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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債券遠期與國債期貨交易規(guī)則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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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債券遠期與國債期貨交易規(guī)則都是是什么意思嗎?二者之間又有哪些不同呢?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標準債券遠期與國債期貨交易規(guī)則的不同,希望對大家有用。

  

  標準債券遠期與國債期貨交易規(guī)則的不同

  上清所計劃推出標準債券遠期集中清算業(yè)務,由其作為中央對手方為標準債券遠期交易提供集中清算及相關服務。標準債券遠期與國債期貨類似,均是以利率債為標的的衍生產(chǎn)品,二者的交易規(guī)則既有相似也有不同,下面我們做一簡單的對比。

  首先,國債期貨為交易所產(chǎn)品,標準債券遠期為銀行間產(chǎn)品,二者交易場所不同。在合約標的方面,標準債券遠期的標的為虛擬國開債,期限分別為3、5、10年;國債期貨標的為虛擬國債,5年期國債期貨可交割券為剩余期限4-5.25年的國債,10年期國債期貨可交割券為剩余期限6.5-10.25年的國債。

  準債券遠期的交易時間長于國債期貨,更符合銀行間債券交易習慣。在單位報價量方面,國債期貨最小報價單位為1手,對應面值為100萬的國債現(xiàn)券,而標準債券遠期單位報價量為1000萬,更能滿足規(guī)模較大的投資者需求。

  在結算方式上,國債期貨采用實物交割,而標準債券遠期采用現(xiàn)金交割。在參與機構方面,當前銀行及保險機構不能進入國債期貨市場,而標準債券遠期未對準入機構作出明確規(guī)定,預計將面向全部可進行銀行間債券交易的機構。此外,標準債券遠期也設有漲跌停板和持倉限額規(guī)定。標準債券遠期將為銀行、保險等不能進入國債期貨市場的投資者提供對沖、投機的工具,并能解決投資者由于國債期貨市場深度不足而難以進行大規(guī)模對沖、套利交易的難題。

  二者交易規(guī)則對比如下表所示:

國債期貨

標準債券遠期

合約標的

5年期國債期貨標的為票面利率為3%的名義中期國債,可交割券剩余期限4-5.25年
10年期國債期貨標的為票面利率為3%的名義長期國債,可交割券剩余期限6.5-10.25年

票面利率為3%的3年期、5年期和10年期虛擬國開債

合約月份

最近的3個季月

最近的4個季月

合約到期日

合約到期月份的第三個星期三

合約月份的第三個星期三(D日)

最后交易日

合約到期月份的第二個星期五

D-1日

報價方式

百元報價,凈價

百元報價,凈價

交易時間

9:15-11:30,13:00-15:15

9:00-12:00,13:30-16:30

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0.005元

0.001元

單位報價量

100萬

1000萬

價格漲跌幅

5年期國債期貨漲跌停板幅度為1.2%,合約上市首日為2.4%;10年期國債期貨漲跌停板幅度為2%,合約上市首日為4%

設漲跌停板,幅度尚未規(guī)定

結算方式

實物交割

現(xiàn)金交割

市場分層

實行分層清算制度,參與者包括清算會員與非清算會員,清算會員分為綜合清算會員和普通清算會員。
清算會員可直接參與本業(yè)務;非清算會員通過綜合清算會員基于代理清算間接參與本業(yè)務

持倉限額

對于投機客戶,合約上市首日起,持倉限額為1000手;交割月份前一個月下旬的第一個交易日起,持倉限額為600手;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起,持倉限額為300手

分為清算會員總持倉限額控制、單合約全市場單邊持倉限額控制和單會員單合約持倉量限額控制。
清算會員總持倉限額:清算會員總持倉限額采用“清算限額+個性化容忍度”模式。上海清算所根據(jù)清算會員的申請和業(yè)務開展情況,對每一個清算會員設置本業(yè)務的清算限額,并根據(jù)清算會員的資信情況,核定個性化容忍度。
單合約全市場單邊持倉限額:上海清算所為控制全市場對單一合約的持倉規(guī)模,降低結算風險,在本業(yè)務中設置單合約全市場單邊持倉限額。
單會員單合約持倉限額:上海清算所為控制各機構對于單一合約的持倉規(guī)模,防范頭寸集中度風險,避免操縱和逼倉等風險,在本業(yè)務中設置單會員單合約的持倉上限。

保證金

對于5年期國債期貨,保證金為1%,交割月份前一個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結算時起,保證金為1.5%,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結算時起,保證金為2%;對于10年期國債期貨,保證金為2%,交割月份前一個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結算時起,保證金為3%,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結算時起,保證金為4%

清算會員參與本業(yè)務,應向上海清算所交納保證金,包括最低保證金、變動保證金和特殊保證金。其中,變動保證金包括盯市保證金、超限保證金。

市場參與機構

銀行、保險暫不能參與

  期貨入門知識

  跨交易所套期圖利:在一個交易所賣出某一既定交割月份的期貨合約,同時在另一個交易所買進同一交割月份和同種類商品的期貨合約。利用兩市場間的價差獲利,如在芝加哥期貨交易所賣出12月份小麥期貨,在堪薩斯市期貨交易所買進12月份小麥期貨。

  套匯:套匯是指利用不同的外匯市場,不同的貨幣種類,不同的交割時間以及一些貨幣匯率和和利率上的差異,進行從低價一方買進,高價一方賣出,從中賺取利潤的外匯買賣。套匯一般可以分為地點套匯、時間套匯和套利三種形式。地點套匯又分兩種,第一種是直接套匯。又稱為兩地套匯,是利用在兩個不同的外匯市場上某種貨幣匯率發(fā)生的差異,同時在兩地市場上賤買貴賣,從而賺取匯率的差額利潤。第二種是間接套匯,又稱三地套匯。是在三個或三個以上地方發(fā)生匯率差異時,利用同一種貨幣在同一時間內(nèi)進行賤買貴賣,從中賺取差額利潤。時間套匯又稱為調期交易,它是一種即期買賣和遠期買賣相結合的交易方式,是以保值為目的的。一般是在兩個資金所有人之間同時進行即期與遠期兩筆交易,從而避免因匯率變動而引起的風險。套利又稱利息套匯,是利用兩個國家外匯市場的利率差異,把短期資金從低利率市場調到高利率的市場,從而賺取利息收入。

  套利:投機者或對沖者都可以使用的一種交易技術,即在某市場買進現(xiàn)貨或期貨商品,同時在另一個市場賣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并希望兩個交易會產(chǎn)生價差而獲利。

  投機交易:指在期貨市場上以獲取價差收益為目的的期貨交易行為。投機者根據(jù)自己對期貨價格走勢的判斷,做出買進或賣出的決定,如果這種判斷與市場價格走勢相同,則投機者平倉出局后可獲取投機利潤;如果判斷與價格走勢相反,則投機者平倉出局后承擔投機損失。

  操縱市場行為:是指參與市場交易的機構、大戶為了牟取暴利,故意違反國家有關期貨交易規(guī)定和交易所的交易規(guī)則,違背期貨幣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單獨或合謀使用不正當手段、嚴重扭曲期貨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買空:相信價格會漲并買入期貨合約稱”買空”或稱”多頭”,亦即多頭交易。

  賣空:看跌價格并賣出期貨合約稱”賣空”或”空頭”,亦即空頭交易。

  交割:期貨合約賣方與期貨合約買方之間進行的現(xiàn)貨商品轉移。各交易所對現(xiàn)貨商品交割都規(guī)定有具體步驟。某些期貨合約,如股票指數(shù)合約的交割采取現(xiàn)金結算方式。

  交割日:根據(jù)芝加哥期貨交易所規(guī)定,交割日為交割過程內(nèi)的第三天。合約買方結算公司必須在交割日將交割通知書,連同一張足額保付支票送抵合約賣方結算公司的辦公室。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的買賣雙方于合約到期時,根據(jù)交易所制訂的規(guī)則和程序,通過期貨合約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將到期未平倉合約進行了結的行為。商品期貨交易一般采用實物交割的方式。

  現(xiàn)金交割:是指到期末平倉期貨合約進行交割時,用結算價格來計算未平倉合約的盈虧,以現(xiàn)金支付的方式最終了結期貨合約的交割方式。

  近期(交割)月份:離交割期最近的期貨合約月份,亦稱現(xiàn)貨月份。

  遠期(交割)月份:交割期限較長的合約月份,相對于近期(交割)月份。

  升水: 1)交易所條例所允許的,對高于期貨合約交割標準的商品所支付的額外費用。2)指某一商品不同交割月份間的價格關系。當某月價格高于另一月份價格時,我們稱較高價格月份對較低價格月份升水。3)當某一證券交易價格高于該證券面值時,亦稱為升水或溢價。

  開倉:開始買入或賣出期貨合約的交易行為稱為”開倉”或”建立交易部位”。

  持倉:在實物交割到期之前,投資者可以根據(jù)市場行情和個人意愿,自本地決定買入或賣出期貨合約。而投資者(做多或做空)沒有作交割月份和數(shù)重相等的逆向操作(賣出或買入),持有期貨合約,則稱之為“持倉”。

  平倉:交易者了結手中的合約進行反向交易的行為稱”平倉”或”對沖”。

  分倉:交易所會員或客戶為了超量持倉,以影響價格,操縱市場,借用其他會員席位或其他客戶名義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規(guī)避交易所持倉限量規(guī)定,其在各個席位上總的持倉量超過了交易所對該客戶或會員的持倉限量。

  移倉(倒倉):交易所會員為了制造市場假象,或者為轉移盈利,把一個席位上的持倉轉移到另外一個席位上的行為。

  對敲:交易所會員或客戶為了制造市場假象,企圖或實際嚴重影響期貨價格或者市場持倉量,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或價格進行交易或互為買賣的行為。

  逼倉:期貨交易所會員或客戶利用資金優(yōu)勢,通過控制期貨交易頭寸或壟斷可供交割的現(xiàn)貨商品,故意抬高或壓低期貨市場價格,超量持倉、交割,迫使對方違約或以不利的價格平倉以牟取暴利的行為。根據(jù)操作手法不同,又可分為“多逼空“和“空逼多”兩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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