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法律系畢業(yè)論文
2017年法律系畢業(yè)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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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律系畢業(yè)論文篇1
試論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問題
摘要:隨著我國流動人口的增多,導致“流動兒童”和農村“留守兒童”的出現,到現在他們的隊伍逐漸壯大,其受教育權問題也日益凸顯。本文主要圍繞流入人口子女受教育權中所存在的問題,以及針對這些問題我們應該如何改進而展開,首先對受教育權的概念進行了界定,進而提出了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中出現的問題,最后探討了解決這些問題的措施。
關鍵詞:受教育權,流動兒童,留守兒童
有關受教育權的概念,不同人有不同的界定?!督逃筠o典》中是這樣定義的:受教育權是由法律規(guī)定,公民為接受教育,要求國家作出一定行為的權利,即公民從國家那里獲得均等的受教育條件和機會的權利,是公民基本權利之一。還有一些學者從受教育者享有權利的具體內容和途徑來概括受教育權,如:受教育權是“公民在各類學校、各種教育機構或通過其他途徑學得文化科學知識,提高自己的科學文化業(yè)務水平的權利” ;“所謂受教育權,是指個人在國家和社會創(chuàng)建的各類學校、教育機構等學習文化等方面知識,以提高生存和發(fā)展能力的權利”。這類概念的特點在于沒有明確指出與受教育權相對應的義務者。另外,著名教育法學專家勞凱聲認為受教育權是一種要求完善和發(fā)展人格的權利,其實質是個人與生俱有的、要求發(fā)展成長的權利。
這一理論被認為是當今教育法學理論的主要成果,它使受教育權利的保障己不局限于憲法保障意義,而是個人與生俱有的,要求通過學習來發(fā)展和完善人格的權利。為了實現學習權、全面發(fā)展人的能力,要求國家積極地創(chuàng)造各種條件。它強調了受教育權利主體在享受受教育權利時的主動性和自由性。龔向和認為“受教育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國家和積極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條件和機會,通過學習來發(fā)展其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獲得平等的生存和發(fā)展機會的基本權利。”受教育權是憲法和教育法的重要內容之一,是教育法學的兩個基本范疇之一,也是教育法制建設的兩個基本問題之一。受教育權的社會權性質對國家在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方面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下一代的未來也承載著太多上一代的期望。
在諸多關于受教育權的含義的理論中,有的強調國家的保障作用,有的強調它對于人的生存的作用,有的強調學習的作用,都反映了一定的現象和本質,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尤其是將受教育權的國家義務作為受教育權實現的構成要素具有重要的啟發(fā)意義。作為實質平等價值體現與社會權利的受教育權,是現代憲法的產物,這是一個伴隨著積極國家觀的國家理念變遷的過程。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肯定受教育權所具有的兩個特點是:第一,受教育權的平等性。無論貧富差距和高低貴賤,只要是我國的公民,就享有受教育權,它是與生俱來的;第二,受教育權的保障性。受教育權需要國家做出一定的行為來保證,并有憲法予以保障。據此,筆者認為,所謂受教育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國家積極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條件和機會,通過在各類學校及教育機構學習來發(fā)展其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獲得平等的生存和發(fā)展機會的基本權利。
二、流動人口子女中存在的受教育權問題
流動人口是一個綜合性開放性的概念,到目前為止,對流動人口的概念還沒有形成一致的認識,法律論文網但是對流動人口的以下幾個主要特征已經達成共識:第一,從動機和目的看,流動人口的流動動機具有明確性,直接目的在于獲取經濟利益,提高生活水平;第二,從戶籍性質上看,流動人口在流動期間應該是沒有定居事件發(fā)生,其戶籍所在地與現居地具有分離性;第三,從空間規(guī)定上看,流動人口具有空間位移行為,并且空間位移的最小范圍應該是從農村或縣城到城市的地域變動。流動人口子女包括“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
(一)流動兒童受教育權問題
隨著城鎮(zhèn)化進程的加快,農民工子女受教育問題愈發(fā)突出,這就是所謂的“流動兒童”教育問題。所謂“流動兒童”是指那些跟隨父母雙方或者父母一方一起流入城市,在流入地生活、學習的適齡兒童,既然是兒童,那么肯定是指還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兒童、少年。概括而言,“流動兒童”教育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受教育機會及權利不均等
依據我國1986年的《義務教育法》規(guī)定,接受義務教育的中小學生,必須以兒童的戶籍為就近入學的依據。這個規(guī)定就為“流動兒童”在流入地入學設置了一定的障礙。一般學校接受學生入學都要求戶口本等證件齊全,戶口本無形中成了一種決定你是否能在此學校入學的“通行證”,沒有當地的戶口本,要么就交借讀費,要么你就回老家讀書。很多的農民工沒有錢交子女借讀費,就只好讓孩子輟學或者送回老家。即使有幸在城鎮(zhèn)就讀的學生,由于另一項制度-學生必須在戶籍所在地參加高考,這又使得流動學生不得不中途轉學回鄉(xiāng)參加復習和考試,從一個地方換到另一個地方,且不說關鍵時期時間的寶貴性,單是適應一個新的環(huán)境對學生來說就是個很大的挑戰(zhàn),這就阻礙了流動學生接受教育的連續(xù)性。還有些流動兒童是沒到入學年齡就被帶到了城鎮(zhèn),但等到了入學年齡,由于高昂的學雜費等一系列原因,其入學時間被一拖再拖,有些往往是七八歲才開始上學前班,這就造成流動人口子女學習中的超齡現象非常嚴重。這些都是教育機會不均等的表現。
2、教育質量低下
由于“流動兒童”沒有流入地的戶口,因此能進入公辦學校就讀的畢竟是少數,對流動人口來說,民工子弟學校普遍收費較低,而且收費形式靈活,可以按學期、按月收費,也可以允許他們拖欠學費,這些措施都不同程度的吸引流動人口把自己的子女送進民工子弟學校就讀。雖然民工子弟學校在一定時期保障了“流動兒童”接受教育的權利,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很多的民工子弟學校是看準了時下“流動兒童”進公辦學校難的這個巨大商機,如雨后春筍般的迅速崛起,這些學校大多屬私人辦學,沒有被納入正規(guī)的教育體系;辦學條件極其簡陋,校舍緊張;辦學者多為流動人口本身,文化程度較低。
它們無論是教學設施、師資力量、教育質量和管理,還是安全、衛(wèi)生、健康等條件,遠沒有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化培養(yǎng)學生場所的要求,眾多的民工子弟學校各自為政,割地為據,無論是辦學條件還是教學質量都無法與公辦學校媲美。“中央教科所教育發(fā)展研究部2006年5月份對北京海淀區(qū)民工子弟學校的調查,只有16.5%的學生認為學校設施比較充足,其他學生都認為學校各方面的資源和設施比較貧乏。其中,21.9%的學生認為學校缺乏電腦室,22.7%的認為學校缺乏音樂教室,35.4%的認為學校缺乏體育器材,12.9%的認為學校缺乏圖書室及圖書,6.2%的認為學校缺乏活動場地,8.8%的認為學校缺乏其他設施。”這個情況在民工子弟學校中普遍存在。
(二)留守兒童受教育權存在的問題
在探討“留守兒童”受教育權問題時,我們必須首先對它的概念有個深刻的了解。所謂“留守兒童”是指在農村地區(qū),父母雙方或一方長期在外打工而被留在戶籍所在地,進行隔代監(jiān)護、單親監(jiān)護、上代親戚監(jiān)護、同輩監(jiān)護或自我監(jiān)護,并因此而不能和父母雙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和少年。他們的受教育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政府缺乏相關的政策支持和經費保障
首先,政府政策支持沒有跟上留守兒童嚴峻的形勢。到目前為止,政府關注了流動兒童,以同城待遇的方式開始著手解決農民工子女受教育問題,但對留守兒童教育問題的政策文件還是缺失的,這與在我國持續(xù)了二十多年的留守兒童的現狀很不相符。
直到2007年7月5日,教育部副部長陳小婭在電視電話會議上才作了《教育部要求建立農村留守兒童檔案》的新聞,這是一個遲來的關注;其次,經費沒有保障。隨著進城務工農民的增多,留守兒童的教育管理問題是地方政府的新增事權,按照財權與事權統(tǒng)一的原則,中央政府應劃撥相應的專項資金,來對留守兒童進行集中管理,彌補家庭教育的缺位。這些就要求加大寄宿制學校建設的力度,學校需要建配套的生活、娛樂設施,還有生活教師、心理輔導員的聘用,都需要大量的經費作保障,但是這一塊的財政投入主體卻不甚明確。
2、學校對留守兒童教育問題準備不足
農村留守兒童的問題是伴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大規(guī)模涌入城鎮(zhèn)或沿海開放城市而產生的,隨著他們家庭生活和學習環(huán)境的變化,這就要求學校由傳統(tǒng)的教育方式轉向新型的教育方式,幾乎沒有等學校做好充分的準備,這一形勢的轉變就已經是迫在眉睫了。這就使得很多的學校措手不及,具體表現如下:
(1)農村地區(qū)的絕大多數學校的領導和教師根本沒有意識到農村留守兒童教育問題的嚴重性程度。學校領導和教師對留守兒童的存在早已經習以為常,并沒有認為父母外出打工會給這些孩子帶來什么實質性的影響,不會注意到這些孩子在學習和生活上與非留守兒童有什么差別,更不會針對這些差別采取一些解決的措施。建筑施工論文
(2)學校的教育功能還停留在傳統(tǒng)的鄉(xiāng)村教育時期。學校對學生的教育基本上就是保證學生正常的上課時間,課后布置一些作業(yè),甚至基于現在大力倡導的“減負”這個大背景,教師都不會布置家庭作業(yè)。學校僅是承擔了傳統(tǒng)的教育職能,而未能代替家長承擔部分的附加“照管”職能。這樣就形成了留守兒童的“放羊式教育”。
三、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問題的解決措施
(一)建立城鄉(xiāng)一體化的教育體系
1、打破城鄉(xiāng)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
改革戶籍制度并不是說單純的取消戶籍管理制度,其關鍵之處在于逐步減弱乃至取消與戶籍相聯系的城鄉(xiāng)隔離的各種制度。這首先就得從消除城鎮(zhèn)居民長久以來所形成的地域優(yōu)越感做起、從改變他們一直以來骨子里透出的那種目中無人做起、從杜絕城鎮(zhèn)居民對農民工的排斥和歧視態(tài)度做起,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民工在為城市建設做出巨大貢獻的同時,有種成就感、找到滿足感和對自己所居住城市的歸屬感。第二,城市政府應該像對待本市市民一樣對待農民工,應該在社會保障、稅收、就業(yè)、居住、生活等問題上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從而保障勞動力合理流動。第三,應該逐步完善戶籍制度和考試制度。政府應適當的鼓勵和支持流動兒童進城上學并為他們提供良好的教育,使他們盡快地融入當地社會。第四,要逐步改變教育資源的等級流動形式。農村相對與城鎮(zhèn)來說,其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更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力度,所以,教育資源的流動可以優(yōu)先考慮農村,形成一種農村—鄉(xiāng)鎮(zhèn)—縣城—中心城市—省府—首都的資源分配模式。
2、建立城鄉(xiāng)一體化的義務教育體制
九年義務教育是全國適齡兒童少年都有權享受的一項最基本的公共服務,我國政府應當力爭使義務教育在全國各地區(qū)和城鄉(xiāng)得到比較均衡的發(fā)展,以充分體現義務教育的平等性、全民性、普及性。系統(tǒng)論的思想告訴我們,義務教育是一個整體,政府應當把城鄉(xiāng)義務教育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系統(tǒng)思考,農村基礎教育的薄弱決定了義務教育的發(fā)展要從農村抓起,用于普及義務教育的財政應該傾向于發(fā)展農村的義務教育。要想早日實現城鄉(xiāng)義務教育一體化,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首先要求政府認識到城鄉(xiāng)教育發(fā)展的不平衡的根源,正視城鄉(xiāng)教育負擔能力的差異,從而在政策上有的放矢對弱勢地區(qū)和群體辦實事。2005年12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抓住了這個“的”,這項政策不但免除了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的所有學雜費,而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除了可以享受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外,還能有補助的寄宿生生活費。這項政策的頒布跨出了促使城鄉(xiāng)義務教育的均衡發(fā)展的很大一步?,F階段,制約農村教育發(fā)展一個很大的障礙就是教育經費的投入,所以我國政府應不斷加大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投入。
(二)建立合理的流動人口子女教育成本分擔機制
如前所述,流動人口子女教育問題的根源就在于教育資源的匱乏。我國應重新確定流動人口子女的教育投入主體,明確各級政府的投入責任,合理分擔流動人口子女的教育成本。
1、中央政府和流入地政府主要承擔流動兒童的教育成本
公共物品是由政府提供的滿足公眾基本需要、在所有公眾中間平等分配的物品,它的分配不存在競爭性和排他性。無論從義務教育的產品的公共性,還是從各級政府的財力分配狀況來看,中央政府都理應主要負責義務教育財政投入?,F行的財政體制規(guī)定,流動人口子女的教育財政應由地方政府投入,這不僅加重了地方的財政負擔,一定程度上也激化了地方之間的矛盾,其結果只能是各地方兩敗俱傷,誰都不過問農村兒童的財政投入,喪失發(fā)展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的積極性。因此,中央政府要挺身而出,主要承擔流動人口子女的教育財政投入。
另一方面,由于農民工的大量涌入,流入地的財富大量增加,經濟快速發(fā)展,國家的稅收也不斷增多,城鎮(zhèn)人要把農民工當成自己城市的一份子,應當賦予他們和本地人同等的權利,他們有權享受城鎮(zhèn)的公共資源和服務。第三,“馬太效應”說明,窮人越窮,富人會越富,這無疑會使我國的貧富差距的拉大。流入地是因為其經濟的發(fā)展和城市的富裕才吸引農民工去淘金,從道義上講,適當的承擔流動人口子女的教育成本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因此,中央政府、省級政府和流入地政府應安排專項教育經費來解決流動人口教育問題。
2、政府在政策允許范圍內鼓勵和支持民工子弟學校的發(fā)展
民工子弟學校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大量流動人口子女接受教育的問題,但是不乏一些教育質量和教學水平不規(guī)范的民工子弟學校存在。因此,政府就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來規(guī)范、鼓勵和支持民工子弟學校,使它與公辦學校優(yōu)勢互補。
(1)給予民工子弟學校一定的財力支持。第一,政府可以實行“生均撥款制度”,即不管適齡兒童只要有戶口,不管是在出生地還是流入地入學,其所上的學校都可以獲得政府下撥給每個孩子的“生均教育經費”。第二,政府可以給適齡兒童發(fā)放“教育券”。所有適齡兒童都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憑戶口簿領取教育券。此種方式不僅有利于增強民工子弟學校與公辦學校之間開展競爭,而且有利于打破地區(qū)和戶籍的限制,解決流動人口子女的入學問題。
(2)制訂合理的民工子弟學校的辦學標準。政府可以參照當地條件最差的公辦學校辦學標準,對民工子弟學校的開辦提出明確要求。還有一點政府要注意的就是,在多大的范圍之內限制開辦一個民工子弟學校,以防止兩個學校的生源爭奪以及惡性競爭。對已經出現的這種情況,教育行政部門要勒令其合理的整合教學資源,適當的合并、兼并,以擴大辦學資源和優(yōu)勢,形成自己的辦學特色。
(三)加快教育立法的更新步伐
我國經過20多年的教育法制建設,基本形成了以《憲法》和《教育法》為核心,以專門教育法為骨干的教育法體系,小學數學論文集為公民受教育權的實現提供了保障。但是從整體上來看,我國的教育立法還未形成一個內容和諧一致、形式完整統(tǒng)一的有機整體,教育立法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尤其在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因此,我國的教育立法要較快更新的步伐。
1、《義務教育法》修改草案制定新規(guī)定
針對流動兒童上學難的問題,《義務教育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規(guī)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該適齡兒童、少年可以在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并享有與當地適齡兒童、少年平等的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這也就保證了,流動兒童可以在父母工作地就近入學。
2、適時制定《教育經費法》
我國應當制定《教育經費法》,以法律的形式對教育經費的來源,在國民經濟中的分配比例,分配、使用和監(jiān)督做出統(tǒng)一明確的規(guī)定,從而建立其科學合理的教育經費籌措、分配和使用監(jiān)督體制。針對我國的實際情況,《教育經費法》應當明確以下幾個原則和主要內容。首先,明確投資主體。政府對教育的投資是主要渠道,特別是在義務教育階段。其次,規(guī)定經費分配上各級教育的適當比例。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在我國現階段應當放在重點,職業(yè)教育、高等教育等應當均衡發(fā)展,改變“重視發(fā)達地區(qū)、輕視貧困邊遠地區(qū)”的不平衡觀念。最后,理順教育經費管理體制。實行教育經費預算單列,增強教育經費管理的透明度,做到??顚S?,完善各種監(jiān)督機制,明確不履行法定義務應承擔的責任。
3、完善教育法救助貧困學生的方式
我國人口眾多、經濟基礎薄弱、教育設施落后,我國公民受教育權利的實現還很不平衡。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就是其中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政府有義務向權益尚未得到保障的兒童提供必要的幫助,特別是貧困的農民工子女。政府應擴大入學機會,增加教育公平性,提高“流動兒童”教育質量。雖然我國的《教育法》和《義務教育法》中都有對貧困學生的資助規(guī)定,但是對教育的資助,如“麥田計劃”、“春蠶計劃”和“希望工程”燃起的希望遠大于政府,這足以說明政府職責的缺位和相關立法的不完善。因此,針對我國的受教育權公平實現中的問題,首先要給受教育權及其相關的權利義務以清晰、明確、合理、可操作性強的規(guī)定,才能產生有效的司法、執(zhí)法和實施法律監(jiān)督行為,從而使受教育權得到實現。
總的來說,在教育立法層面上,應完善以下幾個方面:一要明確“免費能獲得受教育權的義務性教育”與“需要付費才能獲得的非義務性教育”兩者的定義;二要明確“父母的義務與國家的義務的界限”;明確“學費的范圍、標準與交付學費能享有的相應權利”;三要明確“學雜費的具體費用項目,學費、學雜費的具體用途”;四要明確“教育經費政府財政撥款的最低強制性法定標準”;五要明確“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的知情權”,相對于學校作為教育服務的提供者,學生作為學校教育的消費者,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有權監(jiān)督學校學費、學雜費的使用情況;六是“學校的費用使用必須公開化、透明化,沒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沒有學生一致的同意,學?;蚪逃姓C構不能以任何名義收取其他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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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律系畢業(yè)論文篇2
淺析勞動者法律意識培養(yǎng)及維權策略
勞動者在社會發(fā)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國建設事業(yè)的發(fā)展無不體現著勞動人民的辛苦結晶。國家對于勞動者的各項權益已經引起了高度重視,不斷出臺相關法律條文或者政策,讓勞動者在工作中享受到各項福利政策,讓勞動者在為祖國做出重大貢獻的時候也能夠享受到國家所給予的生活保障與利益。但是,勞動者在現實工作中很多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這極大地打擊了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甚至可能會計劃其與單位的矛盾,造成惡性事件的發(fā)生。提高勞動者的法律意識,發(fā)展勞動者的維權渠道,已經成為當前社會發(fā)展所面臨的重要問題。
一、勞動者在勞動中提高法律意識的重要性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識,具有法律意識能夠讓勞動者的利益得到維護,讓勞動者明確自己在企業(yè)中的定位,能夠增加其與企業(yè)談判的籌碼??梢哉f,勞動者只有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識、法律知識,才能更好的在企業(yè)中獲得生存與發(fā)展。
(一)切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社會中存在很多企業(yè),為了追求其一己私利而完全不顧及勞動者的權益,無限期讓勞動者加班,不按照規(guī)定時間工作,勞動者在節(jié)假日期間加班完全沒有國家規(guī)定的加班工資等等情況,都讓勞動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勞動者如果沒有任何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則只能聽憑企業(yè)或者單位的“調遣”,沒有任何維護自己權益的想法與行動。
(二)有利于國家法治進程的推進
我國一直強調“依法治國”,而依法治國最根本的目的是保護人民的利益,讓人們在國家的法制建設中享受都其本應享受的權益,這其中最為重要的便是對勞動者的保護。如果勞動者無法實現其在勞動中的切實益處,依法治國就成為一句空談,我國的法制建設也無法得到有效推進。
二、勞動者維權途徑
勞動者在工作中如果遇到不公平待遇,便需要進行維權。如何進行維權,如何通過維權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是勞動者最為關注的重要問題。本節(jié)就勞動者的維權途徑進行分析,以供參考。
(一)企業(yè)內部協商和解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規(guī)定了在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爭議的時候,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解決。因此,勞動者在工作中與企業(yè)發(fā)生沖突,可以尋求與企業(yè)內部協商的方式化解矛盾,此方式不是處理爭議的唯一方式,但是其應當說是對于勞動者來說最為經濟、快捷、方便的方式。
勞動者可以首先與企業(yè)就工資、福利等內容進行談判,最好能夠達成和解協議,因為其和解協議可以作為之后法律維權途徑的有力證據,因此,勞動者與企業(yè)的協商和解方式不僅能夠節(jié)約其經濟費用、時間,還可以為其以后的維權之路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二)申請工會參與維權
工會是一個企業(yè)與勞動者進行對話的渠道,也是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個部門組織。維護勞動人民的合法權益是公會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其責任所在。勞動者在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可以申請工會參與到其與企業(yè)的對話中,讓工會承擔起相應的責任,代表員工與企業(yè)進行交涉與談判,力爭為其爭取到最有力的保障措施。一些影響重大的公會還可以參與到群眾性的重大事件中,為群眾爭取利益提供了很好的渠道。
(三)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guī)定了,勞動者在勞動中受到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遭遇的時候,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獲得來自勞動行政部門的幫助,勞動行政部門也有職責幫助勞動者進行相關費用、薪金的追回。
同時,勞動者在發(fā)現單位有任何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時候,也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機構進行投訴,勞動監(jiān)察機構同樣有責任對被舉報的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一旦發(fā)現單位有違法勞動法的行為,要對其進行嚴肅處理。這為勞動者的勞動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成為勞動者投訴的“娘家部門”.
(四)進行訴訟維權
勞動者在工作中權益遭受損害的時候,還可以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勞動爭議訴訟方式是勞動者獲權益維護的最終方式,其能夠讓勞動者與單位間的維權爭議得到最終解決。選擇此種勞動爭議維權方式需要員工自己保存好對自身有力的相關證據,在進行訴訟之前做好充足的準備,以便于仲裁機構或者法院通過對勞動者有力的證據做出公正的裁決與判決。
三、結語
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推進其進程則需要社會各界的積極努力。只有全社會共同抵制企業(yè)、單位的不法行為,才能讓勞動者在工作中獲得公正待遇,才能讓勞動者在國家法制體制下獲得更加幸福的生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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