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本科畢業(yè)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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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本科畢業(yè)論文篇1
試論民法與市場經濟
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以后,從某種意義上講,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經濟法律規(guī)范是市場經濟重要的行為規(guī)范,當務之急是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配套完善的法律。
一、我國民法在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處于基本法地位
有人認為市場經濟顧名思義,就應該是以經濟法為基本法來調整市場經濟的運行,實則不然,筆者認為,民法才是調整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實際上主要就是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通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歸屬關系是財產交易的前提,而交易最終向財產的歸屬轉換。馬克思在描述商品交換過程中曾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場去,不能自己去交換。因此,我們必須找尋它的監(jiān)護人,商品占有者……為了使這些物作為商品彼此發(fā)生關系,商品監(jiān)護人必須作為有自己的意志體現(xiàn)在這些物中的人彼此發(fā)生關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說每一方只有通過雙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為,才能讓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別人的商品??梢?,他們必須彼此承認對方是私有者。”
民法作為反映商品生產和交換關系的法律,是市場交易活動的最基本準則,如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等。只有首先遵守民法基本原則,才能有可能發(fā)生與其它部門法之間的關系。當然,只有這些商品的所有人在交換商品時遵守這些規(guī)則,才能達到自己的最終目的,得到自己想要的利益,整個商品交換的過程才能得以有序進行,進而達到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根本目的,即平等、自主、高效、競爭的健康的經濟體制。因此,民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當然地處于基本法地位。
二、 民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民法是一切實行市場經濟國家,特別是發(fā)達國家制定最早、最完備、最基礎的法律。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門一樣,是一定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筑,是反映社會經濟關系的,并且為產生它的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fā)展服務。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民法區(qū)別于其他部門發(fā)的特點在于:民法是權利法而非義務法,是私法而非公法,是實體法而非程序法,具有任意性而非強制性,重點強調自愿、公平、平等協(xié)商、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原則。
我國的民法統(tǒng)一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反映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需要。民法固有的屬性決定了它是保護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保護他們發(fā)揮獨立性、主動性的最好法律手段、我國民事主體制度確認和保障了商品生產者的獨立性并允許和鼓勵主體依法從事廣泛的經濟活動,保障主體依法對其行為進行選擇地自由。為了保障交換著對于交換的產品擁有法律上的支配權利,使交易雙方通過何以來完成交換行為,我國民法以所有權制度確認財產的歸屬,利用債權制度保障交換的正常秩序。為了使進入市場的商品交換著,彼此把對方視為商品所有者,并基于其自主自愿而發(fā)生等價有償的交換行為,《民法通則》所確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就成為市場活動的最基本的法律準則。
恩格斯曾經指出:“民法的準則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現(xiàn)了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作為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客觀需要的法律?D?D民法,是商品交易活動的最基本規(guī)則。民法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它是市場經濟在法律上的反映,它為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提供法律保障,維護市場經濟的繁榮與發(fā)展。它的基本法律制度全面地反映了商品經濟運動中主體之間的獨立性、財產所有權的自主性、相互經濟交往的協(xié)商性、損害經濟利益的補償性,為現(xiàn)代市場經濟活動提供了行為規(guī)范。如:民事主體制度、物權制度以及債權制度(主要限于合同領域),分別反映或者說規(guī)制了,商品交換中的當事人、交換客體以及交換規(guī)則。而民法中的商法從其產生到不斷的壯大無疑更加直觀地體現(xiàn)了民法與商品經濟之間反映與被反映的關系。如:保險法、金融法等商事法律的誕生,就與保險市場、金融市場的出現(xiàn)密切相關,是人們對這些市場產生法律調整的訴求之落實。一部“正義”的民法,就應該是對整個社會商品經濟發(fā)展狀況的“準確”把握。
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有著密切聯(lián)系。某些人身權(如名譽權、姓名權、榮譽權等),是公民從事商品經濟活動及與他人產生財產性利益的前提條件,而某些民事主體人身權利受到侵害往往也會遭受到財產損失。實踐證明,保護財產權、人身權是建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促進市場經濟發(fā)展、形成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秩序所不可缺少的。
三、總結
市場經濟從內容上看首先是自由經濟,它還是平等經濟;從價值上看,市場經濟是促進社會財富積累,為人民謀取更多利益的經濟體制。民法的基本精神就是自由、平等。民法的基本價值之一就是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平等是民法的精髓,財富是民法的核心,這與市場經濟的基本屬性和基本作用完全一致。市場經濟離不開民法,民法的發(fā)展與完善也脫離不開市場經濟的促進。因此,我國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主要應當由民法及相關的經濟法、商法、行政法、社會法、程序法所構成并以民法為核心的綜合法律體系。同時,我們應當不斷完善民法體系,讓民法及其相關法律發(fā)揮出其最大的作用,積極調整和保護市場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建設更加法制化的和諧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民法本科畢業(yè)論文篇2
論民法中的權利失效
摘要:權利失效是民法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一個下位概念,是保障相對人信賴利益的一個重要制度。權利失效制度雖然在我國民法體系中未被規(guī)定,但其所蘊含的價值和作用,使其成為近幾年民法領域的研究熱點,本文將分析權利失效制度的概念、構成要件、適用范圍等6個方面的內容,并為我國權利失效制度的建設提供建議。
關鍵詞:民法 權利濫用 權利失效 誠實信用
一、引言
現(xiàn)代私法領域已經從個人本位朝向社會本位發(fā)展,即權力的行使需要達到主體、他人和社會三者的相互平衡。權利失效制度就是依照誠實信用這個民法帝王條款為依據、以防止權利濫用為目的來實現(xiàn)這一平衡的一種制度。
權利失效制度最早產生于德國的司法判例,早在19世紀,德國帝國商事法院對于自助出賣之延遲案件,判決依其情況可視為不誠實之延遲者,不得再為權利之行使。在該案例的影響下,“不誠實的延遲”思想逐漸在德國的民法中適用于解除權、終止權,并進一步的擴展到適用一切契約請求權。德國法院一度試圖限制權利失效制度的使用,但經過幾番學術的激烈爭論,最終確立權利失效的理論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民法中的基本制度,適用于全部領域。
在此之后日本和我國的臺灣地區(qū),都是在法院的判例中,逐步確立了權利失效制度在民法上的地位,并逐漸將權利失效制度進行完善,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同時作為習慣法,對后面的判決產生影響。
二、權利失效的概念
德國著名的法學家拉倫茨教授認為:“權利失效是指如果權利人長期地不主張或行使自己的權利,像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特別是當權利人對于有關的財產安排或某種他本來可以用來保護自己不受損害的措施置之不理時,使權利的對方合理的認為權利人不再行使他的權利時,這種權利就可能失效。”
綜合以上兩位法學大家的觀點,雖然在表述上存在不同,但我們可以總結出權利失效的特點是:第一,權利人不行使權利。這個是一個總前提。第二,經過一段期間。對于期間的長短,兩位大家都沒有給出具體的時間節(jié)點,這需要法官根據案件情況自由裁量。第三,義務人產生信賴。第四,該制度是基于誠實信用和禁止權利濫用兩項原則,是下位概念,是在實踐層面上對兩項原則的體現(xiàn)。
三、權利失效的構成要件
通過對權利失效概念的理解,我們可以分析出,對于權利失效,其構成要件主要有三項:
(一)權利人不行使權利
1、權利人不行使的權利是既得權。在權利失效的構成要件中,權利人不行使的權利只可以是既得權,不可以是期待權。因為,期待權是不完整的權利,是尚不具備完全成立條件的權利,期待權本身就存在諸多的不確定性。所以,不能是期待權。
2、權利人不行使權利不是由客觀因素造成的。如果是因為客觀因素造成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即想行使權力而不能行使,還要求權利人承擔權利失效的后果,這本身就是違背誠實信用這一基本原則要求的,更達不到禁止權利濫用的結果。
3、權利人的主觀狀態(tài)不在考慮范圍之內。在權利失效制度中,權利在主觀上是知道還是不知道權利的存在,或者是善意還是惡意不行使權利都不在構成要件的考察范圍之內。因為:(1)權利人的主觀狀態(tài)外人難以準確獲知。義務人判斷其權利人是否行使權利,只能通過外在行為,不可能探究權利人內心的真實想法;(2)如果要求考慮權利人的主觀狀態(tài),將會減弱對義務人的保護力度,且在實務中增加義務人的舉證難度。
(二)義務人對于權利人將不再行使權利產生確信
如果說權利人不行使權利是權利失效發(fā)生效力的前提,那么,義務人對于權利人將不再行使權利產生確信就是權利失效發(fā)生效力的關鍵。對于義務人形成確信,筆者認為義務人產生確信要考察以下三個方面:
1、客觀行為的存在??陀^行為的存在又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部分:
(1)權利人做了不行使權利的意思表示。這里的意思表示,必須是權利人向義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做出的。如果是向義務人做出的,那么就是對權利的直接拋棄,就談不上權利失效了。權利人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之后,這種意思表示是能夠被義務人所知悉的,如若義務人不能知悉,那么權利人向第三人的該意思表示就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意義。同時權利人的這種意思表示需要和戲謔、真意保留相區(qū)分開來。因為,戲謔和真意保留并不傷害權利人的真實意思。(2)權利人沒有直接做出任何意思表示,但是通過其行為可以推斷出其將不再會行使權力。例如合同的解除權的行使,當合同履行中出現(xiàn)了合同解除的情形時,權利人不行使解除權,而是繼續(xù)按合同履行,那么這種履行就會使義務人產生確信。(3)權利人沒有意思表示,也沒有任何行為,只是單純地不行使權利。
2、期間經過的長短。權利失效中的確信過程需要經過多長的一個期間,在各國的實踐中,都沒有給出確定的答案。筆者認為,權利失效中的期間不能確定為一個固定的期間。理由有二,其一,確定為一個固定的期間,權利失效制度將會成為除斥期間的另一種形式;其二,在權利失效中,期間的長短并不是形成確信的關鍵因素,只要權利人的行為能夠使相對人產生確信,那么權利失效制度就能夠適用。
(三)義務人依照確信開始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權利失效制度的意義就是為了保障誠實信用這一民法基本原則實施、預防權力被濫用。義務人根據權利人的表現(xiàn)產生的確信而開始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是遵守誠實信用的表現(xiàn),而權利人再次行使權利,就可能使義務人因為遵守誠實信用而處于不堪甚至是不利的地位,這是和民法基本原則相抵觸的,是權利的一種濫用,所以是應該被禁止的。
這里要特別提出的是,在過往的研究中,很多學者主張將“權利人再次行使權利會使得當事人之間產生嚴重的利益失衡”納入權利失效的構成要件中。筆者認為,這是不妥當的。因為,其一,權利失效制度所要懲罰的是前一行為與后一行為不一致的情況,即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濫用權利的行為。這就是說,只要行為違反誠實信用,濫用所擁有的權利,就應當收到懲罰;其二,嚴重的利益失衡是過于寬泛的詞語,在實務中如何判斷什么是嚴重的利益失衡將會是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在實務中的可操作性較低;其三,對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權利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利益失衡,就不應當受到懲罰嗎?所以,綜上筆者不贊同將利益失衡納入構成要件之中。
四、權利失效的適用范圍
在德國,權利失效這一民法規(guī)則適用于整個法律領域和一切權利。在日本,以加藤一郎為代表的學者認為,權利失效適用于形成權性質的解除權,對于一般債權則適用訴訟時效。我國學者王澤鑒教授認為:權利失效理論既以誠信原則為基礎,而誠信又為法律之基本原則,故對整個法律領域,無論私法公法及訴訟法,對于一切權利,無論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均有適用之余地。筆者認為王澤鑒教授的觀點值得商榷,誠實信用是私法中平等主體之間民事活動的一個基本原則之一,而在公法中,有國家公權力的參與,并非平等主體,也并非以誠實信用為首要原則,所以權利失效在公法中并不適用。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整個民事法律制度都有著影響力,作為下位概念,或者說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化規(guī)則,權利失效就應當適用于民法中除支配權以外的各項權利。
權利失效不能適用與支配權是因為:第一,權利失效保護的是特定義務人的權益,而支配權的義務人為不特定的第三人。第二,在支配權存續(xù)期間,權利人享有支配客體的權利,如果適用權利失效,與支配權的性質不相符。第三,支配權通常和登記制度相伴生,需要公示公信,如果權利失效適用支配權,那么這與登記制度相違背。
五、權利失效制度的法律效力
目前,對于權利失效制度的法律效率,一共有四種觀點:第一種,德國的卡爾・拉倫茨教授認為權利本身歸于消滅;第二種,我國學者王澤鑒教授認為權利本身并不消滅,義務人取得抗辯權;第三種,依據權力的性質不同,法律效率也不同;第四種,依附于權力的訴權消滅。
權利失效對于第三人的效力,筆者認為,權利失效制度通過保護義務人,間接的保護了第三人的利益。如果權利人相第三人主張權利,第三人可以直接引用權利失效制度進行抗辯。
六、權利失效與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qū)別
(一)權利失效與訴訟時效的區(qū)別
第一,構成要件有所不同,權利失效在構成上必須產生信賴要素,訴訟時效不要求產生信賴;第二,立法取向有所不同,訴訟時效制約的是怠于行使權力,而權利失效制約的是濫用權利;第三,期間限定有所不同,訴訟時效一般有固定期間,權利失效的期間是可變的,不固定的;第四,適用的對象有所不同,訴訟時效目前只是用于請求權,而權利失效適用于其他民法上的權利。
(二)權利失效與除斥期間的區(qū)別
第一,構成要件有所不同,權利失效在構成上必須產生信賴要素;第二,立法取向有所不同,除斥期間的目的是維持原來的狀態(tài),而權利失效的目的是保護新狀態(tài)。第三,期間限定有所不同,除斥期間的長短是不變的,而權利失效的期間是不固定的,可變的。第四,適用對象有所不同,除斥期間只是用于形成權,而權利失效適用于其他民法上的權利;第五,在效果上有所不同,除斥期間產生作用則原來的權利即告消滅,而權利失效產生作用則根據不同情況效果不同,可以是產生抗辯權、也可以是權利本身消滅。
由上面的比較我們可以看出,權利失效與訴訟時效、除斥期間時相輔相成的,權利失效可以很好的彌補另兩項權利的不足,實現(xiàn)民法體系的完善。
七、對我國權利失效制度在民法中確立的建議
(一)不建議目前就將權利失效制度的條文寫入法律
首先,任何一項制度的發(fā)展都有一個過程,都需要民眾對其有所了解,權利失效制度是個舶來品,不考慮該制度的民眾了解度、接受度,就超前立法,直接將權利失效制度的相關條文寫入法律,這不僅會造成立法資源的嚴重浪費,還有可能幫助一些人鉆法律漏洞。
其次,民法中已經有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對于實踐中的問題,可以直接適用原則讓糾紛有效的解決。
最后,成文法發(fā)達的國家,例如德國、日本也沒有將該制度寫入法典,而是以一種判例和習慣法的方式將制度運用于實踐,這是值得我們國家借鑒的經驗。
(二)建議國家以司法解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的形式,在現(xiàn)實中逐步推動該制度在中國的成長和完善
我們國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其編寫的指導性案例,對于基層法院處理案件有直接的指引作用,我國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將權利失效制度在實踐生活中逐步推開,讓群眾都熟知該項制度,也為現(xiàn)在的立法降低成本,為未來的立法起到潛移默化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