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學籍管理制度
中小學學籍管理制度(精選8篇)
學籍妥善管理很重要,看下怎么制定吧。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工作中的行為規(guī)范,可以引導、教育員工約束自己的行為,防止出現不良行為。以下是小編給大家?guī)淼闹行W學籍管理制度,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中小學學籍管理制度篇1
1、新生辦理入學手續(xù)后,既取得學歷,由教導處負責登記造冊和統一編號并按規(guī)定建立學生檔案。
2、各班主任要認真填寫學生的學籍卡片,交教導處保存。
3、學生因家庭住址遷移確須轉學的,須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轉出。
4、學生請假必須履行正式手續(xù),否則做曠課論處。請假三天以內者,由班主任審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由教導處審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長審批。
5、學生因病休學必須呈交請求休學報告及醫(yī)院證明,由學校發(fā)給休學證明書。學生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復學時學??筛鶕鋵嶋H學歷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編入相應的班級。
6、因故在非戶口所在地申請就學的學生,經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可準其借讀,并可按有關規(guī)定收取借讀費。
7、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一律不準退學。
8、學生違反《小學生守則》、學校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和國家法律,學校要與家長配合教育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態(tài)度好壞,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學生可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
9、小學應從德、智、體等方面評價學生。要做好學習困難學生的輔導工作,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
10、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必要處分。
(1)新生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學,或入學后一月內因病停學。
(2)在籍學生一學期內,曠課三十六節(jié)。(三次遲到或早退算一節(jié)曠課)。
(3)一學期內請事假累記達一個半月。
(4)在籍學生開學時逾期三天不到。
(5)休學期滿,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xù)。
中小學學籍管理制度篇2
為了進一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對小學生的學籍管理,作出如下規(guī)定:
一、新生入學
小學入學年齡為六周歲(喪失學習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歲。
學生入學后設立“義務教育登記卡”、“學生名冊”、“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小學生體格檢查表”、“小學生體育合格登記表”(適用四年級以上)、“小學生手冊”、“嘉興市小學生德育手冊”等檔案材料。
二、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借讀:
1、學生轉學,需經校長審批,由中心學校發(fā)給學生轉學證明,辦理轉學手續(xù)(九年制義務教育登記卡、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等檔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學期請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時數超過上課總課時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難者。因病或體弱長期休養(yǎng),由本人或家長(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yī)生證明,班主任同意,學校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xù),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須辦理續(xù)休手續(xù)。
3、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要求復學者經有關單位證明,學校審核批準后,可以復學。
4、對小學在籍生,除因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處理退學。
5、借讀:
凡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借讀生,必須持“義務教育登記卡”、“轉學證明”、“成績手冊”等材料到借讀學校取得學籍。
借讀生必須按規(guī)定交納借讀費,借讀費一般一次交清,否則不得辦理報到注冊手續(xù)。
三、實施義務教育的小學一律實行不留級制度。
中小學學籍管理制度篇3
學籍管理是學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為了號召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進一步加強學籍管理,努力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嚴格控制輟學率,我校特制定如下幾點規(guī)定:
一、學籍
在校學生一律以市教委中教科審計時認可的為準,具有本校的學籍的學生才有領取畢業(yè)證書的資格,其余在校學生一律為借讀生,不予發(fā)放畢業(yè)證書。
二、轉入
凡轉入我校的學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家長工作調動行政介紹信、部隊轉業(yè)復員證明式家庭戶口遷移證;
②原學校開具的轉學證明;
③戶口屬于我校范圍內的地段;
④市教委中教科同意接收的證明;
⑤學生必須向我校交驗全部轉學材料,包括學生檔案、各門會考成績報告等。
對于不符合轉學的學生一概不收。
三、轉出
對于確因家長工作調動,戶口遷移,住地變更或因特殊情況,需投靠外地親屬的學生,由本人家長(或監(jiān)護人)申請,交驗轉入學校蓋章的轉學聯系表,經我校政教處主任在轉學聯系表上注明蓋章,再開具轉學證。
四、休學
學生因病,經縣級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轉長時間治療,需本人申請、家長同意、班主任簽字,附上醫(yī)院的收款發(fā)票,交政教處批準,上級市教委批復,可以休學,并發(fā)給休學證書,休學一次為一年。
五、復學
學生休學一年期滿后,方可于學年或學期開學前一周內,提出復學申請,經政教處審查批準,可復學。因病休學的學生復學,須有縣級以上醫(yī)院證明已恢復健康,可以堅持正常學業(yè)。才能復學。
六、退學
義務教育期間,無極其特殊原因,未經批準,不允許退學。學生因嚴重疾病不能堅持學習,家庭有特殊困難不能堅持學習,學年無故曠課累計七十二節(jié)作退學或自動退學處理。
凡退學學生,注銷學號,不再恢復學籍,受處分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fā)退學證明,不發(fā)其他證書。
七、留級
學生補考后,仍有三門以上課程不及格者,可予留級。學生留級應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學校批準,一個學生在一個學校期間只能留級一次,初、高中畢業(yè)年級不予留級。
中小學學籍管理制度篇4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開學時以通告形式將開學通告張貼到街上及學校附近的各村各組,使新生父母或其監(jiān)護人接到入學通知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攜帶戶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監(jiān)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xù)。
2、新生入學后,入班學生都無條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籍號。學生學籍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師要填寫好新生基本情況表和該班學生花名冊,上交學校教務處。
4、學生的學籍卡內容由學校教務處組織相關人員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填寫要實事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卡由教導處保管,學生畢業(yè)后,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備查。
二、轉學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qū)、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jiān)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發(fā)給轉學證明書,再憑接收學校的“接收證明”,然后由教導處辦理轉學手續(xù),連同本人學籍簿一并轉出。
2、轉入學生須由家長或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經過教導處考核通過,憑原所在學校的轉學證明方可辦理插班手續(xù),由教導處統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級。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十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醫(yī)療單位的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qū)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fā)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zhí)崆皬蛯W。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注意:期中考試后不再辦理休學證明。
四、留級: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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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海市中小學學籍管理匯編有關精神,現制定本校學籍管理規(guī)定如下:
一.入學注冊
1.學校最遲在新學年開學前十五天向新生發(fā)出入學通知,新生按規(guī)定時間憑通知單辦理入學手續(xù)。
2.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xù)。
3.開學后,學校發(fā)放新生學籍登記表。
二.請假制度
學生因事或因病不能來校,應當天主動聯系教師予以請假,事后補交請假條或病假條,請假條必須由家長簽名。不符合以上請假手續(xù)者,作無故曠課處理。
三.轉學
1.由學生家長向原校提出申請,學校核準后發(fā)給“轉學聯系單”。
中學生轉學,須由學生家長與戶籍所在區(qū)招辦聯系,經核準并安排落實后辦理轉出、轉入手續(xù),學生聯系轉學未落實之前,學校不得出具轉學證明。
2.外省市轉入本市,須持戶籍證明和轉學證明及成績手冊、學籍卡、健康卡等,向區(qū)招辦申請入學,經核準后安排入學。接受學校對其進行文化考核,按其實際文化程度編入相應年紀。
3.本校學生轉出時,必須得到轉進學校開出的證明,保證學籍落實,此后本校再開出轉學聯系單。
四.退學
1.以下條件者須家長書面申請,申請中須寫清確保以后不在返校,經學校審核同意,報區(qū)招辦批準,方可退學。由學校發(fā)給肄業(yè)證書。
(1)長期患病,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學習者。
(2)出國定居者。
2.一學期內連續(xù)曠課超出八周或累計曠課十周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者,經學校報請區(qū)招辦批準,可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發(fā)給學歷證明,證明上要注明“自動退學”字樣。
五.休學、復學
1.學生因病無法學習者,須由家長持區(qū)級以上醫(y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經學校批準,報區(qū)備案,發(fā)給休學證明。
2.學生連續(xù)病假三個月,應辦理休學手續(xù)。
3.因出國要求休學者,須由家長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可保留學籍一年,一年后未復學者注銷學籍。
4.學生因病休學申請復學者,須有區(qū)級以上醫(yī)院證明,經校核準后方可復學。
六.留級
1.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科達五門者,不得補考,即予留級。
2.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科達四門以下者,經補考后,語、數、外三門中有兩門不及格者;或語、數、外三門中有一門不及格,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不及格學科達四門者。
3.高中學生選修課成績未達到規(guī)定學分或活動課一學年無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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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教育廳和市教育局有關學籍管理的規(guī)定,為使我校學籍管理更加規(guī)范、公開、公正,便于班主任老師操作,特此制定本規(guī)定。
一、關于休學
1、任何老師不得主動向家長建議學生休學,不得為學生休學弄虛作假,此項將作為班主任考核內容之一。
2、確需休學的學生,由家長和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并到教務處領取“休學申請表”,家長填寫有關內容、班主任簽署意見后,將“休學申請表”及病歷、醫(y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發(fā)票等材料送交教務處,教務處受理后由德育處考察簽字,分管校長審核批準后,報市教育局。
3、每個年級休學的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年級人數的1、5%,超過的名額需報請校長室批準。
4、畢業(yè)年級須在三月底前辦理休學手續(xù),逾期不可辦理。
二、關于復學
1、休學的學生需憑本人復學申請、醫(yī)院證明和休學證明,且休學滿一年以上,方可申請復學,由教務處受理,填寫“復學申請表”,報請分管校長審核、校長批準,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
2、原則上休學學生不可以提前復學。
3、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復學學生,任何老師不得違規(guī)私自接受、安排復學學生。
三、關于轉學、借讀
凡需轉學、借讀的學生提出申請后,首先由教務處受理,填寫轉學、借讀申請表格,然后由分管校長審核后報請校長批準簽字,辦理有關繳費手續(xù),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轉學、借讀的學生,任何班主任不得拒收,任何老師也不得違規(guī)私自接受、安排轉學、借讀的學生。
四、關于插班通知書
插班通知書一式二聯,一聯作為存根,一聯給學生本人交班主任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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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學籍管理,根據上級教育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訂《學籍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學生入學、學籍注冊、轉學、休學、復學、升級、跳級、退學、獎勵、處分、畢業(yè)等事項的處理。
第二章 入學、學籍
第三條 新生入學,按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guī)定辦理。
第四條 凡貼合招生規(guī)定錄取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按規(guī)定的日期到學校辦理注冊手續(xù),取得中學學籍。新生無故延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如若發(fā)現系采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學學籍的,取消其學籍。
第六條 新學期開學后一月內,由學校負責將新生名單造冊,并按統一要求編寫學籍號,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建立學籍檔案。
第七條 凡因轉學、休學、復學、退學或其他原因發(fā)生學籍變更的,均需辦理學籍變更手續(xù)。原學籍號注銷,不再啟用。
第三章 成績考核
第八條
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學科和操行兩個方面。學科方面按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課程考核;操行方面按《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等規(guī)定的教育目標資料和要求,對學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方面進行考核。
第九條 學科成績的考核分考試、考查兩種。根據考試、考查的成績和平時的成績綜合評定學生的學年成績,作為升級的依據。
第十條 考試科目不及格的學生,須按規(guī)定復習補救。
第四章 升級、跳級
第十一條 學生學年考核,操行評定、學業(yè)成績均貼合要求者,準予升級。
第十二條
經學年操行、學業(yè)成績考核,若有學生德、智、體全面發(fā)展,學業(yè)成績個性優(yōu)異并已到達上一年級的學業(yè)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考核批準,予以跳級。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十三條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三個月以上)休學者,應由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出具縣級以上醫(yī)療單位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經班主任同意,學校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xù),發(fā)給休學證書,保留學籍。
第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后,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縣級以上醫(y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書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并辦理學籍認可手續(xù)后,方可復學,編入適當班級。
第十五條 學生在畢業(yè)學年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狀況,確有正當理由務必休學者,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嚴禁以休學為名,搞變相留級或插班重讀。
第六章 轉學
第十六條 無特殊狀況在本區(qū)內學生不準轉學;畢業(yè)班學生一般不準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父母或監(jiān)護人的戶口變更而隨家搬遷到外地,由家長或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校同意,由轉出、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xù)。
第十八條 外省、市轉入我校的學生,貼合條件可辦理接收轉入手續(xù)。
第十九條 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并列入學生檔案保存。
第七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八條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為主。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思想品德好、學習成績優(yōu)秀,到達國家頒布的體育合格標準,并在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可評為“三好學生”;是學生干部的可評為“優(yōu)秀學生干部”。
第三十條
對于極少數有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破壞學校和社會秩序,破壞公共財物,道德品質敗壞等違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jié),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對學生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學校大隊輔導員審核,校長批準公布,處分報主管學籍部門備案。
中小學學籍管理制度篇8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guī)范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廣州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 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導處兼管,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并設有學籍管理員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了解學籍的變化狀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學期向區(qū)教育局基教科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二條 各班的學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負責,班主任是本班學籍管理的第一職責人,負責完成(或協調班教組完成)本班學生的學籍錄入、核對、變動狀況的跟進等上級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時光完成。
第三條 學生或監(jiān)護人不按本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由班主任負責聯系、提醒、糾正,引起的后果由學生或監(jiān)護人負責。
第四條 嚴格控制班額。貼合條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長審批,教導處負責安排到相應的班級就讀,班主任應及時辦理接收學生的相關事宜(不得拒收)。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不超過50人。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學
第五條 學校管理員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并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統一格式的學籍號。
1、班主任負責學籍的錄入:一年級新生在市系統中需一個個錄入(若年齡不夠的學生需家長到校填寫承諾書);七年級新生錄入,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實際人數進行核對相關資料。
2、學籍核對:每個學期開學后進行,檢查本班實際人數與市系統人數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做好相關工作。
(二)、轉學
第六條 轉學操作辦法
1、中途轉入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入,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進行接收操作,接收成功后需核對學生資料;如屬市外轉入,則要在市系統“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并錄入該生的學籍信息,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有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所在的教育局、接收學校、接收學校所在的教育局的四個章),并帶給全國學籍號(L開頭),由班主任交給學校學籍管理員。
2、中途轉出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出,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進行接收操作;如轉出市外,則要在市系統“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齊上述的四個章),由班主任交兩份給學校學籍管理員。班主任還需跟蹤全國學籍系統,聯系家長,要求對方學校提出接收申請,以確保全國學籍異動的操作。
說明:凡是因為轉學而變動學籍的務必經區(qū)教育局教育科審核確認,所以要有轉學表作憑證。
(三)、休學和復學
第七條 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xù)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jiān)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qū))級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復印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復印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狀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y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說明:1。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準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2。休學期滿,學生或監(jiān)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xù)。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3。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續(xù)辦休學手續(xù)。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三、其他
第八條 學生違反中小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guī)范或學校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情節(jié)較重的可給予適當處分。義務教育段學生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
第九條 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時光完成相應的學籍工作的,則按學校績效考核辦法,扣發(fā)當月相關的班主任管理效益獎。
第十條 班主任在平時工作中要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保證其理解義務教育,杜絕輟學現象。學生轉學而不辦理轉學手續(xù)的,亦作輟學處理。(如果本班出現輟學現象的,班主任取消本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包括校級的優(yōu)秀班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