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間距規(guī)劃管理補充規(guī)定
南京市建筑間距規(guī)劃管理補充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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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間距規(guī)劃管理補充規(guī)定如下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建筑間距規(guī)劃管理,保證城市規(guī)劃的實施,根據(jù)《南京市城市規(guī)劃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和《江蘇省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結合當前實際,制定本補充規(guī)定。
第二條 當建筑之間形成對角布局(指一建筑在另一建筑的正向及側向延長線之外),且住宅為被遮擋建筑時,遮擋建筑與被遮擋住宅的最小間距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當遮擋建筑為低層或多層時,遮擋建筑與被遮擋住宅的最小間距應滿足水平距離大于8米或垂直距離大于15米的要求。
當遮擋建筑為小高層時,遮擋建筑與被遮擋住宅的最小間距應滿足水平距離大于15米或垂直距離大于20米的要求。
當遮擋建筑為高層時,高層建筑與被遮擋住宅應當滿足日照計算的要求。
第三條 住宅建筑南側陽臺(不包括突出于山墻面之外的部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以陽臺外緣計算建筑間距:
(一) 陽臺累計總長度大于該建筑外墻總長度1/2的;
(二)陽臺懸挑長度大于2米的。
第四條 南北向布置的建筑,當住宅為被遮擋建筑且方位偏角小于30°時,其東側或西側一般不得設置裙房以外的東西向建筑;設置裙房且該住宅內(nèi)與裙房等高部分布置為臥室和起居室的,其窗洞與裙房連接點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5米,或須滿足日照計算的規(guī)定。
第五條 新建建筑與建設用地以外現(xiàn)狀無電梯的7層住宅之間的建筑間距,按照《細則》第四十三條中建筑與多層住宅的規(guī)定控制。
第六條 當建筑平行布置且遮擋建筑為高層住宅、被遮擋建筑為非住宅建筑(單層傳達室、配電房等附屬建(構)筑物除外)時,高層住宅與低層非住宅建筑之間不得小于15米,高層住宅與多層非住宅建筑之間不得小于18米,高層住宅與高層非住宅建筑之間不得小于25米。
第七條 與住宅南北側相鄰且單獨布置的單層傳達室、配電房等附屬建(構)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且與住宅相鄰一側不開窗時,傳達室與住宅的最小間距不得小于6米,配電房與住宅的最小間距不得小于9米。
第八條 歷史文化保護地段的建筑布局方式可不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
第九條 本規(guī)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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