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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法律本科論文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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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法律本科論文例文

  隨著權利意識的覺醒、現代社會的法制化和民主化,人們的法律意識也越來越強烈了。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電大法律本科論文例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電大法律本科論文例文篇1

  淺論國家考試舞弊行為懲罰機制的法律構建

  【摘要】在近年來考試舞弊行為愈演愈烈的形勢下,道德約束和紀律懲戒的手段顯得蒼白無力,不能起到懲治作用。本文試圖從現有處罰模式的分析入手,對國家考試的重大舞弊行為提出懲處的相應法律手段,實現對社會公平競爭的維護。

  【關鍵詞】國家考試;舞弊行為;懲罰機制;法律構建

  一、理由的提出

  中國在世界上屬于較早利用考試制度進行人才選拔的國家??荚囎鳛橐环N相對公平的人才甄別方式,幾千年來都沒有任何其他制度可以取而代之。當代社會中各種規(guī)模巨大的社會性考試,不僅關系到參與者個人的前途命運,更加影響了競爭的公平性和社會的穩(wěn)定性。然而與考試制度相伴而生的,還有花樣多變的舞弊行為,它伴隨著考試制度的演進始終揮之不去,逐漸形成了滋生考試腐敗的溫床,嚴重破壞了國家在人才選拔上的公平性與就業(yè)的競爭性。

  對大多數人來說,一般的考試作弊不過屬于“投機取巧”,上升一個層面也只是道德理由。筆者認為此種觀點有失全面。如果把國家組織的入學資格考試與某單位內部組織的階段性職業(yè)能力評測相比較,無論從考試本身的社會影響性還是考試結果對被考者的影響力來看,都不能同日而語。因此,對于所謂“國家考試”中的舞弊行為,放在當今作弊產業(yè)化的大背景下來看,必須以法治化的視角對其進行界定、加以規(guī)制,減少考試制度本身對公平競爭和社會風氣的傷害。

  鑒于此,有必要申明本文所指的考試舞弊行為僅就國家考試中的舞弊行為而言。所謂國家考試,應該單指由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確定的,屬于國家機關職權范疇的考試,它是一種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由國家以其名義直接承認考試后果。

  而對于考試舞弊的解釋,長期以來只停留在社會學作用上,沒有形成法律概念。筆者認為,面對五花八門的作弊行為,能夠上升到法律層面加以約束的,應該只限于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否則可能面對“嚴刑峻法”的困擾。所以我們有必要對考試舞弊行為做基本分類,針對不同類別采取不同處理方式。

  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中列舉的考試舞弊行為,同時根據考試舞弊行為的參與人數和復雜程度,可分為單人考試舞弊和多人考試舞弊;其中多人考試舞弊又可分為無預謀考試舞弊和組織考試舞弊。在以上分類中,從單人考試舞弊到組織考試舞弊,其社會危害性程度呈遞增趨勢,可以據此作為構建相應法律機制的基礎。

  二、以專門法律規(guī)制國家考試舞弊行為的必要性

  從我國現有的考試舞弊處罰措施來看,存在以下幾方面的不足:

  首先,對不同類型的考試舞弊行為處罰沒有具體標準。我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這僅限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生過程中,徇私舞弊組織學生替考等作弊的行為,在情節(jié)嚴重的情況下,可以構成刑事犯罪。對于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組織學生替考的,法律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根據罪刑法定原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替考行為并不構成犯罪?!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擾亂了正??荚囍刃虻目荚囄璞仔袨闆]有觸犯刑律,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但是由于缺乏相應運作程序,責任區(qū)分不明,實際受處罰的寥寥無幾。

  其次,《考試法》懷胎多年至今難產。目前應對考試作弊的依據,大多是行政命令、教育部規(guī)章之類。在眾多備受社會關注的“跨省移民替考”案等重大考試舞弊事件中,對組織者的處罰不一、對作弊的實行人法律制裁無依據的情況屢見不鮮。然而所謂的《考試法》卻并沒有隨著各界人士的呼吁應運而生。表面看來,似乎以專門的法律約束和制裁各類考試作弊行為是眾望所歸,可是由于對“法典治作弊”的看法和具體操作分歧過大等理由,導致《考試法》出臺阻力重重。

  即便如此,在從業(yè)資格和國家教育考試領域,國家權力的進入會產生明顯的壟斷效果,其負作用往往非常危險。而由于考試制度方面的立法近乎空白,有關考試的糾紛往往缺乏可訴性的法律依據,考生的合法權益常常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而紀律、辦法層面彈性規(guī)范在解決此類糾紛時往往是鞭長莫及。在錯綜復雜的利益集團和制度性病灶面前,單純依靠教育主管部門去應對考試作弊顯然力不從心、左支右絀。要有效地規(guī)范國家考試,抑制重大考試舞弊行為發(fā)生,必須要有針對性強且相對健全的懲罰機制。

  三、依法懲治國家考試舞弊行為的初步構想

  (一)提高立法位階,明確處罰權主體

  與考試相關的專門法律制度的出臺,應當與其他部門法具有同等地位。在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大框架下,應當統(tǒng)一國家考試法律制度,由國家權力機關確定立法原則、組織權限、處罰種類、法律責任以及救濟途徑等各項基本內容。與此同時,國家行政機關可以在此基礎上制定各類別考試的行政法規(guī),并配套實施細則或者掛歷辦法,豐富考試法律體系。在整個法律體系內,處罰權的實施具有關鍵作用,它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處罰的嚴肅性。所以國家需要建立起獨立的考試管理機構,該機構應具有在國家考試范圍內最權威的組織與處罰權利。在它的垂直領導下,可以設置省級乃至市一級的考試機構,從基層行使較為具體的管理職能。

  (二)界定考試中的法律責任

  從完善和嚴格重大考試舞弊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角度出發(fā),對于舞弊行為主題應當建立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責任的機制,其中必須對輔助舞弊的行為單獨規(guī)定,明確處罰,建立起打擊舞弊器材生產銷售和非考試主體幫助作弊的依據。如果在國家考試法中明確設定了相關組織參與者的權力和義務,那么一旦出現違法行為都應該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國家考試主管部門從權利層面具有優(yōu)勢地位,容易形成壟斷地位,如果能夠明確其在出現任何不當作為、不作為甚至違法行為時,賦予其他主體申訴和控告的權力,將權力主體的法律責任范圍從參與舞弊擴大到濫用職權、行政不作為,使違法懲處與權利救濟的構建同步而行。

  (三)重大考試舞弊行為的刑法規(guī)制

  我國現行《刑法》中可以從法條釋義出發(fā)制裁重大考試舞弊行為的罪名包括: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買賣試題答案);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泄露考題);瀆職罪(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詐騙罪(用虛假試題或答案騙取財物);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泄露試題或答案);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等。其中大部分罪名設立之初并未將重大考試舞弊行為視作制裁對象,導致目前在刑事法律中對相應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顯得凌亂、牽強。鑒于現行《刑法》中沒有直接規(guī)定考試舞弊行為的罪名,以上間接適用的罪名范圍有限,我們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有效經驗,增設一條專門罪名,對該罪名的犯罪構成和具體刑法做出規(guī)定,避開對間接罪名的擴大適用。

  (四)運用國家司法力量治理考風,懲治舞弊

  目前國家考試中的一些重大舞弊行為不只是道德層面的“行差踏錯”,事實上已經超越了法治社會容忍的范圍,被破壞的社會公平與正義需要司法的力量來干預?,F行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由于其自身剛性約束的欠缺,違紀舞弊與不良社會風氣互相影響,屢禁不止。對于這種明顯的不公平競爭,必須用更加強硬的手段——法律武器加以解決。所以,應當在健全國家考試立法的同時放開限制,允許司法機關介入重大考試舞弊行為的調查與責任追究,使司法機構擁有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理權,細化處罰種類,建立健全相關證據制度,同時完善司法救濟途徑,全面改善處罰重大考試舞弊行為的法律模式。

  參考文獻

  [1]沈玉忠. 重大考試舞弊罪刑事立法化之深思[J]. 江蘇高教,2010,4:94|95.

  [2]樊新國,周耀進. 試論法律視角下的考試作弊[J]. 中國校外教育,2011,04:41|42.

  [3]宗志翔,李國紅. 考試舞弊的法律分析[J]. 政法學刊,22(4):65|67.

  電大法律本科論文例文篇2

  淺論合同管理法律意識培養(yǎng)對策

  一、法律知識學習是工程管理專業(yè)的要求

  1.專業(yè)培養(yǎng)目標與方案的要求

  高等學校工程管理專業(yè)指導委員會1999年7月編制的《工程管理專業(yè)本科教育培養(yǎng)目標和培養(yǎng)方案》中明確,工程管理專業(yè)(四年制本科)畢業(yè)生應具備以下幾方面的知識和能力:(1)掌握土木工程技術知識;(2)掌握相關的管理理論和方法;(3)掌握相關的經濟理論;(4)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5)具有綜合運用上述四個方面的知識從事工程管理的基本能力;(6)具有閱讀工程管理專業(yè)外語文獻的基本能力;(7)具有運用計算機輔助解決工程管理問題的能力;(8)具有初步的科學研究能力。根據人才培養(yǎng)目標與方案,設置了四個專業(yè)平臺,這些專業(yè)平臺是工程管理各個專業(yè)方向都必須學習的基礎課程。其中,法律平臺是與技術、管理、經濟并列的四大平臺之一。

  2.土木專業(yè)畢業(yè)生調查反映的結果

  為了分析土木工程類專業(yè)畢業(yè)生進入建筑施工企業(yè)后,需要哪些方面的管理知識,美國曾于1978年、1982年、1984年三次對400家大型建筑施工企業(yè)的中上層管理人員進行調查,當時建筑管理方向28門課程的重要性排序。數據顯示建設項目相關法律一直被認為是土木工程專業(yè)畢業(yè)生最重要的課程。學習法律知識也是培養(yǎng)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途徑,但是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遠比法律知識的學習更艱巨,并不是設置一門課程就可以解決的,必須在課程體系中得到落實并長期貫徹。

  二、工程合同管理課程必須強化合同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

  西方國家有深厚的民主法律社會淵源,有關工程合同法律的研究也已經有100多年的歷史。一些論著千錘百煉成為經典之作,如《Hudson'sBuildingandEngineeringContract》第一版發(fā)行于1891年,距今115年,現已發(fā)行第11版。西方的合同管理研究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20世紀80年代前,較多地從法律方面研究合同;進入80年代,較多地研究合同事務管理(ContractAdministration);80年代中期以后,開始更多地從項目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管理問題[1]。

  我國工程管理領域的合同管理理念是80年代以后才逐步引入的,與從事務及項目管理角度研究工程合同形成了較好的接軌,但是先天缺乏從法律角度對工程合同的研究。正是由于歷史的空缺,工程合同法律意識缺少生根發(fā)芽的文化土壤。合同法律意識的缺乏不僅體現在我國工程管理人員的知識結構上,也體現在我國工程管理的學術領域。

  田威先生(中國土木工程集團公司的副總經理,長期在海外從事世行和亞行貸款項目)曾經說過,中國工程師的專業(yè)水平、技術能力和現場經驗比外國人要強,但如果作為國際咨詢工程師,欠缺的是經濟、法律、海外工作經驗。邱闖先生在他的著作《國際工程合同原理與實務》作了如下論述:我國期刊及書籍介紹國際工程合同的作者一般為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這些文章和書籍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一般是從工程師的共識角度出發(fā),可能會有以下局限性:(1)強調的是工程師的看法,而未論述法官、律師、法學家的觀點。(2)缺少對合同條款的法律意義推敲;(3)強調明示條款的論述,缺少對默視條款的論述。中西方工程合同管理的研究歷史要求我們必須加強對合同法律的研究,強化合同法律意識。要依靠教育彌補與西方國家存在的100多年的文化意識差距。

  三、工程合同管理課程能夠延續(xù)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

  西方工程合同管理100多年的法律研究歷史表明,合同與法律密不可分。工程合同管理首先必須依法管理,建設法律是工程合同管理的前提與約束,反映在課程設置上,則建設項目相關法律知識應當是工程合同管理的先修知識。其次,工程合同管理必須嚴格按照工程合同進行,工程合同本身就是一部“施工法”。國際工程合同范本FIDIC就被公認為是一部“施工法”,FIDIC里面有許多英文的法律用語,非常講究用詞的準確與嚴謹。建設法律與合同管理的排序前后相連,也反映建設法律與合同管理的密切關系。工程合同管理與建設法律的密切關系說明,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完全能夠在工程合同管理課程中得到傳承與延續(xù)。

  四、結語

  重視簽合同,輕視管合同”的現象普遍存在,合同簽完后,大都躺在文件柜中睡大覺,現場(無論是業(yè)主單位還是承包商的項目部)很少設置合同管理部門,即使有,其職責也僅是文檔管理。我從99年開始講授工程合同管理課,為了教學的需要,常常上網搜索相關案例,但總是很失望,國內工程合同管理案例極其單一(大都是工程款支付糾紛)。

  這說明,現場工程人員的合同管理意識普遍不高,這實在是教育的缺失。要解決合同法律意識的教育問題,最關鍵的是要強化師資力量的培訓。要培養(yǎng)學生的合同法律意識,首先要培養(yǎng)老師的合同法律意識。工程合同管理人才應當是具備法律、經濟與技術的復合型人才,作為工程合同管理課程的授課老師理所當然必須是復合型人才。只有具備工程建設法律、技術與經濟等復合知識結構的老師,才能夠在課程的銜接與教育思想的延續(xù)上游刃有余,才能提高授課效果,更好地實現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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