到犯罪范疇之中。第三,刑法中有關食品安全的犯罪行為中沒有將犯罪主體不作為的這一行為歸入到犯罪的范疇之中,這樣就很難進行量刑。第四,在我國的食品安全犯罪中預備行為沒有相應的刑法規(guī)制。比如準備有害有毒材料、建設有害有毒工廠等,應當在從源頭封堵,只有這樣才能夠將犯罪萌芽扼殺。
(二)嚴重食品犯罪行為的歸類不當
筆者認為將銷售和生產并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以及生產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名歸入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罪名范疇之中并不妥。對于這兩個罪名來說,其客體都是相對復雜的,也就是衛(wèi)生管理制度以及大部分人自身的生命健康。因此就應當對其進行區(qū)分,這主要是因為犯罪的性質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客體決定的。從這一層面而言,以上兩種罪名的客體并不一致。
(三)沒有充分利用財產刑
當前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更加傾向對罰金的適用,突出了罰金自身所具有的作用,這樣就會使得沒收財產這樣的刑法沒有得到充分利用或者是容易被忽視。所謂的沒收財產就是將犯罪分子個人的所有財產一部分或者是全部沒收,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將其再次犯罪的能力剝奪,同時還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大眾心中的傷痛得到安撫,增強大眾對法律的認同度,對于那些想要實施食品犯罪的人來說,這樣的刑法更具有威懾力,能夠有效打消其犯罪的意圖。就像有的刑法學者所說,對企業(yè)犯罪或者是經濟犯罪進行抑制的有效手段就是要對其進行迅速的形式追究,同時還應當向企業(yè)犯罪這樣的犯罪形式,讓國家將犯罪分子所得的不法收益進行沒收和剝奪。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的策略
(一)調整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刑法的保護觀念
在當前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的相關規(guī)定還無法滿足當前的公眾訴求,其最為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當前社會食品安全的制度體現的一些理念和觀念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因此對食品安全的相關刑法體系進行逐步完善的時候,也應當對這樣的新理念進行吸收,只有這樣才能夠對新的訴求有更完善的回應。具體來說,食品安全的刑法保護應當體現以下幾個理念:
一方面,應當有預防風險的理念。風險刑法也被稱之為安全刑法,其主要特征就是提前將刑法介入的時間,繼而使得犯罪圈進一步擴大,實現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預防,這樣就需要對風險衣預防的相關理念進行吸收和借鑒,具體來說就是要增加過失食品安全犯罪,從犯罪預備的相關行為進行處罰。
另一方面,應當有全面預防的理念。當前世界上發(fā)達國家的食品安全管理經驗顯示,只有貫徹和實施全面監(jiān)管的模式才能真正將食品安全的風險堵住,對于銷售以及生產之外的環(huán)節(jié)中存有的不法行為進行放縱都會對食品安全埋下隱患,繼而使得食品安全的監(jiān)管工作出現失控的狀況。對于刑法來說,應當對這樣全面的監(jiān)管進行回應,對銷售以及生產之前的采購、銷售以及加工等多種環(huán)節(jié)中所出現的犯罪行為和預備犯罪的行為進行有效的規(guī)制,對食品銷售以及生產之間的采購、種植以及加工等多個環(huán)節(jié)中有可能存在刑事類風險做到提前預防,對銷售以及生產過程之后的制裁、監(jiān)督以及召回等環(huán)節(jié)中的犯罪行為進行嚴懲。
(二)增設并完善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的罪名
當前我國的食品安全保護在實踐上出現了嚴重的脫節(jié)現象,食品安全罪的主要客體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健康,因此應當將這樣的犯罪行為歸入到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并對其進行調整,此外,我國對一些經常出現的食品安全罪大部分是通過銷售生產不符合標準的食品罪進行相應的處罰,對別的附屬行為在刑法之中沒能找到相應的罪名進行處罰,所以說,對刑法中有關食品犯罪的相應罪名范圍進行擴大,進一步加大打擊的力度,是一項抑制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手段。 首先,應當在刑法之中增加愛危害食品安全的罪名,并對其進行規(guī)范,從而真正形成相對有效的保護體系,依據主觀與客觀的相統(tǒng)一的原則,在對于那些明知道銷售有毒食品而向其他人進行原料供應的行為或者是在養(yǎng)殖、種植以及包裝加工等多個環(huán)節(jié)中違背我國食品標準,能夠對人的健康帶來危害的種種行為可以使用這樣的罪名進行定罪并處罰,這樣也是對我國現有食品安全刑法的一種完善,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控制流入市場中的食品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從而保障消費者的健康與安全。
其次,在那些嬰幼兒所食用的食物中,可以單獨就食品安全罪做出相關規(guī)定,對從而有效強制食品的生產者以及銷售者在生產銷售關于嬰幼兒食品的時候能夠對國家的有關食品標準加以執(zhí)行,繼而進一步加強對我國嬰幼兒的保護,使得法律的爭議以及公平能夠得到有效地落實。
再次,在我國的食品安全法中對問題食品的許可證以及找回等制度都會有比較詳細的規(guī)定,我國的刑法可以針對規(guī)定不予執(zhí)行的生產銷售者設定相應罪名,從而使得食品的生產者以及經營者能夠有效履行相關義務,盡量減少問題食品對使用者所帶來的危害,對于那些濫用許可證的行為可以使用擴大對非法經營的罪名范圍對其進行懲治。
(三)進一步調整危害食品犯罪的刑罰
一方面,應當將財產刑當成是主刑進行單獨適用,提升財產刑的使用空間,繼而使得沒收財產在食品安全犯罪懲處中的地位,對一些危害比較小的食品安全行為或者是食品鏈前段的、預備的食品安全犯罪應當將財產刑當成是主刑,對于經濟性的懲罰不應當涉及到人身性,應當給予犯罪者足夠的機會加以改過自新,同時對犯罪者進行心理威懾,在執(zhí)行的時候也能夠做到簡便易行,遵守相關原則,從而起到良好地效果。
另一方面,我國的刑法當中很難對相關的食品安全相關的經濟犯罪進行懲處,有一些只會在行政處罰的過程中才得以被適用。對于犯罪主體來說,主要就是因為去具有合法的能力以及資格,剝奪其從事和犯罪行為相關的職務資格以及職業(yè)資格等一系列的措施實施進行完善之后上升到刑罰的高度,或者是吸取國外的經驗,對我國食品犯罪中的資格刑運用方面進行不斷的完善,使得資格刑的作用能夠得到有效發(fā)揮,使得我國食品安全的犯罪現象能夠得到有效遏制。
四、結語
綜上所述,當前我國在食品安全領域中的違法行為經常出現,給人類的身體健康以及社會的有序發(fā)扎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給消費者帶來了極大的恐慌,為了能夠使得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得以消除,我國在食品安全以及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依舊存有大量問題,只有對理念進行不斷創(chuàng)新,對國外的先進經驗加以吸取,才能使得我國食品安全保護法的體系得到進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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