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羅馬法中的物權演進及與我國物權的區(qū)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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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的物權發(fā)展
我國至今仍然沒有制定民法典,但是從《民法通則》上來看也并沒有按照“物權”“債權”的二元體系來構建,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也正式在立法文獻上采用了“物權”一語。我國《物權法》共計5編,19章247條。其結構體系采取由抽象到具體,由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術,尤其是采用了大陸法系民法立法提取“公因式”的“總——分結構”。并且,《物權法》除設第一編“總則”作為整個《物權法》的“公因式”外,還分別在所有權編、用益物權編和擔保物權編之始設立“一般規(guī)定”。從這樣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物權下位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區(qū)別于羅馬法中“對物之訴”與“對人之訴”。
我國的《物權法》為財產法,是以規(guī)范人對財產的支配關系(含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各種物權關系)為內容,物權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定紛止爭,其主要調整的是靜態(tài)的財產關系,因此區(qū)別于調整動態(tài)財產流轉關系的債法。
四、羅馬法時期的物權與現(xiàn)代物權體系的區(qū)別
綜上所述,當代物權特別是大陸法系的物權與羅馬法時的物權是有很大差別的,我們不可能以古羅馬時的概念揣度當代物權,當然,不可否認的是,現(xiàn)代物權始終起源于羅馬法時的規(guī)定。
在古羅馬時期,至少在蓋尤斯的定義中,并無所有權的明確闡述,他物權與債權同屬于無體物的范圍內,前者包括役權、永佃權、地上權、質權,后者作為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一本質也通過其法律保護方式,即訴權形式反映出來,且只能針對債關系中的直接當事人提起。
經過數百年的演進,物權發(fā)生了重大的變化,所有權被后世學者抽象出來,他物權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債權與物權也被二元化分離,我國通過日本學習了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物權體系,制定了《物權法》,固然有很多缺陷,可是其體系比較完備,仍舊屬于一大進步。
五、小結
關于物的定義,自古就有廣義和狹義之別。廣義的物,包括有體物,財產權利和無形財產。羅馬法以及法國法系各國立法均采取物的廣義概念。狹義的物,僅指有體物,為德國、日本和中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等采用。由此可以看出,羅馬法上的物與現(xiàn)代民法理解意義上的物是完全不同的,羅馬法意義上的物大體可以分為對物之訴(actio in rem)和對人之訴(actio in personam),羅馬法中的物法實際上包括物權法、繼承法和債權法。
羅馬法之后,很多國家在物法上取消了“有體物”與“無體物”的劃分,因此,所有權、他物權以及債權紛紛從物法中獨立出來,羅馬法中對所有權也沒有明文的規(guī)定,后世所謂的“所有權”是從羅馬法中的dominium延伸出來的抽象概念,是改造過后的所有權,大陸法系國家經過眾多法學派的解釋以及創(chuàng)造,形成了現(xiàn)代的物權體系,物權與債權逐漸分割開來,所有權與他物權也存在著明顯的界限,物權體系逐漸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