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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法學碩士優(yōu)秀畢業(yè)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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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教學模式作為法學教育的重要問題,直接關系到法學教育質量,是培養(yǎng)合格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徑。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淺談法學碩士優(yōu)秀畢業(yè)論文,供大家參考。

  淺談法學碩士優(yōu)秀畢業(yè)論文篇一

  《 簡論擺正非領導職務人員工作心態(tài)的思考 》

  論文摘要 非領導職務人員是干部隊伍中的寶貴財富,但是在實踐工作當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國現階段非領導職務人員的工作態(tài)度卻有著千差萬別,如何發(fā)揮這一批人的工作優(yōu)勢,發(fā)揮其積極性,具有深刻的理論以及現實意義。筆者是一名從檢工作33年的檢察官,先后任書記員、助理檢察員、檢察員,現時是一名四高檢察官,曾先后擔任經濟檢察科副科長、稅務檢察室室主任、反貪局副局長和政工辦副主任,現時是一名副調研員。本文回顧從檢30多年工作經歷,對如何擺正基層檢察院非領導職務人員的工作心態(tài)提出了自己的認識。

  論文關鍵詞 檢察機關 非領導職務 工作心態(tài)

  一、非領導職務人員產生的成因

  1978年重建檢察院以來,特別是1983年9月3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和2002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檢察隊伍一年比一年壯大,檢察事業(yè)一年勝過一年,工作成績也一年大于一年。成績的取得是與全體檢察干警共同努力分不開的,隊伍的壯大也與檢察事業(yè)的發(fā)展分不開的。誠然,作為一支檢察檢察院的隊伍同樣也是隊伍在不斷壯大、事業(yè)在不斷發(fā)展和工作成績不斷積累。身為一名從事檢察院工作30多年的干警,看著檢察隊伍的不斷壯大,必然對隊伍人員結構有著深刻的了解。因此,筆者認為:一個基層檢察院隊伍中,干警的法律職稱無非就是書記員、助理檢察員、檢察員和檢察長,還有,在檢察官行列中再劃分不同級別的檢察官,在司法警察行列中再劃分不同級別的警銜而已。那么,干警中行政職務(級別)劃分無非就是科員、正副科長(含正副主任、正副隊長)、反貪反瀆局的正副局長、專職檢委會委員,以及由正副檢察長、紀檢組長、政工辦主任等黨組成員組成的領導班子履行各自職責。此外,在干警隊伍中還占有一定比例的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調研員和調研員等非領導職務人員履行各自職責。這些非領導職務人員,大部分都是通過提拔任命而享受正副科級和正副處級待遇的,而小部分的正副科員和正副調研員,是隨著年齡增大和競爭上崗不成等因素,從領導實職改任非職而已。

  二、非領導職務人員當前存在的工作心態(tài)

  非領導職務人員顧名思義就是一名非領導工作者,從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來講就是充當一名被領導的角色,只不過是享受相應的領導級別待遇而已。因此,作為一名非領導職務工作者,不管是從實職改任非職,或者被提拔為非職領導,都是從事非領導崗位工作,不是一名實職領導。誠然,在職的非領導職務人員工作心態(tài),筆者概括為三種工作心態(tài)。第一種心態(tài)大多數是以“惰性”的行為對待工作,往往認為自己從實職改任非職,從領導班子成員角色轉為非職領導,是安全渡過為退休人員,在基層檢察院里一般都是任正副調研員。因此,他們在“過渡期”(一般為1-3年)里工作,往往是過得一天就一天,不求上進只求安全過渡,中規(guī)中矩,不犯錯誤,面對交辦工作只求完成,不求開拓和效率,不會主動承擔工作任務。第二種心態(tài)是以一股“拼勁”精神對待工作,具體表現為愛崗敬業(yè),不斷進取,出色完成交辦工作。這類非領導職務人員在基層檢察院里往往是年輕有為,被提拔為正副主任科員。他們當中大部分都是富有工作經驗,具有獨立完成工作任務,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的人員。在這基礎上他們會工作積極主動,聽從指揮,服從安排,作風正派,上進心強,開拓進取,配合領導按質按量完成各項工作。第三種心態(tài)大部分以“實干”的行為對待工作,具體表現為能發(fā)揮主觀能動性,對待工作持認真負責態(tài)度,言行一致,腳踏實地,自覺配合領導較好地完成各項工作。這部分非領導職務人員在基層檢察院里,大部分都是工作多年的主任科員,或者擔任中層領導多年提拔為副調研員。他們當中一般都是四高檢察官,先后擔任過中層正副職,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工作積極肯干,但年齡偏大,提干機會較小,距退休時間都是7-8年左右。因此,這類非領導職務人員工作心態(tài),普遍認為自己再好的工作業(yè)績也不可能換來提干的結果,雖然他們當中不求名利,但多年的工作經歷,練就了工作積極主動的良好習慣,并以良好的檢察官形象,做好傳、幫、帶。愛憎分明,不斤斤計較,自覺履行職責,干出一番無愧于心和無愧于檢察事業(yè)的工作。

  三、非領導職務人員的工作心態(tài)產生的原因

  (一)認識有偏差

  對非領導職務干部如何發(fā)揮作用問題存在思想障礙。一是有的單位領導班子對發(fā)揮非領導職務干部作用心存顧慮。認為這些干部退二線了,應好好休息,再讓干工作,怕被說不關心老同志或對老同志指手劃腳,還擔心這些同志不接受。還有認為讓這些干部繼續(xù)發(fā)揮作用,會干擾自己的工作,增加麻煩。二是一些非領導職務干部對自身發(fā)揮作用存在模糊認識。有的缺乏進取精神,認為不在其位、不謀其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圖個清閑自在。三是社會輿論的負面影響。有些人認為非領導職務干部繼續(xù)發(fā)揮作用是多余的,把提建議說成是閑操心,且對這些干部尊重不夠,導致部分干部頂不住輿論的壓力,不敢大膽開展工作。

  (二)非領導職務干部發(fā)揮作用的途徑不明確,工作任務不飽和,一部分人經常處于“賦閑”狀態(tài)

  目前我市對發(fā)揮這些非領導職務干部作用的途徑和形式還沒有進行具體明確的界定,使有的單位對安排這些干部從事什么工作,賦予什么權力,承擔什么責任,感到不好處理,干脆不安排具體工作任務,默許他們不用上班。導致有些干部想繼續(xù)發(fā)揮作用而沒有機會或不知怎么發(fā)揮。有的新提任非領導職務的干部認為職級待遇是解決了,但既不是班子成員,又不再擔任中層干部,遇事不能表態(tài)、拍板,只能領導叫什么就做什么,對工作被動應付,反而不如擔任中層干部時作用發(fā)揮的充分,造成人才資源的閑置和浪費。

  (三)管理制度執(zhí)行不力,激勵措施不到位,影響了非領導職務干部作用的發(fā)揮

  一方面,關于對非領導職務人員的管理和相關的獎懲機制并未真正確立起來,部分干部特別是從領導崗位轉任非領導職務的干部,游離于組織管理之外,上班隨意性大,個別的甚至未經請假,長期外出或呆在家中。另一方面,我們對非領導職務干部選拔、教育、管理、監(jiān)督方面的研究較少,對作用發(fā)揮得好、政績突出的非領導職務干部的激勵措施不到位。比如,對提任非領導職務的干部是否可以兼任下一級領導職務,對非領導職務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的確定,對年富力強、表現優(yōu)秀的非領導職務干部的提拔使用等問題,都沒有具體配套的規(guī)定。這也是影響非領導職務干部作用發(fā)揮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如何擺正非領導職務人員的工作心態(tài)

  在檢察機關隊伍中,作為一名非領導職務人員,由于在個人待遇上有它的特殊性,雖然不是一名實職領導,但在政治和經濟待遇問題上,是享受相應實職領導的待遇。所以,在檢察隊伍中,非職領導人員隨著經歷不同和年齡不同,工作心態(tài)也不同,筆者在以上的看法已把非職領導工作心態(tài)概括為三種。一種是從領導實職改任非職領導,且退休時間將至,大部分人持“惰性”來心態(tài)來對待工作,另一種是有較長的工作經歷,曾任中層領導被提拔為非職領導的,且離退休時間在7-8年左右,大部分人持“實干”心態(tài)對待工作,最后一種是年輕有為被提拔為非職領導的,往往以積極向上,開拓進取,愛崗敬業(yè),持一股“拼勁”的心態(tài)對待工作。由于在非職領導的人員中存在著不同的工作心態(tài),存在著影響隊伍建設的不利因素,那么,如何擺正非職領導人員的工作心態(tài),擦亮檢察品牌,筆者有如下看法:

  1.要牢固樹立熱愛檢察事業(yè)的思想,自覺履行檢察職能,發(fā)揚傳統,甘當一名稱職的檢察官,切實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不因自己官階的高低勞評定自己的價值,而將有限的生命投入無限的為人民服務的事業(yè)當中去。

  2.不擺領導架子,不擺老前輩樣子,帶頭嚴格執(zhí)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安排,聽從指揮,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這要求從根本上祛除領導人員根深蒂固的官僚認識,真正做到“不拘一格降人才”。

  3.要有全局觀念,任勞任怨,角色轉換快,做到能當指揮員又當戰(zhàn)斗員,并要有高度負責心對待每一項工作,徹底消除干多干少一個樣思想,扎實做好崗位工作,“居廟堂之高則憂其君、處廟堂之遠則憂其民”,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的思想。

  4.在工作過程中,要充分發(fā)揮主觀能動性,開拓進取,力求做到多創(chuàng)亮點多作貢獻,以實際行動來體現愛崗敬業(yè),有一分熱發(fā)一分光的工作態(tài)度。

  5.要勇于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愛憎分明,對待自己不足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兢兢業(yè)業(yè),自覺加強學習,能里能外,甘當一名復合型的檢察官,為檢察事業(yè)作出貢獻。

  以上所述,僅是筆者隨著歲月的流逝,基層檢察院工作30多年的經歷,對如何調整基層檢察院非領導職務人員工作心態(tài)的淺見。非領導職務人員是干部隊伍中的寶貴財富,這些同志大多從領導職務改任非領導職務,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豐富的工作經驗,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有利于經濟社會各項事業(yè)的發(fā)展。

  淺談法學碩士優(yōu)秀畢業(yè)論文篇二

  《 簡論轉制社區(qū)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問題研究 》

  論文摘要 實踐中對如何把握轉制社區(qū)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定性常有爭議,本文嘗試結合理論與實踐,對司法實務中存在爭議的主體認定、國有土地管理及土地征用補償費管理等問題進行了研判。

  論文關鍵詞 轉制社區(qū) 基層組織人員 職務犯罪

  隨著我國經濟高速發(fā)展,農村城市化的進程也隨之加快,原有農村用地逐漸被納入城市范圍,但相應的建設規(guī)劃表現出強烈的城鄉(xiāng)差異,“城中村”作為特定時代的產物應運而生。近年來,國家通過一系列轉制措施試圖消除“城中村”的城鄉(xiāng)二元結構,而由于缺乏監(jiān)管、私欲膨脹,出現了轉制社區(qū)中的基層組織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大肆斂財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此種行為,雖然出臺了相關立法解釋予以規(guī)制,但苦于缺乏細致的指引說明,給司法實踐中的訴訟工作帶來了挑戰(zhàn)。

  一、轉制社區(qū)基層組織人員利用職務實施犯罪的特點

  轉制社區(qū)是推進城中村改制、全面實現城市化過程中出現的一種類型獨特的社區(qū),它有別于城市社區(qū)和農村社區(qū),同時又兼具兩者特征,是過渡階段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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