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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學康德論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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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學康德論文

  西方哲學康德論文篇二

  不盡的康德哲學

  本世紀五六十年代以后,是法國 哲學 群星燦爛的時期,顯示了一種世紀末和世紀交替的特色。這時的法國哲學家每有新的精彩議論,常使人在眼花繚亂中驚心動魄。但法國的這些哲學新星,都有深厚的學問基礎;他們是“ 現(xiàn)代 的”、“后現(xiàn)代的”,但他們并沒有把“古典的”拋開一邊,而是認真地 研究 它,在這個基礎上使自己的創(chuàng)新在 理論 上厚實起來。這是“學問”之道。

  德羅茲(Gilles Deleuze)是法國哲學新星中的一員,思想相當激進,但1963年,他出版過一本論康德哲學的書,叫“La Plilosophie Critique de Kaut”。這本書1984年被譯成 英文 出版。

  我最初知道這本書是1988年在英國牛津時蒙特菲爾(Alaf Monteniore)向我推薦的,回國后,我竟然買到這本書的英譯本。拜讀了三遍,我覺得這是一本在總體上把握康德哲學思想最精練、最認真、也最有新意的杰作,它篇幅很小,英譯才80頁,而 內容 卻囊括了康德的三大批判;小而涉及面廣,對關鍵 問題 卻絕不含糊,譬如康德在論述時空時為什么分“形而上學的解釋”和“先驗的解釋”,過去我們讀康德書時也總想找出一些切入點來,但卻不清楚,德羅茲以“Quid facti”(事實上的)和“Quid juris”(權限上的)來分,就比較清楚。這本書,往往能在看起來比較小但實際卻相當要緊的關節(jié)上,有中肯的闡述。在德羅茲為這個英譯本新寫的“序言”中,把康德哲學與近幾十年哲學思想中的一些新問題如時空、同異、有序無序等 聯(lián)系起來,使康德哲學在現(xiàn) 時代 呈現(xiàn)出一個新的面貌,有一個新的意義。此種意義并不是現(xiàn)在的人硬加給康德的,而是原本就在康德的著作中,只是只有現(xiàn)代的人——經過“現(xiàn)(當)代”、“后現(xiàn)代”思潮“洗禮”的學者,才能把它們識別、闡發(fā)出來。

  一、應該從何種總體角度來理解康德哲學

  德羅茲在總體地把握康德哲學這一點上是很扎實的,這倒不僅僅是他把康德三大批判統(tǒng)一起來考慮。因為這個 工作,已有不少學者做過;而在于他對這三大批判的理解,有一個過去不太為人注意,或注意不夠的總體的角度,這個角度同時也是康德自己所要緊緊把握住的。這個角度就是:人的理性在脫離了 自然 狀態(tài)進入文明狀態(tài)后,如何行使自身的合法權利。哲學離不開理性,它面對的是文明的世界,而不是自然的世界;這個世界是有“法度”的,理性就是要為這個文明世界的成員分配適當?shù)?ldquo;權限”,使之安居樂業(yè)、各得其所,而不致分崩離析。有“法度”的世界就是一個“國度”。

  過去我們讀康德的書時當然也知道他喜歡用“王國”這個詞,像目的王國、人的王國等;而且也指出過他喜用 法律 的名詞,以為他是借用來的,有點比喻的性質,并不當真認為有什么實質性的意義。讀了德羅茲的書后,才發(fā)現(xiàn)原來這正是康德哲學的主要立意所在:康德哲學就是要為這個文明的理性王國找出各種“職能”的立法根據(jù),分清各種“職能”的立法權限,而防止各個“職能”之間的“越權”(過去常用“僭妄”或“僭越”)。

  說起“職能”(faculties),也是德羅茲提出來理解康德哲學的一個主要的詞。這個詞過去也用,但常從 心理、生理上來讀它,理解為“能力”。嘗奇怪為什么德羅茲在研究康德這個反心理主義者的哲學時,卻要用這個詞。原來,仍然要從“王國”的角度來理解faculties。從一個“國度”來理解“faculties”,大概就是職司、職能的意思,連學校、公司的職員都可以叫“faculty”??档抡軐W,就是要研究文明的理性王國如何合度地行使理性各種職能部門,所以faculties這個詞就很關鍵,對理解康德哲學的總體思路,很重要。

  二、關于高級“職能”

  當然,faculties也并不排斥主觀“官能”的意思。相反,“官能”仍是這個詞的主要內涵,只是在康德哲學中,“官能”有高下之分,而哲學所要探討的,是“官能”的高級職能。官可以是“生理性”的,如五官;也可以是“人性”的、“心理性”的,常被分為知、情、意三種,知為知識,分真假;情為情感,分愉快與痛苦;意為意志(欲望),分善惡。既然是一個“王國”,其“官(員)”也就有低級、高級之分,而其高下、大小之“分”也,在于“服從”。下級“服從”上級,“小官”服從“大官”。在德羅茲看來,康德的這個“文明王國”亦有此種區(qū)分:知、情、意三個方面都有各自的高級“立法長官”,治理各自的管區(qū),使各個管轄范圍得以“自治”;當然也包括各管區(qū)之間的溝通和協(xié)調。所有這三部分能得以自治的根子,在于理性本有最高的立法權:“理性”是知、情、意三軍的最高統(tǒng)帥,是文明王國的“最高統(tǒng)治者”。然而,包括理性在內,各管區(qū)的“長官”,在康德看來,都只有“立法”權和“審利(評判)”權,而“行政”、“執(zhí)行”權,則在 經驗手中。“立法”與“評判”權在經驗之外——先驗的;“法律”之運行則在“經驗”之中。哲學是研究理性如何在各領域分配合適的“立法權”,而各經驗 科學 ——物 理學 、心理學等等,則處理在各自的領域如何實現(xiàn)各自的權利,如何使“法律”具體運作,從而使這個“文明王國”在實際上繁榮昌盛起來。

  這是德羅茲研究康德所采取的一個總的角度。在他眼里,康德的哲學系統(tǒng)很像一個實際的(資產階段)“王國”,實行著三權(或二權)分立,各權“自治”,但都又依據(jù)統(tǒng)一的原則——理性。“理性的王國”與“現(xiàn)實的王國”一樣,大小官員各司其職,低級服從高級,而問題正在于各級官員憑什么有發(fā)號施令的“權力”?他們又根據(jù)什么來劃分勢力范圍?康德所謂“批判哲學”的“批判”,就是要為劃分(厘定)各種“權力”的“限界”(權限),“審議”各職能部分的“權限”,毋使“僭越”而“越俎代庖”。

  德羅茲還進一步區(qū)分“職能”的兩種含義:一是指知、情、意本身的,如知識有高級職能,欲望、情感也有,即對象、外界向心智提供的各種表象之間的關系,服從何種“法律(則)”結構起來;另一種意思是由提供此種“表象”之來源——如“直覺”、“概念”及“觀(理)念”,都受理性推理的必然性所決定,因而有其必然和普遍的性質。這是康德哲學的研究者常常討論的題目。而德羅茲所要解決的是理性如何會(能)對這種含義上的“職能”具有必然的“號令權”?在德羅茲看來,理性之所以管得著這些領域,乃在于它對這個“王國”中一切“成員”(臣民)都有“關切”(interest)的關系。盡 管理性不是(不應)直接——而是本應通過知性(悟性)來向“自然”立法,但由于理性對自然所具有的“關切”,所以才會產生矛盾、辯證的“幻相”。理性這個“王國”的“最高立法者”,對自己已分配下去的權限亦不得“僭越”,因而理性不是“王國”的“獨斷者”——“獨裁者”。

  德羅茲理解的康德哲學,實際上受著他自己對 社會 —機器的興趣的巨大 影響 ,但他此種理解角度,對揭示康德“哲學王國”作為(資產階級)市民“王國”的投影來說,卻是相當有意義的。由于 中國 社會 歷史 進展的特殊性,我們對此種(資產階段)“王國”(資產階級法制社會) 體會不如西方人深刻,在我們研究康德哲學時,對德羅茲這種揭露,就覺得有更多的幫助。

  三、“知性(悟性)向自然立法”

  在這個理性的“王國”中,首先遇到的是人與自然的關系,人如何把自然也接納為這個“王國”的“成員”;自然不再是荒漠,而也成為文明的組成部份。這是康德“知識論”——亦即《純粹理性批判》要解決的問題。

  這一部分,是人們談論得最多的部分。長期以來,西方的學者理解康德哲學的變革意義,重心也放在這一部分,因而有近代西方哲學由“本體論”向“知識論”轉化之說。也正是在這部分,康德自詡他的學說是一場“哥白尼式的革命”。

  所謂“哥白尼式的革命”,按康德自己的解釋,是指過去的哲學知識論都是讓主體圍繞客體轉,要主體服從(符合)客體;如今則讓客體圍繞主體轉,客體要服從(符合)主體。這個軸心的轉換,并不是說康德主張客體無根據(jù)地服從主體的想法;這是瘋狂,不是科學,而康德恰恰是要為科學(知識)尋求根據(jù)的。什么叫科學(知識)?科學(知識)一定要有普遍性、必然性。德羅茲很強調這一點,因為休謨把科學(知識)只看作經驗的,因而覺得沒有普遍必然性。德羅茲說,如果我說:“我看到了數(shù)千次日出”,這并不是科學(知識),而只有當我說“明天太陽會升起”,才是知識判斷,如“水在100攝氏度時就一定會沸溢”一樣。這也就是我們現(xiàn)在常說的,科學知識涉及問題是“可預言(測)”的。

  康德進一步的問題,亦即“批判哲學”的核心問題在于:我們有何種根據(jù)作出這種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科學知識論斷?如果我們的科學知識只是我們的主觀表象符合被表象的“對象”,那末“對象”的千變萬化,使我們“無權”說我們的論斷就一定會符合它們。不僅如此,如果事情只在于:休謨認為此種符合沒有必然性,而康德則認為有必然性——過去我們實際大都只停留在此種認識上,那末康德不過是以一種(獨斷的)意見代替了另一種(獨斷的)意見??档碌呢暙I不僅在于指出了在“事實上”“對象”有不可缺少的“存在方式”(時間、空間)和“本質屬性”(如實體、因果等),即“對象”必定有“先天的直觀形式”和“先天的概念(范疇)形式”,而且還要問,為何會有此種先天的形式,它們如何能夠(有權)使“對象”成為可預言(測)的。過去的理性主義哲學家在指出“事實上”的“根據(jù)”(即“形而上學”的闡明上)做了大量工作;而后部分的工作,即在“權限”上“可預言(測)”的知識如何可能,則是康德“批判哲學”的主要著力點,也是此種哲學的重要歷史貢獻。康德把這部分工作叫做“先驗的闡明”(時間、空間)和“先驗的演繹”(范疇)。

  時間和空間是直接呈現(xiàn)在我們面前的,所以是“presentation”;而范疇的形式,則是此種綜合的再綜合,故為“Re—presentation”,前者為直觀(覺),后者為知(悟)性,而直觀與知性又通過想象力聯(lián)接起來,此三種職能都在理性“關切”之下,行使自己的“立法”權。

  在康德“知識論”中,人們常常討論理性的僭越,過去我們一般理解為:知性越超了自己的“權限”,將直觀與范疇形式運用到無限、大全上去,就會相矛盾,出現(xiàn)幻相;而此種無限、大全原本只是一種觀(理)念,本沒有經驗直觀對象與之相對應。這種理解并不錯,但還不夠。德羅茲說,所謂“僭越”除了知性妄圖為本體“立法”的意思外,還有理性從“最高立法者”位置上“屈降”下來,“過問”本是分配給知性“管”的事。因為理性對自然也很“關切”,才讓知性為自然立法;但理性對自然的“關切”,只限于思辯的(speculative),而所謂“思辨的”是指:“事物”作為外在于我們自身的存在物,沒有根據(jù)要求它“服從”知性所立“法則”,而只能要求“事物”向我們顯現(xiàn)的那個“樣子”(通過時間、空間),即現(xiàn)象“服從”此種“立法”。“speculative”原有鏡象的意思在內,而理性如果憑自己“推論”(動詞reason)的力量,要去把握現(xiàn)象后面的本體(事物本來的樣子),要本體也“服從”知性的立法,則鏡象就成了幻相。

  從這個意義說,知性自己不會越權,而是理性讓它越權,所以叫“理性的僭妄”,不是“知性的僭妄”。所以,德羅茲說,康德第一批判的書名才叫“純粹理性批判”,批判的是“理性”,不是“知性”(英譯本,第25頁)。同樣,過去我們常說,“純粹理性批判”可以理解為“思辨理性批判”,就不很確切,因為“批判”的并不全是“思辨理性”而正是“純粹理性”,或叫“純粹思辨理性”,“純粹”不可少。

  四、如何為“自由(者)”立法?

  在自然以及關于自然的知識領域里,理性是為“外來者”立法,是為“自然”(所提供的感覺材料)立法(“移民歸化法”),而在“ 實踐”的領域里,理性就為“自己的公民”立法,為“自由民(者)”立法。在自然領域中,理性建構起一個必然的“王國”,而無關乎“欲望”——不管“愿意”與否;在實踐的領域里,理性則建構一個自由的“王國”。自由而成為“王國”,自由而有“法度”,就是“欲望”的“高級職能”。

  在“實踐”的領域中,理性的立法對象是自由。兩個以及兩個以上的“自由(者)”之間,如何立約、立法?

  自由不是隨心所欲,為所欲為。低級的“欲望”原是需要,是迫使,是必然——英文necessary,德文notwendig,原本都有“生理需求”的意思,因而是不自由。自由是對此種需求、欲望的擺脫,自由是不受限制,是無限,因而它并不能在感性世界找出“對象”來。此種高層次的自由,只有人作為理性存在者才擁有。自由即理性,自由(者)之間的關系,即理性者之間的關系,亦即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物與物、人與物之間的關系,因此,“自由(者)”的關系,不是“自然(者)”的關系,不是“思辨者”的關系,而是“實踐(者)”的關系,“道德(者)”的關系。于是,《純粹理性批判》涉及理性如何為自然(王國)立法;《實踐理性批判》涉及的乃是理性如何為自由(王國)立法。

  諸“自由者”的聚集,不是一盤散沙,同樣是一個有法度的“國度”,然而,自由的法度,不同于自然的法度。自然的“法”受制于自然提供的感覺材料;自由的“法”則是理性為自己立法,因而完全是“形式”的,而不是“質料”的。“自由法”不教導人在何種情況下如何去做,而只教導人不論何種情況都“應”如何去做。順應和改變 環(huán)境是人與其他動物所共有的特性,其區(qū)別只是程度上的;但不顧任何環(huán)境、無條件地去做事,才是只有人才有的特性。此種不計成敗利鈍的“應該”,是為理性的“無條件”“命令”。“命令”即法令,“自由者”只服從理性自身的命令、法令(law),不服從自然的、必然的“法則”(有條件的法令)。所謂“不服從”乃是“不顧計”,“不以其為出發(fā)點”。

  在“自然的王國”,理性立法是為“外來的臣民”;在“自由的王國”,“理性”則為“自己”立法,所以,在這個領域里,“立法者”與“臣民”是“同一”的(英譯本,第32頁)。這樣,“自由(者)的王國”就是一個高度“自治”的王國。在這個王國中,各“自由(者)”之間的關系,曰誠,曰仁,曰敬。“自由(者)”不能成為“質料”(材料、工具、手段),不能被“利用”來去做另一個東西,達到另一個目的。

  “自由(者)”之間的關系不是“知識性”的,“自由(者)”的行為具有“不可預測性”,但因其“誠”而“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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