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隱私權的民法保護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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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1953年,克里克和沃森提出DNA分子雙螺旋結構理論,自此人類開始對基因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進入二十一世紀,如何進一步將已經解析的基因組情報加以充分利用,成為了不可避免的課題,同時與基因技術相關的倫理、法律以及社會問題研究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熱點,基因隱私權即為被重點關注的問題之一。本文從對基因隱私權的概念、特征以及保護現狀作為切入點,提出對我國基因隱私權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建議。
論文關鍵詞 基因信息 基因隱私權 民法保護
一、基因隱私權的相關概念
(一)基因隱私權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1.基因隱私權的定義
要給基因隱私權下個定義,其實它是一種特殊的隱私權,是指公民就其個人基因信息以及與其基因信息相關的無損于公眾利益的私人活動而享有的不被他人知曉且不被他人干涉的一項權利。
2.基因隱私權的性質
首先,基因隱私權是一種人格權,它根植于隱私權,是一個人人格尊嚴的內在體現。其次,基因隱私權是一種絕對權,基因隱私權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對自己的基因隱私進行隱瞞、使用、處分等,只要其不影響國家、集體、他人的利益,任何人都不得干預,任何人均負有不侵犯的義務,該種義務是不作為的法定義務,違反該法定義務即構成侵犯基因隱私權的行為,如竊取、刺探、擅自發(fā)布、非法利用他人基因隱私以及種種利用基因隱私在就業(yè)、醫(yī)療、保險等方面進行基因歧視的行為。
?。ǘ┗螂[私權的構成要件
1.基因隱私權的主體
基因隱私權,它的內涵是由基因信息和隱私權構成的,所以它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螂[私權的主體外延應在自然人范圍內作適當的調整,它應該涵蓋胎兒和死者。
2.基因隱私權的客體
基因隱私權的客體,即法律保護的對象,它包括公民個人的基因信息和與其基因信息有關的無損于公眾利益的私人活動。這些屬于公民個人私權利的范疇,是公民個人自由控制、管理個人基因隱私的前提。其中,無損于公眾利益的私人活動主要指公民個人有權對自己的基因信息進行合法、合理地隱瞞、使用,甚至是進行無償的捐贈或者是有償的轉讓。
3.基因隱私權的內容
基因隱私權的內容主要涉及公民個人在控制、管理自己基因信息時的權利和義務。為了基因隱私權人能充分、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參照一般隱私權的內容,本文認為基因隱私權人享有的權利主要有:(1)基因信息知曉權,即基因隱私權人有權要求自己受檢后獲知自己的基因信息,相關基因檢測人員不得隱瞞或者欺騙;(2)基因信息隱瞞權,即基因隱私權人有權將自己的基因信息進行隱瞞,不為他人所知,或者拒絕接受基因檢測;(3)基因信息利用權,即基因隱私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有償轉讓或者無償捐贈自己的基因信息,以此來滿足自己精神上、物質上的需求;(4)基因信息同意權,即基因隱私權人有權決定是否同意或者禁止他人利用自己的基因信息。(5)基因信息維護權,即基因隱私權人對于自己的基因信息所享有的在其基因信息受到他人侵犯時,有權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權利。
二、美國、德國對基因隱私權民法保護現狀
?。ㄒ唬┟绹鴮螂[私權的民法保護現狀
美國是世界上基因隱私保護最早、最完備的國家。早在1996年,新澤西州立法機關就頒布了禁止以基因信息為基礎的基因歧視的法律,它主要涉及的是有關一個家族的遺傳病史的基因歧視。同年,美國國會通過了《保險轉移和責任法》,該法在允許保險公司根據已存在的疾病狀況評估風險的同時,規(guī)定“基因信息”不算已經存在的疾病狀況,除非它已經表現為疾病。2000年,克林頓總統(tǒng)簽署的第13145號行政命令就已經明確禁止聯邦部門和相關機構在雇傭雇員或給雇員升職時使用基因信息或者強迫雇員進行基因檢測,他在位時還曾明確表示:“基因組草圖永遠不應當成為破壞、歧視和侵犯別人隱私的工具”。
?。ǘ┑聡鴮螂[私權民法保護的現狀
二戰(zhàn)之后,德國深刻反省過去的所作所為,在保護人格尊嚴方面制定了許多新的法律法規(guī)。德國從2001年就開始推動基因檢測的立法,在2009年通過了《基因診斷法》,雇主或者保險公司等無權要求在訂立勞動合同或者保險合同的時候出具基因檢測結果,但若所求職業(yè)涉及他人生命安全,則可要求基因檢測,如飛行員等。2009年4月24日,德國聯邦議院頒布了最新的基因法案。該法案規(guī)定,在嬰兒出世之前,出于醫(yī)學上的原因可以做測試;而出世后,家長出于性關系不明朗等原因而要求的測試則一律被禁止,違者將被處于最高五千歐元的罰款。
?。ㄈ┟绹?、德國基因隱私權的民法保護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從上述基因隱私權的民法保護概況可以看出,美國、德國對基因隱私權的民事立法保護都較為完善:美國、德國都用直接保護的方式對基因隱私進行規(guī)制。與國外相比,我國關于基因隱私權的理論研究以及立法、司法實踐都有待加強,主要是因為基因技術在我國還未得到全面的發(fā)展,基因技術的應用也不是很普遍,加上我國隱私權民事立法體系的滯后,使得我國基因隱私權民法保護手段呈現出無從救濟的尷尬局面。
論文關鍵詞 基因信息 基因隱私權 民法保護
一、基因隱私權的相關概念
(一)基因隱私權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1.基因隱私權的定義
要給基因隱私權下個定義,其實它是一種特殊的隱私權,是指公民就其個人基因信息以及與其基因信息相關的無損于公眾利益的私人活動而享有的不被他人知曉且不被他人干涉的一項權利。
2.基因隱私權的性質
首先,基因隱私權是一種人格權,它根植于隱私權,是一個人人格尊嚴的內在體現。其次,基因隱私權是一種絕對權,基因隱私權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對自己的基因隱私進行隱瞞、使用、處分等,只要其不影響國家、集體、他人的利益,任何人都不得干預,任何人均負有不侵犯的義務,該種義務是不作為的法定義務,違反該法定義務即構成侵犯基因隱私權的行為,如竊取、刺探、擅自發(fā)布、非法利用他人基因隱私以及種種利用基因隱私在就業(yè)、醫(yī)療、保險等方面進行基因歧視的行為。
?。ǘ┗螂[私權的構成要件
1.基因隱私權的主體
基因隱私權,它的內涵是由基因信息和隱私權構成的,所以它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螂[私權的主體外延應在自然人范圍內作適當的調整,它應該涵蓋胎兒和死者。
2.基因隱私權的客體
基因隱私權的客體,即法律保護的對象,它包括公民個人的基因信息和與其基因信息有關的無損于公眾利益的私人活動。這些屬于公民個人私權利的范疇,是公民個人自由控制、管理個人基因隱私的前提。其中,無損于公眾利益的私人活動主要指公民個人有權對自己的基因信息進行合法、合理地隱瞞、使用,甚至是進行無償的捐贈或者是有償的轉讓。
3.基因隱私權的內容
基因隱私權的內容主要涉及公民個人在控制、管理自己基因信息時的權利和義務。為了基因隱私權人能充分、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參照一般隱私權的內容,本文認為基因隱私權人享有的權利主要有:(1)基因信息知曉權,即基因隱私權人有權要求自己受檢后獲知自己的基因信息,相關基因檢測人員不得隱瞞或者欺騙;(2)基因信息隱瞞權,即基因隱私權人有權將自己的基因信息進行隱瞞,不為他人所知,或者拒絕接受基因檢測;(3)基因信息利用權,即基因隱私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有償轉讓或者無償捐贈自己的基因信息,以此來滿足自己精神上、物質上的需求;(4)基因信息同意權,即基因隱私權人有權決定是否同意或者禁止他人利用自己的基因信息。(5)基因信息維護權,即基因隱私權人對于自己的基因信息所享有的在其基因信息受到他人侵犯時,有權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權利。
二、美國、德國對基因隱私權民法保護現狀
?。ㄒ唬┟绹鴮螂[私權的民法保護現狀
美國是世界上基因隱私保護最早、最完備的國家。早在1996年,新澤西州立法機關就頒布了禁止以基因信息為基礎的基因歧視的法律,它主要涉及的是有關一個家族的遺傳病史的基因歧視。同年,美國國會通過了《保險轉移和責任法》,該法在允許保險公司根據已存在的疾病狀況評估風險的同時,規(guī)定“基因信息”不算已經存在的疾病狀況,除非它已經表現為疾病。2000年,克林頓總統(tǒng)簽署的第13145號行政命令就已經明確禁止聯邦部門和相關機構在雇傭雇員或給雇員升職時使用基因信息或者強迫雇員進行基因檢測,他在位時還曾明確表示:“基因組草圖永遠不應當成為破壞、歧視和侵犯別人隱私的工具”。
?。ǘ┑聡鴮螂[私權民法保護的現狀
二戰(zhàn)之后,德國深刻反省過去的所作所為,在保護人格尊嚴方面制定了許多新的法律法規(guī)。德國從2001年就開始推動基因檢測的立法,在2009年通過了《基因診斷法》,雇主或者保險公司等無權要求在訂立勞動合同或者保險合同的時候出具基因檢測結果,但若所求職業(yè)涉及他人生命安全,則可要求基因檢測,如飛行員等。2009年4月24日,德國聯邦議院頒布了最新的基因法案。該法案規(guī)定,在嬰兒出世之前,出于醫(yī)學上的原因可以做測試;而出世后,家長出于性關系不明朗等原因而要求的測試則一律被禁止,違者將被處于最高五千歐元的罰款。
?。ㄈ┟绹?、德國基因隱私權的民法保護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從上述基因隱私權的民法保護概況可以看出,美國、德國對基因隱私權的民事立法保護都較為完善:美國、德國都用直接保護的方式對基因隱私進行規(guī)制。與國外相比,我國關于基因隱私權的理論研究以及立法、司法實踐都有待加強,主要是因為基因技術在我國還未得到全面的發(fā)展,基因技術的應用也不是很普遍,加上我國隱私權民事立法體系的滯后,使得我國基因隱私權民法保護手段呈現出無從救濟的尷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