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信息服務中的著作權問題--圖書館管理論文
圖書館信息服務中的著作權問題--圖書館管理論文
在網絡信息環(huán)境下對數據庫的非授權使用、非法套錄、篡改、盜版等違法行為除了侵犯數據庫的著作權之外,還可能觸犯《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yè)秘密法》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情節(jié)嚴重者將會觸犯《刑法》并依法追究其相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今天學習啦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圖書館管理論文:圖書館信息服務中的著作權問題。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閱讀:
圖書館信息服務中的著作權問題
隨著計算機和現代通信技術的發(fā)展,國際互聯網在全球范圍內給人類社會各方面帶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它要求人們必須面對網絡環(huán)境重新考察問題、調整關系、做出抉擇。方便、快捷的網絡為圖書館開展各種新型的信息服務提供了便利條件,然而圖書館在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的信息服務中,與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產生了矛盾。在知識產權領域中,著作權與網絡環(huán)境關系最為密切,著作權本質上保護的是作品的形式,因此,網絡信息的存在極有可能涉及著作權問題。網絡環(huán)境與傳統信息環(huán)境有著完全不同的特點,其中許多問題已超出了著作權立法的范圍。在新的網絡環(huán)境下,圖書館在為用戶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務時要正確處理好與著作權的關系。
一、網絡環(huán)境的特點與著作權的關系
在網絡環(huán)境下,數字化技術改變了傳統作品的存在形式,使網絡作品具有傳統作品所不具有的新的特性,網絡信息以數字化形式存在,其信息載體不是以分立、具體的物理載體形式存在,而是采用整體化的形式,這直接影響到作品在使用、轉讓、獲得報酬等諸多具體權利的實現,涉及到相關的著作權問題。此外,網絡信息傳播范圍廣泛,可以跨越不同的著作權立法區(qū)域,這與著作權立法的區(qū)域性產生了矛盾。
二、館藏文獻數字化引發(fā)的著作權問題
數字化指將作品或其他任何信息或數據由傳統的表現形式向二進制方式轉換。作品的數字化是網絡環(huán)境下作品存在的前提條件,對作品進行數字化轉化是作品在新技術條件下的使用方式,因此著作權人應當享有數字化使用的專有權利。數字化使作品形式上發(fā)生變化,并沒有給原作品增加新的獨創(chuàng)性,沒有產生新的作品。因此,它實際上是一種復制行為。這種復制技術容易引發(fā)復制權問題。復制權是著作權中最重要的經濟權利,擅自將他人作品數字化處理后進入網絡的行為又涉及到作品的網絡信息傳播權問題。
網絡環(huán)境下將館藏文獻資源數字化并上網傳輸是圖書館開展信息服務的一項重要內容。[1]將要進行數字化的館藏文獻具體包括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和未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凡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圖書館對其可以無償使用,可以進行數字轉化,但必須尊重作者的人身權即精神權利,包括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對于尚未進入公有領域而目前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根據新《著作權法》規(guī)定,圖書館為了服務于教學、科研和保存版本的需要,對其進行數字轉化應視為合理使用,可以不必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除此之外的數字化行為必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否則就會侵犯著作權人的復制權。若將館藏文獻數字化后,據此進一步改編、翻譯、注釋、整理而形成目錄、索引、文摘、專題數據庫等二次文獻,又將涉及到作品的演繹權問題。根據新《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作品的復制和演繹均依法受到保護。應當指出的是,數字化的傳統館藏文獻實現上網傳輸的功能使讀者越過時空的界限并得到充分利用,該行為又涉及到網絡信息傳播權,這是我國新《著作權法》針對網絡環(huán)境下出現的著作權保護的新情況規(guī)定的新型權利,即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依法享有該項權利。
新《著作權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享有著作權作品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即著作權人有權決定其作品是否在網上進行傳播和使用,凡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許可,在網上擅自傳播他人作品均構成侵權。顯然,將他人尚在《著作權法》保護期限內的作品上網,則應征得作者同意并支付一定報酬,否則將會侵犯作者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圖書館即使是出于宣傳、推薦而非商業(yè)目的的使用而擅自將他人作品輸送上網的行為,其性質仍為侵權。
由此可見,圖書館將館藏文獻數字化并提供網上傳輸,不管是有償服務還是無償服務,都需要得到著作權人授權許可,同時要確定使用對象、時間、地點和范圍等相關信息。
三、圖書館提供網絡數據庫引發(fā)的著作權問題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計算機和網絡系統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廣泛普及,數據庫在網絡信息資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這為圖書館開展信息服務提供了重要的物質基礎和現實平臺,但若處理不當則會產生著作權的侵權問題。數據庫的著作權保護主要體現為對數據庫本身和數據庫中相關信息資源的保護。數據庫的制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人的一切權利。在數據庫的使用中,如果從數據庫拷貝或套錄一部分內容,這種做法在學術界被普遍認為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在網絡信息環(huán)境下對數據庫的非授權使用、非法套錄、篡改、盜版等違法行為除了侵犯數據庫的著作權之外,還可能觸犯《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yè)秘密法》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情節(jié)嚴重者將會觸犯《刑法》并依法追究其相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在數據庫制作過程中,制作者收集、選取信息資料時必須注意尊重原作品著作權人的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獲得報酬權等一切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
目前高校圖書館利用網絡數據庫開展信息服務,如使用不當,則將會引發(fā)以下著作權問題:
(1)未經許可,擅自設立代理服務器讓非授權I P地址的用戶使用;
(2)以網絡數據庫內容為基本素材、自編各種數據庫,解答讀者咨詢,開展定題或特色服務;
(3)使用下載軟件于短時間內不加限制地下載數據庫內容;
(4)下載數據庫內容帶有營利性,并非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或者是“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顯然,這些行為直接侵犯了數據庫制作者的著作權。
四、圖書館提供網上軟件引發(fā)的著作權問題
網絡的運行離不開以計算機軟件為載體的支持,網絡環(huán)境下,一部分計算機軟件屬于公有領域,而絕大部分計算機軟件則屬于著作權的客體。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軟件開發(fā)者對其開發(fā)的軟件享有著作權。我國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guī)定,軟件著作權人享有其自身所開發(fā)的軟件的使用權、許可他人使用權、轉讓權和獲得報酬權等合法權利,并且將軟件保護延伸到終端的用戶。
一些學者認為,從軟件作為技術方案的角度來考慮,對網絡軟件通過《著作權法》進行保護的同時應尋求專利保護等多種有效途徑。在美國、日本等西方發(fā)達國家,越來越多的軟件同時受到專利權的保護。推薦、提供軟件是網絡環(huán)境下圖書館信息服務的一項重要內容,使用時應特別注意對其進行區(qū)分,對于進入公有領域的公用軟件,可以不必取得軟件著作權人許可而隨意復制、下載、修改甚至出售、出租,但對于另一類共享軟件和免費軟件的使用應特別注意其知識產權狀況。
這類軟件有可能只是一種試用軟件,其目的是為了測試該軟件的運行狀況及各項技術指標,讓用戶了解其性能,該類軟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若將其用于贏利活動則有侵權之嫌。對于下載的免費軟件,一般允許存檔復制、修改并允許以非贏利的目的發(fā)行。此外,圖書館有義務辨別清楚提供給用戶的軟件是否為公用軟件,許多網址上公共下載區(qū)域中的軟件是非法轉載的侵犯相關作者著作權的軟件,圖書館應對其加以識別后再提供給用戶使用。
五、圖書館應采取的對策
網絡環(huán)境下圖書館開展信息服務,會遇到與著作權有關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因此圖書館要兼顧著作權人和公眾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圖書館的各項功能:
1、開展知識產權教育。
圖書館應加強館員的知識產權教育,使之熟練掌握著作權保護對象、內容、期限、地域、范圍以及侵犯著作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教育館員隨時關注國內外有關信息資源等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動態(tài),同時適應相關法律環(huán)境。
2、充分利用《著作權法》中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權。
《著作權法》賦予圖書館“合理使用”的權利,即圖書館對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資源有合理使用的權利。從圖書館的角度來講,合理使用是指為了社會公眾的利益而無償使用信息資源的行為,實施該行為不需要事先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這種原則為圖書館使用各類信息資源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和保障。圖書館在充分享受這項權利的同時,應遵循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范圍和權限。
3、采用技術手段來保護網絡信息的著作權。
為了限制網絡非法用戶訪問和獲取信息,可以采用權限設置方法;為了防止網絡傳輸中數據被竊取,可以使用信息加密和數字簽名技術;為了避免文本被非法復制和被盜用,可以采用數字水印技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