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憲法權利保障的問題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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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貴生1由 分享
論文關鍵詞:憲法權利;權利保障;憲政理念
論文摘要:憲法權利的保障是憲法的永恒主題。我國近年來在憲法權利的保障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但是由于各種社會歷史條件的制約,我國的憲法權利保障還存在內容缺失和權利虛置等不足,需要從完備憲法權利文本規(guī)定、健全憲法權利保障機制等方面進行完善。
一般來說,憲法的內容分為兩大塊:即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然而,這兩大塊并非平行的兩部分,就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來說,公民憲法權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國家法律體系中,憲法不僅是系統(tǒng)全面規(guī)定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部門,而且其基本出發(fā)點就在于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因此列寧曾經說過:“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陳獨秀也認為:“憲法者,乃全國人民權利之保證書也。”可見,憲法最主要、最核心的價值在于它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自產生以來,雖然其調整范圍不斷擴大,作用不斷強化,但是,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作用始終居于核心地位。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作用是憲法最原初的作用,也是憲法永遠不能抹殺的作用。由此可見,公民基本權利保障是憲法的核心,是憲法的一塊價值基石。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確認,是從立法上反映了公民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從而體現了國家的本質。因而,保證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得以實現就顯得極為重要了。所以當今世界各國的憲法均非常注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問題,對公民基本權利保障體制的完善程度不僅反映著一個國家的民主化進程,而且象征著法制的完善程度,它直接關系到一個國家的法律文明程度。因此可以說保障公民憲法權利的實現是憲法的永恒主題。憲法的意義就在于通過權衡各種價值、配置各項資源來使個人利益最大限度地得到實現。
一、我國憲法權利保障呈籠統(tǒng)性、概念化,顯得空泛
我國憲法權利的保障近年來取得了較大的發(fā)展。現行的1982年憲法對于公民基本權利的規(guī)定,不僅結構順序安排更合理,內容更充實、具體、符合實際,而且更加注重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保障,在憲法里規(guī)定了相應的保障措施。同時,當憲法和普通法律規(guī)定的公民權利在實現過程中出現外界的障礙時還制定專門的法律給予救濟。現行憲法自1982年頒布以來,通過憲法修正案、立法、修改法律等途徑,使我國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保障日趨完善。因此通過政府的積極努力,我國20多年來在公民憲法權利保障上取得了巨大的成果。
我國現行憲法雖然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保障比前幾部憲法有很大的進步,但是也還存在著不少問題。首先,當前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存在著立法上的貧乏和漏缺。正如馬克思所說:“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fā)展。”由于我國目前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發(fā)展水平偏低、人口眾多,社會經濟發(fā)展所能提供的客觀資源相對不足,法律在分配這些資源時不免捉襟見肘,這就決定了現階段尚不能滿足公民的所有權利要求,導致許多基本的公民權利并未被列入憲法。通過我國現行憲法公民基本權利與國際人權公約的對比,就會發(fā)現,目前我國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規(guī)定落后于世界潮流,內容不夠全面。我國現行憲法沒有規(guī)定或規(guī)定得不全面或不明確的公民基本權利多達30項。如自決權、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權、組織和參加工會權、罷工權、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權、免于饑餓權、生命權、免受酷刑或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權、不被強迫奴役權、不被強迫或強制勞動權、自由遷徙和選擇住所權和人身安全權等等。因此就目前的現實而言,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內容還是不完滿的,而基本權利的規(guī)定是保障的先決條件,無權利內容的規(guī)定,則根本無從談起保障問題。
其次,憲法確認的權利還存在著“虛置”的問題。我國公民憲法權利立憲中對公民權利的界定缺乏科學性和周密性。這就使得我國憲法對于公民權利內容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化,規(guī)范表述過于籠統(tǒng)和概括,語言有欠周嚴,以至于對某些公民權利的理解出現分歧。在我國,憲法過度的原則性有使公民權利變成抽象的權利符號的危險。況且,憲法關于公民權利的規(guī)定只是一種框架性的內容,具體內容仍然需要相關的部門法來規(guī)定。雖然我國憲法確認了公民權利的原則和內容,且許多權利已由普通的法律具體化,公民可以直接從具體法律中尋求保護。但由于我國部門法規(guī)范尚不健全,使得不少憲法所規(guī)定的基本權利得不到部門法的確認與保障,導致這些權利在現實生活中的實現存在不少障礙,而且當其受到侵犯后,也很難通過合法、有效的途徑尋求救濟。這就產生了基本權利“虛置”的問題。據學者統(tǒng)計,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有18項之多,但時至今日,只有其中9項基本權利制定了具體的法律加以保障,另外9項則長期停留在憲法“字面”上,缺少成為實踐中的權利的必要渠道。¨制定了法律、法規(guī)進行保障的公民權利包括:政治權利、人身權利、經濟財產權利等。例如,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權方面,我國制定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職業(yè)教育法》等。但是對于言論自由權、出版權和監(jiān)督權等,還缺乏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保障。即使是被制定了具體法律加以保障的權利也被法律設置了諸多限制,如為保障公民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而制定的我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草案)》,當初由有關主管部門起草后,其中有22個“不得”(限制),故而被人稱為“限制游行示威法”,后來經全國人大審議,去掉了10個“不得”。“這些情況的出現,除了立法技術方面的原因外,主要就是因為我國現行憲法關于集會、游行、示威自由的規(guī)定不明確,特別是沒有確立保障性的制度和措施,從而為立法機關通過立法規(guī)范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行使時,對于如何設定必要與合理的限制措施提供了過大的空間范圍和選擇余地,因而在某種意義上妨礙了上述權利與自由的實現??梢姽窕緳嗬谋U显诹⒎捌溥m用方面存在著一定的歷史局限。
論文摘要:憲法權利的保障是憲法的永恒主題。我國近年來在憲法權利的保障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但是由于各種社會歷史條件的制約,我國的憲法權利保障還存在內容缺失和權利虛置等不足,需要從完備憲法權利文本規(guī)定、健全憲法權利保障機制等方面進行完善。
一般來說,憲法的內容分為兩大塊:即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然而,這兩大塊并非平行的兩部分,就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來說,公民憲法權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國家法律體系中,憲法不僅是系統(tǒng)全面規(guī)定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部門,而且其基本出發(fā)點就在于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因此列寧曾經說過:“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陳獨秀也認為:“憲法者,乃全國人民權利之保證書也。”可見,憲法最主要、最核心的價值在于它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自產生以來,雖然其調整范圍不斷擴大,作用不斷強化,但是,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作用始終居于核心地位。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作用是憲法最原初的作用,也是憲法永遠不能抹殺的作用。由此可見,公民基本權利保障是憲法的核心,是憲法的一塊價值基石。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確認,是從立法上反映了公民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從而體現了國家的本質。因而,保證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得以實現就顯得極為重要了。所以當今世界各國的憲法均非常注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問題,對公民基本權利保障體制的完善程度不僅反映著一個國家的民主化進程,而且象征著法制的完善程度,它直接關系到一個國家的法律文明程度。因此可以說保障公民憲法權利的實現是憲法的永恒主題。憲法的意義就在于通過權衡各種價值、配置各項資源來使個人利益最大限度地得到實現。
一、我國憲法權利保障呈籠統(tǒng)性、概念化,顯得空泛
我國憲法權利的保障近年來取得了較大的發(fā)展。現行的1982年憲法對于公民基本權利的規(guī)定,不僅結構順序安排更合理,內容更充實、具體、符合實際,而且更加注重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保障,在憲法里規(guī)定了相應的保障措施。同時,當憲法和普通法律規(guī)定的公民權利在實現過程中出現外界的障礙時還制定專門的法律給予救濟。現行憲法自1982年頒布以來,通過憲法修正案、立法、修改法律等途徑,使我國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保障日趨完善。因此通過政府的積極努力,我國20多年來在公民憲法權利保障上取得了巨大的成果。
我國現行憲法雖然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保障比前幾部憲法有很大的進步,但是也還存在著不少問題。首先,當前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存在著立法上的貧乏和漏缺。正如馬克思所說:“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fā)展。”由于我國目前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發(fā)展水平偏低、人口眾多,社會經濟發(fā)展所能提供的客觀資源相對不足,法律在分配這些資源時不免捉襟見肘,這就決定了現階段尚不能滿足公民的所有權利要求,導致許多基本的公民權利并未被列入憲法。通過我國現行憲法公民基本權利與國際人權公約的對比,就會發(fā)現,目前我國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規(guī)定落后于世界潮流,內容不夠全面。我國現行憲法沒有規(guī)定或規(guī)定得不全面或不明確的公民基本權利多達30項。如自決權、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權、組織和參加工會權、罷工權、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權、免于饑餓權、生命權、免受酷刑或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權、不被強迫奴役權、不被強迫或強制勞動權、自由遷徙和選擇住所權和人身安全權等等。因此就目前的現實而言,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內容還是不完滿的,而基本權利的規(guī)定是保障的先決條件,無權利內容的規(guī)定,則根本無從談起保障問題。
其次,憲法確認的權利還存在著“虛置”的問題。我國公民憲法權利立憲中對公民權利的界定缺乏科學性和周密性。這就使得我國憲法對于公民權利內容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化,規(guī)范表述過于籠統(tǒng)和概括,語言有欠周嚴,以至于對某些公民權利的理解出現分歧。在我國,憲法過度的原則性有使公民權利變成抽象的權利符號的危險。況且,憲法關于公民權利的規(guī)定只是一種框架性的內容,具體內容仍然需要相關的部門法來規(guī)定。雖然我國憲法確認了公民權利的原則和內容,且許多權利已由普通的法律具體化,公民可以直接從具體法律中尋求保護。但由于我國部門法規(guī)范尚不健全,使得不少憲法所規(guī)定的基本權利得不到部門法的確認與保障,導致這些權利在現實生活中的實現存在不少障礙,而且當其受到侵犯后,也很難通過合法、有效的途徑尋求救濟。這就產生了基本權利“虛置”的問題。據學者統(tǒng)計,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有18項之多,但時至今日,只有其中9項基本權利制定了具體的法律加以保障,另外9項則長期停留在憲法“字面”上,缺少成為實踐中的權利的必要渠道。¨制定了法律、法規(guī)進行保障的公民權利包括:政治權利、人身權利、經濟財產權利等。例如,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權方面,我國制定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職業(yè)教育法》等。但是對于言論自由權、出版權和監(jiān)督權等,還缺乏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保障。即使是被制定了具體法律加以保障的權利也被法律設置了諸多限制,如為保障公民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而制定的我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草案)》,當初由有關主管部門起草后,其中有22個“不得”(限制),故而被人稱為“限制游行示威法”,后來經全國人大審議,去掉了10個“不得”。“這些情況的出現,除了立法技術方面的原因外,主要就是因為我國現行憲法關于集會、游行、示威自由的規(guī)定不明確,特別是沒有確立保障性的制度和措施,從而為立法機關通過立法規(guī)范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行使時,對于如何設定必要與合理的限制措施提供了過大的空間范圍和選擇余地,因而在某種意義上妨礙了上述權利與自由的實現??梢姽窕緳嗬谋U显诹⒎捌溥m用方面存在著一定的歷史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