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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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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管理制度怎么寫?看一下吧。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范圍,在這個范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以下是小編給大家?guī)淼臒o形資產管理制度,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無形資產管理制度(精選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公司無形資產管理,規(guī)范無形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提高無形資產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無形資產,是指公司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即能夠從公司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夠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協(xié)議、資產、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權許可、租賃或者交換的,以及源自合同協(xié)議性權力或其他法律權利的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無形資產管理,各事業(yè)部及子公司可參照本制

度執(zhí)行或另行制定管理細則予以規(guī)范。

第二章?職責權限

第四條?專利、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的歸口管理部門為公司研發(fā)中心或相關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專利、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的申報或提出購置計劃。

(二)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無形資產驗收、技術鑒定,辦理無形資產的產權確認手續(xù)。

(三)負責建立并登記所管理的無形資產臺賬。

(四)負責辦理無形資產的增加、調劑、處置和報廢手續(xù)。

(五)定期對需要繳納年費的專利權或對需要繳納服務費的軟件辦理繳費手續(xù)。

(六)定期對專利、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先進性進行評估,對給企業(yè)帶來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的無形資產,應當考慮淘汰落后技術。

(七)負責組織無形資產的清查、登記、日常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綜合管理部為公司外購軟件、商標權及土地使用權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無形資產購置計劃或方案。

(二)負責公司商標登記、注冊等管理工作。

(三)負責基建移交的土地證后續(xù)管理工作。

(四)建立并登記商標及土地臺賬。

(五)負責土地隨同固定資產處置相關工作。

(六)協(xié)助無形資產使用部門做好無形資產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財務部為無形資產賬務核算部門,協(xié)助無形資產管理部門做好無形資產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對取得或自行研發(fā)的無形資產進行會計核算,登記相關明細賬。

(二)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會同相關部門確定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攤銷方法及攤銷期限。

(三)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無形資產減值測試,預計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計提減值準備、確認資產減值損失。

(四)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對無形資產的處置、報廢進行核算。

(五)協(xié)助無形資產管理部門做好無形資產清查盤點工作。

第七條?各無形資產使用單位或部門應做好無形資產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保證所使用的無形資產安全完整,發(fā)揮無形資產使用效益。

第三章?無形資產的取得

第八條?取得方式

(一)外部取得無形資產,包括外購無形資產、通過非貨幣性交換取得無形資產、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無形資產等。

(二)內部自創(chuàng)無形資產,指公司自行研究與開發(fā)取得的無形資產。

第九條?購買或自創(chuàng)無形資產審批權限

(一)外購無形資產審批權限

1、外購日常經營所需的無形資產由總經理審批。

2、非日常經營所需的無形資產的采購應按照《非日常經營交易事項決策制度》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

3、通過非貨幣性交換取得無形資產、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無形資產等按《非日常經營交易事項決策制度》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

(二)自創(chuàng)無形資產審批權限

自創(chuàng)無形資產由公司評審,報總經理審批,確保無形資產投資決策科學合理。

第十條?無形資產購置流程

(一)外購無形資產業(yè)務流程

1、無形資產的購置要納入年度預算管理,相關部門根據年度無形資產購置計劃及工作需求填寫《新增無形資產申購表》,無形資產申請表需注明使用部門、無形資產名稱、規(guī)格、數量、要求、交付日期及用途等內容,經需求部門負責人審批后交無形資產管理部門進行評審。

2、無形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對相關部門提出的需求進行評審,通過后經歸口管理部門主管或經理審核、分管副總及財務總監(jiān)復核,報總經理批準。

(二)自創(chuàng)無形資產業(yè)務流程

自創(chuàng)無形資產,由公司研發(fā)中心根據市場規(guī)劃、產品規(guī)劃及技術規(guī)劃,結合公司生產經營發(fā)展目標并以公司現有產品平臺為基礎擬定自行開發(fā)項目,并對項目進行可行性分析、論證,論證通過后制項目任務書,報總經理審批,確保無形資產投資決策科學合理。項目任務書經總經理審批通過后開始組建項目團隊,由項目團隊負責無形資產開發(fā)項目各階段的工作,項目開發(fā)過程中需用的物料采購由項團隊提出申請,經項目團隊負責人審核,研發(fā)中心日常分管理領導復核,報財務總監(jiān)復核、總經理批準。當自行開發(fā)項目在開發(fā)階段的支出,滿足以下條件時結轉無形資產:

1、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3、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fā),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5、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fā)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章?無形資產的驗收

第十一條?無形資產的驗收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必須取得無形資產所有權的有效證明文件,由研發(fā)中心或綜合管理部組織相關部門和使用單位,按照合同、技術交底文件規(guī)定的驗收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需填寫《無形資產驗收單》,由實物資產管理部門留存并交財務部門記賬(附《新增無形資產申購表》),采購部對已辦理驗收手續(xù)的無形資產及時辦理付款審批手續(xù),以便準確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購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除已經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外,在尚未開發(fā)或建造自用項目前,公司應當根據合同協(xié)議、土地使用權證辦理無形資產的驗收手續(xù)。

對投資者投入、接受捐贈、債務重組、政府補助、公司合并、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均應辦理相應的驗收手續(xù),完整地取得產品說明書及無形資產所有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二)自創(chuàng)無形資產的驗收

1、自創(chuàng)無形資產開發(fā)完成后,由項目團隊負責組織驗收。

2、財務部依據項目團隊提供的《項目完工報告》、相關驗收單據處理,將研究過程中的支出計入當期損益,將開發(fā)過程中滿足《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定的開發(fā)成本結轉無形資產。

第五章?????無形資產的管理

第十二條?無形資產的日常管理按照職責分工的要求由各歸口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使用單位定期進行檢查維護,檢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無形資產的使用狀態(tài)是否良好。

(二)無形資產的維護費用是否按期交納,權利是否得到保障。

(三)無形資產臺賬、賬簿記錄是否準確,賬實是否相符。

(四)無形資產是否按期進行攤銷,攤銷期限是否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要求。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審批。

(五)自行開發(fā)無形資產的技術資料應有專人保管,嚴格限制未經授權人員直接接觸自行開發(fā)無形資產的技術資料,對技術資料查詢使用應經使用部門及保管部門負責人的審批,保管人應對使用情況進行記錄,以便進行責任追究,保證無形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十三條?無形資產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企業(yè)知識產權管理規(guī)范》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要求,保持公司無形資產在壽命時限內的占有權。

第十四條?每年年末由財務部組織無形資產使用部門和歸口管理部門對無形資產進行檢查、分析,預計其給公司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能力。無形資產存在可能發(fā)生減值跡象的,應當計算其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企業(yè)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將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轉銷。

第六章?????無形資產的處置

第十五條?無形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與本制度第九條無形資產購置審批權限相同。

第十六條?無形資產注銷處理

(一)無形資產不能繼續(xù)使用,預期不能給公司帶來經濟效益或喪失權利等原因,需進行注銷處理的,由無形資產使用部門或無形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注銷申請。

(二)無形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專業(yè)技術人員對需注銷的無形資產進行技術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對于重大的無形資產處置,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三)注銷無形資產應按照無形資產處置審批權限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七條?無形資產對外處置

(一)由無形資產使用部門或無形資產管理部門提出對外處置申請,并提出處置方案。

(二)無形資產處置方案應按無形資產處置審批權限批準后執(zhí)行。

(三)財務部應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要求及時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第七章??????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八條?公司審計部對公司無形資產購置、管理、處置的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檢查各環(huán)節(jié)執(zhí)行的合規(guī)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條?對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發(fā)現的無形資產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審計部應當提請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購置、驗收、管理、處置無形資產,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損失程度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本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修訂亦同。

無形資產管理制度(精選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切實維護學校權益,防止無形資產流失,提高無形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南京大學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所屬各部門,以及以學校名義設立的各種機構。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相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所轄無形資產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三條 學校無形資產是指學校所擁有的、不具有實物形態(tài)而能為我校創(chuàng)造價值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校名校譽以及其它財產權利等。

第四條 學校無形資產作為學校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統(tǒng)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完善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規(guī)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無形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加強無形資產的開發(fā)和利用,促進其價值的轉化;規(guī)范無形資產處置行為,提高無形資產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監(jiān)督經營性無形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條 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是:無形資產的范圍界定、分類和入帳價值的確認和計量;無形資產的增加、使用、處置;無形資產的清查盤點;無形資產的帳務處理;無形資產產權收益管理等。

第二章 無形資產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建立由學校資產管理主管部門、相關部門、使用部門(使用人)組成的無形資產管理體系,建立健全無形資產管理崗位責任制度。

第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作為學校資產管理主管部門,對學校無形資產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法律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制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會同學校資產管理相關部門辦理無形資產的產權確認手續(xù);

(三)登記無形資產備查帳;

(四)組織對無形資產的清查、登記、匯總及監(jiān)督檢查;

(五)參與學校利用無形資產進行投資的可行性論證;

(六)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 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相關部門負責具體無形資產業(yè)務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規(guī)章制度,制定具體的業(yè)務管理規(guī)范、標準及有關實施辦法;

(二)根據使用部門(使用人)提出的鑒定申請,組織無形資產技術鑒定;

(三)登記無形資產明細帳;

(四)組織無形資產的清查、統(tǒng)計等工作;

(五)辦理無形資產的增加、調劑、處置等審批手續(xù);

(六)檢查、指導具體使用部門做好無形資產管理工作;

(七)主持學校利用無形資產進行投資的可行性論證。

第十條 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學校無形資產使用部門負責對其使用的無形資產實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規(guī)章制度,制定并組織實施具體的管理細則;

(二)建立并登記無形資產使用臺帳;

(三)提報無形資產處置申請;

(四)檢查并報告無形資產的日常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有關無形資產管理分工如下:

(一)校長辦公室負責對學校校名、標識的使用進行管理。

(二)科技處負責對科研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批和登記,并將授權專利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信息抄送國有資產管理處、財務處。獲得專利授權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后,相關專利與軟件著作權的管理歸屬于國有資產管理處,財務處負責專利和軟件著作權的財務核算管理。主要管理內容包括:

1.專利申請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的受理、審批及登記;

2.專利權及專利技術的轉讓、實施許可合同管理;

3.向社會提供的與專利技術有關的技術咨詢與服務等橫向課題管理;

4.專利法律狀態(tài)的監(jiān)控,辦理職務發(fā)明專利申請費用和實質審查費用的資助手續(xù),對職務發(fā)明專利的發(fā)明人進行獎勵;

5.對學校師生進行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等宣傳工作,面向全校提供有關咨詢和服務。

(三)學生工作處、研究生院、繼續(xù)教育學院與網絡教育學院等部門對招生特許權負責。主要管理內容包括:

1.以學校名義在國內外招收各類學生;

2.以學校名義與國內外大學或企事業(yè)單位聯合辦學,聯合招收和培養(yǎng)研究生;

3.對利用學校名義未經許可招收各類學生的行為予以制止。

(四)教務處、研究生院、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宣傳部、出版社、圖書館等部門,對著作權及其等同權利部分進行登記管理。

(五)房地產管理處負責對學校土地資源的使用和管理。包括:

1.對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變更的管理;

2.建立健全學校的土地檔案資料,制定土地使用管理辦法;

3.處理與相關單位或個人之間產生的土地產權糾紛。

(六)網絡信息中心負責網絡域名類無形資產管理。

(七)資產經營公司及后勤集團負責其所屬單位(企業(yè))無形資產的管理。

第三章 無形資產界定、內容和計價

第十二條 學校無形資產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使學校獲取效益的功能,并且發(fā)揮其功能的能力能夠被證實;

(二)取得該資產的成本能夠計量。

第十三條 學校外購和自創(chuàng)形成的無形資產,通過接受捐贈、調撥等形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者依合同約定應界定為學校所有的無形資產,其所有權屬于學校。

第十四條 學校無形資產主要包括:

(一)專利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guī)定,界定學校為專利權人的,在法定期限內為學校所占有或專有的各種發(fā)明創(chuàng)造(職務發(fā)明);

(二)商標權:以學校名義申請注冊的,一定期限內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稱、圖案、標記的權利;

(三)著作權(版權):依法界定學校為著作權人的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科學著作、音像制品、圖紙、模型、計算機軟件等,學校享有出版、發(fā)行等方面的專有權利;

(四)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由學校獨有的、不公開的、具有實用價值的先進技術、科研成果、資料、技能、知識等;

(五)土地使用權:學校依法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視為學校的無形資產。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無償劃撥的,專門用于與教育事業(yè)活動有關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作為無形資產;

(六)特許經營權:學校所屬經濟實體在某一地區(qū)經營或銷售某種特定商品的權利,或是依法取得使用他人商標、專利技術的權利;

(七)校名校譽:學校由于具有較高的社會信譽,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優(yōu)勢,使得學校的冠名權具有為使用者帶來較多經濟利益的能力;

(八)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者依合同約定應界定為學校所有的其它無形資產。

第十五條 學校無形資產按下列規(guī)定計價:

(一)外購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發(fā)生的總支出計價,總支出包括所付的價款、聘請律師的費用及其他有關的支出;

(二)以出讓方式單獨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計價,應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相關支出確定;

(三)作為整批資產中的一部分取得且獨立發(fā)揮作用的無形資產的計價,應根據所取得各項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將總支出按比例分配確定;

(四)學校自創(chuàng)并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的計價,應根據依法取得時發(fā)生的費用、代理律師費等的支出確定,專利權等權利獲得后的后續(xù)維持費用不計入成本;

(五)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計價應根據其公允價值確定;

(六)盤盈的無形資產,按現行價值計價;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無形資產按有關規(guī)定計價。

無形資產一般在發(fā)生自行開發(fā)、購置、受讓、轉讓、對外投資等行為并經過法定機構評估后,才能計價。

第四章 無形資產使用

第十六條 擬使用學校無形資產的單位或個人需向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相關部門提交使用申請書,申請書應注明使用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地址以及使用的資產、期限等事項。

第十七條 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相關部門對使用申請進行查證,提出審核意見,報主管校領導審批。必要時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定。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或個人持經審批的申請書與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相關部門簽訂使用協(xié)議,就使用的具體事宜進行約定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相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確定無形資產使用的收費標準,必要時應請有關專業(yè)機構對無形資產的價值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對使用學校校名、校標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審查其資格、資信;用于經營或對外服務的,要簽訂合同,合理取費,定期檢查。對損害學校權益的,應及時收回授權。

第二十一條 學校占有、使用的無形資產發(fā)生產權糾紛,應按規(guī)定程序予以調解,或依法通過仲裁、訴訟解決。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無形資產使用考核制度。及時合理調配長期閑置的無形資產,充分提高利用率,盤活存量,發(fā)揮使用效益。

第五章 無形資產增加

第二十三條 無形資產增加主要是自創(chuàng)、購置、受贈、受讓、調撥和劃轉等活動所引起的無形資產的數量和價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四條 外購無形資產要符合學校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經過充分論證,嚴格審批程序,避免重復、盲目引進。

第二十五條 自行開發(fā)或研制的項目應依法及時申請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明晰產權關系,依法確定學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二十六條 涉及無形資產的后續(xù)支出,不增加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

第六章 無形資產清查與報告制度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無形資產清查制度,每年年度末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并根據需要不定期地進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對盤盈、盤虧的無形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并按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定期對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進行檢查。如發(fā)現以下情況,應對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重新評估并在相應帳簿中登記,且在無形資產的報告中予以披露:

(一)該項無形資產已被其它新技術等替代,為學校創(chuàng)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二)有充足的理由確信該無形資產的價值大幅下跌,且無法恢復;

(三)其它足以表明該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已超過可收回金額的情形。

第三十條 根據充分分析論證,認為有關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學校帶來利益時,學校應按規(guī)定的程序將相關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予以注銷。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學校帶來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該項無形資產已被其它新技術等替代,且不能給學校帶來利益;

(二)該項無形資產不再受法律的保護,且不能給學校帶來利益。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無形資產逐級、定期報告制度,及時掌握無形資產的使用和運營情況。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相關部門和使用部門,應嚴格按規(guī)定的格式和期限對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無形資產的存量、狀態(tài)等作出報告。對造成無形資產損失的重大事件應及時報告學校主管部門。

第七章 無形資產處置

第三十條 無形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無形資產進行產權(含所有權、使用權)轉移和成果的開發(fā)利用等行為,包括轉讓、開發(fā)利用、出售、投資、報廢等。

第三十一條 學校按照公開、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則,規(guī)范無形資產的處置行為,杜絕處置過程中的流失和違規(guī)現象。

第三十二條 處置無形資產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技術鑒定,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進行評估,處置價格不得低于評估值。

第三十三條 處置無形資產應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門提出處置申請;

(二)相關部門組織技術鑒定;

(三)有關部門簽署意見;

(四)價值在規(guī)定標準以上的,報相關校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五)根據批復處置無形資產。

第三十四條 無形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按照《南京大學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以無形資產對校辦產業(yè)或對外投資,要嚴格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審批手續(xù),明晰產權關系。

第三十六條 無形資產的處置收益屬國家所有,應全額上繳學校財務,統(tǒng)一管理,并按有關規(guī)定合理分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無形資產帳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按照會計核算要求設置嚴密的帳簿體系。占有使用單位設臺帳,資產管理相關部門設明細帳,財務處設分類帳和總帳,國有資產管理處建立備查帳,并根據需要設計有關帳簿和表格。

第三十八條 無形資產的各級帳務管理人員應每年對帳一次,確保帳帳、帳實相符。

第三十九條 無形資產在未產生經濟價值時,相關無形資產管理相關部門應將其登記在帳。當無形資產產生價值或因投入資金產生成本和費用時,由財務處進行會計核算。

第四十條 無形資產有關業(yè)務的帳務處理按照《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規(guī)定辦理。

第九章 無形資產監(jiān)督管理與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無形資產保護、監(jiān)督和管理工作,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監(jiān)督有關無形資產法律法規(guī)的執(zhí)行情況,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規(guī)定的人員和行為,對檢舉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將給予保護和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離退休人員調離學校及學生畢業(yè),不得私自帶走學校的科技成果、技術資料和設備器材等。調離學校的自辦理離校手續(xù)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有競爭性的開發(fā)、經營活動。若學校科技人員的兼職活動與學校權益存在利害關系,學校有權禁止其兼職行為。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學、科研人員進行兼職活動,確需利用本單位未公開的技術資料的,應經由學校相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與個人未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南京大學校名、校標。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無形資產管理制度(精選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并及時發(fā)現和糾正無形資產業(yè)務中的各種差錯和舞弊,保護無形資產的安全并維護其價值,提高無形資產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核心競爭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內部控制基本規(guī)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無形資產業(yè)務。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無形資產,是指公司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可辨認非貨幣資產,即能夠從公司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夠單或者與相關合同協(xié)議、資產、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權許可、租賃或者交換的,以及源自合同協(xié)議性權力或其他法律權利的非貨幣性資產。

無形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非專利技術是指公司擬永久擁有的家專有技術。

第四條 本制度規(guī)范無形資產的'保管、使用和處置。有關無形資產開發(fā)或購買,按公司《“三新”研發(fā)管理辦法》和《關于購置無形資產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基本要求:

無形資產保管、使用及保護、處置報廢等環(huán)節(jié)的流程應清晰嚴密;無形資產的攤銷和報告應當符合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與授權批準

第六條 無形資產保管、使用、處置業(yè)務按照崗位職責分工,要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jiān)督。做到:

(一)無形資產保管、使用、處置崗位互相分離;

(二)無形資產處置的審批與執(zhí)行崗位分離。

第七條 公司檔案管理部門負責保管公司無形資產的各類權屬證書、法律文本、配方、源程序設計、工藝等。法務部門負責公司無形資產權利的保護。

第八條 公司配備合格的人員保管無形資產。保管無形資產業(yè)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業(yè)務素質和職業(yè)道德,遵紀守法。

第九條 對接觸無形資產中公司核心技術實行授權批準,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接觸公司的核心技術。

第三章 無形資產的保管和保護

第十條 公司應指定可接觸公司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人員,并與其簽訂保密協(xié)議。

第十一條 有權接觸公司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人員每接觸一次,保管人員均應在登記簿上登記,詳細記錄接觸人、接觸時間、時長、接觸目的、接觸批準人。

第十二條 對必須同時由技術部門保管的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資料副本,除發(fā)明人或總工程師、或總工藝師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接觸全套設計圖紙或資料。

第十三條 對生產加工核心技術的車間或工段、或工位應該封閉管理,除授權指定人員外,非該被封閉領域的人員不得進入該領域。授權指定的非該領域人員進出均應嚴格登記,詳細記錄進入者姓名、事由、時間、批準人、離開時間、時長。由電子門禁系統(tǒng)管理的,還應登記領入人的姓名。

第十四條 在計算機上保存或運行的無形資產,應嚴格遵守公司《信息系統(tǒng)管理辦法》中第六章“信息系統(tǒng)的安全”的各項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公司的商標除依法進行注冊登記外,還應對商標的印模加強保密管理。與印制商標的單位簽訂保密協(xié)議:每批商標印制完成,應立即收回印模,不得留存在印模單位。

第十六條 一旦發(fā)現有人或單位侵害本單位無形資產的,公司法務部門應在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領導下,牽頭成立由總經理辦公室、銷售等部門參加的調查處理小組,對侵害本公司無形資產的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形成書面調查報告,提出維權對策。

第十七條 公司應定期對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先進性進行評估,加研發(fā)投入,推動技術升級。

第十八條 至少在每年年末由無形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對無形資產進行檢查、分析,預計其給企業(yè)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能力。檢查分析應包括定期核對無形資產明細賬與總賬,并對差異及時分析與調整。

無形資產存在可能發(fā)生減值跡象的,按照公司減值準備會計政策的規(guī)定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

第四章 無形資產的處置與轉移

第十九條 按無形資產不同的處置方式,采取以下相應控制措施。

(一)對使用期滿、正常報廢的無形資產,由管理部門填制無形資產報廢單,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對該無形資產進行報廢清理。

(二)對使用期限未滿、非正常報廢的無形資產,由無形資產使用部門提出報廢申請,經公司有關管理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后,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后進行報廢清理。

(三)對擬出售或投資轉出的無形資產,由相關部門或人員提出處置申請,列明該項無形資產的原價、已攤銷價值、預計使用年限、己使用年限、預計出售價格或轉讓價格等,報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予以出售或轉讓。

第二十條 無形資產處置價格應報經總經理審批后確定。對于重的無形資產處置,需托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對于無形資產的處置,比照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無形資產處置涉及產權變更的,及時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出租、出借無形資產,由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按規(guī)定報經批準后予以辦理,并簽訂合同協(xié)議,對無形資產出租、出借期間所發(fā)生的維護保全、稅負責任、租金、歸還期限等相關事項予以約定。

第二十三條 對無形資產處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和發(fā)生的相關費用,及時入賬,保持完整的記錄。

第二十四條 對于無形資產的內部調撥,應填制無形資產內部調撥單,明確無形資產名稱、編號、調撥時間等,經有關負責人審批通過后,及時辦理調撥手續(xù)。無形資產調撥的價值由公司財務部門審核批準。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子公司購置土地使用權和專利技術應報經公司批準。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無形資產管理制度(精選篇4)

為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保障無形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促進其價值的轉化,規(guī)范無形資產處置行為,提高無形資產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無形資產實行“統(tǒng)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原則。

第二條 無形資產是指分公司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探礦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特許權和軟件等。

第二章 無形資產的取得

第三條 項目實施部門經辦人整理與取得資產相關的票據或資料,由項目實施部門負責人、項目實施部門分管領導審核。屬于專項費用的,由項目實施部門經辦人攜帶取得資產相關的票據或資料到費用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并由費用主管部門分管領導、財務科長、經營副經理、分公司經理進行審核,財務科進行賬務處理;屬于非專項資金的,由財務科長、經營副經理、分公司經理進行審核相關的票據或資料,財務科進行賬務處理。月末財務科編制《無形資產攤銷明細表》經財務科科長進行審核后做賬務處理。

第三章 無形資產的內容、計價和攤銷

第四條 無形資產的內容

(一)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準許分公司在一定期間對國有土地享有開發(fā)、利用、經營的權利。

(二)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guī)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

(三)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guī)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

(四)專利權,是指國家專利主管機關依法授予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申請人,對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在法定期限內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發(fā)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

(五)商標權,是指專門在某類指定的商品或產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稱或圖案的權利。

(六)非專利技術,又稱專有技術,是指分公司所擁有的不為社會公眾所知曉、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已經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護的、可以帶來經濟效益的各種技術和訣竅。

(七)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chuàng)作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依法享有某些特殊權利,包括署名權、發(fā)表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還包括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展覽權等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

第五條 無形資產的計價

購入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所發(fā)生的總支出計價。總支出包括所有的價款、聘請的律師費及其它有關支出。

第六條 無形資產攤銷:

無形資產攤銷應按照公司會計核算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無形資產的清查和報告制度

第七條 無形資產的清查盤點 每年年度終了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并根據需要不定期地進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第八條 無形資產的處置

(一)無形資產的處置是分公司對無形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成果的開發(fā)利用等行為,包括轉讓、開發(fā)利用、出售、投資、報廢等。

(二)按照公開、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則,規(guī)范無形資產的處置行為,杜絕處置過程中的流失和違規(guī)現象。

(三)無形資產處置由歸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技術鑒定,并提出申請報告,由經營副經理、分公司經理審批后上報公司,根據批復進行處理。

第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嚴格按照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執(zhí)行。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無形資產管理制度(精選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維護學校權益,防止無形資產流失,提高無形資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財政部《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河南省省屬本科高校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豫財資〔20__〕135號)、《河南城建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校政〔20__〕133號)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所屬各單位,以及以學校名義設立的各種機構。

第三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tài)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及其他財產權利等。

第四條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完善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規(guī)章制度;保護學校無形資產的完整,防止學校無形資產的流失;通過對無形資產的有序管理,促進學校無形資產產生其應有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監(jiān)督經營性無形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條學校無形資產作為學校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統(tǒng)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建立由學校無形資產主管部門、歸口管理部門、使用部門組成的無形資產管理體系,建立健全無形資產管理崗位責任制度。

第七條國有資產管理處作為無形資產主管部門,對全校無形資產實行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制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

2.督促學校相關部門組織辦理無形資產的產權確認手續(xù);

3.組織對無形資產的登記、匯總;

4.負責審核辦理無形資產的增加、調劑和處置;

5.其他與無形資產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八條學校無形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無形資產業(yè)務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業(yè)務管理規(guī)范、標準及有關實施辦法;

2.登記無形資產明細賬;

3.檢查、指導具體使用部門做好無形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學校無形資產歸口管理部門的管理范圍劃分:

1.校長辦公室負責學校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

2.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公室負責全校教學科研設備中相關無形資產的管理;

3.后勤處負責學校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

4.圖書館負責全校圖書、期刊、資料等各類文獻信息資源中無形資產的管理;

5.科研處負責全校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等科研成果類無形資產的管理;

6.信息化處負責互聯網域名、互聯網信息平臺賬號、學校出資開發(fā)或購買的各類計算機軟件、學校信息化各個系統(tǒng)生成的信息數據、信息資源等的管理;

7.檔案館負責學校檔案信息、校史資料等的管理;

8.以上未涉及的無形資產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管理。

第十條無形資產使用部門負責對其占有使用的無形資產實施日常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具體的實施細則;

(二)建立并登記無形資產使用臺賬,定期檢查并報告無形資產的日常使用情況,保障本單位所使用無形資產安全和完整;

(三)負責無形資產使用和處置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無形資產使用

第十一條擬使用學校無形資產的單位或個人需向學校無形資產的相關歸口管理部門提交使用申請。申請應注明使用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地址以及使用的資產、期限等。

第十二條無形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對使用申請進行初審,提出審核意見,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批。重大事項由國有資產管理處報校長辦公會、校黨委會審批。

第十三條申請單位或個人持審批后的申請書與無形資產相關管理部門簽訂使用協(xié)議,雙方就使用的具體事宜進行約定并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四章無形資產處置

第十四條無形資產的處置是指學校對無形資產進行產權(含所有權、使用權)轉移和成果的開發(fā)利用等行為,包括轉讓、開發(fā)利用、出售、投資、報廢等。

第十五條無形資產的處置應當嚴格履行校內申報、審批以及省教育廳、財政廳規(guī)定的報批手續(xù),按照依法合規(guī)、公開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則進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

第十六條處置無形資產應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門根據論證和考察情況提出處置申請。

(二)國有資產管理處組織論證、技術鑒定。

(三)國有資產管理處組織資產評估。

(四)價值在規(guī)定標準以上的`,報相關校領導或省教育廳、財政廳審批;

(五)根據批復處置無形資產。

第十七條無形資產處置的價格不得低于評估價值的90%,收入在按規(guī)定扣除相關稅費后,必須納入學校統(tǒng)一核算、統(tǒng)一管理,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無形資產帳務管理

第十八條相關管理部門應按照規(guī)定建立無形資產帳,定期對無形資產帳務進行清查盤點,防止資產流失以及帳外資產。

第十九條無形資產有關業(yè)務的帳務處理按照《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規(guī)定辦理。

第六章 無形資產的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二十條無形資產產權登記是國家對學校占有、使用的無形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無形資產所有權和學校對無形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無形資產產權糾紛是指由于無形資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fā)生的爭議。

第二十二條無形資產的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按照《河南城建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執(zhí)行。

第七章 績效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學校建立和完善無形資產的績效評價和監(jiān)督檢查機制,建立健全無形資產監(jiān)督管理責任制,并按照《河南城建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執(zhí)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無形資產管理制度(精選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權益,充分發(fā)揮學校無形資產的作用,創(chuàng)造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政策文件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無形資產是指學校所擁有的、不具有實物形態(tài)而能為學校創(chuàng)造價值的資產,主要包括:

(一)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包括產品、技術、工藝、配方、方法、材料、設計等)以及技術秘密。

(二)商標權和校譽,包括:

1.已注冊的各類商標;

2.校名、校徽、學校相關建筑、風景及相關元素;

3.有聲望的重點單位及人物的名稱及代表物;

4.直接和間接擁有的各種服務標記。

(三)著作權d及其等同權利。

(四)賄買、協(xié)作、合作和外部贈送獲得的專項權利或技術。

(五)特許權(包括通過政府行政許可方式獲取的某些特許業(yè)務的資質、在某一地區(qū)經營或銷售某種特定商品、以及各類招生特許權)。

(六)土地使用權。

(七)開發(fā)或周買的各類軟件版權。

(八)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無形資產。

教職工和學生在職務行為中自創(chuàng)形成的無形資產,通過外賄、接受捐贈、調撥等形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者依合同約定界定為學校所有的無形資產,其占有權和使用權均屬學校。

第二章 管理與職責

第三條、學校無形資產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國有資產管理處是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建設和發(fā)展規(guī)劃的需要,提出全校無形資產優(yōu)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見,提交學校有關會議決策;

(二)修訂和完善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及有關實施辦法。對學校無形資產的使用、轉讓、處置等重大問題提出建議,提交學校相關會議決策;

(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各項工作履行監(jiān)督職能;

(四)指導學校相關部門做好無形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各管理部門之間的協(xié)調工作;

(五)負責學校各類無形資產數據匯總、上報和建立無形資產臺賬。

第五條、黨政辦公室負責對涉及校譽的下列事項進行管理:

(一)以學校名義與校外單位開展戰(zhàn)略合作;

(二)學校注冊商標的維護及使用;

(三)校史、校志、年鑒等著作權的保護及使用。

第六條、黨委宣傳部負責對以學校名義發(fā)表的各類宣傳報道性文獻和作品的著作權進行登記和管理。

第七條、教務處、研究生院、國際交流處以及各教學單位對以下事項進行管理:

(一)負責對學校組織編寫的教材、講義、學生畢業(yè)論文或學位論文等的著作豐又及使用權進行管理;

(二)負責本單位出資開發(fā)或賄買的用于教學管理的各類軟件著作權的管理;

(三)負責對以學校名義與國內外大學或企事業(yè)單位聯合辦學事項的管理。

第八條、科研處負責學校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科研成果類、軟件著作權類等知識產權的管理:

(一)負責學校專利技術的申請、維護及失效專利的核銷;

(二)負責學??蒲谐晒?、軟件著作權類在政府軟件登記管理機構的登記事項、許可使用事項及軟件權利轉讓等事項;

(三)組織科技成果的鑒定、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財務處參與學校以無形資產進行投資的決策,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會同各無形資產管理部門對學校無形資產進行賬務管理。

第十條、黨政辦公室、校友工作辦公室負責使用學校視覺識別形象(包括校名、?;?、學校相關建筑、風景及相關元素)的文創(chuàng)產品的規(guī)劃、實施、推廣、審核、授權和監(jiān)督工作。

第十一條、信息中心負責對網絡域名的申請、變更、注銷等事項進行管理,負責網絡IP地址的申請與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資產管理公司負責對其管理企業(yè)的經營性無形資產的統(tǒng)一管理。

第十三條、各單位負責人是保障本單位所使用無形資產安全和完整的責任人。各單位對其自主建立的各類數據庫、信息資源進行自主管理。

第十四條、各單位在開展業(yè)務時,根據不同業(yè)務,給予不同的授權,簽訂授權協(xié)議,并需經國資處審核,學校審定。

第三章 使用與處置

第十五條、無形資產的使用和處置按照公開、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則進行,杜絕使用和處置過程中的流失和違規(guī)現象。

第十六條、擬使用學校無形資產的單位或個人需向無形資產管理的相關部門提交申請。申請應明確使用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地址以及使用的資產類別、使用方式、使用的地域范圍及期限等。

第十七條、無形資產相關管理部門對使用申請進行查證,按照工作程序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重大無形資產的使用,相關管理部門應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后,按無形資產使用審批權限申報審批,并及時辦理入賬手續(xù)。

第十八條、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允許以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嚴格履行校內申報和審批程序以及政府部門規(guī)定的報批手續(xù)。

第十九條、無形資產的處置是指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無形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核銷等。處置必須經有合格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評估,合理計價,正確反映其價值。

第二十條、學校的專利、專有技術、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的轉讓,須經學??蒲刑帉徍?,國有資產管理處按無形資產處置申報審批程序辦理完報批手續(xù)后,按相關流程辦理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無形資產進行處置,應按以下規(guī)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xù):由相關部門申請、國有資產管理處審議、學校相關會議審定后,報上級部門審核、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四章 監(jiān)督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學校依法保護學校的無形資產不受侵害,保護學校的正當權益。任何單位及個人都有權監(jiān)督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使用和處置情況,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侵害學校權益的人員和行為。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學校將追究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學校的各部門、單位或個人,明知他人非法侵占或使用學校無形資產而為其提供各種便利條件的,學校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校紀處分,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教職工和學生完成的技術成果以及利用學校資源完成的技術成果,未經科研處審批同意擅自轉讓或處置的,按相關規(guī)定子以處理。上述行為侵害學校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因無形資產占用、處置以及產權歸屬發(fā)生的糾紛,若學校內部不能協(xié)調解決,應報請政府相關管理部門作行政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涉及國家秘密的無形資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及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學校研究決定。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實行。

無形資產管理制度(精選篇7)

(一)總則

1.控制目標

(1)規(guī)范無形資產的管理行為,避免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而遭受的財產損失風險;

(2)防范無形資產管理中的差錯和舞弊;

(3)明確職責權限,降低經營決策、資產管理風險。

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無形資產管理。

(二)崗位分工與授權批準

1.不相容崗位分離

(1)無形資產投資預算的編制與審批分離;

(2)無形資產的采購、驗收與款項支付分離;

(3)無形資產處置的申請與審批、審批與執(zhí)行分離;

(4)無形資產業(yè)務的審批、執(zhí)行與相關會計記錄分離。

2.經辦和核算無形資產業(yè)務人員的素質要求

(1)具備良好的職業(yè)道德、業(yè)務素質;

(2)熟悉無形資產的用途、性能等基本知識;

(3)符合公司規(guī)定的崗位規(guī)范要求。

3.部門具體職責

(1)總經理辦公室:審核無形資產購置方案;審核無形資產相關法律文件。

(2)經辦部門:提出無形資產購置方案;組織實施無形資產業(yè)務取得過程;組織無形資產驗收;辦理無形資產處置;建立無形資產臺賬;定期對無形資產安全、適用性進行檢查。

(3)財務部:建立無形資產臺賬;對無形資產進行會計核算;參與無形資產的驗收、檢查、處置工作;定期進行無形資產清查盤點;監(jiān)督、指導管理部門對無形資產的管理。

(三)無形資產取得與驗收控制

1.無形資產投資預算管理

(1)公司無形資產投資預算的編制、調整、審批、執(zhí)行等環(huán)節(jié),按《預算控制制度》執(zhí)行;

(2)公司根據發(fā)展戰(zhàn)略和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并綜合考慮無形資產投資方向、規(guī)模、資金占用成本、預計盈利水平和風險程度等因素編制預算;

(3)對無形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論證的基礎上合理安排投資進度和資金投放。

2.無形資產外購流程業(yè)務操作操作人內控要求采購申請各經辦部門

(1)根據年度預算提出請購申請;

(2)采購項目已經可行性論證并且可行;

(3)對請購的無形資產的性能、技術參數有明確要求;

(4)編制《無形資產購置申請表》。

審核法律部/財務部

(1)審核合同條款的合規(guī)性;

(2)審核財務相關條款的適用性。

審批授權審批人

(1)按照公司授權,在授權范圍內審批;

(2)審批時應充分考慮審核部門的意見,未經審核的采購項目不予審批。

3.3無形資產驗收

3.3.1無形資產驗收

3.3.1外購無形資產

(1)外購無形資產由管理部門組織,按照合同、技術交底文件規(guī)定的驗收標準進行驗收;

(2)在辦理無形資產驗收手續(xù)的同時,管理部門應完整地取得產品說明書及其他相關說明資料;

(3)管理部門持發(fā)票和相關資料到財務部辦理無形資產入賬手續(xù);

3.3.2自制無形資產

(1)自制無形資產制作完成后,由項目負責人向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2)自制無形資產由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驗收;

(3)財務部依據制作部門提供的《項目驗收報告》、相關驗收單據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4無形資產的日常管理

4.1無形資產的日常管理

4.1.1無形資產的日常管理由財務部和管理部門共同管理。

4.1.2無形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根據無形資產的使用狀況,及時維護本部門無形資產臺帳。

4.1.3無形資產管理臺帳登記的內容包括:無形資產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單位價值,數量,生產廠家,啟用時間,使用部門,攤銷年限,使用狀態(tài)。

4.1.4公司管理部門、財務部定期(至少一年一次)核對相關賬簿、記錄和文件,發(fā)現問題,及時向上級報告和處理,以確保無形資產賬務處理和資產價值的真實性。

4.1.5無形資產管理臺帳的保管期限為5年。

4.1.6財務部根據購置合同明確的使用期限與估計使用年限孰低確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所有權歸屬公司的無形資產均屬攤銷范圍。

4.2無形資產的權利保持管理部門應保持公司無形資產在壽命時限內的占有權,具體參照《知識產權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5、無形資產處置和特許使用

5.1無形資產處置

5.1.1無形資產處置申請無形資產不能繼續(xù)使用時,由管理部門詳細填寫《無形資產處置申請表》。

5.1.2處置鑒定由無形資產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的技術專業(yè)人員對處置的無形資產進行技術鑒定,確保無形資產處置的合理性。

5.1.3處置審批根據權限對無形資產管理部門上報的《無形資產處置申請表》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5.1.4處置審計

(1)審計部在處置前會同相關部門或人員對無形資產的處置依據,處置方式、處置價格等進行審核,重點審核處置依據是否充分,處置方式是否適當,處置價格是否合理;

(2)財務部在處置后根據審批人批準的呈批表,認真審核無形資產處置憑證,檢查批準手續(xù)是否齊全,批準權限是否適當等,審核無誤后據以編制記賬憑證,進行賬務處理。

5.2無形資產特許使用公司特許其他公司使用公司的無形資產,由無形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擬定方案,經授權人員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xù),簽訂合同。合同應當明確無形資產特許使用期間的權利義務。

6、監(jiān)督檢查

6.1監(jiān)督檢查主體

6.1.1監(jiān)事會:依據公司章程對公司無形資產業(yè)務決策的審批進行監(jiān)督。

6.1.2審計部:依據公司授權和部門職能描述,對公司無形資產購置、處置的執(zhí)行合規(guī)性進行審計監(jiān)督。

6.1.3財務部:依據公司授權,對公司無形資產管理進行監(jiān)督。

6.2監(jiān)督檢查內容

(1)無形資產業(yè)務相關崗位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2)無形資產業(yè)務授權批準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重點檢查在辦理請購、審批、采購、驗收、付款、處置等無形資產業(yè)務時是否有健全的授權批準手續(xù),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3)無形資產投資預算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重點檢查購建無形資產是否納入預算,預算的編制、調整與審批程序是否適當。

(4)無形資產處置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重點檢查處置無形資產是否履行審批手續(xù),作價是否合理。

(5)檢查入帳依據是否合法,完整。

6.3監(jiān)督檢查結果處理

6.3.1不按照上述流程操作,造成無形資產增加、啟用、變更、處置不能及時進行處理,按照損失程度相應承擔責任。

6.3.2對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發(fā)現的無形資產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審計部應當提請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7、生效實施本制度經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后生效并實施。

無形資產管理制度(精選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并及時發(fā)現和糾正無形資產業(yè)務中的各種差錯和舞弊,保護無形資產的安全并維護其價值,提高無形資產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核心競爭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內部控制基本規(guī)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無形資產業(yè)務。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無形資產,是指公司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可辨認非貨幣資產,即能夠從公司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夠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協(xié)議、資產、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權許可、租賃或者交換的,以及源自合同協(xié)議性權力或其他法律權利的非貨幣性資產。

無形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非專利技術是指公司擬永久擁有的獨家專有技術。

第四條本制度規(guī)范無形資產的保管、使用和處置。有關無形資產開發(fā)或購買,按公司《"三新”研發(fā)管理辦法》和《關于購置無形資產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基本要求:

無形資產保管、使用及保護、處置報廢等環(huán)節(jié)的流程應清晰嚴密;無形資產的攤銷和報告應當符合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

第二章職責分工與授權批準

第六條無形資產保管、使用、處置業(yè)務按照崗位職責分工,要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jiān)督。做到:

______一______無形資產保管、使用、處置崗位互相分離;

______二______無形資產處置的審批與執(zhí)行崗位分離。

第七條公司檔案管理部門負責保管公司無形資產的各類權屬證書、法律文本、配方、源程序設計、工藝等。法務部門負責公司無形資產權利的保護。

第八條公司配備合格的人員保管無形資產。保管無形資產業(yè)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業(yè)務素質和職業(yè)道德,遵紀守法。

第九條對接觸無形資產中公司核心技術實行授權批準,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接觸公司的核心技術。

第三章無形資產的保管和保護

第十條公司應指定可接觸公司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人員,并與其簽訂保密協(xié)議。

第十一條有權接觸公司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人員每接觸一次,保管人員均應在登記簿上登記,詳細記錄接觸人、接觸時間、時長、接觸目的、接觸批準人。

第十二條對必須同時由技術部門保管的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資料副本,除發(fā)明人或總工程師、或總工藝師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接觸全套設計圖紙或資料。

第十三條對生產加工核心技術的車間或工段、或工位應該封閉管理,除授權指定人員外,非該被封閉領域的人員不得進入該領域。授權指定的非該領域人員進出均應嚴格登記,詳細記錄進入者姓名、事由、時間、批準人、離開時間、時長。由電子門禁系統(tǒng)管理的,還應登記領入人的姓名。

第十四條在計算機上保存或運行的無形資產,應嚴格遵守公司《信息系統(tǒng)管理辦法》中第六章"信息系統(tǒng)的安全”的各項規(guī)定。

第十五條公司的商標除依法進行注冊登記外,還應對商標的印模加強保密管理。與印制商標的單位簽訂保密協(xié)議:每批商標印制完成,應立即收回印模,不得留存在印模單位。

第十六條一旦發(fā)現有人或單位侵害本單位無形資產的,公司法務部門應在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領導下,牽頭成立由總經理辦公室、銷售等部門參加的調查處理小組,對侵害本公司無形資產的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形成書面調查報告,提出維權對策。

第十七條公司應定期對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先進性進行評估,加大研發(fā)投入,推動技術升級。

第十八條至少在每年年末由無形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對無形資產進行檢查、分析,預計其給企業(yè)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能力。檢查分析應包括定期核對無形資產明細賬與總賬,并對差異及時分析與調整。

無形資產存在可能發(fā)生減值跡象的,按照公司減值準備會計政策的規(guī)定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

第四章無形資產的處置與轉移

第十九條按無形資產不同的處置方式,采取以下相應控制措施。

______一______對使用期滿、正常報廢的無形資產,由管理部門填制無形資產報廢單,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對該無形資產進行報廢清理。

______二______對使用期限未滿、非正常報廢的無形資產,由無形資產使用部門提出報廢申請,經公司有關管理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后,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后進行報廢清理。

______三______對擬出售或投資轉出的無形資產,由相關部門或人員提出處置申請,列明該項無形資產的原價、已攤銷價值、預計使用年限、己使用年限、預計出售價格或轉讓價格等,報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予以出售或轉讓。

第二十條無形資產處置價格應報經總經理審批后確定。對于重大的無形資產處置,需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對于無形資產的處置,比照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無形資產處置涉及產權變更的,及時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出租、出借無形資產,由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按規(guī)定報經批準后予以辦理,并簽訂合同協(xié)議,對無形資產出租、出借期間所發(fā)生的維護保全、稅負責任、租金、歸還期限等相關事項予以約定。

第二十三條對無形資產處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和發(fā)生的相關費用,及時入賬,保持完整的記錄。

第二十四條對于無形資產的內部調撥,應填制無形資產內部調撥單,明確無形資產名稱、編號、調撥時間等,經有關負責人審批通過后,及時辦理調撥手續(xù)。無形資產調撥的價值由公司財務部門審核批準。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子公司購置土地使用權和專利技術應報經公司批準。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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