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亞里士多德哲學的論文(2)
有關亞里士多德哲學的論文
有關亞里士多德哲學的論文篇二
淺析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摘要:亞里士多德是古希臘文化的集大成者、近代西方法治和憲政理論的奠基人。亞里士多德深入研究了158個城邦的憲法,并在繼承前人的基礎上闡述了他的法治思想。本文首先闡釋了亞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產生的因素;其次論述了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還從城邦(國家)、國家政體的角度探析了其法治思想,ian思想;還從城邦(國家)、國家政體的角度探析了其法治思想;最后評析了亞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影響。
關鍵詞:亞里士多德;城邦;政體;正義;法治
亞里士多德是政治學的創(chuàng)始人,法治理論和憲政理論的奠基人。馬克思稱其為“古代最偉大的思想家”①,恩格斯稱其是“古代最博學的人物”②,黑格爾說:“如果真有所謂人類導師的話,就應該認為亞里士多德是這樣一個人”③,梁啟超說:“試一翻泰西汗牛充棟之科學書,觀其發(fā)端出敘本學之沿革,無論何科,無不皆本推于亞里士多德”④。由此可見,亞里士多德是一位百科全書式的學者,他的著作涉及領域十分廣泛。就法學方面,他深入研究了158個城邦的憲法,對古希臘的法律思想進行了疏理、總結和概括,明確地提出法治優(yōu)于人治的思想,并建立起了系統(tǒng)的法律哲學。
任何理論的形成都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和基礎,都是建立在對社會和生活思考的基礎之上的,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形成也不例外。亞里士多德出生于公元前384年,那時正是馬其頓統(tǒng)治時期,他生活在一個危機四伏、急劇動蕩的時代,各種政治力量相互交錯。但是亞里士多德能夠冷靜的面對現(xiàn)實,進行細心的總結,并探尋人的行為及其國家生活的道德性,試圖為城邦政治制度尋找一條能夠擺脫危機的道路,使之在充滿社會矛盾和面臨分崩離析的城邦中繼續(xù)保持社會秩序的和諧和穩(wěn)定。公元前367年,亞里士多德進入柏拉圖學園學習,后又在園內任教,一直到柏拉圖去世,前后達20年之久,被稱為“學園之心”。柏拉圖的思想深深的影響了亞里士多德,不過后來亞里士多德在許多問題上另辟蹊徑,并把柏拉圖思想作為批判的靶子,甚至有意夸大他和老師的分歧,“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是其學術品格的真實寫照,并且“柏拉圖曾經常稱亞里士多德為小駒。他用這個名字是什么意思呢?眾所周知,小駒吃足了奶就會亂踢它的母親。”⑤亞里士多德自始至終力主法治,在人類歷史上最早全面探討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論基礎,提出了“法治優(yōu)于一人之治”的主張,形成了“良法之道”和“普遍遵守”的法治思維模式。
亞里士多德是第一個明確提出法治概念的人,他在《政治學》中指出:“我們應該注意到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不能實現(xiàn)法治。法治應該包括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的良好的法律”。⑥亞里士多德的這一精辟論述,被人們譽為“亞里士多德法治公式”。在亞里士多德看來,良法是法治的基石。“良法應該是和優(yōu)良的政體相適應的法,是體現(xiàn)全體城邦各種階級公共利益的法,是正義的法”。⑦亞里士多德認為法律善惡的衡量標準尺度是正義,盡管惡法也能導致法律的統(tǒng)治,但絕不可能達到真正的法治。他從遵守法律的主體上強調不僅要一般的公民守法,而且也要執(zhí)政人員守法。“法律之所以能見成效,全靠公民的服從”。(第276頁)
法治和人治是實現(xiàn)國家和社會治理的兩種方式,亞里士多德從政治現(xiàn)實出發(fā),否認了“完人”存在的可能性,明確提出了“法治應當優(yōu)于一人之治”。在主張法治的同時,并未抹殺個人的智慧,他說:“主張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殺人們的智慧。他們就認為這種審議與其寄托一人,毋寧交給眾人”,但又在法律未定之事進行審議和裁斷的時候,“總得限制這些人們只能在應用法律上運用其智慮,讓這種高級權力成為法律監(jiān)護官的權力”。(第167-168頁)
亞里士多德從正義論出發(fā),認為法律與正義之間存在緊密的聯(lián)系。首先,法律是正義的化身、體現(xiàn)和保證。亞里士多德認為“要使事物合乎正義,必須有毫無偏私的權衡;而法律恰恰是這樣一個中道的權衡”(第169頁),法律的好壞完全以是否符合正義為標準。城邦的建立是出于人類的自然要求,而法律則是這種需求的保障,因此城邦是不能沒有法律的。其次,正義是法律的目的。亞里士多德認為,“法律的實際意義卻應該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進于正義和善德的[永久]制度”(第138頁),在社會關系中人們服從法律就是服從正義,而法律的目的在促進正義的實現(xiàn),要利用法律節(jié)制人民、教育人民、培養(yǎng)人民的正義觀念和善德觀念,因此正義是法律的目的。從這種意義上講,亞里士多德的法律觀是正義法律觀。
亞里士多德在談論法治問題時,強調所立之法必須得到普遍的服從,但有個前提就是所立之法必須是制定的良好法律。亞里士多德認為:“真想解除一國內憂,應該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爾的機會。”(第102頁)立法家要制定良好的法律,就必須注意以下三點:第一,良法必須是照顧全城邦利益的法律。他認為,所謂的變態(tài)政體就是只照顧執(zhí)政者自己利益的政體。“對于一個由同樣而平等的分子組成的團體來講,以一人統(tǒng)治萬眾的制度就一定不適宜,也一定不合乎正義——無論這種統(tǒng)治原先有法律為依據(jù)或沒有法律而以一人的號令為法律,無論這一人為好人而統(tǒng)治好人的城邦或為惡人而統(tǒng)治的城邦,這種制度都不宜并且不合乎正義”(第172頁)。第二,良法必須能夠維護合理的城邦政體于久遠的法律,這就必須要使立法適合于不同的政體。“凡是有志于制定適合各種政體的法律,或為不同政體的城邦修改其他現(xiàn)行法律,就必須先行認識政體的各個類型及其總數(shù)。”(第178頁)立法者應該研究各種政體的之所以保全和傾覆的種種原因,尋找保全政體的方法,精心制造出良好的法律,以創(chuàng)制一個使政體持久的機制。第三,立法家要注意法律的修改。亞里士多德強調修改法律的重要性,同時也強調法律的穩(wěn)定性,立法家對法律的修改一定要持謹慎的態(tài)度。
亞里士多德既肯定執(zhí)政者個人智慧的作用,也強調執(zhí)法者要嚴格遵照法律,“只是所有的規(guī)約總不能概括世事的萬變,個人的權力或若干人聯(lián)合組成的權力只應在法律有所不及的時候,方才用它來發(fā)號施令,作為補助”(第147頁)。同時他也強調公民守法的重要性,他認為這是維護法律的權威的必要條件。法治要以良法為要件,但是在社會中普遍良好的秩序要基于普遍守法的習慣,法律要有實效,全靠民眾的服從。他認為,自由并不意味著不受拘束地放任自己,而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追求善的生活。法律是城邦所訂立的生活規(guī)則,它雖約束每個人的行為,但并不是與自由相對立的,“法律不應該看作[和自由相對立的]奴役,法律毋寧是拯救”(第276頁)。
關于亞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影響,涅爾謝相茨這樣說過:“亞里士多德對整個后世的哲學和政治思想發(fā)生了巨大的、在各個細節(jié)上都難以估量的影響……古代的、中世紀的和近代的大思想家沒有一個能繞過亞里士多德的創(chuàng)作遺產,也沒有一個能直接或間接地回避自己對亞里士多德的態(tài)度。公正地講,前面講過柏拉圖的影響,在許多原則上也適用于說明亞里士多德的全世界歷史性影響。”⑧由此可見,亞里士多德不僅是政治學的鼻祖,還繼承和發(fā)展了古希臘的政治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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