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藥家鑫案衍生的糾紛談名譽權論文
名譽權作為人格權的一種,不是與生俱來的自然的權利,而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的一項權利。今天學習啦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從藥家鑫案衍生的糾紛談名譽權相關論文。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閱讀:
從藥家鑫案衍生的糾紛談名譽權
隨著藥家鑫故意殺人案的主角被執(zhí)行死刑,這個在全國被吵得沸沸揚揚的案件,本該塵埃落定。誰知不到半年的時間,風聲再起,當初作為被告家屬的藥家鑫之父成為一起民事侵權案件的原告,將藥家鑫案被害人的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代理人張某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張某侵害了藥家鑫之父的名譽權。曾經關注過大學生藥家鑫殺人案的人都會要問,受害方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代理人張某,為維護受害方的利益,怎么竟然了被告?張某真的像藥家人所說,侵害了藥某的名譽權了嗎?藥家的主張是否會得到法院支持?要明白這些必須了解下面幾個問題:
一、名譽、名譽權與名譽感
所謂名譽,從字義上解釋,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聲譽。也就是說,一個公民、一個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譽等在社會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名譽直接關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嚴,它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乃至其他社會活動的基本條件。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人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名譽感是與名譽相關的一個概念,一般是指人對其內在價值的自我認識。應該說,從法律保護的終極目的來看,權利主體的名譽及其名譽感都應當毫無例外的保護,但如何在法律上對他們清晰的加以界定和適度的保護卻是一個相當棘手的問題?,F行民法中的名譽權保護制度主要針對名譽而言的,而不包括對名譽感的保護。名譽感相對于名譽來說很難用客觀的標準加以確定,在相當多的情形下,權利主體的名譽感與其社會評價不相稱,法律很難通過名譽權制度對其實現統(tǒng)一的保護。
二、名譽權的特征
第一,法定性。名譽權作為人格權的一種,不是與生俱來的自然的權利,而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的一項權利。名譽權的權利范圍由法律予以規(guī)定并由法律加以保障,任何個人受害人都可以對侵害自己名譽權的行為尋求司法救濟。1986年4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被告張某稱,藥某起訴他,是藥某的權利。但是,藥家鑫才走兩個多月,作為父親的藥某迫不及待地為了個人的名譽來打官司,讓他感覺到這是一場很無聊的游戲。記者問藥某“這次起訴要達到什么目的呢?”“我家已經這種情況了,起訴張對我能有什么意義?也就是想讓社會評價一下,他這樣的維權方式合適不?我們家里人跟案件本身如果沒有聯系,卻被他株連九族合適不?別人不知道真實情況,做一些不實評價,可以理解,但張作為代理人,說這樣的話合適不?他轉載那些不實信息、那些罵我們的話,是不是表明他認可那些東西?”藥某說,他希望通過這次訴訟能還他們夫婦和家人平靜的生活。筆者認為,訴訟是公民的權利,當認為自己的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尋求司法救助。
民事訴訟也是有訴訟時效性的,法律鼓勵受害人及時行使自己正當的權利。情理不能代替法理,民事訴訟是定紛止爭,解決爭議、獲得公正評判的正確而有效的途徑,并非一些人錯誤認為的所謂無聊游戲。訴訟是公民捍衛(wèi)自身利益,行使國家賦予權利的手段和表現。
第二,專屬性。名譽權是一種專屬于特定主體的民事權利,體現在,(1)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公民或者法人;(2)是與權利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3)是不可轉讓和繼承的。
第三,非財產性。作為人格權的一種,名譽權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也不能產生直接的經濟利益。但其受損害以后主體會因補救損害而受到一定的經濟損失,同時,還可能導致公民招聘、晉級、提薪等利益受到影響,使其財產受到損害。雖為非財產權,卻與財產有關聯性。
第四,消極性。名譽權的意義不在于其能夠給法律主體帶來何種“名譽”或者社會評價,而僅在于其應有的社會評價因他人的不法行為受到侵害時,可以用法律的手段予以保護與救濟。名譽權的消極性表明,任何民事主體都不能在其自認為應當獲得某種程度的社會評價時,要求公眾或者任何組織及個人必須給予其相當的評價,也不能依據其名譽權主張其他精神或者物質上的利益。
三、名譽權的內容
第一,名譽保有權。其內含包括:一,保持自己的名譽不降低、不喪失;二,以自己的行為、業(yè)績、創(chuàng)造成果作用于社會,使公眾對自己的價值予以公正的評價。
第二,名譽維護權。名譽權屬于絕對權的范疇,一方面,任何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權利主體名譽的義務;另一方面,權利主體對于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都有權尋求司法保護,以實現對受損權利的救濟。
第三,名譽利益支配權。名譽權人對于名譽所體現的利益享有支配權,可以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譽,與他人進行廣泛的政治、經濟、文化交往,使自己獲得更好的社會效益和財產效益。
四、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如何認定名譽權,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侵害名譽權作為的一種民事責任其構成要件與一般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是相同的。它包括四個方面的要件: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存在損害事實、侵權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有過錯。侵害名譽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又有其自身特點:
(一)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這種行為具有貶低和損害他人名譽的性質,具有違法性。認定侵害名譽權行為的違法性,并不以行為人所陳述的內容是虛假的為限定條件,陳述真實事實也可能構成侵害名譽權。一般情況下,如果陳述真實的事實只是說明被陳述人的真實情況,不降低對其評價,沒有實質性損害,不構成侵害名譽權。如果行為人故意陳述他人的事實,以達到貶損受害人的名譽和尊嚴,降低社會對受害人的評價的目的,則構成侵權名譽權。
目前常見的侵權方式有如下幾種:
1.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曾經有人認為,口頭語言是思想,而不是行為,因而不應承擔法律責任,這是不正確的。思想是存在于人的頭腦中的意念,并沒有表達出來,當然不是行為。把思想用語言形式表達出來,這就超出了思想的范疇,成為具體的行為。同樣,將思想通過書面的文字和身體的動作表達出來,也是具體的行為。在實踐中,對于以身體的動作語言方式侮辱他人的比較忽視,實際上以身體的動作語言同樣成為侮辱他人名譽的行為。
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tài)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則》第101條規(guī)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睹穹ㄍ▌t意見》第140條規(guī)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在審判實踐中,要注意糾正一種錯誤做法,就是不重視對確曾有過過錯行為的人的名譽權保護。譬如某人過去有過通奸行為,當有人當眾宣揚此事以詆毀其名譽的時候,有些人往往認為這種宣揚是事實,沒有什么可保護的。這種認識不正確,法律保護人的名譽權不受侵犯,當然包括有過一定錯誤的人。當利用他人曾有過的錯誤行為來破壞該人名譽的時候,法律同樣予以保護。
2.誹謗。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布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誹謗是國內外法學界公認的侵害名譽權的行為。誹謗的方式分為兩種:一是口頭誹謗、二是文字誹謗。這兩種侵權方式,都可以構成對公民名譽權的侵害。誹謗的內容,包括一切有損于他人名譽的事實,如誣蔑他人犯罪、品德不良、素質能力不高等,均是。判斷的標準是,某種言論如果經社會中具有正常思維能力的成員判斷,認為有損于他人的名譽,該言論即為誹謗。誹謗的范圍,無需較大范圍的散布,以第三人知悉為最低限度。誹謗的主觀狀態(tài)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睹穹ㄍ▌t》第101條后段規(guī)定,禁止用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3.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2)因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fā)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fā)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的,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網上新聞評論引起的名譽糾紛。一般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各網站自行采編的新聞評述,二是各網絡用戶的發(fā)言評述,雖然評述的對象———網絡新聞是真實發(fā)生的,但由于評述所用的語言帶有嚴重的侮辱或貶低人格性質,例如將一般違反道德行為指責為嚴重犯罪行為,將生活瑣事升格為倫理道德的欠缺等等,則評述人以及發(fā)表言論的網站亦可能構成侵權。在我國,網絡是一種新的傳媒,相對傳統(tǒng)媒體而言發(fā)展迅速。
目前網絡傳播內容不真實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對此人們一般都采取寬容的態(tài)度,并沒有像對待傳統(tǒng)媒體那樣要求信息的真實性,網上發(fā)布的不真實的信息目前還沒有引起瀏覽者強烈的反映?;诖?,有人認為一般人不會看待網絡上流傳的言語,通常只當玩笑與消遣對待,被誹謗的人不必加以注意,但是人們對“玩笑”的內容是有限度的,當構成侵犯名譽權的時候,還是要被追究責任的。
原告藥某難以接受的是張某對藥家身份的猜測。藥某還被稱作“無賴”、“藥狗”。被害人張妙下葬那一天,藥家鑫的照片被倒著放在張妙照片的對面,這一舉動也令藥夫婦感到遭受極大的侮辱。藥某表示,藥家鑫已經受到法律的嚴懲。而作為藥家鑫的父母,也鄭重地通過書面形式公開道歉,并向死者的親人當面道歉。但是,在案件進行過程中,張卻通過自己的微博,發(fā)布很多不實言論,藥夫婦道歉是陰謀“等言辭,還惡語中傷他本人,比如”軍界敗類“等等傷害人格的話語。
筆者認為,如果藥某所述屬實,從這些事實情況分析,張某的行為具有侵害藥某名譽權的行為特征。藥家鑫被判處死刑,其具有的某些民事權利并沒有剝奪,如肖像權(主要是肖像的使用權)應由其親屬繼承,仍應得到法律應有的保護。張家未經許可非法使用,并對藥家造成一定精神損害,屬于侵犯民事權利行為。任何人都應該在法律的框架內行為,包括受害人也不能超越法律,以一種違法行為懲治另一種違法行為。
(二)發(fā)生了侵害名譽權的損害后果。
侵害名譽權的損害后果,包括對名譽的損害、精神損害和由此產生的財產損失。名譽是一種社會評價,認定行為人對他人名譽的損害,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覺為判斷是否造成受害人名譽損害的依據。例如,故意散布捏造的事實,損害某人名譽,但此人并不知曉這一侵害情況,或者雖然知道也不以為意,并沒有為此而感到痛苦,但上述行為仍構成對他的名譽的損害。名譽受損的后果有時可能很明顯,例如親戚朋友與其斷絕往來,配偶與其離婚,周圍的人對他輕視、嘲笑、怨恨、議論,等等。有時可能不明顯,難以確定。
精神損害是侵害名譽權的間接后果。它是反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害名譽權行為而受到精神利益的損害,包括受害人心理上的悲傷、憂慮、氣憤和失望等對受害人的折磨。精神損害的表現有時很明顯。
例如,受害人在受到侮辱或誹謗后,當場昏死、舊病復發(fā),或者郁郁寡歡、精神失常,等等。有時表現得不明顯。例如受害人喜怒不形于色,只在內心深處受精神痛苦。評定精神痛苦的程度,應綜合考慮下列因素:加害人的主觀狀態(tài)、實施加害行為的場景或者加害人實施的加害手段、行為內容的惡劣程度、影響范圍的大小等。財產損失是侵害名譽權的另一間接后果。
例如,侵害他人名譽權,致使受害人被降級、解聘,或者沒有評上應評上的職稱而且導致的工資收入的減少。侵害法人名譽,導致該法人形象受損從而銷售收入下降,引起巨大的銷售損失。對于這種財產損失的有無及大小,應考慮被害人工作的性質、經營的狀況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論。
筆者認為,判斷名譽損害的后果是否發(fā)生,原則上以該行為是否以第三人知悉為條件,如第三人知悉,則認為受害人的名譽受到影響,損害事實發(fā)生。在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情況下,是否為第三人所知,可以通過網絡上網頁的點擊率、在線聊天人數、電子郵件的發(fā)送數目等來判斷。
原告藥某稱,張的新浪博客”西安張某“首頁顯示,有近8萬粉絲。如此之多的人看過張的誹謗性文字,嚴重影響了他的人格和名譽。而張也正是通過散播這種故意捏造的虛假事實來提高其知名度與點擊量。藥某認為,很多不明真相的網友對藥進行了抨擊,加入了跟隨張某討伐的隊伍。他們通過跟帖、留言以及發(fā)表文章的形式,使得這些不利于他的文字流傳更廣。
(三)不法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在侵害名譽權責任中,不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過失損害他人名譽也構成侵害名譽權。因為侵權責任的立法宗旨是充分有效地、全面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人們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一旦因為行為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名譽損害,行為人應該負責恢復和補償,而不論行為人是出于故意和過失。當然,如果行為人既沒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故意,也不存在過失,那么行為人就沒有主觀上的可非難性。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他人名譽權的損害,行為人也不承擔責任。生活中,過失侵害名譽權的案件占相當比例。而在案件中,大多數又都是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媒介侵權。這類侵權行為具有傳播范圍廣,對公眾影響大等特點,因此,損害也就更嚴重,如果不以侵權行為論處,侵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就無法得到全面保護。
被告張某說:”我們擔心他們會采用不正當的手段。論文格式因為家庭背景、金錢,會促使采用不正當手段的可能性,我們說出來就會起到一個監(jiān)督功能,抑制影響法律的公正性。“”引用、質疑也犯法?我僅僅是引用、質疑了一下,就是想讓一些事情放在陽光下,我們這樣做有什么不對?“”我沒有感覺自己錯了。當時我作為代理人,連網友提供的那些對我方有力的信息都不關注,我還做什么代理人?“張某說他微博中出現的一些說法是有來源的,并不是他本人捏造的。”
我作為原告代理人有著比別人對藥家更強的一種好奇心,在網上看到些消息就粘貼到自己的微博中。對于是否屬實,因為作為一個公民我無權調查別人的隱私。對此,原來的博文有所說明。“被告張某認為,如果他引用的言論確有不實之處,責任也在藥家,藥家一直保持沉默,不作澄清。若有不實之處,藥家為什么不及時指出?
筆者認為,張某作為一方代理人更有義務對自己所援引的信息資料進行審查核對,既是對對方負責,也是對被代理方負責,更是對法律負責。使用傳播了虛假信息本身就是過錯。捏造虛假事實違法,傳播虛假事實同樣違法。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言論,要比普通網民的言論被人們關注的程度高,一般可信度也要高,因為他們從屏幕后走到了屏幕前,被特定化了,如果有假,欺騙性也就越大。”好奇心“不能作為抗辯過錯的法定事由。把”藥家一直保持沉默,不作澄清“作為認定事實存在的理由,也是沒有根據的。法律沒有要求對不利的言論必須做出解釋,若不解釋,就推定存在或者承認。
因此,張某的這種觀點和認識是錯誤的,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四)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這是指損害后果是由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所造成的。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具有客觀性,但這種客觀性又有其特點。因為侵害名譽權中的精神損害和名譽損害是無形的,認定這些損害往往只能通過推定的方式進行。所以,侵害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又具有一定的主觀因素。其次,這種因素關系具有必然性。例如,公開誹謗某婦女,散布該婦女不正當兩性關系的虛假事實,致使該婦女精神遭受巨大損害,痛不欲生而自殺身亡。
再如公開散布某人道德低下、品質惡劣的謠言,致使其名譽受到損害而被解雇,造成工資收入損失。這些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聯系雖不是直接的,但卻具有必然性。這種因果關系還具有多樣性,即可以是多種侵害行為造成一個損害后果,也可以是一個損害行為造成多個損害后果。
原告藥某認為,張某利用互聯網肆意捏造、傳播虛假信息,對他進行肆意的誹謗,引起公眾對自己產生誤解。張某具有采用誹謗性文字使他的社會評價降低的故意,同時這種行為與其社會評價降低、精神遭受巨大創(chuàng)傷的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張某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藥的訴訟請求主要是,要求張某立即停止名譽權侵害行為,刪除其在網絡上所有侵權內容并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張某說,他不會向藥家道歉,也沒有聽說過罪犯家屬要求受害方因語言問題而道歉的。張某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稱,藥某的名譽權跟張妙的生命比起來不值得一提。
筆者認為,藥家鑫案與本次名譽侵權案盡管起因上有一定聯系,但畢竟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案件,一個是刑事案件,一個是民事案件,屬于兩個不同法律關系范疇。當事人的權利都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五、評析
通過以上幾個構成要件的分析,和原告、被告提供的資料可以看出張某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原告名譽權。對于藥某提供的事實(張未反駁,民法理論上屬于自認)雙方沒有異議,只是在性質認定上出現分歧。被告認為不構成侵權的理由是自己在網絡上言語,不是自己捏造的,只是引用、轉帖,沒有時間,也沒有義務去核實其真?zhèn)巍9P者分析認為,張某在對所謂的”事實“沒有進行認真查證的情況下,在網絡中廣泛傳播,客觀上對原告方造成了不利的影響,使眾多網民信以為真,對人們心里產生一種錯誤的誤導,一定程度上引發(fā)了部分關注者憤怒情緒。這種情況是客觀存在的。
當張某得知自己引用傳播的部分網民的言論與事實不符時,也未及時刪除,致使虛假事實繼續(xù)傳播,其主觀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據了解,有關機構人員曾經在部分社會群體中有過調查,詢問受訪者:假如有兩個青年人犯同樣的罪,一個是”官二代“或者是”富二代“,另一個是普通家庭的子弟。多數受訪者接受對前者的重判。雖然這種認識不夠理性,但也是目前社會現實的反映。我們不可能做到讓社會中每一個人都能像學者、法官一樣理性地看待和處理問題。這一點多數人是了解的。不能否認,個別人會在一些爭端中,利用人性中的固有的某些弱點,打出”悲情牌“。進而用輿論綁架審判。
訴求目的滿足了,高呼是正義的勝利,訴求沒有得到,就懷疑有黑洞?;蛟S人們還記得1998年公安民警張金柱案件,當審判長宣布死刑判決時,張金柱當庭喟嘆:”我是死在記者手里的“。為什么會這樣感觸呢?信息某種程度上引導者輿論,這起案件被后人稱為”先聲奪人“的”媒體絕殺“。隨著網絡技術的發(fā)展和普及,網絡在帶給人們便利的同時,由于網絡的特點,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更廣、更深、損害后果更為嚴重,成為網上侵權糾紛的多發(fā)區(qū),”網絡無疆,言行有界“,筆者認為,網絡空間應是一個健康有序的活動空間,網上活動應當受到道德的規(guī)范和法律的制約,不能讓其發(fā)展成為一些人進行人身攻擊的交戰(zhàn)工具。在法治社會,任何人的言行都要有所自律。
以上是筆者就了解到的案情進行了初步的法理分析,據了解此案近期已經由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我想,不論是案件的當事人,還是關注此案的其他人都會從中獲得一些有益的啟發(f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某作為網絡實名認證的公眾人物,采用自行書寫或轉載他人博文、微博的形式對原告藥某進行誹謗、侮辱及家庭情況失實性的描述。其行為主觀上具有對原告藥某的名譽進行毀損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侵犯原告藥某名譽權的行為,而且博文、微博一經發(fā)表,即被多人轉發(fā)、評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他人對原告藥某的客觀評價,致使原告藥某精神受到一定損害。因此,被告張某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民事責任。原告藥某的相關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