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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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也終止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財產分割是與夫妻人身關系的解除相應產生的。隨著我國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場經濟不斷發(fā)展和完善,離婚案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越來越新,認定和處理也越來越困難,它所體現出來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處理的好壞關系到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的質量,關系到社會的安定團結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
關鍵詞:夫妻財產;離婚;離婚時財產分割;存在問題;思考建議
一、夫妻財產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夫妻財產制度概念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所有權制度。包括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從狹義角度理解,它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財產所有權制度。某一特定國家采取何種夫妻財產制度,又受自身的立法傳統(tǒng)、風俗習慣以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響。因此,關于夫妻財產制的法律形式和內容存在多種差別。
隨著社會主義經濟的發(fā)展,我國正快速進入一個全新的社會,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也得到了相當大的拓展。這一特征在婚姻的觀念上也得到了極大體現,這也是近年來離婚案件不斷上升的一個原因。因此正確地處理好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問題,對解決糾紛、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及維護社會和諧是很有必要的。
(二)夫妻財產制度種類
一是夫妻法定財產制,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直接適用處理現實夫妻財產關系的夫妻財產制度,它適用于夫妻沒有對財產制進行約定或者夫妻財產制約定無效這兩種情形。我國的法定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它是指雙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即從男女登記結婚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為止,這一特定時間內夫妻所得的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依法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二是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法律允許雙方以協(xié)議之方式,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使用、收益和處分的事項作出的約定,以排除法定共同財產制適用的制度。約定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約定為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①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及社會的發(fā)展,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日趨提高,公民財產的日益豐富,夫妻要求用文件形式處理雙方財產是很正常的。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9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三)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問題依照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財產離婚時適用均等分割原則,以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這一規(guī)定是我國男女平等原則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規(guī)定中的體現。法官根據男女平等原則錯誤地推斷婦女在離婚后有能力和其前夫獲得同樣多的經濟收入,其結果是剝奪了離婚婦女特別是老年家庭主婦及有低齡子女婦女在婚姻中應享有的經濟利益。②這一規(guī)定過于抽象,沒有充分考慮婚姻關系中處于弱勢一方的利益。
強者有義務給予弱者以各種最基本的補償,使弱者能夠像強者一樣有機會參與社會的競爭。③保護弱者的正義觀歷來是法律的重要價值理念。因此,保護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以保證婚姻的社會價值和家庭的社會職能的正常實現是婚姻家庭立法的正義所在。而離婚法的正義就是要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前提下,通過對離婚當事人中弱者的利益予以救濟,對其所受的損害予以補償,最終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
在我國婦女的經濟地位仍然落后于男性,離婚時未成年子女尤其是幼年子女多數由母親撫養(yǎng)的情況下,她們肩負著家庭和事業(yè)的雙重壓力,以均等原則作為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的結果是造成實際后果的不公平,它是導致離婚婦女生活貧困化的直接原因之一。傳統(tǒng)上認為合理的嚴格均等分割理論,體現了男女兩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不能聽從已婚者的任性,相反的,已婚者的任性應服從婚姻的本質。④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也,終止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財產分割是與夫妻人身關系的解除相應產生的。其次還將由此產生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夫妻間互相幫助,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探望等一系列的法律后果。⑤二、當前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存在的問題(一)夫妻分居及離婚訴訟期間對財產享有權利問題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未對夫妻分居期間及離婚訴訟期間的婚姻當事人各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作出規(guī)定,但根據《婚姻法》第9條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間各方所得歸夫妻共有。
因為分居到正式離婚這一期間雖然夫妻感情破裂但夫妻關系并未破裂,仍屬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這一觀點在理論上難以立足。一些長期分居的夫妻在分居期間或離婚訴訟期間,盡管形式上還保持著夫妻關系,其實質上已經中斷。他們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購置一些財產,并對其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夫妻關系是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統(tǒng)一,在夫妻關系中,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是對等的。分居期間雙方互不履行義務,卻要求另一方的權利,如將分居及離婚訴訟期間的權利認定為夫妻共有,這與權利義務相統(tǒng)一相違背。
(二)期待利益的分割問題
無形財產是人通過腦力勞動而得的成果,一般具有很高的價值。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無形財產也漸入家庭,且逐漸增多,也成為婚姻家庭的財產的一部分。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知識產權一般是以一方個人的名義所有;其次還在于知識產權中人身權與多數財產權帶有強烈的人身屬性,與知識產權人難以分割。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含既得財產權與期待權。既得財產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爭議不大,但期待權所轉化的利益是否屬于共同財產,理論上爭議較大。未明確知識產權在將來可能取得收益的分割問題,如一幅圖畫,現在沒有價值,但過一定時間可能取得很高的收益。
據此,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有,此條只規(guī)定了收益取得的時間而忽視了其適用時出現的不公現象。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婚后所的收益歸夫妻共有,其實是剝奪了對方的智力成果。如果是婚后所創(chuàng)作的知識產權,在離婚時歸一方所有,這實質上是否定了另一方在精神上和物質上的投入。如果在分割這部分財產時不考慮其將來的價值,可能對一方當事人不公。因為,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知識產權的形成一般要投入大量的夫妻共同勞動或共同財產。
關鍵詞:夫妻財產;離婚;離婚時財產分割;存在問題;思考建議
一、夫妻財產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夫妻財產制度概念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所有權制度。包括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從狹義角度理解,它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財產所有權制度。某一特定國家采取何種夫妻財產制度,又受自身的立法傳統(tǒng)、風俗習慣以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響。因此,關于夫妻財產制的法律形式和內容存在多種差別。
隨著社會主義經濟的發(fā)展,我國正快速進入一個全新的社會,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也得到了相當大的拓展。這一特征在婚姻的觀念上也得到了極大體現,這也是近年來離婚案件不斷上升的一個原因。因此正確地處理好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問題,對解決糾紛、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及維護社會和諧是很有必要的。
(二)夫妻財產制度種類
一是夫妻法定財產制,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直接適用處理現實夫妻財產關系的夫妻財產制度,它適用于夫妻沒有對財產制進行約定或者夫妻財產制約定無效這兩種情形。我國的法定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它是指雙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即從男女登記結婚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為止,這一特定時間內夫妻所得的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依法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二是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法律允許雙方以協(xié)議之方式,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使用、收益和處分的事項作出的約定,以排除法定共同財產制適用的制度。約定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約定為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①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及社會的發(fā)展,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日趨提高,公民財產的日益豐富,夫妻要求用文件形式處理雙方財產是很正常的。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9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三)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問題依照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財產離婚時適用均等分割原則,以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這一規(guī)定是我國男女平等原則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規(guī)定中的體現。法官根據男女平等原則錯誤地推斷婦女在離婚后有能力和其前夫獲得同樣多的經濟收入,其結果是剝奪了離婚婦女特別是老年家庭主婦及有低齡子女婦女在婚姻中應享有的經濟利益。②這一規(guī)定過于抽象,沒有充分考慮婚姻關系中處于弱勢一方的利益。
強者有義務給予弱者以各種最基本的補償,使弱者能夠像強者一樣有機會參與社會的競爭。③保護弱者的正義觀歷來是法律的重要價值理念。因此,保護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以保證婚姻的社會價值和家庭的社會職能的正常實現是婚姻家庭立法的正義所在。而離婚法的正義就是要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前提下,通過對離婚當事人中弱者的利益予以救濟,對其所受的損害予以補償,最終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
在我國婦女的經濟地位仍然落后于男性,離婚時未成年子女尤其是幼年子女多數由母親撫養(yǎng)的情況下,她們肩負著家庭和事業(yè)的雙重壓力,以均等原則作為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的結果是造成實際后果的不公平,它是導致離婚婦女生活貧困化的直接原因之一。傳統(tǒng)上認為合理的嚴格均等分割理論,體現了男女兩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不能聽從已婚者的任性,相反的,已婚者的任性應服從婚姻的本質。④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也,終止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財產分割是與夫妻人身關系的解除相應產生的。其次還將由此產生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夫妻間互相幫助,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探望等一系列的法律后果。⑤二、當前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存在的問題(一)夫妻分居及離婚訴訟期間對財產享有權利問題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未對夫妻分居期間及離婚訴訟期間的婚姻當事人各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作出規(guī)定,但根據《婚姻法》第9條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間各方所得歸夫妻共有。
因為分居到正式離婚這一期間雖然夫妻感情破裂但夫妻關系并未破裂,仍屬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這一觀點在理論上難以立足。一些長期分居的夫妻在分居期間或離婚訴訟期間,盡管形式上還保持著夫妻關系,其實質上已經中斷。他們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購置一些財產,并對其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夫妻關系是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統(tǒng)一,在夫妻關系中,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是對等的。分居期間雙方互不履行義務,卻要求另一方的權利,如將分居及離婚訴訟期間的權利認定為夫妻共有,這與權利義務相統(tǒng)一相違背。
(二)期待利益的分割問題
無形財產是人通過腦力勞動而得的成果,一般具有很高的價值。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無形財產也漸入家庭,且逐漸增多,也成為婚姻家庭的財產的一部分。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知識產權一般是以一方個人的名義所有;其次還在于知識產權中人身權與多數財產權帶有強烈的人身屬性,與知識產權人難以分割。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含既得財產權與期待權。既得財產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爭議不大,但期待權所轉化的利益是否屬于共同財產,理論上爭議較大。未明確知識產權在將來可能取得收益的分割問題,如一幅圖畫,現在沒有價值,但過一定時間可能取得很高的收益。
據此,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有,此條只規(guī)定了收益取得的時間而忽視了其適用時出現的不公現象。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婚后所的收益歸夫妻共有,其實是剝奪了對方的智力成果。如果是婚后所創(chuàng)作的知識產權,在離婚時歸一方所有,這實質上是否定了另一方在精神上和物質上的投入。如果在分割這部分財產時不考慮其將來的價值,可能對一方當事人不公。因為,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知識產權的形成一般要投入大量的夫妻共同勞動或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