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名稱管理規(guī)定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個體戶名稱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個體戶名稱管理規(guī)定如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管理,規(guī)范個體工商戶名稱的使用,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個體工商戶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利,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不使用名稱。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該名稱的登記注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地區(qū)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工作。
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機關。登記機關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記機關名義辦理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
第四條 登記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個體工商戶名稱,上級機關有權糾正下級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個體工商戶名稱。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登記后方可使用。
一戶個體工商戶只準使用一個名稱。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qū)劃、字號、行業(yè)、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政區(qū)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縣(市)和市轄區(qū)名稱。行政區(qū)劃之后可以綴以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區(qū)、市場名稱。
第八條 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使用。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不得用作字號,但行政區(qū)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業(yè)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內容或者經營特點,其行業(yè)表述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的中類、小類行業(yè)類別名稱或具體經營項目。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yè)”、“公司”和“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字樣。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的;
(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四)外國國家(地區(qū))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五)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部隊番號;
(六)“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詞;
(七)漢語拼音、字母、外國文字、標點符號;
(八)不符合國家規(guī)范的語言文字;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內容和文字。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名稱登記,經營范圍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人應當以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報送有關部門辦理前置審批手續(xù)。
經營范圍不涉及前置許可,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也可以與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一并申請辦理。
登記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準,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申請人或申請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三)經營者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 受理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后,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作出核準登記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核準登記的,應當發(fā)給《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駁回申請的,應當發(fā)給《個體工商戶名稱駁回通知書》,并當場向申請人說明駁回的理由。
受委托辦理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在5日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
第十五條 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保留期滿,申請人仍未辦理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的,預先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申請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滿日前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書面申請延期,經登記機關批準保留期可以延長6個月。
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轉讓,不得用于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擬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含有應當經過行政許可方可經營的項目,因行政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期限屆滿不得再從事該項經營活動的,應當自行政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兩個及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相同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
第十八條 在同一登記機關管轄區(qū)域內個體工商戶名稱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登記:
(一)與已登記注冊或已預先核準的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二)與其他企業(yè)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三)與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未滿3年的企業(yè)或者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未滿1年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的;
(四)與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yè)名稱相同的。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因經營范圍涉及的登記前置許可被撤銷不得再從事某項業(yè)務,但其名稱又表明仍在開展該項業(yè)務,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請名稱變更登記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市場主體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場主體名稱權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登記機關強行要求或者變相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爭議解決程序,參照適用《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有關文書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tǒng)一制定。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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