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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方面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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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方面的論文

  民法是我國法律中的重要組成,與每個人的生活都息息相關。其內容主要是規(guī)定、平衡和調整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的財產和人身關系。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民法方面的論文下載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民法方面的論文下載篇1

  淺析民法對人身權的保護

  人身權制度是現代各國民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并隨著社會的進步愈來愈為各國所重視。我國《民法通則》在總結各國民事立法的經驗和“”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對人身權制度作了全面系統(tǒng)的規(guī)定。設專節(jié)規(guī)定人身權,突出了對人身權的保護,對許多人身權都從正反兩方面加以規(guī)定,即不僅規(guī)定權利本身,而且禁止侵權行為,并規(guī)定了侵犯人身權的民事責任,強調對婚姻、家庭、老人、兒童的保護,尤其側重于對婦女和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民法對人身權保護的概念和現狀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實施,就正式確定了我國人身權的立法體制和具體內容,經十幾年的發(fā)展,已形成一套比較完善的體系。

  (一)民法對人身權保護的概念

  要討論人身權的法律保護,我們應該首先弄清楚何為人身權?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的內容可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部分。前者是以權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民事權利,包括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名譽權、自由權、隱私權、肖像權、姓名權、貞操權、信用權等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后者是存在于一定身份關系上的權利,權利客體為特定身份關系的對方當事人,包括配偶權、親權、親屬權、榮譽權、著作人身權和監(jiān)護權。

  人身權的民法保護,是指以國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權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侵權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這一定義包含著兩層含義:第一層是法律規(guī)定人身權利的內容、范圍;第二層是人身權利遭到不法侵害,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人身權的法律保護體系包括憲法保護、刑法保護、行政法保護、民法保護。作為私法的民法對于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具有十分重要的職責和作用。民法通過設定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權、具體人格權和身份權,確認人身權,宣示人作為社會上的人的資格和地位,對人身權進行一般保護。

  (二)民法對人身權保護的現狀

  新中國成立以后,由于人所共知的原因, 遲遲沒有制定民法。至1986年,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時候,在其簡短的篇幅中,專設八個條文規(guī)定與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相并列的“人身權”一節(jié),對人身權作了專門的、集中的、具體的規(guī)定,并且在“民事責任”一章除用第一百一十九條和第一百二十條對人身權的法律保護做出專門的規(guī)定外,還在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以及第一百二十一條至一百三十三條的侵權責任規(guī)定中,都規(guī)定了對人身權保護的內容。《民法通則》專設“人身權”一節(jié)與財產所有權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其他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并列,體現新中國民法對人身權的重視,創(chuàng)立了當代民事立法的新體例。《民法通則》以八個條文規(guī)定了健康權、生命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婚姻自主權。同時在“知識產權”一節(jié)中規(guī)定了署名權、發(fā)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利。此外,在《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婦女權益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等中都對人身權的保護做出宣示性規(guī)定。因此,我國已建立一個以《民法通則》為基礎,以其他單行法規(guī)為補充的人身權一般民法保護的體系。由于《民法通則》立法體例的新穎性和科學性,可以不愧地宣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人身權的立法,是新中國民事立法的一個創(chuàng)舉。它改變了傳統(tǒng)立法格局,開創(chuàng)了當代民事立法關于人身權立法新體例的先河,將人身權與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相并列,作為相對獨立的民法組成部分。這不僅將影響、決定我國民法典的基本立法模式,而且對各國關于人身權立法產生積極的、歷史的影響,其歷史意義是不可估量的。

  二、人身權保護立法的缺陷

  《民法通則》關于人身權的立法雖然具有上述開創(chuàng)性的貢獻,但其內容卻并非盡善盡美,雖然近年來立法機關通過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逐步建立了人身權民法保護體系,如《殘疾人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都對人身權的保護作了規(guī)定,但仍然存在以下一些缺陷:

  (一)對一般人格權未做規(guī)定

  所謂一般人格權,是相對于具體人格權而言的,具體人格權是由法律具體列舉的由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各項人格權,而一般人格權則是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而賦予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具有權利集合性特點的人格權,它往往具體體現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人格尊嚴等方面。因此,一般人格權是以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總括性權利,是包括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名譽權、自由權、隱私權等具體人格權在內的所有人格權利的統(tǒng)稱,核心內容就是人格尊嚴。從權利保護的角度來說,一般人格權擴充了人格權的保護范圍,彌補了具體人格權的不足。

  在我國民法體系中還沒有專門規(guī)定一般人格權的條文和對一般人格權保護的條文,在《憲法》和《民法通則》中也只是規(guī)定了對人格尊嚴的保護,在《民法通則》中更是將人格尊嚴規(guī)定在名譽權的條文之內,第五章第四節(jié)對人格權的法律規(guī)定,僅僅明文列舉了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婚姻自主權這幾項具體的人格權,沒有對人格權的一般性規(guī)定。這使—般人格權的基本權利沒有法定地位。因此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確認一般人格權。

  (二)具體人格權立法尚不完善

  由于我國采用了列舉式的規(guī)定方式,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里又明確地只規(guī)定了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四種權利的可訴性,在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的時候,只有前述的四種權利可供援引。其它諸如身體權、自由權、隱私權、貞操權、信用權、親屬權等具體人格權都沒有作具體規(guī)定。

  (三)精神損害賠償規(guī)定不完善

  盡管《民法通則》對侵權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作了相當程度的努力,但沒有關于對人身損害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規(guī)定。主要表現是:(1)對侵害生命權、健康權、 身體權造成精神創(chuàng)傷、精神痛苦的,沒有創(chuàng)設撫慰金賠償制度,只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提及,但司法解釋不是法,對此種精神損害尚無法律救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單行法規(guī)僅規(guī)定對死亡者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對傷殘者則未規(guī)定給予精神損害賠償。(2)對侵害健康權、生命權的財產損害賠償的法定標準過低,難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生命權是自然人的最寶貴的權利,是最值得法律保護的,但在實務中賠償標準過低,造成“致人死亡”的賠償比“致人傷殘”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死亡補償費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還少,以至于形成了對加害人而言,“軋傷不如軋死”,對受害人而言,“健康權比生命權寶貴”的怪現象。(3)在侵害名譽權、自由權等精神性人格權的法律保護中,沒有區(qū)分人格利益損害賠償和精神痛苦慰撫金賠償,導致精神損害賠償性質不明,甚至認為法人無精神損害賠償可言。 (4)對于身份權,尤其是親屬法上的身份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手段。

  (四)人身權的延伸法律保護缺乏明文規(guī)定

  對于延續(xù)人身利益的延伸保護,《民法通則》沒有規(guī)定。關于著作人身權的延伸保護,《著作權法》規(guī)定作者死后保護50年;對于死者名譽,司法解釋規(guī)定予以延伸保護。除此之外,對于公民出生前的健康權益、身體權益、生命權益,對于民事主體消滅之后的身體權益、姓名權益、名稱權益、信用權益、隱私權益,未見立法予以切實的延伸保護,也只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提及。這種情況,不利于全面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利益。

  三、人身權保護立法的缺陷的原因分析

  人身權保護立上存在上述種種缺陷,是有多方面原因的。

  (一)對一般人格權未做規(guī)定的分析

  我國民法對一般人格權未做具體規(guī)定的原因主要是認識上的不足?!稇椃ā返谌藯l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睹穹ㄍ▌t》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在《憲法》和《民法通則》中只是規(guī)定了對人格尊嚴的保護,在《民法通則》中更是將人格尊嚴規(guī)定在名譽權的條文之內,可見我國立法工作者對一般人格權的認識程度。如果說,《憲法》作為一部高度概括性的法律,一般人格權的核心內容又是人格尊嚴,條文中以人格尊嚴代表一般人格權進行表述,姑且說得過去,但在《民法通則》中將人格尊嚴規(guī)定在名譽權的條文之內,說明對一般人格權的認識是極其膚淺的?!秼D女權益保障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已經將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嚴格地區(qū)分開,體現立法者對一般人格權的認識明顯加深。

  (二)對具體人格權立法尚不完善的分析

  由于人格權同社會進步、民事主體權利要求的發(fā)展密切相關,而且范圍極其廣泛,很難規(guī)定一個準確的范圍,因此,有相當多的學者認為人格權是一種不可能通過立法予以窮盡的權利,因而沒有必要也不可能把所有可能考慮到的人格利益全部予以規(guī)定,而且立法者不能面面俱到,對于那些尚不能明確的、有保護必要的、存在被侵害可能的人格利益,無法將其一一列舉出來加以保護。立法者基于“宜粗不宜細”的立法原則,在修訂《民法通則》時將一些當時尚未明朗的問題排除在立法之外,對有的具體人格權,如身體權、自由權、隱私權等未作具體規(guī)定。這樣,法院在處理侵害這些具體人格權的案件時,一律歸入名譽權糾紛中,造成概念上和適用法律上的混亂。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凡是能與權利人的名譽權或名譽感掛鉤的侵權行為,都適用第一百零一條和第一百二十條的規(guī)定,以侵害名譽權來處理,這種類推的方法使我國的名譽權實際上成為了包容一切法無明文規(guī)定之人格利益的權利。但是,名譽權不能代替一般人格權,否則二者在種屬關系上就顛倒錯位了。而且,用類推的方式不能解決對不同的人格利益采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和救濟方式的問題。雖然第一百零一條里隱約帶有了一點“人格尊嚴”的影子,但人格尊嚴不能用名譽權來替代也不能用保護名譽權的方式來保護。因此,把第一百零一條作為我國人格權立法體系當中的一般條款是既不科學又不全面的。

  (三)對精神損害賠償規(guī)定不完善的分析

  精神損害賠償規(guī)定不完善,如沒有規(guī)定慰撫金賠償制度;侵害生命權、健康權等物質性人身權的賠償范圍過窄:如只賠償喪葬費、醫(yī)療費、誤工損失等經濟損失,而較少考慮或不考慮精神損失,僅僅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中規(guī)定了被認為是精神損害賠償的撫恤金和傷亡賠償金。造成上述現象的原因在于:立法者出于防止人身權商品化,使損害賠償漫無邊際之考慮;并且對于物質性人身權造成的損害,一般是物質性的,顯而易見,為了便于計算,操作便宜,規(guī)定賠償其遭受的經濟損失。這一情況“既不符合世界民事法律的發(fā)展潮流,也不利于公民人格權的保護”, 不利于發(fā)揮侵權行為法的預防作用,故頗受非議和指責。

  (四)對人身權的延伸法律保護缺乏明文規(guī)定的分析

  人身權延伸保護,“是指法律在依法保護民事主體人身權的同時,對于其在誕生前或消滅后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法益,所給予的延伸至其誕生前和消滅后的民法保護。人身權延伸保護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延伸保護的范圍、方法和期限”。

  民法對人身權的延伸法律保護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原因可能是立法者對人身權的延伸保護的認識不足。一種認為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看不到生前和死后的權利;另一種認為公民的權利只限于本人的權利,看不到關系人(主要是親屬)的權利。在我國,關于人身權延伸保護問題,尚在探討中,主要圍繞著名譽權延伸保護問題進行,也提到了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死者身體權等。有權利保護說、近親屬利益保護說、家庭利益保護說、法益保護說、延伸保護說等學說, 各種學說所主張的觀點不同,尚沒有形成一致的共識,無法形成對人身權延伸保護的立法理論根據,

  四、完善人身權立法的建議

  從我國人身權立法現狀觀察,既有立法體例的先進性和開創(chuàng)性,又有內容的不完備性,形成了我國人身權立法的矛盾現狀。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完善,立法機關采取措施,對人身權立法的缺陷和不足進行了一定程度的修補和充實,但尚不能適應從根本上使人身權立法與市場經濟發(fā)展相協(xié)調的需要?;谏厦娴脑蚍治?今后立法應該在以下幾方面進行立法完善:

  (一)必須規(guī)定一般人格權

  一般人格權的立法,我國立法已經采取了一些補救的措施,但在民法的基本規(guī)定中,還沒有加以確認??梢圆扇蓚€辦法解決:一是修改民法通則,在總則性的規(guī)定中,對一般人格權做出原則性規(guī)定;二是在人身權法中,對一般人格權做出具體規(guī)定,包括確認一般人格權的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的具體內容,確認一般人格權的解釋功能、創(chuàng)造功能和補充功能,使一般人格權真正成為具體人格權的母權和淵源權,使一般人格權真正成為民事主體的基本權利。通過這樣的立法,改變目前將一般人格權規(guī)定在名譽權內容之中,使名譽權行使了一般人格權的某些功能的錯誤作法。同時, 也改變目前關于人身權的單行法規(guī)主體不完備的缺陷,真正使一般人格權能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補充規(guī)定新的具體人格權

  在新的人身權法中,對于目前尚無具體規(guī)定或者已在單行法中有所規(guī)定但還不完備的具體人格權,做出具體規(guī)定。應當納入新規(guī)定的具體人格權有:

  1.明確規(guī)定身體權。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中, 應當包括身體權,對此,多數民法學者都是承認的,但在文字上尚不十分明確。應當對身體權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并對其具體內容及其法律保護方法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

  2.具體規(guī)定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權為具體人格權,憲法、 國家賠償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有規(guī)定?,F在仍需要在民事立法中做出具體規(guī)定。在制定人身權法時,應當以明文規(guī)定這一權利及其具體保護方法。

  3.補充規(guī)定信用權。信用權與名譽權并非同一個權利, 現在的實務作法,是以名譽權的保護方法保護信用權,實際上是把信用權包含在名譽權之中。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了經營者的信用權。但信用權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不僅經營者享有信用權,一般的公民、法人也都享有信用權。因而在制定人身權法的時候,應當補充規(guī)定信用權,規(guī)定其內容和保護方法。

  4.應當將隱私權明確規(guī)定為人格權。 隱私權是一項重要的具體人格權,但民法通則沒有規(guī)定。實務中,司法解釋將其擴張為名譽權的內容,實行間接保護方式。這種方法對隱私權的保護是不完備的。應當將隱私權單獨規(guī)定為一種獨立的具體人格權,實行直接保護。

  5.明確規(guī)定貞操權。我國目前對貞操權的保護, 主要由刑法承擔,民法對此沒有具體規(guī)定?!兜聡穹ǖ洹穼ω懖贆嘧髁嗣鞔_規(guī)定可以參照對比。在人身權法中對貞操權及其民法保護方法做出具體的規(guī)定。

  (三)完善人身權的民法保護體系

  目前民法通則對人身權的法律保護,只規(guī)定了人身傷害的賠償制度和侵害名譽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和榮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做了不少規(guī)定,但它僅是對法律如何適用進行解釋,而并非法律規(guī)定,無法從法律的層面上對人身權做出保護。在制定人身權法的民法保護體系時,應當完備其體系,完整地規(guī)定人身傷害賠償、人格利益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三大保護系統(tǒng)。在人身傷害賠償中,應當增加賠償項目,提高賠償標準,尤其是對身體權侵害的賠償,應當規(guī)定具體的方法。在人格利益損害賠償中,應當擴展到一切人格權受侵害的場合,不能僅僅保護名譽權、名稱權和肖像權。在精神損害賠償即慰撫金賠償中,應當擴大到所有的人身權受侵害的場合、即把慰撫金賠償作為人身權的一般法律保護方法予以規(guī)定,賠償的是人身權受侵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創(chuàng)傷。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部司法解釋在保護人身權方面做了較詳細的規(guī)定,如果結合《國家賠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其它單行法的相關規(guī)定,制定一部完整的“人身權法”或在《民法通則》中設立獨立的章節(jié),對人身權做出周詳的規(guī)定,將會切實有效加強我國法律對人身權的保護。

  (四)明文規(guī)定對人身權的延伸保護。

  人身權延伸保護,“是指法律在依法保護民事主體人身權的同時,對于其在誕生前和消滅后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法益,所給予的延伸至其誕生前和消滅后的民法保護”。在完善人身權的民法保護體系時,應當對人身權延伸法律保護的范圍、方法、期限等做出完備、明確的規(guī)定。對民事主體人身權的延伸保護,并非對民事主體所有人身權利都予以延伸保護,而且對同一種人身權利的延伸保護也不都包括向前向后的兩種延伸保護;同時因民事主體的性質不同,人身權利延伸保護的權利范圍也不相同。延伸保護的延伸,是在權利取得之前或權利消滅之后,將法律對該種權利所體現的先期和延續(xù)權益的保護,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在一個適當的期間,禁止他人侵害。向前延伸的保護,僅為自然人的出生前,向后延伸的保護,為公民死亡后和法人消滅后,其界限均以民事權利能力取得前和終止后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規(guī)定:“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這一司法解釋,僅為延續(xù)名譽權的延伸保護而規(guī)定。對于先期人身權延伸保護,期限自胎兒受孕時至出生時。對于延續(xù)人身權延伸保護期限,應以親屬關系等來確定,筆者認為,參照婚姻法上規(guī)定和實際生活習慣,以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及配偶得提起延伸保護之訴訟。對于沒有近親屬的死者或法人終止后沒有權利義務繼受者,涉及社會重大利益者,得由人民檢察院行使延伸保護請求權。

  綜上所述,我國人身權的法律保護內容雖然已經比較全面,但仍需要將一步完善和規(guī)范,以更好地保護我國人民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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