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印章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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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印章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單位財務印章的管理,防范財務管理風險,明確責任,根據(jù)財政部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財務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收付專用章、法人代表印章、主辦會計個人印章、報賬員個人印章、現(xiàn)金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或轉賬收(付)訖章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南山區(qū)會計核算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統(tǒng)一管理的行政事業(yè)單位。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條 刻制財務專用章,須由各核算單位向區(qū)委區(qū)政府辦公室提出刻制印章書面申請,按規(guī)定程序和權限批準后,到相關部門辦理刻印事宜;刻印完成后,核算單位與中心辦理印章交接手續(xù)。
第五條 收付專用章、主辦會計個人印章由中心行政科辦理刻印相關事宜。
第六條 法人代表印章、報賬員個人印章、現(xiàn)金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或轉賬收(付)訖章等印章由各核算單位自行辦理刻印事宜。
第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私自刻制其他財務印章,如確因工作需要須使用其他財務印章的,由印章使用單位按規(guī)定程序和權限報批后,方能辦理刻印事宜。
第八條 財務專用章、收付專用章、法人代表印章、主辦會計個人印章、報賬員個人印章等財務印章的印模,須在中心行政科備案。
第三章 開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與使用
第九條 單位的開戶銀行預留印鑒包括財務專用章、單位法人或其授權人印章(含報賬員個人印章)、收付專用章(僅限中心使用)。
第十條 開戶銀行預留印鑒按照相關規(guī)定分設專人保管。主辦會計保管財務專用章、收付專用章,法人授權人保管單位法人或其授權人個人印章,主辦會計、報賬員保管本人印章。
第十一條 財務專用章主要用于設立銀行賬戶,辦理日常會計收、付款,以及出具有關票據(jù)等業(yè)務。
第十二條 收付專用章主要用于中心主辦會計辦理駐點銀行收、付款業(yè)務。
第十三條 法人代表印章(或報賬員個人印章)用于辦理銀行款項結算業(yè)務以及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等會計資料的簽章。
第十四條 財務專用章、收付專用章不準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將自己保管的印章交與他人使用、保管,確因工作需要交與他人使用、保管的應報各科(所)負責人批準,并做好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和批準,嚴禁使用他人個人印章。
第十六條 嚴禁在空白紙張上用印。
第四章 其他財務印章的保管與使用
第十七條 現(xiàn)金收(付)訖章用于現(xiàn)金收、付行為完成后在現(xiàn)金收(付)原始憑證上加蓋的專用章,由單位報賬員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條 銀行收(付)訖章或轉賬收(付)訖章用于銀行結算業(yè)務完成后在原始憑證上加蓋的專業(yè)章,由單位報賬員保管和使用。
第五章 印章的交接
第十九條 主辦會計、報賬員調動或調崗時,須辦理印章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條 主辦會計的印章交接由科(所)領導負責監(jiān)交,科(所)領導的印章交接由中心分管領導負責監(jiān)交,報賬員的印章交接由各核算單位相關人員負責監(jiān)交。
第二十一條 交接單上應注明印章交接的名稱、時間、枚數(shù),并由移交人、接收人、監(jiān)交人簽字。
第二十二條 交接工作完成后,交接單應交中心行政科備案。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并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開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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