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簽訂背景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是國民政府蔣介石、宋子文授意當時的外交部長王世杰等人到莫斯科談判簽訂的,那么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背景是什么?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簽訂背景,歡迎大家閱讀。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簽訂背景
根據美﹑英﹑蘇三國于1945年2月達成的《雅爾塔協定》,1945年6月27日,中國國民黨政府行政院長兼外交部長宋子文偕外交次長胡士澤以及沈鴻烈、錢昌照、張福運、卜道明、劉澤榮等人和蔣介石特派隨員蔣經國,由重慶前往蘇聯首都莫斯科,為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與蘇共領導人斯大林進行談判。雙方經過十次會談,8月14日,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世杰(宋子文已辭去外交部長職務)和蘇聯政府外交部長莫洛托夫在莫斯科正式簽訂了《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及其《關于中國長春鐵路之協定》﹑《關于大連之協定》﹑《關于旅順口之協定》﹑《關于中蘇此次共同對日作戰(zhàn)蘇聯軍隊進入東三省后蘇聯軍總司令與中國行政當局關系之協定》等附件,并互換了關于外蒙古問題的照會等。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廢除
1950年,蘇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了《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廢除了《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1952年,中國國民黨政府在撤退臺灣后,以蘇聯“違約”為由,向聯合國大會提出“控蘇案”,并經大會決議通過。
1953年2月25日,中華民國外交部宣布正式廢除《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并否認外蒙古的獨立。中國國民黨政府外交葉公超聲明指出:
基于中國國民黨政府所提出之事實及證據,聯合國大會第六屆常會于四十一年二月一日(一九五二年二月一日)通過決議案譴責蘇聯,指出“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就日本投降后對中國之關系而言,實未履行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所簽訂之友好同盟條約”。蘇聯此種背信違約之舉,已使中國及中國人民受有嚴重之損害與不堪言狀之痛苦。由于蘇聯不顧其在中蘇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下之義務,繼續(xù)對中國進行侵奪、敵對之行動,意圖完全剝奪中國人民為一自由獨立民族之權利。蘇聯此種行動,迄今尚在進行之中,而其狂妄暴戾之程度與日俱增,從而嚴重威脅東亞及世界之和平及安全。在此種情形下,中國國民黨政府認為該約及其它有關文件既因蘇聯之行動而歸于無效,中國自有權解除其所受該約及其它有關之文件約束,爰正式宣告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之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及其他有關文件為無效。中國國民黨政府并保留中國及其他國家人民對于因蘇聯違反該約及其他有關文件所受之損害向蘇聯提出要求之權。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評價
正面評價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簽訂,加強了中蘇兩國對日協同作戰(zhàn),直至反法西斯戰(zhàn)爭完全勝利為止,條約保證了遠東地區(qū)戰(zhàn)后的穩(wěn)定和和平。條約簽訂后的第二天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
反面評價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是一種新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嚴重損害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充分表現了蘇聯的大國沙文主義和民族利己主義。
第一是強迫中方同意外蒙古獨立;
第二是迫使中方同意其在旅順港駐軍;
第三是迫使中方同意長春鐵路在資產各占50%的基礎上共同經營與管理,而經營管理權又歸蘇方所有。1952年10月13日,蔣介石在中國國民黨第七屆全國代表大會四中全會的講話中說,與蘇聯簽約放棄外蒙古,“實在是一個幼稚的幻想,絕非謀國之道”,是“我個人的決策”,“是我的責任,亦是我的罪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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