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探我國暫緩判決制度的構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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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暫緩判決制度符合了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符合世界性的刑罰發(fā)展趨勢。但在暫緩判決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著一些缺陷和問題,需要在實踐中加以完善。本文從暫緩判決的適用對象、條件;提起的主體和程序;明確暫緩判決人履行的義務;對暫緩判決案件實行聽證制度;健全暫緩判決人的幫教制度;明確暫緩判決人的考驗期間;監(jiān)督法官暫緩判決權的行使等諸多方面論述了對暫緩判決制度構建完善。
關鍵詞:暫緩判決 聽證制度 幫教制度
目前在我國很多地方的基層人民法院試行暫緩判決,實踐中取得了良好的刑罰效益,但對于暫緩判決制度如何具體的實施,缺乏相應的法律予以規(guī)范,在實施過程中,帶來了一些問題,所以應該系統(tǒng)總結全國各地基層人民法院試行暫緩判決的經驗教訓,制定相應的法律規(guī)范,做到有法有據。
一、擴大暫緩判決的適用對象
目前各地基層人民法院適用暫緩判決的對象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而將成年人及單位犯罪排除在外。筆者認為,將暫緩判決的適用對象限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做法,似有過窄之嫌。其理由是:
第一,背離了設置暫緩判決制度的初衷。人民法院適用暫緩判決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了節(jié)約訴訟成本,減少不必要的訴訟資源的浪費,而實踐中將暫緩判決的適用對象限定為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還必須綜合考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具體情節(jié),決定對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適用暫緩判決,則法院適用暫緩判決的案件會很少,那么也就達不到設置該制度的目的。
第二,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我國《憲法》及刑事法律規(guī)范均明確規(guī)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原則,實踐中將適用暫緩判決的適用對象限定為未成年人犯罪的作法,是根據犯罪主體身份的不同而采取了區(qū)別對待的方式,有違法律確立的原則。
第三,對于一些法人單位如果其實施了違法犯罪活動,也可以適用暫緩判決,而不應該將暫緩判決適用的對象限于自然人犯罪。
二、明確暫緩判決適用的條件
在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暫緩判決事項的具體規(guī)定,筆者建議應該具體規(guī)定暫緩判決的情形,并且明文列舉不宜暫緩判決的情形作為除外規(guī)定。法官可以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結合具體案情,被告人的自然狀況、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態(tài)度、賠償情況、被害人是否諒解等進行分析,認為符合公共利益時,可以作出暫緩判決。
三、明確暫緩判決提起主體和程序
筆者建議:應當對提起暫緩判決的主體和審批程序做出明確規(guī)定,在暫緩判決確定后,主動征求檢察機關和被害人的意見,在征得同意后,制作相應的法律文書送達被告人、檢察機關和被害人,履行告知的職責,告知其享有的權利。而且在暫緩判決做出后,如果被告人持有異議,考慮到以后的考察工作難以落實,一般應及時撤銷決定,并作出判決。
四、對暫緩判決案件實行聽證制度
筆者建議:人民法院對擬作暫緩判決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暫緩判決之前,由人民法院的主審法官召集檢察機關人員、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一起,也可根據案件需要通知被告人所在單位代表、家屬,邀請當地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有關專家參加,就暫緩判決問題發(fā)表意見,人民法院充分聽取各方的意見和理由,以確保暫緩判決案件的質量。
五、明確暫緩判決人履行的義務
暫緩判決是對被告人暫時不判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在規(guī)定期限內,被告人履行了相應義務的,法院將做出不判決決定,終止審判程序;否則,法院將對被告人作出判決。筆者建議,對被告人應該履行的義務應該明確規(guī)定在暫緩判決的決定中,具體義務的范圍應當與被告人犯罪的性質、危害程度、被告人的個人情況相適應。
六、明確暫緩判決人的考驗期間
暫緩判決并非不判決,而是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暫時不判決,具體考驗期限的設定,不宜太長,太長有可能會被認為是另一種強制措施;太短,則起不到考驗的效果,不能確定被告人是否真誠地悔罪。筆者建議:暫緩判決考驗期的設定應充分考慮各方因素做出合理的限制,計算考驗期限應從暫緩判決決定作出之日起算,規(guī)定為六個月至二年為宜。
七、健全暫緩判決人的幫教制度
目前我國的社區(qū)矯正適用的對象主要包括管制、緩刑等被判處非監(jiān)禁刑的罪犯,具體工作是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共同實施的,而暫緩判決的對象是尚未判決的被告人,對其幫教的機關理應與實施社區(qū)矯正的機關有所區(qū)別,同時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承擔的任務已十分繁重,也不容許其再承擔暫緩判決對象的幫教工作。因此具體的工作只能由家庭、社會團體及基層組織承擔,在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告人暫緩判決時,應同時落實幫教的組織(人員)、幫教的具體措施和幫教組織(人員)的責任等等,健全幫教制度。
八、監(jiān)督法官暫緩判決權的行使
為保證法官作出暫緩判決決定的正確和公正,對法官暫緩判決權的行使也要加強監(jiān)督。筆者建議:可以賦予被暫緩判決人和被害人復議的權利,對暫緩判決的案件實行備案、定期開展復查、抽查案件活動。自覺主動接受人民監(jiān)督員專項監(jiān)督和人大代表監(jiān)督。此外,暫緩判決工作開展中還應當接受輿論監(jiān)督、群眾監(jiān)督等各種社會監(jiān)督,確保其依法、公開、公正、公平開展,防止權力濫用。
參考文獻:
[1]陳衛(wèi)東.刑事訴訟法實施對策研究.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
[2]左衛(wèi)民.刑事程序問題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
[3]王利明.程序公正和司法改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趙秉志.刑罰總論問題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關鍵詞:暫緩判決 聽證制度 幫教制度
目前在我國很多地方的基層人民法院試行暫緩判決,實踐中取得了良好的刑罰效益,但對于暫緩判決制度如何具體的實施,缺乏相應的法律予以規(guī)范,在實施過程中,帶來了一些問題,所以應該系統(tǒng)總結全國各地基層人民法院試行暫緩判決的經驗教訓,制定相應的法律規(guī)范,做到有法有據。
一、擴大暫緩判決的適用對象
目前各地基層人民法院適用暫緩判決的對象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而將成年人及單位犯罪排除在外。筆者認為,將暫緩判決的適用對象限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做法,似有過窄之嫌。其理由是:
第一,背離了設置暫緩判決制度的初衷。人民法院適用暫緩判決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了節(jié)約訴訟成本,減少不必要的訴訟資源的浪費,而實踐中將暫緩判決的適用對象限定為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還必須綜合考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具體情節(jié),決定對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適用暫緩判決,則法院適用暫緩判決的案件會很少,那么也就達不到設置該制度的目的。
第二,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我國《憲法》及刑事法律規(guī)范均明確規(guī)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原則,實踐中將適用暫緩判決的適用對象限定為未成年人犯罪的作法,是根據犯罪主體身份的不同而采取了區(qū)別對待的方式,有違法律確立的原則。
第三,對于一些法人單位如果其實施了違法犯罪活動,也可以適用暫緩判決,而不應該將暫緩判決適用的對象限于自然人犯罪。
二、明確暫緩判決適用的條件
在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暫緩判決事項的具體規(guī)定,筆者建議應該具體規(guī)定暫緩判決的情形,并且明文列舉不宜暫緩判決的情形作為除外規(guī)定。法官可以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結合具體案情,被告人的自然狀況、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態(tài)度、賠償情況、被害人是否諒解等進行分析,認為符合公共利益時,可以作出暫緩判決。
三、明確暫緩判決提起主體和程序
筆者建議:應當對提起暫緩判決的主體和審批程序做出明確規(guī)定,在暫緩判決確定后,主動征求檢察機關和被害人的意見,在征得同意后,制作相應的法律文書送達被告人、檢察機關和被害人,履行告知的職責,告知其享有的權利。而且在暫緩判決做出后,如果被告人持有異議,考慮到以后的考察工作難以落實,一般應及時撤銷決定,并作出判決。
四、對暫緩判決案件實行聽證制度
筆者建議:人民法院對擬作暫緩判決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暫緩判決之前,由人民法院的主審法官召集檢察機關人員、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一起,也可根據案件需要通知被告人所在單位代表、家屬,邀請當地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有關專家參加,就暫緩判決問題發(fā)表意見,人民法院充分聽取各方的意見和理由,以確保暫緩判決案件的質量。
五、明確暫緩判決人履行的義務
暫緩判決是對被告人暫時不判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在規(guī)定期限內,被告人履行了相應義務的,法院將做出不判決決定,終止審判程序;否則,法院將對被告人作出判決。筆者建議,對被告人應該履行的義務應該明確規(guī)定在暫緩判決的決定中,具體義務的范圍應當與被告人犯罪的性質、危害程度、被告人的個人情況相適應。
六、明確暫緩判決人的考驗期間
暫緩判決并非不判決,而是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暫時不判決,具體考驗期限的設定,不宜太長,太長有可能會被認為是另一種強制措施;太短,則起不到考驗的效果,不能確定被告人是否真誠地悔罪。筆者建議:暫緩判決考驗期的設定應充分考慮各方因素做出合理的限制,計算考驗期限應從暫緩判決決定作出之日起算,規(guī)定為六個月至二年為宜。
七、健全暫緩判決人的幫教制度
目前我國的社區(qū)矯正適用的對象主要包括管制、緩刑等被判處非監(jiān)禁刑的罪犯,具體工作是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共同實施的,而暫緩判決的對象是尚未判決的被告人,對其幫教的機關理應與實施社區(qū)矯正的機關有所區(qū)別,同時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承擔的任務已十分繁重,也不容許其再承擔暫緩判決對象的幫教工作。因此具體的工作只能由家庭、社會團體及基層組織承擔,在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告人暫緩判決時,應同時落實幫教的組織(人員)、幫教的具體措施和幫教組織(人員)的責任等等,健全幫教制度。
八、監(jiān)督法官暫緩判決權的行使
為保證法官作出暫緩判決決定的正確和公正,對法官暫緩判決權的行使也要加強監(jiān)督。筆者建議:可以賦予被暫緩判決人和被害人復議的權利,對暫緩判決的案件實行備案、定期開展復查、抽查案件活動。自覺主動接受人民監(jiān)督員專項監(jiān)督和人大代表監(jiān)督。此外,暫緩判決工作開展中還應當接受輿論監(jiān)督、群眾監(jiān)督等各種社會監(jiān)督,確保其依法、公開、公正、公平開展,防止權力濫用。
參考文獻:
[1]陳衛(wèi)東.刑事訴訟法實施對策研究.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
[2]左衛(wèi)民.刑事程序問題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
[3]王利明.程序公正和司法改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趙秉志.刑罰總論問題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