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文化論文
中國古代文化論文
我國古代法律文化作為幾千年歷史長河中各種經驗和傳統的綜合,其內容以及特征表現對于我國法制研究有著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學習啦小編整理分享的關于中國古代文化論文的相關文章,歡迎閱讀!
中國古代文化論文篇一
淺析中國古代法律文化
摘要:我國古代法律文化作為幾千年歷史長河中各種經驗和傳統的綜合,其內容以及特征表現對于我國法制研究有著重要的作用,而隨著政治、經濟以及社會形態(tài)的發(fā)展、變更,我國法律文化亦進行了相應的發(fā)展與進步。
關鍵詞:中國 法律文化 特征 發(fā)展
一、 法律文化的界定
法律文化是指一個民族或國家在長期的共同生活過程中所認同的、相對穩(wěn)定的、與法和法律現象有關的制度、意識和傳統學說的總體,其主要包括法律意識、法律制度、法律實踐,是法的制度、法的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等活動中所積累起來的經驗、智慧和知識,是人民 從事各種法律活動的行為模式、傳統和習慣。①隨著政治、經濟的不斷發(fā)展,政治、經濟的不斷全球化,在未來世界競爭中,文化的競爭將是最為終局性和關鍵性的。法律文化通俗來講就是法律觀念或者法律意識,其所涉及的只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階層的人們對法律及司法機構、法律職業(yè)家等的態(tài)度,對于解決沖突方式的選擇、政府標準以及法律價值尺度等。其具有著比較明顯的特征:第一,法律文化是人類文化的組成部分;第二,法律文化是社會觀念形態(tài)、群體生活方式、社會規(guī)范和制度中有關法律制度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總體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動而產生的內容;第三,法律文化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法律意識形態(tài)本適應的法律制度、組織、機構的總和;第四,法律文化是一定社會對法或法律制度的觀點和態(tài)度的形態(tài),包括法律意識及法律制度運行機制等方面。②通過以上的這些特征分析,法律文化其主要是社會實踐以及法律實踐所積累經驗的綜合,是所有人類精神成果的總和。
二、 中國法律文化的內容
我國法律文化,其屬于世界法律文化范疇,其亦是法律意識、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實踐等幾千年經驗、知識、習慣、行為模式以及傳統的總和。但是其作為中華法系的精髓,從上古開始一直到清末,必然會存在著其獨自所有的特征。我國的法律文化大致內容可以概括為:德主刑輔的理論學說、傳統法律文化集體本位精神,無訟息爭的心理傾向,視法律為工具的價值判斷。③我國法律文化在其幾千年的積累過程中,逐漸形成了獨特的法律價值、法律理念以及司法傳統。
三、 中國法律文化的特征
我國法律文化作為與西方資本主義法律文化相對比的東方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杰出代表,其顯示出較強的穩(wěn)定性與持續(xù)性,這與其自身所具有的獨特法律文化特征不無關系。
首先,“禮法合一”,“德主刑輔”。這種法律文化理念是我國古代法律文化所秉承的,“禮”在中國作為一種行為規(guī)則,在古代被作為治國的根本,“禮”包含了中國古代的所有意識范疇。同時,古代的法律中,對于法律的預防作用利用較小,其注重法律的懲罰與威懾作用。
其次,“皇權至上”,“家族權力本位”。中國古代強調國家權力本文,家族權力本文,君主的權力之大可以達到制約法律的地步。君主作為國家法律的最高來源,對于法律的支配與限制有著決定性的權力,在家庭中,家族的族長或者家庭的父親以及兄長視為家庭法律的制定者。同時,地方行政長官的權力集行政權力與司法權力于一身。
第三,我國古代的法律是公法與私法合一,實體法與訴訟法合一,這就形成了以刑法為核心的中華法系這一具有獨特特征的法系。
第四,“息事寧人,平爭止訟”。我國古代的法律心理是簡單解決事情,簡單解決人際關系,盡量避免不必要的、過大的矛盾產生以及激發(fā)。這種法律心理的生成,與“天人合一”的精神刺激以及“家族本位”的利益模式相關。人們認為其行為的好壞以及行為的對錯自然有上天對其作出判斷,同時家族利益凌駕于個人利益之上,均會形成簡單解決所有事情的行事心理。
最后,“國法、天理、人情、相結合 ”。在我國古代的審判中,在適用國家法律的同時,還要注重人情以及案件的正義性這些情節(jié),而且在某些時候將這些情節(jié)放大。如“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人情是避免懲罰的合理理由,當然“皇恩”在司法審判中也會產生一定的作用,這種“天之之理”也是審判的參照依據。對于人情作為裁量依據,筆者認為其是存在著一定理由的,就是東漢董仲舒提出的“儒術”,要求人人對其自身行為進行各自約束,這無形中就增加了人與人之間的禮教與倫理約束。④
四、 中國法律文化的發(fā)展
我國古代法律文化有著多種傳統,顯示出來多種特征,但隨著時間的不斷發(fā)展,政治、經濟以及文化的不斷變遷,我國法律文化也進行了不斷的發(fā)展與進步。
首先,以民為中心替代以刑為中心。隨著經濟以及人文的發(fā)展,僅僅以懲罰作為統治的手段出現較大的爭議,慢慢的,社會形態(tài)出現變更,加之經濟的不斷發(fā)展,權利的不斷深入,“民刑并重”逐漸取代了“重刑輕民”,法律不再是作為懲罰的工具,法律亦是保護權利的工具。
其次,司法開始逐步獨立。在我國古代司法權與行政權集于地方官員一體,司法權力的行使往往會受到行政權的干涉。但是,在政治、經濟的不斷發(fā)展,我國從制度、物質保證、職業(yè)資格等方面作出了司法獨立特別是法官獨立的相應規(guī)定。
最后,法律體系的開放性。我國古代的法律是比較封閉的,在早期,法律是只有統治階級才有權知道的,這是由于我國的自然經濟以及宗法制度決定的。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漸形成以及人民民主專政國家的建立,法律體系不斷開放,不僅人民民主化不斷加強,對于與世界其他國家的法律交流也不斷增加。(作者單位:西南科技大學)
參考文獻:
[1]閻輝:“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現代法律意識的消極影響”,《法制與社會》,2013年第1期。
[2]于向陽:“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價值”,《南昌教育學院學報》,2013年第2期。
[3]楊顯濱:“論當代中國法律文化價值的應然歸屬”,《河北法學》,2013年2月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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