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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學論文勞動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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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lián)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總稱。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本科法學論文勞動法學的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本科法學論文勞動法學篇1

  勞動力產權的法學探析

  摘 要:勞動力產權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貢獻享有收益的權利。勞動力產權應該從自然權利上升為法定權利,而舊有法權體系的局限使得新型法權體系的建立成為必要,使過去法律對人權的關懷僅注重對人的外在物權利的確認與保護,向著對人的內在物權利的確認與保護方面發(fā)展。從法學視角研究勞動力產權有利于推進我國分配制度改革的法制化,以及相關法學理論的創(chuàng)新與發(fā)展。

  關鍵詞:勞動力產權;勞動力權;勞動權;法學

  勞動力產權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貢獻享有收益的權利。勞動力產權問題絕非是一個經濟問題,在研究視角上也不可能僅僅局限在經濟學領域內,實際上對此問題的研究能否達到去偽存真的目的,或者能否達到更為全面地把握勞動力產權的相關理論并實現(xiàn)其現(xiàn)實意義,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包括經濟學在內的哲學、政治學、法學以及其他社會科學交叉與互動的程度。本文試從法學視角對勞動力產權的法權化加以探討,并借此問題求教于學界同仁。

  一、在勞動異化中透視勞動力法權保護的重構

  1.勞動力的概念與勞動異化

  “勞動力”這一概念至少在以下幾種意義上使用:(1)勞動力指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口。(2)勞動力作為一種資源,即人力資源。(3)勞動力是指人的勞動能力,即蘊藏在人體中的腦力和體力的總和。本文所使用的勞動力概念屬于第三種,即馬克思定義的“我們把勞動力或勞動能力,理解為人的身體即活的人體中存在的、每當人生產某種使用價值時就運用的體力和智力的總和”。[1]190在資本主義社會中,資本家占有生產資料,并通過購買勞動力商品的方式,迫使勞動者進入生產過程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為他們創(chuàng)造剩余價值,勞動者只得到與其必要勞動相對價的工資,而勞動者剩余勞動創(chuàng)造的利潤(即剩余價值的貨幣表現(xiàn))則被資本家無償占有。馬克思將資本主義社會這種勞動者所創(chuàng)造的產品或財富的異己化,乃至整個世界都變成了異己的、與人對立的現(xiàn)象稱之為勞動異化。

  2.勞動力法權保護的重構

  人的勞動力(勞動能力)可以成為權利客體,這是因為:

  第一,它是客觀存在的物,而且是存在人體之內的特殊物。

  第二,它是法律關系主體能夠加以支配的物。

  第三,它是能夠滿足人類社會生活需要的物。勞動力產權的法權化形式可稱之為勞動力權。完整的勞動力權應包括:

  a.勞動者維護其勞動力再生產的權利,即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的貨幣和實物支付以及享有適度的工作強度和工作穩(wěn)定性。

  b.勞動者自主支配勞動力的權利,即勞動者對自身勞動力的支配權,有權根據(jù)市場勞動力價格信號合理的配置自身的勞動力,以獲取較高的勞動力價格。

  c.對企業(yè)財產的剩余分享權或剩余索取權。

  但現(xiàn)行法律并沒有明確賦予勞動者以勞動力權,從歷史角度來看經濟生活中出現(xiàn)的勞動異化現(xiàn)象反映在法律領域,又表現(xiàn)為另一種異化,即法律的異化。如在大陸法系國家中,德、法兩國在制定民法典時,德國采用了羅馬法上狹義的物(有體物)的概念,雖然法國采用了羅馬法上的廣義的物(有體物與無體物)的概念,但其無體物僅指的是“權利”,而非人體內在的勞動力。在民法學上一般亦認為,“所謂物,是指存在于人體以外、人力所得支配并能滿足人類社會生活需要的有體物和自然力”。[2]既然民法上的物只能存在于人體之外,那么存在于人體之內的勞動力自然被排除在民法上物的范圍之外。但是,在勞動力買賣關系中,一個普遍存在的事實是――勞動力已經變成了商品,和其他商品一樣,也被當成物。

  對此矛盾唯一的解釋只有:在勞動力買賣關系中,民法只限于把物權賦予勞動力商品的買者,把勞動力視為存在于買者身體之外的自然力,即買者享有的物權客體(勞動力)。而對于勞動力商品的賣者,民法是拒絕承認其對內在勞動力之物權的。因此,民法物權實際上只能被理解為是人對其外部物的物權,民法物權應為“外物權”。民法物權的局限性,集中在對待勞動者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問題上。勞動者所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應歸屬于勞動力所有人,因為出賣勞動力的主體“在讓渡自己的勞動力時不放棄自己對它的所有權”[1]191,但勞動力買者卻僅以支付工資為對價,把勞動力所有權人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無償?shù)卣紴榧河校@顯然是違反民法物權原則的,但民法卻對此種物權予以確認。這就是民法物權自相矛盾和無法克服的局限性所在。

  人是法律的依歸。

  法律只有為人服務,才能真正體現(xiàn)法的價值,但在實踐中法律的發(fā)展路徑與人們的理想并不一致,法的異化現(xiàn)象非但沒有給予人以人文關懷,反而使人成為被奴役的對象。“所有權即是盜竊”[3],雖然聽起來過于刺耳,但不能不說這是人類對這種法律異化的反叛,是對普遍存在于生產領域中踐踏人權現(xiàn)象的高呼吶喊,是對維護資本家無償榨取剩余價值的舊法權制度的無情鞭撻。舊有法權體系的缺陷正是建立新型法權體系的理由,使過去法律對人權的關懷僅僅注重對人的外在物權利的確認與保護,向著對人的內在物權利的確認與保護方面發(fā)展,從保護個別的發(fā)展權向保護共同發(fā)展權的方向發(fā)展,從而大大深化法律對人權的關懷,起到促進社會化生產的繼續(xù)發(fā)展和保障人們的共同發(fā)展的利益得到滿足的作用。

  二、勞動力產權理論及勞動力產權法權化的新進展

  對勞動力產權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方古典經濟學派。古典經濟學的勞動價值理論是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理論來源,其代表人物對勞動力產權都有過精辟的論述,其論述對近代勞動價值理論具有深遠的影響。例如關于勞動的名言“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即來自英國資產階級古典經濟學的創(chuàng)始人威廉•配第,他在近代史上第一次有意識地把商品價值的源泉歸于勞動,為科學的勞動價值論奠定了基礎。

  古典經濟學的杰出代表和理論體系的創(chuàng)立者亞當•斯密則將勞動價值論體系化,他不僅強調商品中的價值是由勞動創(chuàng)造的,而且進一步指出,“只有勞動才是價值的普遍尺度和正確尺度,換言之,只有用勞動作標準,才能在一切時代和一切地方比較各種商品的價值”[4]。馬克思批判地繼承了西方古典經濟學派的勞動價值理論,盡管馬克思沒有明確地使用過勞動力產權這一概念,但對與勞動力產權相關的問題有過深刻的分析。

  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主要內容包括:

  (1)證明了“勞動的二重性”;

  (2)在勞動二重性的基礎上,創(chuàng)立了剩余價值學說;

  (3)在剩余價值學說的基礎上,從“勞動是唯一的價值源泉”入手,批判了資本主義制度下勞動的異化和資本家榨取剩余價值的罪惡,從而為勞動者參與分享企業(yè)剩余或利潤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理論上的日趨成熟使得勞動力產權的法權化進程亦有一定進展。勞動力產權雖然在憲法上還鮮有明確規(guī)定,但國際文件或一些國內法規(guī)對其內涵已有不同程度的揭示。如19世紀初英國頒布的以《學徒健康與道德法》為代表的一系列資本主義工廠法,尤其是《世界人權宣言》的有關規(guī)定;美國20世紀60年代的職工持股計劃(ESOP);西班牙的孟德拉(Mondragon)雇員所有權制度、丹麥《公司法》中向雇員分配新股的規(guī)定,以及德國等歐洲國家的雇員參與制度都涉及該問題。意大利《民法典》(1942)第2349條還直接規(guī)定:“可以設立特別雇員股,社員股從利潤中無償分配給雇員”。

  而對勞動力權內涵呈現(xiàn)最為詳細的當屬羅馬尼亞大國民會議1982年11月12日通過的第3號法律《關于國營經濟單位勞動人民入股參與籌集經濟發(fā)展基金的法律》,該法律不僅規(guī)定了勞動者,還包括國家機關、政治組織、社會團體和教育與社會文化單位的領導干部,其它工作人員以及軍隊干部獲得所付勞動應給報酬外,還可以擁有勞動力股金并按股金分紅的權利。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法國法律規(guī)定的雇員分享制。法國勞動法規(guī)定,50人以上的企業(yè),不論其經營性質和法律形式如何,都應建立雇員分享企業(yè)發(fā)展成果的制度。分享的計算和分配方法,由最高行政法院以法令的形式規(guī)定。

  該制度一經建立,應適用企業(yè)的所有的雇員,但也可以確定以工齡6個月為最低條件。企業(yè)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將每年盈利的一部分用于雇員的分享,該項分享在雇員之間的分配可以依據(jù)工齡、職務的不同而有所區(qū)別。我國雖然還沒有包含分享制的法律出臺,但2007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第三條第五款規(guī)定: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盡管該規(guī)定沒有明確勞動力權的概念,但已經將勞動者按照勞動貢獻享有收益作為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應當遵循的一項法定分配原則固定下來,這對于我國在勞動法、公司法等領域實現(xiàn)勞動產權的法權化具有重要意義。

  三、新經濟關系――勞動力產權法權化的動因

  從法學角度研究勞動力產權就不能不研究隱藏在勞動力產權背后的社會關系,這是一個基礎性問題。也只有揭示勞動力產權產生的社會關系才能從更深層次理解法律賦予勞動者以勞動力權的必要性與正當性。

  “如果一種生產方式持續(xù)一個時期,那么,它就會作為習慣和傳統(tǒng)固定下來,最后被作為文明的法律加以神圣化。”[5]依據(jù)馬克思主義法哲學觀點,權利作為一種法的現(xiàn)象,其內容是由一定的社會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因而具有深厚的社會經濟根源,它隨著社會生活條件的變化而變化,是一個歷史范疇。勞動力權演進的邏輯路徑是:生產方式變革→新經濟關系生成→法權關系生成。

  具體而言:在個體小生產時期,勞動者用自己生產的原料、勞動資料,用自己或家屬的手工勞動來制造產品,當勞動者的勞動力物化為產品時,勞動者基于其對勞動力的天然占有,產品自然完全歸他所有,而此時法律的使命即在于對其加以確認,使其合法化。民法物權正是對這種人與人之間既有利益(存量利益)的歸屬、流轉、繼承的法權化,而那時勞動者身份的一元化決定了無需對勞動者勞動力問題法權化。但進入社會化大生產后,生產方式已不再是簡單的、孤立的、分散的傳統(tǒng)生產,而是代之以復雜的、協(xié)作的、集體的現(xiàn)代生產。

  投資者、管理者的出現(xiàn)打破了傳統(tǒng)意義上勞動者的一元化結構,形成了勞動者類型向多元化發(fā)展的趨勢,而勞動者的多元化使得由各種類型勞動者的勞動力物化的勞動產品,在創(chuàng)造、分享(分配與享用)以及實現(xiàn)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矛盾,如,如何確定投資者、管理者、投勞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如何共同創(chuàng)造增量(利潤)?如何通過市場競爭使它在生產領域創(chuàng)造的增量得到實現(xiàn)?如何將實現(xiàn)的增量價值在投資者、管理者、投勞者之間合理分配?這些問題是否得到解決,將直接決定社會化大生產是否能正常運行、發(fā)展,將直接決定投資者、管理者、投勞者是在相互對抗中“同歸于盡”,還是在相互合作中共同發(fā)展,然而事實上,人們對此問題并沒有給予足夠的關注,以至于法律在面對勞動力購買者無償占有勞動力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時,依然固守民法物權所有權制度,依然認為只要對物權所有權理論不斷修改、完善或現(xiàn)代化,就可以徹底解決這一問題。

  對此最為明顯的表現(xiàn)就是,盡管馬克思的剩余價值理論早已對此進行了徹底揭露,但時至今日,勞動力的法權化在人類社會的法學領域尚無相應的進展。因此,只有在法律上確認人對其自身勞動力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將勞動力產權法權化,才能使各類勞動者分享增量利益的權利正當化。

  四、勞動力權與勞動權的區(qū)別

  勞動力權與勞動權都屬社會性權利,都以社會為本位;勞動力權以勞動權為基礎,勞動力權是建立在勞動權基礎之上的一種經濟發(fā)展權。勞動力權與勞動權之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為:

  1.產生的背景不同。勞動權是無產階級反對資產階級的產物,早在19世紀初,法國工人就發(fā)出了爭取勞動權的號召。1831年里昂工人起義,曾以“生活、工作或死亡”作為口號,到1848年法國臨時政府在2月26日發(fā)布的法令中才被迫予以承認勞動權。當時工人階級爭取勞動權是為了獲取勞動就業(yè)的機會,改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huán)境以及提高工資,改善待遇。對勞動權的確認與保護是由工人階級通過武裝斗爭而爭取來的,國家為了改善勞資矛盾而被迫予以承認的。而勞動力權是在生產方式由個體小生產向社會大生產轉變的背景下產生的一項新經濟權利,并且歷史上對這項權利的確認是由國家與企業(yè)為了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主動予以確認和保護的。

  2.權利性質不同。勞動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是一種生存權。在當時工人階級開展武裝斗爭是因為他們的工作條件與工資待遇太差,無法維持其自身的基本生存。確認和保護勞動權就是保障勞動者獲得工作機會,改善勞動者的工作條件以及工作待遇。而勞動力權是一種發(fā)展權,勞動者不僅可以通過他們的勞動獲得收入,而且可以憑借其勞動來分享企業(yè)利潤,使勞動者的聰明才智充分發(fā)揮出來,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所以說勞動力權是一種發(fā)展權。

  3.權利保護的側重點不同。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能否獲得勞動就業(yè)機會并按照勞動的數(shù)量和質量取得報酬的權利。勞動權強調的是勞動者能夠獲得就業(yè)機會,勞動權也有公平獲酬的內涵,但獲得報酬僅強調的同工同酬,而此處的報酬指的是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力權是隨著市場經濟與社會化大生產出現(xiàn)的一種新興的權利,是勞動者由于使用其擁有的勞動力而引起收益的權利,即勞動力權強調的是對企業(yè)利潤的分享權。

  4.權利內容不同。勞動權一般包括四項內容:(1)就業(yè)權。(2)公平獲酬權。(3)自由擇業(yè)權。(4)安全衛(wèi)生享有權。而勞動力權包括勞動者維持其再生產的權利、勞動力自主支配的權利以及對企業(yè)利潤的分享權。

  5.權利實現(xiàn)的條件不同。勞動者獲得的工資與企業(yè)是否贏利無關。而勞動力權的實現(xiàn)主要取決于企業(yè)贏利與否,如果企業(yè)贏利,投勞者將與企業(yè)的投資者、管理者一起分享企業(yè)利潤,如果企業(yè)虧損,勞動者對企業(yè)利潤的分享權則不能實現(xiàn)。

  綜上所述,勞動力權不同于勞動權,勞動力權是市場經濟中發(fā)展的一種新生權利。但我國目前沒有對這種權利予以明確的確認與保護,存在著法制空白。確認勞動力權對我國經濟的發(fā)展尤其是推動國有企業(yè)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五、從法學視角研究勞動力產權的意義

  1.有利于推動分配制度改革的法制化進程

  從微觀經濟領域來看,我們今天的國有企業(yè)并沒有改變所謂“土地得到地租、資本得到利潤、工人得到工資”的傳統(tǒng)分配方式,而這是一種典型資本主義的分配方式。利潤分享制在世界上已經存在了100多年,而我們的企業(yè)到今天還在全部的剝奪勞動者的剩余勞動。[6]因此,構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型分配制度、將有利于解決勞資矛盾,推動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十七大報告在分配公平問題上的創(chuàng)新之處,即在于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與“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意公平”的分配制度相比有了實質性的突破。而從法學視角深入研究勞動力產權理論,對于我國充分落實勞動者權利,進一步完善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理順企業(yè)內部分配關系都具有重要意義。

  2.有利于推進法學理論的創(chuàng)新與發(fā)展

  勞動力產權理論是從勞動者的立場出發(fā),對勞動者的利益和意識的概括,是勞動者爭取自身解放和自由發(fā)展的理論基礎。自從洛克提出勞動力產權概念以來已經有了300多年的歷史,但從馬克思批判地繼承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勞動價值論并創(chuàng)立剩余價值學說以來,人類社會的法學則尚無相應的進展。這主要表現(xiàn)為在法學上至今對于如下問題仍鮮有回答:什么是勞動力產權?勞動力是否可以成為法學上的物?是否存在與勞動力產權直接聯(lián)系的社會關系?如果存在的話,它是何時、如何產生的?既有的法律部門能否對其加以調整?如果不能又如何改造現(xiàn)有法律體系等等,可見對勞動力產權的法學分析對現(xiàn)有法學理論的創(chuàng)新與發(fā)展無疑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它將推動諸如法理學對于權利的界定、法律部門的劃分;民法學對于物及物權的拓新;勞動法學對勞動權法理基礎的再研究以及其它法律部門的相關法理問題的創(chuàng)新與重構?!?/p>

  參考文獻:

  [1]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梁彗星.中國物權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4.

  [3]蒲魯東.什么是所有權[M].北京:商務印書館出版社,1963:37.

  [4][英]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北京:商務印書館出版社,1974:32.

  [5]馬克思.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01.

  [6]李惠斌.勞動產權概念:歷史追溯及其現(xiàn)實意義[J].馬克思主義與現(xiàn)實,2004(5).

  本科法學論文勞動法學篇2

  論勞動法中的雙重勞動關系

  摘要:《勞動合同法》極大地推進了勞動法治建設的進程,同時對于重構我國勞動關系具有重大現(xiàn)實意義[1]。在傳統(tǒng)意義上,同一時間內一個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只形成一個勞動關系。但隨著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和就業(yè)形式的多樣化,以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為典型的非標準勞動關系大量存在。由于現(xiàn)有法律的規(guī)范缺失,使得該類型勞動關系得不到規(guī)制,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這與我國力求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宗旨是相違背的。本文旨在通過分析雙重勞動關系的概況,以論證雙重勞動關系的實踐意義和制度對策。

  關鍵詞:雙重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 勞務關系

  一、雙重勞動關系的概況

  近年來由于不少勞動者隨意“跳槽”違約,又由于部分用人單位亂招亂聘違法,有關職能部門把關不嚴,出現(xiàn)了雙重勞動關系的現(xiàn)象,大部分勞動仲裁機構受理過此類勞動爭議案件,這些現(xiàn)象危害越來越大,必須引起高度重視[2]。

  雙重勞動關系主要是指勞動者已按《勞動法》規(guī)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合同期內又與另一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我國勞動法承認雙重勞動關系的存在?!秳趧雍贤ā返谌艞l第四項規(guī)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說明,只要勞動者在其他單位的勞動未給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用人單位也未明確要求其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雙重勞動關系是可以存在的。

  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yè)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fā)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這再次明確了雙重勞動關系是可以合法存在的[3]。

  雙重勞動關系從表現(xiàn)特征來看,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隱性雙重勞動關系,即勞動者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了勞動合同,建立了法定的勞動關系,另一個勞動關系處于事實狀態(tài)或兩個都是事實勞動關系,如“停薪留職”等;二是顯性雙重勞動關系,其源自于隱性雙重勞動關系,從中發(fā)展而來,但其形式具有明顯的規(guī)范性,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的兩種勞動關系都是法定的,并且這種勞動關系主要體現(xiàn)在以小時工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就業(yè)者身上。

  二、確立雙重勞動關系法律地位的意義

  雖然《勞動合同法》承認了雙重關系的客觀存在,但對雙重勞動關系是一種模糊的態(tài)度,對其沒有明確具體的規(guī)范,不能保障各方的合法利益及有效調整雙重勞動關系。確立雙重勞動關系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義[4][5]:

  第一,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過去由于在法律上不承認雙重勞動關系的合法性,兼職勞動者與第二個用人單位建立的第二重法律關系不能被視為勞動法律關系,只將其認定為勞務關系,只能適用民法的相關規(guī)定,不能適用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因此也就得不到勞動法律中的勞動安全制度、最低工資標準、最高工時標準以及社會保險等方面的保護。比如,可能導致勞動者發(fā)生工傷卻無保障,也有可能突破勞動法規(guī)定的工時時數(shù)限制,不利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更不利于社會勞動力資源的總體質量保證。由此可見,雙重勞動關系法律規(guī)范的缺失是造成勞動者權益受損害的根本原因,承認雙重勞動關系正是為了彌補現(xiàn)有法律規(guī)范的不足,進一步保護雙重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有利于建立多種靈活的用工方式,充分利用勞動力資源。

  勞動關系的多重化、多樣化作為一種社會現(xiàn)象,是用工制度及工時制度改革的產物。它有利于提高社會勞動效率,有利于勞動力資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探索更為靈活的就業(yè)方式和用工制度。我國勞動力資源十分豐富,但就業(yè)制度、用工方式及相關的法律問題影響著勞動力資源的充分利用。一個人受雇于多家企業(yè),同時為多個企業(yè)服務的現(xiàn)象更為普遍,這不僅是企業(yè)對人才追求的必然,也是人力資源優(yōu)化配置的有效途徑。這既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又有利于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勞動力資源的充分利用,并使我們的用工制度、就業(yè)制度表現(xiàn)得更為靈活、方便。

  三、仍有待解決的政策問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和第十七條的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 社會 保險是書面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在這些法律規(guī)定之下,勞動者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應當如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社會保險政策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按照現(xiàn)行有關政策,不能兩個或兩個 以上的用人單位同時為一個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那么哪一個用人單位來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有的意見認為,在一個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前提下,第二用人單位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就可以了。但目前我省多數(shù)地方實行五種保險“一票征繳”,用人單位無法只為勞動者繳納一種社會保險。這些矛盾如何解決,以適應雙重勞動關系客觀存在的需要,是勞動保障部門需要切實面對的問題[6]。

  總之,雙重勞動關系是人類社會不斷向前 發(fā)展的產物,如今雙重勞動關系大量存在。我們應該正視雙重勞動關系,在法律中予以承認,通過完善一系列配套措施來切實解決其帶來的后續(xù)問題。

  參考文獻:

  [1]孫建磊. 淺談《勞動合同法》對人力資源派遣業(yè)務的影響[J]. 大視野 , 2008,(07)

  [2]鄭麗娜. 雙重勞動關系法律問題研究[D]. 中國政法大學 , 2010

  [3]王曉南.我國雙重勞動關系之探討[J].法制與 經濟,2008,(8).

  [4]雙重勞動關系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怎樣處理[J]. 四川勞動保障 ,2004,(Z1)

  [5]黃昆, 李坤剛, 王建平. 雙重勞動關系爭議該如何處理[J]. 中國勞動,2009,(05)

  [6]楊琴. 淺析《勞動合同法》的不足[J]. 知識經濟 , 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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