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政府債務審計論文
發(fā)揮政府債務審計 免疫系統(tǒng) 功能,防范和化解政府債務風險,保障國家經濟安全,是當前實務界與理論研究關注的熱點問題。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政府債務審計論文,供大家參考。
政府債務審計論文范文一:地方政府債務影響與審計風險研究
【摘要】地方政府債務影響著政府審計,使審計業(yè)務缺乏獨立性,加大了審計工作量和審計取證的難度,擴大了審計風險影響層面。在地方政府債務管控不力的環(huán)境中信息不對稱、財政體制缺陷和法律缺失以及審計系統(tǒng)自身的弱點是導致政府審計風險產生的主要因素。因此,應從落實承諾機制,改革財政體制,優(yōu)化審計系統(tǒng)等方面化解風險。
【關鍵詞】地方政府 審計風險 政府債務
我國地方性政府債務始于1979年,此后,債務規(guī)模不斷攀升。據審計署對外公告,至2010年底,全國縣以上地方政府舉債規(guī)模達107174.91億元。
地方政府債務對政府審計的影響
當地方政府債務規(guī)模持續(xù)擴大,與政府的償還能力不協(xié)調時,就會產生財政風險。而審計機關是國家財政資金運行的監(jiān)督機構,隨著財政風險逐漸擴大,審計機關的“免疫系統(tǒng)”功能必然得到強化。
從政治方面看,根據我國《憲法》規(guī)定,審計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由此來看,政府審計機關作為其中一個政府機關隸屬于政府,實質上是政府部門的內部審計。由政府自審而得到的審計結果往往缺乏必要的公允真實性,加上部分政府官員為了自身的腐敗行為得以繼續(xù)而阻礙審計機關正常的審計活動,審計機關難以獲取真實的審計證據。
從經濟方面看,一方面,審計機關的職能是監(jiān)督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部分政府部門為掩蓋自身負債多且成效低、財政資金使用不當的現象,在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取證時,提供虛假的信息,以致審計機關取證錯誤;另一方面,當地方經濟的可持續(xù)性發(fā)展因地方政府債務規(guī)模過大而遇到阻礙,通過提高審計機關的技術水平以降低政府審計風險這種方式在實踐過程中也將面臨挫折。
從社會方面看,地方政府債務造成的社會危害越大,人們對政府審計的要求越高,如審計制度完整有效、審計人員具備較高的素質、取證手段科學,但這些條件短時間內難以實現。特別是大額的地方政府債務又增加了審計難度。當政府審計結果與實際情況有所偏離時,將會很大程度地引起公眾的不滿。
實際上,在經歷幾次“審計風暴”之后,審計機關漸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面臨著巨大的職業(yè)風險。但是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的內審機構,又要服從各級政府的領導,難以真正做到“獨立”的“經濟衛(wèi)士”。因此,地方政府債務使得審計機關面臨的內外壓力增加,審計風險加大。
地方政府債務增加政府審計風險的原因分析
政府審計風險是指政府審計機關沒能查出被審計單位存在的給國家、社會及單位自身將帶來較大危害的問題,或者在糾正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而給審計機關帶來損失可能性,包括國家財產損失和名譽損失。①在現代風險導向階段,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委員會與美國審計準則委員會把審計風險模型確定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這種模型相對于傳統(tǒng)的風險導向模型:審計風險=控制風險×固有風險×檢查風險而言,有助于審計人員從全局把握和控制審計風險。
一是信息不對稱是風險產生的根源。在對政府債務審計中,信息不對稱有兩個層面的表現:第一,地方政府與審計機關之間。在地方政府債務審計中,地方政府隱蔽的舉債方式使得債務規(guī)模持續(xù)膨脹并擴大了政府審計風險。具體來說,地方政府不斷衍生出各種舉債方式,導致審計機關取證難以達到完整;對取得的各類資金形式,包括銀行貸款、上級財政借入資金、發(fā)行債券、其他單位和個人借款等,政府財務狀況很難做到公開透明;同時,由于資金來源廣,又覆蓋上了各種名目,所以,許多地方政府對自身的負債規(guī)模、期限都不清楚,審計機關更是難以查證,出現失誤的概率也大大提高。第二,在審計機關內部,受審計信息的反饋渠道:審計人員→審計組→審計機關的制約,如果審計人員受個人利益的驅動,不能提供真實客觀的信息,就可能會產生道德風險??傊?,信息不對稱現象越嚴重,審計風險越大。②
二是公共財政體制缺陷與法規(guī)缺失共存。在現行的財稅體制下,財權向上集中,事權下放,當地方政府沒有相應的財力完成公共管理事務,便會采用各種辦法籌集財政資金。然而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規(guī)范制度不夠完善,債務資金管理使用不夠規(guī)范,造成債務資金籌集方式不規(guī)范,使用效率不高甚至形成資金閑置,償還壓力大等各種弊端,審計機關在對其他政府部門的債務情況進行審計時缺少一個強大、完善的法律體制作為依靠,有時會出現審計機關以越權援用的法律法規(guī)作為處罰依據,導致審計失敗。
三是政府審計系統(tǒng)存在多個風險控制弱點。首先,審計體制不完善。政府審計實施多年來,人們對政府審計的關注度有所提高,對當前審計體制存在的弊端有著清醒的認識,據相關統(tǒng)計,60%的人認為當前審計機關在現行“雙重”領導體制下實施的審計活動屬于政府內部審計,對當前政府審計的公正性存在質疑。
其次,審計人員素質無法滿足當前需要。就地方政府債務審計而言,其審計難度高于一般的審計項目。一方面,對地方政府債務進行監(jiān)督的目的在于確保資金使用得當、收支平衡,包括量的核實與質的把關,這對審計人員的業(yè)務水平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債務資金主要用于市政建設、交通運輸、土地收儲整理、科教文衛(wèi)及保障性住房、農林水利建設等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因此審計人員不僅應該具備會計、審計及環(huán)境知識,還需要宏觀管理、法律、計算機運用等方面的知識和綜合分析的能力。但是顯然,目前審計人員現有的業(yè)務水平還難以適應耗時耗力的地方政府債務審計。
最后,審計方法落后、審計工作量大。本質上,審計活動是一項系統(tǒng)工作,具有連續(xù)性,只要有一名審計人員在其中一個環(huán)節(jié)有不規(guī)范的行為,這個不規(guī)范的行為就會向后傳遞,最終導致審計結果失真。另外審計機關內部管理不科學也是導致政府審計風險產生的主要因素。尤其是當政府審計機關采用的審計依據不正確,或沒有完全履行職責未將職責范圍內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查出并正確處理時,就會產生較大的審計風險。
化解地方政府債務對政府審計風險影響的措施 一是落實承諾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實現信息對等。在審計關系中,審計機關處于信息劣勢地位,改變這種狀況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落實審計主體、審計客體、委托人之間承諾機制,使各方利益達成均衡并對其中的違法行為給予約束或懲罰。在對地方政府債務審計中,需要地方政府對人民匯報完整的預算,并對提供的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向審計機關作出約定;審計機關承諾人民審計報告的真實合法性;審計人員保證向審計機關提供全面的審計信息,否則將被追究相關責任。
二是加快財政體制改革進度,形成嚴密的法律監(jiān)管網絡。調整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分配,達到財權與事權匹配,以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同時,協(xié)調部門規(guī)范,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借鑒已有的債務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形成系統(tǒng)的法律監(jiān)管網絡,實現依法治國。
三是優(yōu)化審計體制,改變審計策略。第一,逐步實現政府審計的自主獨立性,著名會計學家楊時展先生認為,由一個獨立于政府之外的審計機關將政府實現其承諾的情況,客觀地加以認定,和原先的許諾對比,公之于眾。只要政府是實事求是的,就一定能取信于民。
第二,提升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增加審計人員在相關業(yè)務部門的工作經驗;將數學方法運用于計算機審計,提高審計效率和準確性;借助社會審計力量,把審計業(yè)務外包給社會審計機構,分散部分審計風險;審計機關自身要完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加強對審計工作各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建立計劃、查證、處理、執(zhí)行“四分離”模式,形成審計機關內部分工明確、相互協(xié)作、并相互制衡的嚴謹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改變審計策略。把政府審計的重點從真實合法性審計向真實合法性審計與效益審計相結合轉變,將事后審計向事前預防、事中控制轉變。在地方政府債務審計中,應重點關注融資前及資金使用過程中這兩個時間點,避免產生風險。特別應該注意的是,審計機關接受地方政府的領導,兩者各司其職。因此,避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泛濫的最佳方式便是在資金使用過程中對其進行監(jiān)督。如果審計機關能在資金的使用效益上下足功夫,如在對項目的決算、驗收之前,款項還未支付出去,審計機關就已經對其進行審計監(jiān)督,就可以形成強烈的對比,審計之前應付多少,審計之后糾正了多少,審計機關的作用就可以得到量化,審計效益一目了然。
可見,地方政府債務對政府審計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因為數量若沒有控制在合理的、可應對的范圍內,償還能力不足時易引起財政風險;如果地方政府債務質量差,使用不當,沒有發(fā)揮應有的經濟效益,就是財政資金的巨大浪費。審計機關要從多方面思考,建議地方政府采取可行措施預防潛在的財政風險,地方政府對審計機關的倚重也會有所增加。
(作者單位:三明學院)
【注釋】
①陳慧明,王良:“政府審計風險形成原因及其防范”,《廣東審計》,2007年第2期。
②陳紅:“信息不對稱條件下政府審計風險博弈分析”,《三明學院學報》,2013年第1期。
政府債務審計論文范文二: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現狀探析
摘 要 近年來,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情況復雜,規(guī)模龐大,存在著一定的債務風險。本文分析了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現狀,指出了對之審計的重要意義,提出要創(chuàng)新債務審計的方式方法,以做好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切實揭示和反映出存在的問題和運行風險,督促各級地方政府規(guī)范債務管理。
關鍵詞 地方政府性債務 審計 獨立性 問責機制
近年來,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嚴重沖擊,我國實施了積極的財政政策和寬松的貨幣政策。在新形勢下,一些地方政府債務呈現出規(guī)模不斷擴大、債務主體多元化、債務管理不規(guī)范、監(jiān)管機制不到位、導致債務風險明顯上升的雜亂局面,財政風險日益顯現,對正常預算執(zhí)行造成的沖擊已不容小覷,為社會的健康發(fā)展埋下了隱患,應引起我國相關方面的高度重視。
一、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的意義
由于宏觀經濟下行壓力加大,近幾年來,地方政府經濟增速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下滑,各地因財政壓力而帶來的舉債沖動增強。債務這把“雙刃劍”,用得好會加快地方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但倘若使用不當,則會引發(fā)財政危機、金融危機,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因此,做好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對防范經濟風險、保持經濟平衡增長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利用審計對地方性政府債務的存在情況進行全盤摸底,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提供依據,從而來規(guī)范舉債方式和完善運轉模式;其次,利用審計監(jiān)督并規(guī)范地方政府性債務的投向和結構,使之與中央政策要求相符,有效促使其進一步轉變經濟發(fā)展方式;再次,利用審計能及早發(fā)現漏洞,揭示問題,提出防范和化解風險的有效措施;最后,利用審計可以加大資金的利用率,嚴懲違法亂紀問題,確保反腐倡廉建設長足有效的推進。
二、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現狀
地方政府性債務是政府以財政資金為主要還款來源,用于彌補財政正常收入之不足的各種負債,分為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其他相關債務三大類。從近幾年的審計情況來看,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在借入、使用和管理中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具體表現在:
(一)債務規(guī)模較大,底數不清
有的地方和相關部門對政府債務管理工作不夠重視,債務數據統(tǒng)計不全面、不客觀,甚至虛報數據,掩蓋真實債務狀況。
(二)超財力舉債,償債能力低
根據國家審計署公布的2012年審計數據,被抽查的36個政府中約三分之二債務規(guī)模比2010年有所增長,三分之一債務增長率超過20%。由于償債能力不足,一些政府只能通過舉借新債償還舊債,有5個省會城市本級2012年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借新還舊率超過20%,2個省會城市本級逾期債務率超過10%。
(三)舉債監(jiān)管不嚴,管理不善
舉債缺乏長遠科學合理的規(guī)劃和嚴格的項目可行性論證,更多地體現為領導意志。有些政府在財政預算中未納入或部分納入債務,使債務脫離了必要和有效的監(jiān)督,嚴重加大了地方財政部門突發(fā)性或計劃外的償付壓力,最終導致財政資金正常運行無法開展。
(四)違規(guī)舉借外債
近年來,政府變相舉債融資的手段呈現多樣化,不僅包括信托貸款、融資租賃以及售后回租,還包括發(fā)行理財產品、BT(建設-移交)、墊資施工、甚至違規(guī)集資。這些融資方式隱蔽性強,不易監(jiān)管,蘊含新的風險隱患。
三、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的策略
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決定了地方政府不是獨立的債務主體,中央政府最終會為地方政府的債務兜底,但這并不意味著,地方政府的債務可以無限度擴張。為了讓我國經濟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不妨在方式方法上嘗試創(chuàng)新,做好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切實揭示和反映出存在的問題和運行風險,督促各級地方政府規(guī)范債務管理。
(一)組建高素質審計隊伍,適當引入注冊會計師審計
打破界限,吸納各方經驗豐富、素質精良的專業(yè)審計人員組建審計小組,充分發(fā)揮整合優(yōu)勢,建立政治素質高、業(yè)務素質高、職業(yè)素質高的審計隊伍。不斷加強培訓,引導審計人員樹立主動學習和終身學習的理念,促進審計觀念的創(chuàng)新,推進審計手段和方法創(chuàng)新。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適當引入注冊會計師審計,彌補政府審計獨立性不夠的缺點,審計費用直接由被審計對象的上一級政府部門或者審計部門直接撥付,增強審計的獨立性。
(二)開辟新的審計模式,提升審計獨立性、可信性
審計部署應統(tǒng)合全國審計系統(tǒng)的力量,上下聯(lián)動,組織不同級次和不同領域的債務審計,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全面把握地方政府性債務信息,充分發(fā)揮審計的查錯防弊功能。改“同級審”單一模式為“上審下”、“交叉審”、“同級審”相互結合的模式,把對本級政府的干預和影響性降低到最低程度,確保審計的獨立性,方便審計人員做出客觀公正的判斷,最大限度發(fā)揮出審計的職業(yè)潛能,得到高度可信的審計結果。
(三)深化預算執(zhí)行審計,健全預算管理制度
每年進行審計預算執(zhí)行時,應將政府性債務預算編制、調整、執(zhí)行情況納入審計范圍,審查分析財政部門債務管理情況,達到控制債務規(guī)模及防范債務風險的目標。對于尚未出臺相關管理辦法的地區(qū),審計機關應開展債務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向地方黨委政府提出盡快出臺管理辦法的建議。加大對地方政府性融資平臺的審計監(jiān)管力度,規(guī)范其融資運作,抑制過度舉債。
(四)融入經濟責任審計,強化審計問責機制
對比地方經濟增長與政府性債務之間的變化情況,評析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等一系列指標,提請督促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對債務風險引起高度重視,嚴格規(guī)范政府債務管理。通過常規(guī)性經濟責任審計可以盡早暴露問題,及時關注和處理。摸清領導干部任期內債務規(guī)模,正確分析債務形成原因,嚴查違規(guī)舉債、違規(guī)擔保、截留挪用債務資金等問題,明確責任主體,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如重大違法案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經由審計監(jiān)督,地方政府的行政權力得到了理性制約,地方政府領導干部舉債行為的盲目性、隨意性也將有效抑制。
(五)加大績效審計力度,確保資金使用效率
為確保債務資金的使用效率,審計部門應定期開展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績效審計,從債務資金的支出投向為切入點,對各債務資金項目逐一進行審查,尤其是重大項目,以地方經濟發(fā)展匹配性、項目舉債可行性、債務資金的投向與舉債初衷一致性、項目債務資金管理規(guī)范性等標準來審查具體項目建設。對竣工項目的經濟、社會效益以及償還能力等逐一進行績效評價,以此推進地方政府建立債務資金使用監(jiān)督機制,避免地方政府債務的低效擴張,保證債務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六)提出審計建議,規(guī)范債務管理機制
審計機關作為防范與化解地方債務風險的“安全衛(wèi)士”,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的作用不僅體現在審計過程中發(fā)現漏洞、揭示風險、查實問題,還體現在審計后續(xù)環(huán)節(jié),即深入剖析總結、提出可行建議、合理轉化成果。最后要針對現存問題,如債務風險、融資模式不足和債務管理機制缺陷的基礎上,提出如何有效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合理化建議,并對審計結果全程跟蹤,確保查出的問題落實、整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予以采納,充分發(fā)揮審計的建設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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